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迎宾大道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标段监理

项目编号HB2025089760010006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6 16:17:1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匠泰旭工程管理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5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办公用房生活用房
联系方式
  • :0311-84356195
  • :0311-85289595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312 二、合同名称: 晋州市迎宾大道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标段监理 三、项目编号: HB2025089760010006 四、项目名称: 晋州市迎宾大道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标段监理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 地 址: 晋州市通达路167号 联系方式:0311-84356195 供应商(乙方):中匠泰旭工程管理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56号翡翠大厦4号楼2003室 联系方式:0311-8528959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晋州市迎宾大道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标段监理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监理,主要建设内容为雨水管网工程、道路工程、 铺装工程和绿化工程、交通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50000 合同金额: 35.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缺陷责任期满止。 地点:晋州市迎宾大道(和平街-黄石高速)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9-1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9-16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监理合同.pdf 监理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编号:31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晋州市迎宾大道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标段监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L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理人(全称):中匠泰旭工程管理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晋州市迎宾大道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标段;2.工程地点:晋州市迎宾大道(和平街-黄石高速);3工程规模:雨水管网工程、道路工程、铺装工程和绿化工程、交通以及相关配套设施;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1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高燕,身份证号码:******************,注册号:50004090。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缺陷责任期满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年9月16日。2.订立地点: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委托大A(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56号翡翠大厦4号楼2003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50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石北路支行账号:账号:13050161563600000474电话:电话:0311-85231595传真:传真:0311-85231595电子邮箱:电子邮箱:hbtxtz@sina.com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4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5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6(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7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8(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9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10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11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12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13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14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5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6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监理,主要建设内容为雨水管网工程、道路工程、铺装工程和绿化工程、交通以及相关配套设施。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条件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2、复核开工条件,签署监理意见;3、委托人召开施工协调会监理派员工参加;4、按工程技术要求标准,跟踪监理了解施工质量、进度情况并根据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承包合同;5、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施工,审查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核查原材料质量,认定工程质量和数量,验收工程;6、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7、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环保管理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8、协调施工现场各参加方关系;9、合同履约期间的“三控”、“两管”、“一协调”;1710、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其要求的影像资料。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国家与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本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相关验收规范,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执行通用条款。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工程款支付、分包工程、材料、设备质量认定;合同管理;信息安全:环保管控;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以及业主与承包方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单项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核和图纸会审纪要的签发:负责主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定期的现场施工调度会:参加委托人主持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后保修阶段的服务等。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①监理规划(一套)在接到施工图纸7日内提交;②监理实施细则(一套)随工程进度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七日内提交;③监理月报在每月25日之前提交;④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8工作总结(各一套)在工程完成后7日内提交:监理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提交;监理日志及主管部门或业主方、委托人要求的该项目其他资料。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所有。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5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登记移交,监理人给委托人的财产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委托人有权从监理报酬中扣除。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监理人有权催告委托人,但不视为委托人认可。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1.3(1)本合同工程项目禁止转让或分包,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将监理服务的工程项目转让或分包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19再支付任何费用,届时监理人需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委托人支付监理费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赔偿委托人实际损失。(2)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除应向委托人支付监理费10%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任何费用。(3)如因不可抗力、委托人业务取消及委托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应在竣工验收期间,配合委托人完成相关工作。委托人按照监理人实际已完成并经委托人确认的相应阶段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除此之外,委托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4)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监理人自行安排监理人员,监理期相应顺延,委托人不再支付停工期的监理费。(5)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同时在竣工验收期间,配合委托人完成相关工作。