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三峡大学逸夫楼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工程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HBZNCG-2025-10025号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1 09:43:32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三峡大学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湖北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30.45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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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972603505
  • :13972024548

正文内容

三峡大学三峡大学逸夫楼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工程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修合校字[2025]20号 二、合同名称:逸夫楼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工程 三、项目编号:HBZNCG-2025-10025号 四、项目名称:三峡大学逸夫楼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工程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三峡大学 2、地  址:湖北省宜昌西陵区大学路8号 3、联系方式:13972603505 4、供应商(乙方):湖北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龙溪路196号 6、联系方式:13972024548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逸夫楼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工程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304500元 5、合同金额:130.45(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06月09日至2025年08月18日;履约地点:三峡大学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5-04905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6-0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7-01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相关下载 14-修合校字[2025]20号三峡大学逸夫楼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工程 (1).pdf 三峡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审批单报审日期:2025年5月27日采购编号采购[2025]080号经费渠道2025年大型修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内容施工项目名称逸夫楼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工程乙方湖北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修合校字[2025]20号合同金额1304500.00元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审批人员签字工程管理科本为6造价管理科号宋姗529副处长处长店风审计处(10万及以上)220255.2财务处(10万及以上)205.S、7法律顾问(100万及以上)体的2025.6.3分管校领导(50万及以上)2025.6校领导(100万及以上)机205.6.5说明:1、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其他有效文件。2、如有详细修改意见,可直接标注并签字。修合校字[2025]2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逸夫楼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工程工程地点:宜昌市西陵区三峡大学校区内发包人:三峡大学承包人:湖北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三峡大学承包人:(全称)湖北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逸夫楼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工程2.工程地点:三峡大学主校区内3.工程内容:拆除屋面广场砖、保温层、找平层、防水层、种植屋面。对出屋面受损的消防管道、排气管、给排水管道进行维修或更换。重新做水泥砂浆找平层后做屋面卷材防水、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部分涂料重新粉刷,对损坏雨水管进行更换等。4.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7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零肆仟伍佰元整(¥1304500.00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其中: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元)。(税前)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3.计税方式与计价模式:一般计税方法,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王伯知,联系方式:13972024548。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6月9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宜昌市三峡大学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壹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柒份,承包人执叁份。(此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三峡大学法定代表人或承包人(公章):湖北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签字):字):组织机构代码:112420000422217912K组织机构代码:91420506MA48UU3Y48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龙溪路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大学路8号地址:196号邮政编码:443002邮政编码:443002电话:/电话:0717-6610906传真:1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宜昌三峡大学支行账号:42250143301209669999宜昌三峡大学支行账号:42250143301209999999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本工程合同采用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以建市(2017)214号文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评标期间形成的澄清及投标人承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合同谈判纪要、信函等书面文件:合同谈判纪要、其它合同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联系电话:1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武汉市东西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1.1.2.5设计人:名称:湖北华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联系电话:13329810268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1.3.10临时占地包括:。1.1.6其他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是指采用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相一致、且价格构成中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水平,以及取费标准或报价优惠幅度与投标时相一致(如出现投标报价中未有材料,则以现场签证或参照同期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为依据)、管理费及利润的优惠幅度(比例)相一致。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执行。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自投标截止时间前28日,以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实施的各类市政工程、房屋建筑消耗量定额及费用标准不适用于本合同。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在本合同中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投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及答疑(8)技术标准和要求:(9)施工图及相关文件:(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文件及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肆套图纸(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设计图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图纸及资料。1.6.4承包人文件开工前,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总工程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进度款申请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及其它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版不少于七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采用书面形式(纸质版及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三峡大学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李福军。1.7.3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三峡大学内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伯知。1.7.4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三峡大学内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万义敏。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场地附近道路已开通,可供承包人使用,由承包人负责保养、维护和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施工场内的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建,费用均已含在合同总价中。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A:施工区域内规划道路属于承包范围,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并负责保养维护、管理和最后的移交:B: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用自理;C:运输车辆出入校区需要增设的交通设施以及使用发包人原有道路保养维护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D:三峡大学门禁管理系统停车收费包含于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详通用条款。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在承包人及监理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协助其在合理时限内完成。