深圳医学科学院动静态光散射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SZDL2024001219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4 23:57:4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深圳医学科学院(筹)预算金额230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产品动静态光散射仪
联系方式
  • 谢老师:0755-66650028-8080
  • 迟兆洋:0769-26627023

正文内容

一、项目概况: 深圳医学科学院动静态光散射仪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中)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6月25日14: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4001219 2.项目名称:深圳医学科学院动静态光散射仪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30万元人民币 4.最高限价:230万元人民币 5.采购需求: 包号 品目号 项目名称 数量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预算金额(人民币) 最高限价 (人民币) A 1 动静态光散射仪 1台 是 230万元 230万元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1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投标截止期(即开标当日),即查询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期的信用信息记录。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以网站截图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如投标人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25日(北京时间)。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3楼办事大厅4、5号窗口;电子密钥办理咨询电话:0755-83948165、0755-83938966、020-89524338)】,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4年6月25日14: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4年6月25日14:00(北京时间),在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五道9号北理工创新大厦1505室)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2024年6月25日14:00-14:30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网上操作咨询:咨询电话(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采购单位及供应商注册83938966,电子密钥83948165,业务受理83948182,质疑咨询83948143,预选竞价、网上商城、中介服务超市83948101,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业务和平台技术支持83938599,83948100,83938584。 2.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4年6月20日0:00(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4年6月22日0: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s://www.szggzy.com)“【】→→【】→【详细内容】”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五道9号北理工创新大厦1505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3.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4.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站(http://zfcg.szggzy.com:8081/),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站(http://zfcg.szggzy.com:8081/)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5.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医学科学院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卫光生命科学园1A栋 联系人:谢老师 联系方式:0755-66650028-8080 2.采购实施机构信息 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互联网金融中心20层 联系方式:0769-26627023/020-870015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迟兆洋 联系方式:0769-26627023、020-87001523/mye@oitc.com.cn、bxu@oitc.com.cn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6月14日 公告附件列表: 附件1: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附件2:[SZDL2024001219-A]动静态光散射仪.docx 附件3:[SZDL2024001219-A]动静态光散射仪.szczf 附件4:[SZDL2024001219-A]动静态光散射仪.pdf 财政部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2-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1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走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又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3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4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5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又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6第十八条主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7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8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0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11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附件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东方招标OITC深圳医学科学院动静态光散射仪采购项目招标文件(SZDL2024001219)采购人:深圳医学科学院采购代理: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特别警示条款《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第七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招标文件信息项目编号:SZDL2024001219项目名称:深圳医学科学院动静态光散射仪采购项目包号:A包项目类型:货物类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货币类型:人民币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由供应商在《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中作出声明)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法人实体(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3投标人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4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5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6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7非联合体形式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是否满足供货数量需求2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签署要求3是否按规定提交中标服务费承诺书4投标有效期是否满120个日历日5是否按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6投标报价是否固定唯一,且投标报价没有超过最高限价7投标文件是否满足项目需求的要求,且没有重大偏离(须满足带★条款或★格式文件)8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的,投标人是否提供了进口产品9投标文件是否没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的10是否按要求填写《技术要求偏离表》和《商务要求偏离表》11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或投标报价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12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有病毒13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的14选择了非本项目的加密规则文件,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15在同一IP 地址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由市、各区政府采购中心或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为投标人提供辅助上传产生同一IP 地址的情形除外)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初审不通过,按投标无效处理。