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量调查及公路边坡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项目专用设备购置(1包二次)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YNZC2024-X1-05123-YNZZ-0462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1 09:07:43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云南省公路科学技术研究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武汉市路安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8.75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专用设备交通量调查车流量检测控制一体机交通量调查车流量检测控制器
联系方式
  • :15687350576
  • :027-65610133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4530000HT2024106970101 二、合同名称:交通量调查及公路边坡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项目专用设备购置(1包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YNZC2024-X1-05123-YNZZ-0462 四、项目名称:交通量调查及公路边坡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项目专用设备购置(1包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云南省公路科学技术研究院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3号 联系方式:15687350576 供应商(乙方):武汉市路安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9号光谷电子工业园3号厂房3楼305室 联系方式:1397139780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交通量调查车流量检测控制一体机 数量:1.00 单价(元):57804.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武汉路安规格型号:CJK-10 主要标的名称:交通量调查车流量检测控制器一体机 (换芯片) 数量:2.00 单价(元):14849.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武汉路安规格型号:定制 2.合同金额(元):87502.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3号,整体项目完成时间或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后 12 日内 4.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1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3_【2024-58】02交通量调查及公路边坡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项目专用设备购置(1包二次)采购合同(修订稿).pdf 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合同书签订地点:云南省财政厅制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云南省公路科学技术研究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3号邮编:65005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电话:0871-65112968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武汉市路安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67号鹏飞湖庭13楼C座邮编:43001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经办人:林海电话:027-65610133签订日期:年月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云南中咨海外有限公司YNZC2024-X1-05123-YNZZ-0462“交通量调查及公路边坡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项目专用设备购置(1包二次)”项目的询价采购结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制造商名、数量、单价序号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制造商单价数量合价1交通量调查车流量检测控制一体机武汉路安、CJK-10武汉、武汉市路安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7804.001台57804.002交通量调查车流量检测控制器一体机(换芯片)武汉路安、定制,武汉、武汉市路安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4849.002台29698.00总价:¥87502.00元大写:(捌万柒仟伍佰零贰元整)总价:¥87502.00元大写:(捌万柒仟伍佰零贰元整)总价:¥87502.00元大写:(捌万柒仟伍佰零贰元整)总价:¥87502.00元大写:(捌万柒仟伍佰零贰元整)总价:¥87502.00元大写:(捌万柒仟伍佰零贰元整)总价:¥87502.00元大写:(捌万柒仟伍佰零贰元整)总价:¥87502.00元大写:(捌万柒仟伍佰零贰元整)二、备品备件要求及长期供应优惠条件:(一)本项目产品均为原装正品;(二)保证本次所提供的产品封装完好,外观无瑕疵;(三)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三、合同总价:(单位:人民币/元)大写:捌万柒仟伍佰零贰元小写:¥87502.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其中不含税金额¥76126.74元,大写:柒万陆仟壹佰贰拾陆元柒角肆分,增值税税额¥11375.26元,大写:壹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贰角陆分。以上价格为甲方指定地点统一完工价(含税)并包含送货到使用地、安装、调试、包装运输及二次搬运(含卸车)、保险、安全施工、加急施工、成品保护等全部费用。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的工作(如与乙方的具体联系和衔结);2、负责提供接收货物所必须的场地和环境;3、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货物和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4、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5、货物在甲方验收签收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验收接收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6、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保证按本合同一、二、三、四条款负责完成甲方项目,并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包括备品备件),售后服务方案符合询价文件规定,所提供产品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并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进口产品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完整手续)和产品出厂标准。2、保证甲方在货物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承诺所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否则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且需对甲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严格遵守询价文件、响应文件及成交所承诺的一切规定和条款;4、参与甲方共同进行货物和项目的验收,验货后包装物不回收。(三)服务响应时间乙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配置服务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答复,8小时内指派人员及时进行检测维修,如维修不涉及零配件更换,应在1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毕;乙方具备应急服务保障能力,如涉及到零配件更换,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毕或提供同等性能的替用设备。若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设备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供应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五、技术培训:乙方向甲方提供1天的设备使用人员现场例行免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调试、使用、一般的维修、维护及保养等;食宿自理(各自负责);地点为甲方指定,其他由甲乙双方协定。六、售后服务标准及要求:本合同范围内的货物质保期为壹年(自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项目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日起算),质保期内,乙方对货物非人为损坏或属于货物本身质量问题的提供免费退换。甲方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发生技术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及服务。乙方技术支持电话:13971397805,联系人:林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在省内的售后服务中心等售后服务网点的名单、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内容不够填写时可另作附件)。售后服务网点地址:官渡区环城南路262号云路中心A幢41层4101室售后服务负责人姓名:林海联系电话:13971397805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售后服务内容:具体服务:(1)项目维保期项目质保期内,甲方有新增功能要求,产品软件的升级由供货方免费提供升级服务。(2)质保期服务要求当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须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服务。在质保期外维保期内,提供设备的更换、维修只收取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技术费用。