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建基建项目强电配电工程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WZZC2023-C2-990242-GXDRH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8 12:24:1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广西泰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29.48万元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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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774-2063813
  • 梁月英: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320331010202324001                      二、合同名称: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建基建项目强电配电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WZZC2023-C2-990242-GXDRH                          四、项目名称: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建基建项目强电配电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红岭路30号                            联系方式:0774-2063813                             供应商(乙方):广西泰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叠彩区北定道6号桂林国奥城13栋1-3-01号房                             联系方式:1987731439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建基建项目强电配电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2294892.74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按采购文件要求施工工期:(工期)从本项目甲方通知开工之日起75个日历天内完成(具体开工时间由采购人另外约定)项目经理:曾春玲执业证书信息:桂 245212200282       2.合同金额(元):2294892.74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1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建基建项目强电配工程合同.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建基建项目强电配工程发包人: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承包人:广西泰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承包人(全称):广西泰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建基建项目强电配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建基建项目强电配电工程。2.工程地点:梧州市。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总概况:1、变电、配电部分:新建干式变压器安装容量(kv.A以下)2000SCB10-2000kVA一台及相应的高低压配电柜。2、线路部分:敷设电力电缆YJV22-8.7/15kV-3×120mm2525米,电力电缆YJV22-8.7/15kV-3×95mm230米其他:配变室基础一座、电缆管沟442米、直线井7座等附属项目。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包含的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7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要求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含税):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玖万肆仟捌佰玖拾贰元柒角肆分(¥2294892.74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总价可调(如图纸有变更,再调整总价;如图纸无变更,合同价即为第三方结算审核价格)。2.(1)工程款支付账户如下:单位名称:广西泰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单位识别号:91450300MA5POUFQ9W开户行:建行桂林芦笛路支行1账号:45050163550200000239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曾春玲身份证号:452331197803170045证书编号:桂245212200282。技术负责人:梁月英,身份证号:******************,证书编号:11702071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通(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L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梧州市_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叁份,代理机构一份。3(签章页)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50300MA5POUFQ9W地址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三中路吾悦华府小区C203-205门面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1106ZIOHI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3788744392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总经理以上管理者(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L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e1.1.2.5设计人:名称:L: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临时工人宿舍、实验室、材料堆放场、材料加工场及施工便道用地等。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及省市地方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及省市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条文和有关规定,现行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6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1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贰份全套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按通条款执行。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书;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构件开始施工前14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7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洗妮18007747231。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发包人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并承担施工的有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1.11.1条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1.11.1条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1.11.2条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1.11.2条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8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或漏项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单价固定,总价可调。(最终结算价以第三方有资质的评审公司审定后的价格为准)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_。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须完成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地下管线见现场地桩标志;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图纸会审和设计现场交底;现场处理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调群众堵工事件。发包人负责一切用地审批手续,如因用地手续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发包人自己承担。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当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提供全套竣工资料。9(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一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5.8.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再议。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2)发包人按照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11.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价格波动超过+5%~-5%范围可以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本工程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最终结算造价按梧州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审核结果作为本工程价款最终结算依据。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18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3、其他价格方式:无。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7。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GB50500—2013)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工程款,本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按工程相关要求做好竣工资料并经采购人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由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合同款的100%。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第12.4.3条的要求编制清单及相关材料,在归档完整后提交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审批。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9(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25日前。(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于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12.4.4条执行。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工程款支付的特别约定:因本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资金由政府财政拨款,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在政府财政部门按时拨付工程项目资金的情况下,发包人按上述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如因政府财政部门延期拨款的,发包人根据财政部门的拨款时间顺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且不需承担违约责任。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2.4.6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7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L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通用条款》第13.2.1条款执行并满足发包人需求。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叁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3.2.2条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验收合格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每延误一天,扣除150元/天的质保金。20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13.3.1条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3.3.3条执行。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13.6.1条执行。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延期或经发包人催促14日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竣工结算过程中所需补充的资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14.1条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竣工结算审核约定:1、发包人要求施工方竣工结算:从验收合格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施工方必须提交竣工材料进行结算,如逾期不提交按每日扣除/元人民币进行罚款,罚款从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如果超过三个月不提供结算材料,发包方有权只支付承包方合同价80%作为最后结算价。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价经梧州市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定后支付结算尾款给承包人。3、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14.2条执行。21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最终结清申请单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文件规定,提交份数按发包人工程支付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5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工程期为3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3)其他方式:无。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山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L(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2(3)其他扣留方式:承包人按结算价款3%向发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无息)。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3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22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16.1.1条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顺延。(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顺延。(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顺延。(5)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16.2.1条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情况的。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其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23(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16.2.3条执行。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17.1条款执行。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8.1条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因承包人没有及时为其所雇佣人员购买保险的,如产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赔偿发包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失包括发包方为追讨经济损失而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S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其他事项的约定:无。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24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人民法院起诉。25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承包人(全称):广西泰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建基建项目强电配电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施工图包含的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在承包人承包施工的范围、内容、项目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项目的保修期为3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36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6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保期(养护期)为叁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养护至竣工验收合格及完成接养手续为止。如工程质量不能满足竣工验收及接养要求的,整改期间承包人必须继续免费养护至竣工验收合格及完成接养手续为止。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签章页)务有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广西泰祺工程技术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三中路吾悦华府小区C203-2051面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13788744392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桂林芦笛路支行账号账号:45050163550200000239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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