评标方法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一、评标信息1价格部分(30分)(按法律规定不低于30分)参照财政部令〔2017〕87号文件等的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计算方法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价格分权值注:1、评标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商务和技术初步审核并调整后的最终价格。2、价格评分仅限于有效投标人,当价格分<0时,取0。3、对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或财库〔2017〕141号、财库〔2020〕46号、财库〔2022〕19号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扣除。2)如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扣除。 3)如符合国发〔2003〕7号和财库〔2014〕68号要求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及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扣除。2技术部分(54分)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方式评分准则1对技术条款的响应程度37%专家打分(1)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要求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2)标注为“★”的指标是实质性条款,正偏离不加分,如不满足其投标予以拒绝;(3)标注为“▲”的是重要技术要求,总分为60分。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每条减10分,超过6项(含)负偏离不得分;(4)无标记的指标是一般技术要求,总分为40分。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每项减4分,超过10项(含)负偏离不得分。2技术方案10%专家打分(一)评分内容: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1.项目安装具体方案2.项目安装团队配置,包括技术人员信息及负责内容3.培训方案包含以上3个内容的得40分;包含以上2个内容的得30分;包含以上1个内容的得20分。(二)在满足以上3项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加分:1.有具体的安装进度规划和时间规划; 2.提供的培训内容及时间安排合理且具有针对性;3.项目配置方案具体且具有科学性每体现一点内容加20分,最多加60分。3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5%专家打分(一)评分内容: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1.影响项目进度的问题分析;2.应对措施,包括退换货方案、定期上门维护方案等; 3.设备操作电子教程方案包含以上3个内容的得40分;包含以上2个内容的得30分;包含以上1个内容的得20分。在满足以上2项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加分:1.从前瞻性、系统性等角度研判重难点;2.从可实施、可操作的角度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3.多角度、有针对性的提出操作指引;每体现一点内容加20分,最多加60分。4节能环保2%专家打分(1)节能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50分;否则0分。(2)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50分;否则0分。3商务部分(11分)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方式评分准则1对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6专家打分(1)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要求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商务部分要求的得100分。(2)标注为“★”的指标是实质性条款,正偏离不加分,如不满足其投标予以拒绝;(3)无标记的指标是一般商务要求,总分为100分。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每项减10分,超过10项(含)负偏离不得分。2同类项目业绩5专家打分(一)评分内容: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完成的同类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0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审依据:提供合同关键页(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与含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的关键页)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无法判断的不得分。4其他(5分)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方式评分准则1诚信情况5专家打分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目录第一册专用条款关键信息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开标第六章评标要求第七章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第八章定标及公示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第十一章质疑处理备注: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等内容。3.“通用条款”是通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一章招标公告一、项目概况:动静态光散射仪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中)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6月25日14: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二、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ZDL20240012192.项目名称:深圳医学科学院动静态光散射仪采购项目3.预算金额:230万元人民币4.最高限价:230万元人民币5.采购需求:包号品目号项目名称数量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金额(人民币)最高限价(人民币)A1动静态光散射仪1台是230万元230万元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注1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投标截止期(即开标当日),即查询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期的信用信息记录。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以网站截图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如投标人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25日(北京时间)。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方式:在线下载。售价:免费。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请点击),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3楼办事大厅4、5号窗口;电子密钥办理咨询电话:0755-83948165、0755-83938966、020-89524338)】,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4年6月25日14: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4年6月25日14:00(北京时间),在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五道9号北理工创新大厦1505室)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2024年6月25日14:00-14:30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网上操作咨询:咨询电话(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采购单位及供应商注册83938966,电子密钥83948165,业务受理83948182,质疑咨询83948143,预选竞价、网上商城、中介服务超市83948101,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业务和平台技术支持83938599,83948100,83938584。2.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4年6月20日0:00(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4年6月22日0: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s://www.szggzy.com)“【服务导航】→【政府采购】→【办事指南】→【详细内容】”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五道9号北理工创新大厦1505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3.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4.