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城(城东片区+黎家坪片区)老旧小区内外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埔发改投审[2025]47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4 17:56:4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广东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793.78万元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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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工程建设|市政;项目合同;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招标项目名称: 大埔县城(城东片区+黎家坪片区)老旧小区内外基础设施改造工程 标段(包)名称: 大埔县城(城东片区+黎家坪片区)老旧小区内外基础设施改造工程 合同名称: 大埔县城(城东片区+黎家坪片区)老旧小区内外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招标人名称: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标人名称: 广东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期限: 380 合同签署时间: 2025-12-04 00:00:00 合同金额: 17937751.100000 其它形式合同报价: 其他内容: 合同主要内容: 改造总面积约35448.55平方米,内容包括场地硬底化改造(沥青路面、生态停车场、景观等附属工程,含原路面拆除恢复)、场地强弱电管路及照明工程(架空改埋地设置,含管网更换、增设路灯)、场地给排水工程(供排水管网改造,含水表、盖板沟、检查井、雨水口等)、场地绿化工程(花池、绿植,含种植土)、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等。 改造总面积约35448.55平方米,内容包括场地硬底化改造(沥青路面、生态停车场、景观等附属工程,含原路面拆除恢复)、场地强弱电管路及照明工程(架空改埋地设置,含管网更换、增设路灯)、场地给排水工程(供排水管网改造,含水表、盖板沟、检查井、雨水口等)、场地绿化工程(花池、绿植,含种植土)、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等。 大埔县城(城东片区黎家坪片区)老旧小区内外基础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合同1204..docx 合同编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大埔县城(城东片区+黎家坪片区)老旧小区内外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县城(城东片区+黎家坪片区)发包人: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广东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设厅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3二、工程承包范围3三、合同工期3四、质量标准3五、合同价款3六、组成合同的文件4七、词语含义4八、承包人承诺4九、发包人承诺4十、其它约定4十一、合同生效4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62、合同文件及解释63、通讯联络64、工程分包65、发包人66、承包人77、发包人代表88、总监理工程师89、承包人代表910、指定分包人911、工程担保912、不可抗力1013、保险1014、开工、进度计划和报告1015、工期和工期延误1016、质量目标10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018、承包人釆购材料设备101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20、竣工验收1121、质量保修1122、提前竣工奖及误期赔偿费1123、合同价款约定1124、工程量的偏差1125、预付款1126、安全文明施工费1127、进度款1228、合同价款调整与竣工结算1329、质量保证金1530、合同争议1631、合同份数16附件一:施工安全责任书………………………………………………………………………17附件二:建设工程廉政协议……………………………………………………………………22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24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广东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大埔县城(城东片区+黎家坪片区)老旧小区内外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县城(城东片区+黎家坪片区)工程规模及内容:改造总面积约35448.55平方米,内容包括场地硬底化改造(沥青路面、生态停车场、景观等附属工程,含原路面拆除恢复)、场地强弱电管路及照明工程(架空改埋地设置,含管网更换、增设路灯)、场地给排水工程(供排水管网改造,含水表、盖板沟、检查井、雨水口等)、场地绿化工程(花池、绿植,含种植土)、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等;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埔发改投审【2025】47号;资金来源:为除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和上级补助资金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资金已落实。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改造总面积约35448.55平方米,内容包括场地硬底化改造(沥青路面、生态停车场、景观等附属工程,含原路面拆除恢复)、场地强弱电管路及照明工程(架空改埋地设置,含管网更换、增设路灯)、场地给排水工程(供排水管网改造,含水表、盖板沟、检查井、雨水口等)、场地绿化工程(花池、绿植,含种植土)、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等(具体以招标清单、图纸为准)。3.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80个日历天。拟从2025年12月15日开始施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2026年12月30日竣工完毕。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验收合格。5.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含税)(小写):17937751.10元;(大写):壹仟柒佰玖拾叁万柒仟柒佰伍拾壹元壹角零分。6.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7.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9.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审核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其它约定建设资金由业主单位负责落实到位并支付工程款,由于工程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影响施工进度,造成损失,由业主单位负责承担并处理由此产生的纠纷。承包人、发包人和业主单位按《梅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及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十一、合同生效1、本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12月4日2、本合同订立地点:梅州市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4、合同终止:本合同在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以下无文字。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753-5529130电话:0753-8668188传真:0753-5524435传真:0753-8668188电子邮箱:dbzj938@163.com电子邮箱: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埔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嘉应支行账号:44001727251050562060账号:44001728651053002701开户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号: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略)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通用条款执行,该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1.1所釆用的书面形式:文书2.合同文件及解释2.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预算审核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等。3.通讯联络3.1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传达方式3.1.1发包人: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梅州市大埔县虎山路246号建设大厦3.1.2承包人:广东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梅州市梅江区金山办芹洋半岛奥园天悦湾一街42#210、211店铺4.工程分包:允许分包,分包内容要求:依法分包,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分包内容或载明某项分包内容)分包金额要求:按分包合同约定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符合专业承包资质。5.发包人5.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5.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5.1.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根据现场施工准备情况确定。5.1.3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由承包人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5.1.4组织现场进场交验的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5.1.5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根据现场施工准备情况确定。5.1.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包括地面及地下管线)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技术交底及提供相关资料。5.1.7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根据施工实际需要确定。5.2工程款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5.2.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承包人必须将“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工程付款申请书”呈报监理单位核实、由发包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审核,并经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后在20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工程款至承包人专用账户,竣工结算经财政审核部门审定后按有关审批程序支付余款(扣留质保金)。5.2.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合同所注明的账号银行转账。5.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5.3.1提供的时间:签订本合同的当天。5.3.2提供的份数:3份。5.4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6.承包人6.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6.1.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足够的现场办公场所。6.1.