2.2发包人代表姓名:李福军联系电话:13872605265通信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2.2.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人执行合同:(2)解决有关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办理和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3)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需事先经其同意,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调换需按严格的审批流程执行:(4)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5)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6)组织竣工验收:(7)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汇报:(8)其他发包人授权的事项。2.2.3发包人有权对专业工程项目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提出需要进行招标或采购的要求,并全程审查、监督招投标工程,协助承包人选择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施工单位:2.2.4发包人负责审查承包人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监督承包人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执行,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指令,要求承包人调整工程进度计划:2.2.5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与交通管制、交通疏导等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2.2.6由于发包人原因建设用地未按时交付,造成关键线路滞后时,工期相应顺延:2.2.7在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将完成工作的相关成果文件全部移交给承包人,施工图设计文件可在满足建设进度的基础上采取逐步移交的方式:2.2.8发包人应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协助和配合承包人获得项目建设实施的便利条件,但发包人并不保证其协助将产生任何特定的效果2.2.9发包人负责审核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对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以及变更费用超出审批权限的变更,负责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批;2.2.10发包人有权组织相关专家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线路接口位置,由承包人在自行踏勘现场的基础上考虑并解决,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线路报装及接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价中,水电费价格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2.4.3提供基础资料(1)提供资料的时间:开工前七日内。(2)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七日内,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三维坐标控制点。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提供的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3)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七日内。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经监理人复核签证后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承包人需提交的竣工资料: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贰份,竣工图贰套(CAD格式电子版壹套):贰套竣工结算书(原件壹套、复印件壹套)。包括发包人所需其他相关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完工后45天内将经监理人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肆份交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及电子版。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保护好地下管线。要求承包人在开挖前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试挖,有必要时需进行勘探性探测(费用自理),确认没有遇到地下任何管线后,才允许开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挖探坑费用已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费用。已明确的地下管线,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承包人挖探坑应查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因场地狭小,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报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同意后自行办理有关手续且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3)承包人的报价已充分考虑施工场地障碍条件和现场各种不利条件发生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增加的费用,也已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中有关承包范围、技术标准、施工要求、质量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进度目标、地下情况、交通条件、水电条件、场地条件等条款,并结合企业自身条件进行了报价。(4)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施工期间,负责对施工范围内及附近的学生公寓、住宅等建筑物和中国铁塔、高压走廊等构筑物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受损后的修复,发生的费用己在合同总价中(报价时已考虑)。同时,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投标时按照《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要求执行,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取,由发包人承担。(5)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6)由本工程开始到移交发包人之日为止承包人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物件。(7)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的部分及相关设施进行保护,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8)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应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若协调未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9)为配合各类公益活动需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因此而下达的对施工场地清扫、整理、挂贴标语标牌等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对此类费用另行计价支付(发包人突发性、应急性需增设的公益活动增加的费用除外)。(10)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场地障碍物拆迁等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因承包人未主动配合协调产生的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费用。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未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1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整体施工部署编制详细的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供作业面。(12)承包人应对材料保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调、服务、配合施工、提供运输设备及脚手架、整理施工资料及现场施工管理等责任,相关费用己包含于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13)除相关方直接责任外,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合同范围内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合同范围内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状态。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秩序,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已在合同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14)根据《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28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22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委托检测业务行为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75号)等文件要求,本工程质量检测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须全力配合检测工作,并自行承担与之相关的样本费用、见证取样和送检等检测配合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破坏、损失风险。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而须复检的,超出的费用或复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承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批次取样送检,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后果。除满足工程质量验收而开展的见证取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由发包人委托的专项检测业务外,承包人应自行委托满足施工过程控制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试验检测并承担相关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文[2018]27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说明》(2018版)等要求,承包人应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在使用前进行一般鉴定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15)承包人须办理基础土石方开挖、运输等为使本工程能得以顺利实施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的手续(包括文明施工、防尘、土方运输),自行协调土石方开挖、运输所涉及的各方关系,并全部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及由此产生因未办理、协调本条所涉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行政、民事责任,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自行承担土石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检查费用及罚款。在基础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监理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开挖,禁止野蛮施工。