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站(http://zfcg.szggzy.com:8081/),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站(http://zfcg.szggzy.com:8081/)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5.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深圳医学科学院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卫光生命科学园1A栋联系人:谢老师联系方式:0755-66650028-80802.采购实施机构信息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互联网金融中心20层联系方式:0769-26627023/020-8700152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迟兆洋联系方式:0769-26627023、020-87001523/mye@oitc.com.cn、bxu@oitc.com.cn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14日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序号内 容规 定1联合体投标见《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的相关内容2投标有效期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允许4履约保证金不需要。5投标文件的投递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6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5日内向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货物计价方法下浮20%收取。开户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账 号:862081657710001注意:支付服务费时请备注项目编号。7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8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一)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符合优惠主体资格条件企业制造的货物,对其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二)联合体投标且联合协议中明确约定优惠主体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比例为 4% 。联合体各方均为优惠主体的,对其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本条不适用)。(三)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以及《含有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声明函样式见“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监狱企业或者代理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须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备注: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9所属行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通知,行业划分具体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本项目所属行业为: 工业 10本项目核心产品/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二、用户需求书序号采购计划编号货物名称(标的名称)数量单位备注1动静态光散射仪1台接受进口产品1、投标人须对上述投标内容中完整的一包或几包进行投标,不完整的投标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保管验收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动静态光散射仪一、技术要求说明:1.带“★”指标项为实质性条款,如出现负偏离,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带“▲”指标项为重要参数,负偏离时依相关评分准则内容作重点扣分处理。2.招标技术要求中,备注的技术条款为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其余为未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技术要求(以划分框为准)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技术指标证明材料(生产厂家官方彩页或产品白皮书或第三方机构检验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1动静态光散射仪1. 多角度静态激光光散射仪主机1.1▲检测角度:配备18个检测角度的光电二极管需要证明材料1.2 散射角范围:15 – 150°,35度以下保证有2个检测角度;1.3 检测器类型:超静式混合光电二极管,场效应晶体管互阻抗放大器梯度精度1.4 激光功率:120 mW,可在10%-100%范围调节1.5 激光光源:658nm,线性偏振激光1.6 ▲检测信号线性量程范围(V):±10V需要证明材料1.7 ▲分子量检测范围:200 – 10e9 Daltons需要证明材料1.8 分子尺寸测定范围:10nm - 500nm,最大至1000nm1.9基线噪音:≤2.5×10e-5 Volts/THF 体系;1.10 ▲检测灵敏度:10 ng 聚苯乙烯100 kD /THF体系,或是200 ng BSA/PBS体系需要证明材料1.11 散射体积:0.02 µl1.12 检测池材质:熔融石英1.13 ▲检测池在线超声清洗装置需要证明材料1.14 流动相选择:兼容水溶性和脂溶性流动相1.15 仪器校正无需任何标准品/对照品1.16 ★单机测定Mw、rg、A2需要证明材料1.17 激光光散射(MALS)单机:20万PS 标样单机激光光散射测定,相对误差小于5% 1.18 SEC/FPLC/HPLC/MALS联机分析:THF体系 3万和20万PS标样或是水溶性体系BSA标样,相对误差小于5%1.19在线过滤装置:0.2μm在线过滤装置2 干涉型示差折光检测器2.1▲检测器类型:二极管阵列技术,二极管个数 512需要证明材料2.2检测波长:658nm2.3折光指数差范围:-0.0047 ~ +0.00472.4▲噪音:±7.5 ×10e-10 RIU需要证明材料2.5绝对折光指数范围:1.2 — 1.8RIU2.6 检测池体积:7.4 µl2.7温度控制范围:4 - 65℃2.8 温度稳定性:±0.005℃。2.9★具有独立测定示差折光率增值(DN/DC值)功能需要证明材料2.10 DN/DC值测定:NaCl标准值 0.174 ml/g测定,相对误差小于5%。3.动态激光光散射检测器3.1 ▲多模光纤技术:更丰富的光散射信息,保证散射信号弱的样品检测结果可靠性、稳定性。需要证明材料3.2 ▲双检测器技术:即测定流体力学半径Rh及其分布,同时测定得到重均分子量Mw;需要证明材料3.3 自动衰减技术:自动优化光能量,高信噪比3.4 散射角度:90°。3.5 测量分子量范围:300-10e6 Daltons。3.6 分子尺寸Rh测定范围(半径):0.20 – 1000 nm (Radius)。3.7 激光功率:75 mW。3.8 激光波长:658nm。3.9 灵敏度:0.1 mg/ml 14 KDa Lysozyme。3.10 粒子浓度范围:1x10E5 to 1x 10E15 (依据样品尺寸)3.11 温度范围:-10℃ ~ +120℃,具有温度程序控制性能。满足线性变温,阶梯变温需求。3.12 数据采集时间(s):1-36003.13 ▲最小样品体积:2.0µl,需要证明材料3.14 ★满足并完全兼容FPLC/HPLC/MALS同一个检测池在线联用。需要证明材料3.15 液晶屏幕显示,并能在不使用电脑情况下,独立采集数据和打印报告。3.16 软件及数据结果输出:流体力学半径和分布、质量分数/数量分数、重均分子量、第二维利系数等。3.17 测定牛血清白蛋白,粒径与COA报告±0.5nm。4. 数据分析软件4.1流体力学半径分析软件4.2激光光散射Zimm plot方法单机测定软件4.3激光光散射/ GPC/SEC/FPLC联机测定软件4.4 DN/DC单机独立测定软件★配置:1:多角度静态激光光散射仪主机,1台2:干涉型示差折光检测器,1台3:动态激光光散射检测器,1台4:数据分析工作站,2台( 同等或优于以下配置CPUi7, 硬盘1T ,内存 16G)5:塑料比色杯(30个/包),4包6:激光入口管,4套7:数据转化包,1个(支持第三方检测器用于模拟信号输出)二、商务要求说明:1、带“★”指标项为实质性条款,如出现负偏离,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2、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商务需求(以划分框为准,一个划分框是作为一项招标商务需求)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序号商务需求项招标商务要求1关于质保期★1.1货物整机售后质保期 大于等于7 年,质保期自仪器通过技术审验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范围包括检测器、激光器等类似高值耗损器件,免费软件升级。1.2投标人应须提供设备制造商的《质保承诺函》(质保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1.3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则投标文件还应须提供《厂家授权书》(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国产产品无需提供授权书)★1.4 在质保期内如遇设备制造商原因不能及时修复或解决的仪器故障,质保期将相应顺延。2关于交货2.1交货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卫光生命科学园-1A栋 3 层★2.2 签订合同后,90天(日历日)内完成合同条款约定货物交货。。★2.3 预安装:安装前,设备制造商须提供现场评估报告,说明现场是否符合安装指南和安装前的要求;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设备制造商须提供解决方案。★2.4投标人需承担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工作。