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205110100001107578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8 19:42:5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中标金额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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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马玉凤:15199126591

正文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051101000011075781 五、合同编号:11N34481288W202416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规划设计 详见附件 项 1.0 11700 117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联系人:马玉凤 联系电话:15199126591 传真:/ 地址:博乐市北京南路4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工程设计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34481288W20241601).pdf 合同编号:11N34481288W20241601采购单位(甲方):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服务单位(乙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天山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工程规划设计--品牌:1项11700.00117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11700.0011700.0011700.0011700.0011700.0011700.00117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壹万壹仟柒佰元整壹万壹仟柒佰元整壹万壹仟柒佰元整壹万壹仟柒佰元整壹万壹仟柒佰元整壹万壹仟柒佰元整壹万壹仟柒佰元整二、付款方式实施方案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取得批复并向甲方提供文本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即人民币11700元(大写:壹万壹仟柒佰元整)。三、服务条款第一条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一)委托项目名称:博州森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实施方案(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二)合同类型:编制实施方案第二条项目概况(一)建设地点: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二)建设内容及规模:(1)监测样线(样地)(2)布设设施(3)购置安装仪器等(三)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第三条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一)工程设计内容:编制博州森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实施方案(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二)工程设计服务期限:自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服务地点: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4(四)工程设计方案完成日期:2024年4月30日前。第四条协作事项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基础资料:项目区概况及所需的相关资料等。2、提供工作条件:乙方自行解决。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项目签署合同后3日内。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按以下方式处理:提交给甲方。5、其它:无。第五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实施方案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造成费用增加和提交成果时间延误的,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执行。(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六)受托方提交的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第六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方应安排具有执业资格及等级的专业设计人员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使本方案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二)受托方提供的实施方案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托方自行承担。(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实施方案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四)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实施方案捌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实施方案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实施方案的文印工本费。第七条交付与验收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验收:(一)交付内容受托方提交设计成果的形式:实施方案文本。(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以书面实施方案作为设计成果,则书面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文本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书面实施方案项目文本(一式捌份),电子资料壹套。2/4时间: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取得批复后。地点: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三)成果验收委托方按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方式对受托方完成的实施方案进行验收。(1)设计成果的验收标准: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2)设计成果的验收方法:通过甲方及相关部门评审。(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取得批复后,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4)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10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第九条“违约责任”处理。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基础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基础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实施方案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因委托方直接原因造成设计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费用。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用的,从应付设计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按应付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1、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设计成果时,受托方从合同约定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应收合同金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第九条通知与送达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条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3/4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第十二条其他(一)本合同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肆份,受托方执伍份。(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甲方(公章):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乙方(公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青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306号得里街道博乐市北京南路4号州林草局电话:15199126591,电话:0991-286755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二道桥支行州分行营业部账号:3009258209200005522,账号:651100851012015022774签订日期:,签订日期:4/4甲方(公章):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乙方(公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青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306号得里街道博乐市北京南路4号州林草局电话:15199126591电话:0991-286755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二道桥支行州分行营业部账号:3009258209200005522账号:651100851012015022774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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