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塌方、四周地面塌陷、房屋开裂、垮塌等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和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概不负责。(16)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前,对群众反映的且发包人认同需要处理的施工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联系诉求人查明原因、明确处理方案并付诸实施,处理完毕后承包人协调诉求人向发包人反馈结案意见,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未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同一问题导致诉求人再次投诉的,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以此类推、翻倍计罚。(1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19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号)要求及标准,结合工程特点,按《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2018)44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要求执行。做到围挡高标准、出口不带泥、工地无扬尘、裸土全覆盖、降尘设施全,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18)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招标人将不予支付该项价款。(19)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及义务。(20)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三峡大学相关管理制度。(21)承包人应统筹安排各类管线的迁改、新建与主体工程的建设时序,所有管线的沟槽土方开挖由承包人负责,权属单位负责实施与发包人在迁改合同中明确的迁改内容、及新建管线安装、检测及相应检查井砌筑等工作内容并对质量负责,承包人对其质量有疑义的,可书面报告监理人及发包人要求权属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隐蔽:所有管线的包封、回填及加固处理均有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王伯知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鄂242141879107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鄂建安b(2018)0008269联系电话:17771277688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龙溪路196号项目经理职责:全权代表承包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按合同要求履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造价管理工作,协调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等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项目经理权限:全权代表承包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按合同要求履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造价管理工作,协调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等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更换项目经理需经过发包人同意,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的违约约定:承包人按照投标承诺无条件整改,不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或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协调调用承包人资源支持,包括人、财、物、信息、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策划、指导、服务和控制:全面支持项目的工作;(2)代表总承包人履行对业主的合约,并受业主委托行使对项目所有分包商统一指挥、协调、管理权;(3)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4)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质量保证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5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主要物资供应与采购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6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分包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7组织工程成本的分析、预测及控制,对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运作负责;(8)与业主、监理保持经常沟通,了解业主需求,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替业主排忧解难,保护业主利益;(9)负责组织人力资源调配、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0在紧急情况下,涉及到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使用临时处置权,临时处置权只能紧急情况发生时,无法联系到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时使用,且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不得采取不必要的措施。(D项目经理应遵照合同约定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内容实施于工程,当超出实施范围应向发包人、承包人上级决策机构申报。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升工前3天。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派驻现场人员认可。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合同专用条款16.2.1第7条的相关约定。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3.5.2分包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劳务分包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劳务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一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等备案资料,并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以监理合同为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2)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监理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供工作所需的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付款凭证、工程变更、工程分包、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变更、工程价款(含合同单价和总价)的调整、计量和计价文件,均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1)承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并在测绘仪器使用上为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方便。;(2)/4.2监理人员姓名:万义敏职务: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42007753联系电话:13986786812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合格等级,必须无条件修复至合同约定的标准且工期不顺延,同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5.1.2工程有质量争议的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发包人委托专业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5.1.3其他违约责任(1)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如承包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返工达到合格标准,则承包人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20%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至合格且延误工期不顺延。(2)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和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违约处罚通知,每次违约处罚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不良记录将参与评审,予以扣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监理人、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共同检查,擅自隐蔽的,如质量不合格,按相关规定处理。如合格,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并记一次严重违约,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00元/次。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安全生产施工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合格标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安全达不到规定的合格标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承担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行政处罚及赔偿,且项目工期不予顺延。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通用条款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4文明施工(1)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要求:①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围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临街围挡另作要求)符合施工现场要求的封闭围挡,不得无施工围挡作业。在转弯及十字路口的施工围栏应满足交通通视的要求。(2)工程施工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应做到:①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地面局部清扫时应采用洒水作业,在风速六级及以上天气时,承包人不得进行土方回填及土方施工作业:施工临时排水应确保施工场地和周边无积水,并采取措施确保不向路面和通道排放: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在规定的作业时间和范围内,合理安排作业内容,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采用隔音措施,使施工产生的噪声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要求。确需夜间施工的,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3)施工范围内的沟井坎坑及孔洞,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必须红灯示警。(4)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材料应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内容标牌,并堆放整齐。