★2.5 交货设备为开标日期前已上市流通产品,非研发阶段产品或定制产品,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3关于验收★3.1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说明,所有仪器、设备和系统要求全新,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仪器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由采购人、供货方或中标人及相关人员依国家有关标准、合同及有关附件要求共同开箱验收,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货方或中标人负责更换。所有仪器、设备和系统安装完成、试运行技术指标符合要求,即开箱验收合格。 3.2开箱验收完毕由采购人代表及供货方或中标人代表在开箱验收报告上签字,如供货方或中标人届时不指派人员参与,则开箱验收结果应以采购人的开箱验收报告为最终开箱验收结果。★3.3所有仪器、设备和系统开箱验收合格后并无故障运行3个月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审验技术验收,并形成最终的验收报告,即完成审验技术验收。审验技术验收标准以采购文件中所列的指标为准。★ 3.4供货方或中标人提供不少于15分钟、需经采购人或验收专家组审核通过的仪器设备电子教程,且为仪器通过验收的条件之一:(1)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构成及性能指标、工作原理与主要用途、操作规程与常见故障、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等;(2)中文配音,中英文字幕;(3)采购人拥有版权和使用权。4关于售后服务★4.1 在质保期内定期上门维护与保养,确保仪器运行稳定;★4.2 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设备制造商保证在接到通知8小时内响应,到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至多不超过48小时到场维修;4.3 按采购人需求免费对用户进行技术培训,并由设备制造商的技术人员对采购人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提供相关技术资料。★4.4承诺终身不少于一次移机服务(包括原址拆解、运输过程指导和新址安装调试工作,以及3公里内的运输服务),不额外收费。。4.5 在质保期外,设备制造商的服务费和设备配件费不得高于市场价。5关于违约5.1采购人可根据需求,要求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涉及的相关原件,如发现中标人在投标时存在虚假指标响应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签合同或终止采购合同。5.2不可抗逆因素除外,中标人未能按时供货的,如供货逾期超30天的,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通过法律程序对中标人进行索赔。5.3项目履约过程中,如开箱验收或审验技术验收不通过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整改,如30天内仍不能解决问题,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通过法律程序对中标人进行索赔,同时中标人还应当向采购人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6关于付款6.1签订合同后发货,货物到达项目指定现场,完成开箱商务验收,根据财政资金计划确定付款进度,凭装运单据、开箱验收单据及合格等额发票,支付首期款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不低于合同金额30%;6.2产品安装验收合格并系统无故障运行 3 个月后,由买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审验技术验收;完成审验技术验收后,根据财政资金计划确定付款进度,凭审验技术验收报告及合格等额发票,结付合同金额尾款;6.3 质保期自审验技术验收合格之日起计。6.4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由于政府部门审批造成支付延迟的,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不得据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方式以深圳市最新的财务支付政策为准。7报价要求★7.1国产货物(1)投标价必须是人民币含税价。(2)投标价包含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仪器设备辅助设施及配件购置、税费、包装、运输、保险、装卸、调试、技术服务、培训、检测、服务、质保期(质保期内设备及部件故障的更换,维修和退运返修)、售后服务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7.2进口货物投标价必须是人民币报价。投标价包含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仪器设备辅助设施及配件购置、包装运输及保险(境内、外)、装卸(安装中的相关费用包括:安装过程中损耗、额外材料、设计费等)、调试、技术服务、培训、检测、质保期内设备及部件故障的更换,维修、退运(境内、外)、外贸公司进口代理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进口代理手费续、银行手续费、海关监管手续费、报关报检费用、商检费用、申办免税机电批文费用和机场码头费等)、人员培训、售后服务杂费等其他各项费用之和,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备注:1)采购人符合海关进口科教用品免税优惠政策的,投标人可报设备免税价(如为免税价须特别标注,未注明人民币免税价的,则一律按人民币含税价执行,若因中标人原因无法办理免税,所有税费由投标人承担);2)进口产品申请办理免税时若以外币结算的,如须换算为对应的外币,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换算,汇率风险将由投标人承担,结算以实际支付汇率为准,最终实结算金额不超过该项目中标金额。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投标产品无法申请办理免税的,应报人民币含税价格;投标进口产品在免税报价时,如有国内供货部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注明含税报价,届时需要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有效发票,否则不予支付该部分货款。4)若投标人所投产品产地在加征关税国(如美国),且在国家加征关税范围内的,则投标人报价中须包含此项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应充分考虑产品生产国对产品出口许可申请情况。★7.3其他:(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本项目需求中所称的免费是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金额是采购人支付的唯一依据,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8关于运输及包装方式货物到达采购人指点地点前的包装、运输等均由中标人负责。针对特殊设备应使用崭新坚固的木质包装(标准包装,必要时为木质烟熏包装),适合于空运、或陆运等长途运输方式;适合气候变化;中标人应对任何由于不当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利而导致的商品损坏、损失、费用增长等后果负责。三、政策导向1、2014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2015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中选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的比例不低于30%。2、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7〕8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供应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3、“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四、投标报价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提交及认定:a.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提交方式:现场或电子邮件提交(邮箱地址:mye@oitc.com.cn、bxu@oitc.com.cn);b.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5.除非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6.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7.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特别提醒: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投标书目录”,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投标书附件”,如下图所示。保存生成正式投标书1.查看招标书2.埴写开标一览表3.编辑正文附件3.编辑正文附件4.绑定应标节点4.绑定应标节点目录目录目录导入WORD标书导入WORD标书文件名文件名e投标书目录请勿使用WPS文档编辑口投标函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EEEE电电电1111口投标人情况介绍口投标人情况介绍口投标人情况介绍日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日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日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ttttD目D目D目投标文件正文,信息投标文件正文,信息投标文件正文,信息投标文件正文,信息投标文件正文,信息t部分t部分t部分t部分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电电电DDDt电tttt公开月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投标书附件公开部分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公布,如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各投标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为增强各供应商诚信守法、公平竞争意识,规范各供应商投标行为,有效遏制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造假等不诚信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履约评价工作实施机构将依法依规对如下投标信息予以公示,望各投标供应商给予配合,履行好自身的权益和义务。