在此期间,系统及零部件发生任何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均由供货方(乙方)负责免费修复,失效零件予以免费更换,所更换的部件三包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所更换维修配件应为原厂配件,非采购方(甲方)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3)服务方式乙方应配置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及时通过电话解答用户的技术问题和指导采购方解决一般性故障。技术服务人员将对每次用户咨询电话作详细记录,并有专人进行用户咨询监督,对每个咨询电话进行跟踪。对于甲方的服务要求,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以E-mail的形式与甲方联系,客户服务中心设有指定信箱,接收并及时反馈甲方的问题或意见。在甲方许可并登记在册的情况下,对于甲方出现的系统和应用软件问题,乙方维护人员将通过远程网络提供实时在线服务,为甲方排除故障。(4)服务响应时间:乙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配置服务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答复,8小时内指派人员及时进行检测维修,如维修不涉及零配件更换,应在1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毕;乙方具备应急服务保障能力,如涉及到零配件更换,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毕或提供同等性能的替用设备。若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设备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供应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七、项目完成时间或交货期整体项目完成时间或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后12日内。八、验货及验收标准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提出申请,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验货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及标准,并应填写验收单。一般性项目由采购人代表两人以上(应有相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负责项目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具体的验收程序、标准和要求如下:1、供货方在货物送达地点后调试安装,设备具备的各项功能均正常,且所采购设备有设备仪器计量单位出具的符合技术要求的证书。2、规格、尺寸、材质等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采购人要求。设备必须崭新、完整,非以旧翻新产品。3、验收精度:设备采集的交通流量精度不小于95%,车型分类精度不小于90%,车速测定精度不小于92%。九、合同价款结算1、根据询价文件及乙方的响应文件承诺,本合同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款:支付方式:对公转账支付时间:货物交付验收完成,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条件:产品交付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通知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法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一次性向乙方付清采购总金额¥87502.00元,大写:捌万柒仟伍佰零贰元整。2、乙方收款信息:单位名称:武汉市路安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700110104000723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行开户名:武汉市路安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41429138T注:上述收款信息必须与开票信息一致,否则将导致资金无法拨付。十、违约责任乙方所交货物和安装服务等与合同标准不相符合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拒绝验收,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若有);逾期交货将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额0.05%的违约金。因乙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和完成安装服务及所交货物和安装服务与合同标准不符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或拒绝验收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总价0.05%的违约金;由于甲方原因逾期支付合同款将向乙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0.05%的违约金(因政策审批或财政拨款等因素导致的付款迟延不在此范围内)。若因货物缺陷或乙方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任何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甲方为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十一、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拒绝合同整体范围以外的条件。十二、争议的解决1、甲乙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的,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给对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诺行政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异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其他事宜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也不得通过协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中止是无正当理由暂停履约;终止就是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均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3、本合同记载各方预留联系方式为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亦作为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有变更的都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如未能及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则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六、本合同解释顺序:1、合同书及附件;2、成交通知书;3、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4、询价文件。十七、附件名称(如有请务必填写):附件1:廉政合同以下无正文附件1廉政合同甲方:云南省公路科学技术研究院乙方:武汉市路安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促进甲乙双方廉洁高效合作,促使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政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二)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各项约定,杜绝违约行为的发生。(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检举、揭发。(七)经济合同变更时廉政合同内容也应做相应调整,并履行有关手续。第二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协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挟乙方从事不属于乙方义务的工作。(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高档消费;不得要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等违反规定的相关活动提供方便。(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与乙方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经济活动。(七)甲方应根据经济合同约定进度付款,不得超进度拨付款。第三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一)乙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二)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影响合作业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四)乙方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监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甲方利益。(六)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行为。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义务的,须向另外一方承担经济合同总额3%的经济违约责任。(二)乙方发生多次违反廉政合同约定内容,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黑名单,禁止3-5年内进入甲方作业市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三)甲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违纪人员,由甲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同经济合同期限。第六条:本合同为经济合同附件,与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七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甲方:云南省公路科学技术研究院乙方:武汉市路安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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