(5)加强成品保护,不得直接在已经完工的路面上拌和水泥砂浆、混凝土。(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每天清扫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覆盖。在每道工序完成后三日内,必须将建筑垃圾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7)工程渣土应及时清运,暂未外运或留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护、覆盖等措施,防止流淌泥浆或扬尘。(8)工程渣土、砂石、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泥浆采用容器运输。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槽,确保车身、车轮不带泥土上路。(9)工程的阶段性施工或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全面清理施工现场。①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3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②于扰与协调: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和施工过程中施工场地障碍物拆迁等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C、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③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秩序,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本工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且该项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不因工程量或施工范围的变化调整,由承包人承担,在投标时己充分考虑并按有关规定计入总报价中。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期间、完工及修补缺陷的工程期间,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10)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义务与责任:①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按照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承包人必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承包范围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责任单位必须签订《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整治责任书》,并提交“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必须涵盖施工扬尘治理设施、人员投入计划。②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关于印发理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19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号)要求及标准,按照施工现场“围挡高标准、出口不带泥、工地无扬尘、裸土全覆盖、降尘设施全”的总体目标,高标准、严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污染的防治,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封闭、扬尘治理方案报批、设置有效冲洗设施、裸露黄土覆盖、安装视频监控、工程配备酒水车等防尘措施。6.5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的支付及使用6.5.1安全文明施工中应明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及标准、合同双方关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义务与责任。承包方要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本工程所有安全施工费用、安全防护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用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并按有关规定计入总报价中。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期间、完工及修补缺陷的工程期间,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的防治,并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及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要求及标准。6.5.2本工程所有安全施工费用、安全防护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且须全部投入到安全文明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中并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全部投入到安全文明生产和扬尘污染的防治中并做到专款专用。调整方式: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执行。6.6事故处理(1)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3)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4)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5)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监理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日历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之日起7日历天。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之日起7日历天。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导致项目逾期或造成发包人损失的,逾期按按本合同违约条款执行,造成损失以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2)为便于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视工程所需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发包人有权提请市招标委员会对此延误进行审查,若其认为主要责任在承包人,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或单方面中止该施工合同且提请招标委员会重新确定施工单位,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3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16.2的相关约定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14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1)发包人最迟在开工前14天提供相关已有技术资料:(2)发包人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具体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负责完成除施工许可证以外的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价中,期限为发包人下达相关通知30天内完成。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合同工期予以顺延。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到工程进度的:(2)因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到工程进度的:(3)不可抗力:以上情形包括通用条款中约定的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合同单价不变。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2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计算至承包人实际完工之日止:若承包人逾期超过30日,发包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根据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总价款20%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发包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本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上述违约金数额以发包人实际损失额为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款20%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7.9提前竣工的奖励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满足工程质量要求,须注明所购主要材料厂商、规格及型号、材质、合格证。(2)监理工程师按照相关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按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4)本工程砼不允许现场拌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砼和预拌砂浆,否则除承担返工责任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外,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的所有产品和材料必须是达到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且必须达到环保要求,同时所选用的材料品质规格颜色与原有材料保持一致。并满足本工程的需求,工程材料进场后向监理单位报验,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审批后,方可用于工程,若经监理单位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条件进行更换至验收合格为止。8.4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无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①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②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③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④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如砂、石、钢材、水泥、商品砼、水稳料、路面用沥青、其他专用设备材料等),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房屋建筑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处理。(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相关条承担违约责任。(4)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c.经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5)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本款的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为此,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变更计价条款的规定予以计价。