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宁夏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中期、终期评估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NXGZ1-24-04-020/-ZC-F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8 20:47:37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预算金额60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水安全保障规划中期、终期评估
联系方式
  • 孙乾:0951-5552398
  • 李欢:0951-7829123

正文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宁夏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中期、终期评估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2024NCZ000010 项目编号:NXGZ1-24-04-020/-ZC-F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宁夏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中期、终期评估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预算金额(元):60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60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标的名称 品目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宁夏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中期、终期评估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1 / 600000 / 数量合计: 1 预算合计: 600000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31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等。 (2)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分支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2号)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开标现场查询为准) (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4-04-08 15:59:22 至 2024-04-17 23:59:50 ,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方式:电子下载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4-19 09:00:00 (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开标室(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4层) 五、开启 时间:2024-04-19 09:00:00(北京时间) 地点: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评标室(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4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159号 联系方式:0951-55523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5层 联系方式:0951-7829123或13895087953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孙乾 电话:0951-5552398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宋捷波、李欢 电话:0951-7829123或13895087953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宁夏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中期、终期评估4.8定稿(1).pdf 代理机构: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4-0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宁夏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中期、终期评估 品目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采购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 行政区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4月08日 16:22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4月08日至2024年04月17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开标室(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4层)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年04月19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评标室(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4层) 预算金额 ¥6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宋捷波、李欢 项目联系电话 0951-7829123或13895087953 采购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15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51-5552398 代理机构名称 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宁夏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5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951-7829123或13895087953 附件: 附件1 服务类宁夏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中期、终期评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计划编号:2024NCZ000010项目编号:NXGZ1-24-04-020/-ZC-F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代理机构: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4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范本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宁夏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中期、终期评估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计划编号:2024NCZ0000102.项目编号:NXGZ1-24-04-020/-ZC-F3.项目名称:宁夏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中期、终期评估4.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采购预算:60.00万元。6.最高限价(如有):60.00万元7.采购需求:宁夏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中期、终期评估,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8.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31日。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等。(2)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3)分支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2号)执行。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2)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开标现场查询为准)(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7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虹桥南街天源财汇中心C座15层)招标一部领取磋商文件3.方式:现场领取或者电子邮件(372098849@qq.com)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19日09时00分地点: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开标室(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4层)五、开启时间:2024年4月19日09时00分地点: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评标室(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4层)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公告发布媒体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159号联系人:孙乾联系方式:0951-555239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5层联系人:宋捷波、李欢联系方式:0951-7829123或13895087953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4月8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本采购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4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3采购代理机构: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5层联系人:宋捷波、李欢电话:0951-7829123或13895087953邮箱:372098849@qq.com2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159号联系人:孙乾联系电话:0951-55523981项目名称:宁夏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中期、终期评估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序号内容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2.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1.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等。(2)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3)分支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2号)执行。18是否收取招标代理费:是17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日(日历日)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16采购人是否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15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数量:3名14信用查询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至资格核对工作结束前13磋商时间:2024年4月1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评标室(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4层)1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1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开标室(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4层)11磋商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自然日(日历日)10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将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9保证金:/元缴纳截止时间:/保证金缴纳方式:/8项目预算金额:60.00万元(包含甲方向评审专家支付的劳务报酬)。最高限价:60.00万元7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6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应商,以及供应商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名称:6本项目接受邮寄方式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邮寄至代理机构,密封要求见前款内容。1.响应文件的密封袋上应标明:采购人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在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5正本份数:一份副本份数:贰份电子版:一份(U盘,内容须与纸质版文件一致)注:响应文件纸质版应双面打印制作。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壹份和副5本贰份,分别用包装袋封装,即正本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所有副本再装4磋商小组的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其中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磋商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31日2供应商应提交的其他文件:/1根据本项目特点,供应商应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21其他政府采购政策:/20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一次性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质疑。19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规定办理融资业务的范围:否是否由成交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费:是招标代理费: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标准收取。收取形式:电汇或银行转账。收取时间: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7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本/副本)2.收件人:宋捷波,电话:13895087953,收件地址:宁夏银川市虹桥南街西侧天源财汇中心C座15层3.快递接收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建议选择顺丰快递,支付方式选择寄付,到付快递一律拒收;因快递本身、不可抗力等非采购人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及时送达并签收的,供应商后果自负。宁夏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中期、终期评估(项目名称)响应文件(正(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资格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单位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承诺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资格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单位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函)(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函资格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承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资格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1,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2,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供应商需按提供的服务或工程标的分别填写,未按规定填写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不填此项。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非监狱企业可不填此项。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工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残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适用对象范围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对象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同时满足《通知》罗列的五项条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宁残联发〔2017〕100号)的认定标准。二、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具体内容(一)执行最高价格扣除。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其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二)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金额的1%。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投标、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三)压缩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优化合同付款期限。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采购人应当在货物、工程或服务交付之日起25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5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五)建设优先采购专栏。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上超市”平台,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参与项目投标、网上超市简易竞价采购活动时,价格扣除与优先采购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三、相关工作要求各市、县(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各县(区)残联在申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的单位及产品时要严格按标准条件进行筛选,并填写《宁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产品申报单》(附件2)报市级残联审核、自治区残联备案,每年年底组织对产品专栏的所有单位和产品进行复审。各市级残联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情况报自治区残联。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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