委托人按照监理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所对应的酬金金额并扣除前述费用及损失后与监理人办理结算。(6)合同终止后监理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每逾期一天,按2000元/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20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本条款不执行通用条件4.2.3条“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另行约定为:签约酬金的支付,在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条件后,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付款申请,委托人完成审批后向监理人拨付当期款项。如委托人未按时支付的,监理人应予以理解,并不主张任何利息及违约金。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监理费支付方式:电汇或转账)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监理费,合同签订7日后,付合同价款的30%为预付款。监理资料按要求移交甲方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费用的100%。每次付款前,需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的正式发票及委托人要求的付款申请资料;监理人未能提供的,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监理人应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可追溯性,一切因发票产生的问题均由监理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监理人应保证所提供收款信息的准确性,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1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否则委托人向原账户转账后视为履行完成付款义务,因监理人收款信息有误发生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行承担。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21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除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外,本合同服务费不做调整。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除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外,本合同服务费不做调整。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酬金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除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外,本合同服务费不予调整。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包含在酬金中,不再另行支付。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22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遵循工程的保密性质及要求。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遵循工程的保密性质及要求。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遵循工程的保密性质及要求。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9.补充条款监理人有下列情形的,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1监理人员到位情况的违约责任:9.1.1工程监理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与委托人工程部书面确定派驻本项目监理数量及名单,按工程进度安排相关监理人员进场,且不低于投标文件约定。接到委托人进场通知前3天,配备到位,总监理工程师如不能按时到位,每延误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如不能按时到位,每人延误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9.1.2委托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不适合本工程工作,监理人必须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监理人拒不调整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签约酬金(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9.1.3委托人认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适合本工程工作,监理人必须对监理人员进行调整。监理人拒不调整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签约酬金(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9.2监理人员出勤情况的违约责任:239.2.1总监理工程师每个月在岗天数不得少于26天,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本专业实施阶段每个月在岗天数不少于26天,其余时间视工程具体情况,如有需要,应能够及时到位。监理人员每天到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不得擅自脱岗。9.2.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按20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达到5天,视为监理人重大违约,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解除合同。9.2.3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按10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达到5天,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9.2.4监理人应按时组织例会,无故不组织或不参加会议的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应向委托人支付签约酬金(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9.3超越授权范围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监理工作,超出专用条款2.4.3条约定的授权范围的,监理人按签约酬金的1%支付违约金。监理人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9.4监理资料的违约责任:9.4.1监理人员应及时整理监理档案资料,监理人未按国家规范、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提交与本项目监理有关的报表、审批文件(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进度款等的审批)、监理报告或其他相关技术资料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签约酬金(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工程竣工后,监理人未按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将监理文件向委托人归档的,监理人应按签约酬金的千分之24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9.4.2监理人不履行文件和档案检查、审查等责任,造成工程档案不完整、不规范且无法弥补或拒不弥补的,视情节轻重按签约酬金的0.1%-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委托人确定。监理档案延迟移交的,每延迟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签约酬金(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9.5本合同约定监理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委托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9.6其他补充条款:9.6.1通用条件3.6条修改为: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委托人没有答复的,监理人可在三日内向委托人发出书面催告,委托人应尽快答复。9.6.2通用条款6.3.4条修改为: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应答复。9.6.3监理人服从委托人现场管理,执行委托人发布的制度办法等相关文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参观工作以及有重要活动时的配合工作。9.7特别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现下述情形时,委托人享有合同解除权。(1)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进展和自身需求调整监理期限,监理人应按委托人需求及时调整,如监理人拒绝调整或调整的监理期限不能满足委托人需求,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2)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监理人违背委托人指令、拒绝完成或25无法完成监理任务或监理人出现其他任何违约情形时,委托人均有权解除合同。(3)在合同履行中,委托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单方解除合同,监理人对此予以理解和认可。因上述三种情况导致合同解除的,委托人按监理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如监理人存在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该违约金委托人有权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除此之外,委托人不因此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在监理人未完成委托人要求履行的工作前,委托人有权停止支付签约酬金。26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o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27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28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1进场后三日内2.工程勘察文件1进场后三日内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进场后三日内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进场后三日内5.施工许可文件1进场后三日内6.其他文件1进场后三日内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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