但如果上述变更是因承包人的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恶意造成的,则该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等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以下方式确定综合单价来调整合同价款: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该项目单价计算(严重高出市场价按评标质询承诺或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计算);②合同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确定变更单价,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编制清单重新组价上报,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新清单编制依据为:变更工程资料、合同专业条款12.3条要求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政府机构发布的人工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施工当期信息价格(除税价)按湖北2018费率定额费率满取费(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增值税按9%计取,并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即新组价清单最终价格=新组价满取费税清单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价一税后暂列金)(控制价一税后暂列金)=72.25%。承包人重新编制清单组价项目,如果部分定额子目有投标报价可以套用或参照,直接套用或参照投标报价不再下浮。④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参建各方通过询价签证确认材料价(从材料来源地至工地仓库的除税价),签证材料价(不含税)不参与下浮。其他计价方式同条款③。(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符合上述价款调整条件时,对应措施项目报价予以调整。其中组织措施费按相关规定调整,技术措施费中的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便道、便桥、排水按项包干,其余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调整时,规费、税金等应按现行计价程序予以调整。(4)不具备安装水电表条件的工程,施工水电费按《三峡大学水电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大校(2024)1号)执行。(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计时工,计时工单价按承包人中标价中的普工计。(6)本工程其它材料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7)工程结算时,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根据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据实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18版《费用定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费率标准。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10.7暂估价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无。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本合同履约期间,一切因政策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所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含设备费)、机械费、规费、税金等的价格变化除专用条款11.1款约定以外均不予调整,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招标及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颁布新定额,不作为本工程的执行依据。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固定单价合同本合同为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合同。实际结算价按磋商响应文件第一轮报价和最终谈判报价同比例下浮(1-最终报价/第一轮报价)(暂列金除外)=13.32%。包括的风险范围为:a.施工期内政策及市场变化引起的各种价格波动(业主变更和指定的材料除外):b.预防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采取的措施费用:c.可能出现的图纸、设备、材料迟供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费。d.固定单价不变风险(工期延误、工程量增减变化)。e.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进度,安全.质量等施工风险:承包人原因(施工顺序或措施不当)导致设计变更造成的费用。f,现场管理所涉及的安全、质量、场地、道路、进度等现场协调引起的赶工、窝工、停工费用。g.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自行考虑施工对原有临近的地上地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管线的破坏损失风险,市场物价风险、土石方比与设计图纸和地勘报告差异风险,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风险,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本工程采用2013年清单规范及2018版配套定额计量计价,招标文件中工程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填表须知和总说明中已明确工程量计算和确认方式的项目,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本工程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10.4款及11款之规定。(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L。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L。预付款支付期限:L。预付款扣回的方式:L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L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L。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采用2013年清单规范及2018版配套定额计量计价,招标文件中工程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填表须知和总说明中已明确工程量计算和确认方式的项目,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详见12.4.1。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本项目无预付款,按月形象进度付款,承包人递交的进度款申请报告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人(如有)及发包人审核后,发包人按审核结果的80%进行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经全过程造价咨询人及发包人审核,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符合档案管理标准的工程资料至发包人后,发包人支付至审核结算价的85%;经审计后,承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结算审计价的1.5%)转入发包人指定账户,发包人付至结算审计价的100%。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且承包人无任何违约行为,质保期满后发包人一次性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因财政指标未下达或国库支付系统出现障碍等相关原因无法办理合同付款时,工程款支付相应延顺,且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税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天。(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4天。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2.1竣工验收(1)在工程完工后45天内将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贰份交发包人。(2)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28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8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13.2.2.2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①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②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2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监理人签认,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2)管线资料部分:管线测绘原始点保留(至少两个点)。测绘图纸电子版包括道路、水(给、排、污)、(强、弱)电、绿化、通讯、燃气等)移交发包人。(3)管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于合同价中。(4严格按照《宜昌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排序要求》实施,竣工图及承包人的竣工资料电子版扫描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竣工监督备案资料,凡涉及到承包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归档的时间内(90天)由承包人提交所在区域的监督站,验收通过后移交发包人,发包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6)施工过程中产生相关资料如中标通知书、检验报告、质量验收报告、质量验收记录、相关的会议纪要等,务必提交原件贰套。(7)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8)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9)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处2000元的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依据《三峡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审计管理办法》(三峡大审(201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施工单位多算或虚报工程结算送审金额的,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金,并列入信用不良记录。1)结算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核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2)结算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核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3)结算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核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50%;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4)结算核减率小于5%时,施工单位不承担审核审计费用。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28天。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的期限:60天(接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60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质保期满后且行政审计结束之后。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8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4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结算审计价的1.5%)转入发包人指定账户;(3)其他扣留方式: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1.5%。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后顺延延误的工期。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相关条款)。