投标文件组成目录:1.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三、分项报价清单四、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1)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2)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3)其他(如有)(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样表)(3)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样表)五、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六、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2.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三、业绩证明文件★四、货物说明一览表★五、技术要求偏离表★六、商务要求偏离表七、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八、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九、制造厂家的授权书(进口货物适用)十、项目服务实施方案十一、售后服务、培训服务等方案★十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十三、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如彩页,技术文件、证书等,格式自定)备注: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2.关于“开标一览表”的评标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总价”外,其他信息不作评审依据。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一、投标函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和包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1.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以及服务投标总价为(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标明币种)。(2)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号(招标编号、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个日历日。(5)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规定。(6)根据本项目规定,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7)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8)我司承诺已经完全获悉本招标项目因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导致投标无效的所有要求。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名全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日期★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致:深圳医学科学院我单位深知本项目对贵单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亦了解贵单位对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因此我单位承诺如下:1.我单位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4.我公司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5.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6.我单位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7.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我单位未有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www.szzfcg.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5个官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并自动放弃贵局自本项目起所有采购项目的投标事宜。9.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诚实守信,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10.我单位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单位的成本价,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11.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2.我单位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13.我单位承诺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商务指标等内容的设定,不存在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的行为。14.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贿赂,进行有偿报答。15.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16.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17.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赠送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等行为。18.我单位承诺未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9.我单位承诺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20.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示(公开)的内容。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公司名称:日期:★三、分项报价清单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货币币种:单位:元序号名称主要规格型号/描述数量制造商名称价格条件(免税/含税)单价合计1主机和标准附件…2专用工具3安装、调试、验收4培训5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6质保期7其他伴随服务费用8总计投标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注:1、本表按包填写;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3、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4、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投标人可另页描述。5、报价总计应包括本招标范围内所有设备、加工及伴随服务,投标人报价填写应当准确、完整,如有任何遗漏的项目,则将被认定为费用已包含在已列出的其他项目内。四、投标人情况介绍(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1)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2)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参考格式)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我司承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完全符合本项目的资格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4)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有虚假,我司将承担一切责任。公司名称:日期:(3)其他(如有)(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要求”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样表)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单位名称)_单位的_(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并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提供服务;□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承诺人在□处打√)。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日期:投标人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3)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样表)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单位名称)_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并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提供服务;□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承诺人在□处打√)。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单位名称:日期:五、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手写)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日期:六、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到此为止!