(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相关条款)。(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相关条款)(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相关条款。(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相关条款。(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人必须24小时内履行义务。(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承包人须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责任,第2次须承担1.5万元/次的违约金,2次以上(不含本数)须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承包人须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4)解除部分合同(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5)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6)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7)承包人雇员①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本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人员出勤配备违约制度。②本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若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在合同总价中按每更换一次5万元予以扣除:若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更换技术负责人的,发包人在合同总价中按每更换一次2万元予以扣除。A拟更换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专业、资格等级、技术职称、业绩等内容一致或高于: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个人资料一并上报,经发包人面试合格、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B若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人员的专业、资格等级、技术职称、业绩等内容不得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C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处5万元罚款,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详见合同相关条款。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2)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只承认已完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且的保修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详见合同相关条款。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依法律法规相关之规定。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本项目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应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在另行支付此费用。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费用自理。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湖北省葛洲坝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补充条款:(1)变更程序:①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变更,必须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上报发包人批准执行,其变更价款均按专用条款第10.4款的规定办理;②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拒绝属严重违约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变更价款均按专用条款第10.4款的规定办理。(3)本工程废弃料品种、装车、运距、余土弃置、弃渣场地费等由承包人自行考虑。(4)因拆迁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但不赔偿任何费用。(5)当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相抵触,以专用条款为准;当专用条款未约定时,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为准。(6)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印发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要求。(7)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同一事项连续两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时,每次罚款两万元,对于存在可能导致施工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永久性质量缺陷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时,每次罚款十万元,罚款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8)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遵守招标人下发的各类管理制度。(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三峡大学承包人(全称):湖北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三峡大学逸夫楼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质量保修范围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2、质量保修期本工程质量保修期5年,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面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3、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4、质量保修责任4.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4.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4.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5、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6、其它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本着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到底的精神,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工程未验收之前由发包人通知交付使用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发包人扣留该工程造价的1.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质保修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确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工作及修复费均由承包人负责,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避免发生事故,承包人在接到返修通知后一星期内必须进场返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工程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国务院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2)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20%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3)发包人在质保修期满且审计结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退还质保金(无息)。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盖章):三峡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25年6月9日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25年6月9日附件2: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甲方(发包人):三峡大学乙方(承包人):湖北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名称:三峡大学逸夫楼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工程项目地址:三峡大学主校区内为加强廉洁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由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协议书。第一条甲乙双方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廉洁建设的行为,应向其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举报。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第二条甲方责任(一)甲方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甲方责任。(二)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三)甲方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等安排提方便。(五)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不得从事与乙方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六)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责任(一)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施工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规范,依照合同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控制。(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四)乙方不向甲方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等安排提供便利。(五)乙方不接受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从事或明示、暗示干涉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的要求。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二)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五条协议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六条协议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第七条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壹拾份,甲方柒份,乙方叁份。发包方(盖章):三峡大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2025年6月9日承包方(盖章):湖北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田期:2025年6月9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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