往下为信息不公开部分。)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有效日期:签发日期:单位:附:代表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经济性质:主营(产):兼营(产):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主营:兼营: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附:要求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提供护照)扫描件(正反两面)。★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手机:身份证号码:职务: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附:要求必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提供护照)扫描件(正反两面)。三、业绩证明文件采购人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履约验收时间完成质量情况(以履约验收报告为准)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评标信息)★四、货物说明一览表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货物名称制造商名称品牌产地是否属于进口产品主要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注:1、本表按包填写★五、技术要求偏离表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序号招标文件技术需求所要求内容投标文件应答内容相关技术证明文件中的描述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页码(如需提供)偏离说明(无偏离,正/负偏离及偏离情况)投标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注:1、本表须针对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的技术要求所有内容逐条应答;2、所应答的技术指标应有具体内容,不能全部响应仅以“符合、满足、响应”等应答;3、无论正负偏离均须对偏离情况作具体说明。★六、商务要求偏离表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序号招标文件商务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说明其他均无偏离投标人授权代表:日期:注:1、商务需求偏离表主要针对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包括招标文件中交货期、付款条件、质保期、培训、售后服务等要求)填写;2、对招标文件有任何偏离应列明,并标明“其他无偏离”;3、对招标文件无偏离应标明“全部无偏离”。七、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1、名称及概况:(1)制造厂家名称:(2)地址及邮编:(3)成立和注册日期:(4)主管部门:(5)企业性质:(6)法人代表:(7)职员人数:一般工人:技术人员:(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1)固定资产:原值:净值:(2)流动资金:(3)长期负债:(4)短期负债:(5)资金来源自有资金:银行贷款:(6)资金类型:生产资金:非生产资金:2、(1)关于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其它情况:工厂名称地址生产的项目年生产能力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须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制造厂家名称和地址主要零部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制造厂家生产此投标货物的历史(年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近三年投标货物(相同型号)销售业绩(包括国内外)清单:(年月-年月)包括产品型号、销售时间、用户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5、近三年的年营业额:年份国内出口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部件名称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造商名称:________投标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职务: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__制造商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八、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1、名称及概况:(1)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成立和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公司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职员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1〉固定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净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长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短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资金来源:自有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资金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业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商业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额:(年月-年月)年份国内出口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最近三年投标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及国外用户名称及地址:(年月-年月)名称和地址销售的项目和数量(1)出口销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国内销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同意为投标人制造投标货物的制造厂并附有制造厂的资格声明:制造厂名称和地址制造项目和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须由其它制造厂家供应和制造的部件(如果有的话):制造厂名称和地址制造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最近三年中与各经销商成交的此种投标货物(如果有的话):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投标人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九、制造厂家的授权书(进口货物适用)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经销商地址)的(经销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第(招标编号、名称)号投标邀请第(包号)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3)我方兹授予(经销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经销商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4)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经销商名称)于年月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制造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签字人职务和部门________________签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项目服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根据需求以及评分标准详细提供方案:如服务方案、技术保障措施、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项目交货期、实施进度表、相关配套措施等等,格式自拟。十一、售后服务、培训服务等方案主要内容根据需求以及评分标准详细提供方案:如:免费保修期、故障或技术支持响应时间、投标人承诺的其他维修维护方案、措施、质量保证及违约承诺等等,以及针对本项目内容的培训计划内容。格式自拟。★十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招标文件编号:),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用。特此承诺!承诺方法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传:邮编:承诺方授权代表:承诺日期:十三、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如彩页,技术文件等,格式自定)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一、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合同条款(仅供参考,项目具体要求以招标(采购)项目需求为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甲方(采购人):乙方(供应商):注: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最终以甲方提供的样本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为准。甲方:(采购人)乙方:(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2024年月日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对甲方的“动静态光散射仪(项目编号:SZDL2024001219)”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此合同:一、项目名称:二、合同总金额及结算付款:1、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为中标价元(大写元)。2、结算付款方式:3、付款方式:详见项目需求书。三、项目清单及技术参数:(格式自拟)四、项目质保期:详见项目需求书。五、交货期:详见项目需求书;六、项目实施地点:乙方需将所有货物以原厂家原封包装运送至安装地点,由甲方、乙方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包装后方可启封、调试。七、质量要求和乙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1、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或系统均要求为全新、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制造商执行的货物制造、检验和验收的标准要达到国标及同等相关标准。并具有完整的原厂家标识、产地证明、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资料。2、乙方向甲方提供优质咨询和技术支持以有效地解决技术难题,随时电话或书面解答系统使用方面的疑问,并根据需要派人到现场服务。3、质保期内免费三包,处理因质量发生的故障,终身维护(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如火灾、地震等)。4、不论质保期内外,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和维修要求,电话响应时间要求4小时内,到场响应时间要求2个工作日内(指从接到报障至到达故障现场的时间),及时解决问题,直到故障排除为止。5、保修期内设备的维护由负责,出现设备质量及技术故障问题,由乙方负责无偿保修,经维修仍不能使用的应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实际费用。八、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其享有其提供设备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如果在甲方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时,应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如果在诉讼或仲裁中被认定构成侵权,程序或设备的使用被禁止,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承担替换或修改程序,使之不再构成侵权,并在实质上用同样的质量进行同样的服务,并赔偿甲方由此所致的经济损失,任何知识产权纠纷与甲方无关。九、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资料和验收报告,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单。十、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交货或完成安装的,甲方在不影响本项目整体的情况下,可从合同未付款中按相应逾期部分设备金额的百分之扣除违约金。超出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验收前擅自启封设备的原包装,甲方有权拒收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设备部分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3、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原装正品并与设备清单所列型号及技术标准相符;否则,乙方负责更换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设备,因此造成延误的,应按相应设备金额百分之支付违约金。4、乙方项目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设备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因此造成项目延误的,应按相应设备金额百分之支付违约金。5、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价款百分之赔偿甲方损失。6、如果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则乙方有权延期交货;超出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应款项金额的百分之计付违约金。7、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货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款总值百分之的违约金。十一、争议的解决1、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2、本合同的诉讼管辖为交货地法院或甲方所在地(合同未实际履行时)法院。3、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份仍应继续履行。十二、通知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达《合同资料表》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传或传真要经对方的书面形式确认,以电报形式通知的,以邮电局发出电报的第二天视为送达。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迟的日期为准。十三、其它1、项目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2、乙方不得将本招标要求中的任何内容透露给第三方。3、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乙方如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十四、合同的组成文件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往来信函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中标人)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第二册通用条款(公开招标)第1章总则1.通用条款说明1.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通用条款增加附录或补充内容。1.2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等内容。1.4“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1.5“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2.招标说明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并参考有关法规,通过采购人式确定中标供应商。3.定义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3.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依照国家法规设立的,从事对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本文件所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3.2“采购人”或“招标人”: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3.3“投标人”或“投标人”,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4“评审委员会”和“谈判小组”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标(谈判)工作的临时性机构;3.5“日期”指公历日;3.6“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3.7“电子投标文件”指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站上传并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适用于网上投标;投标文件编制详见《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操作手册V1.0》;3.8“网上投标”指通过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站上传电子投标文件;3.9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4.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4.1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事业。4.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效。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5.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联系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工作人员进行注册。5.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5.3联合体投标5.3.1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5.3.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有一方先行注册成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注册成政府采购供应商;(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示。(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9)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6.政策导向6.12014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2015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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