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1)承包人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粤建市函〔2017〕2531号)的要求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企业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信息入库手续,最迟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第3天完成入库手续,自第4天起每延误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承包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3)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4)承包人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相关规范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5)承包人在施工时应注意保护地下原有管线,如承包人未采取保护措施野蛮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承包人对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包人违反条例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承包人未按图纸或规范要求施工时,应按照业主、发包人、监理及相关管理单位提出的意见整改。(8)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全程到岗履责(含参加发包人、监理单位组织的各种协调会),如发现每人每次未到岗履责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未经业主单位、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一经发现并查实承包人存在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处于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罚款,发包人视其情节有权终止承发包合同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以上罚款情形,承包人持《梅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罚款缴交手续。所有扣罚措施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9)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包人将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备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恶意拖延工期;不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包括发包人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施工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已书面通知仍不改正的。(10)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保证廉洁、干净干事、阳光作业,不得向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监督人员行贿。7.发包人代表7.1发包人及其权力的限制7.1.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廖柏林;发包人人员职务:;联系电话:13826648111。7.1.2发包人权力做如下限制:全权代表,处理应由发包人处理的事宜。8.总监理工程师8.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8.1.1监理单位: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8.1.2任命黄健达为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44025674;联系电话:13431807746。9.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任命吴耿宏为承包人代表;注册证书号:粤2442007200802520;联系电话:18420054949。10.指定分包人事先指定分包人及有关规定:无。11.工程担保11.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包括银行转账和履约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多种方式,可任选其一。11.1.1合同履约担保的提交(1)履约保证金:为¥896888.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玖万陆仟捌佰捌拾捌元整)(中标合同金额的5%)。(2)提交时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且必须从中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汇出,合同履约保证金(余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14日内无息退还。(3)若在施工过程中违约,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所有处罚不能免除中标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4)其它说明:选择电子保函(保险)、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其一方式的,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出具并提交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履约保函、保证保险原件,保函期限不得小于合同工期,必须标明本工程名称、受益人为发包人。电子保函(保险)指电子形式,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指纸质形式。11.1.2合同履约担保的管理承包人以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的,保险、保函期限不得小于合同工期。在竣工验收前,因工期延误等原因保函到期的,承包人应再出具新的保险、保函或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否则暂停审批和拨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出具有效保险、保函或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11.1.3合同履约担保的退还(1)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和资料归档并持缴交罚款回执(如有处罚)后,14日内无息退还。如竣工验收合格后非承包方原因无法在短期内办理备案手续的,经承包人提出,可暂退合同履约保证金总额的80%,备案及资料移交后退清余款;非承包方原因暂停施工半年或以上,已完工工程经过中间交接验收合格后并提供《中间交接验收记录》,按完成工程量的相应比例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履约保证金总额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及资料移交并持缴交罚款回执(如有处罚)后,退清余款;非承包方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经业主单位确认后,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函:原则上履约保函原件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和资料归档并持缴交罚款回执(如有处罚)后,14日内归还。11.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无1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13.保险13.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无13.2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无14.开工、进度计划和报告14.1开工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在开工日期前7天签发开工令。15.工期和工期延误15.1合同工期:380个天(日历天)。15.2工期延误15.2.1因不可抗力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申请书及有关详细资料,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期顺延申请书和有关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15.2.2除不可抗力及非承包人原因外不得顺延工期。16.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有关要求并验收合格。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无。18.承包人釆购材料设备18.1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无18.2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要求:18.2.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照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参照品牌选择采购,并经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共同确认,方可采购施工,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合格证明材料或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己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8.2.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注明参考品牌的主要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预算审核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中所列的材料、设备价格档次提供3-5个材料、设备品牌及样品供选择,提供产品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经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共同确认后,方可采购施工,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8.2.3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因市场原因无法采购的参照本合同18.2.2执行。其他说明:鼓励承包人积极采购环保产品进行施工。1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包括:发包人、监理单位或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特点、现场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确认。20.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21.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22.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22.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无。23.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完成。24.工程量的偏差24.1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25.预付款预付款:合同签订并施工进场后,承包人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经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后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的30%。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进度款的50%的比例逐步扣回,直到扣完为止。26.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有关规定执行。27.进度款27.1工程款按月进度付款,付款申请最低额度不少于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的10%,付至工程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0%(含预付款);27.2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时,承包人必须将“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工程付款申请书”呈报监理单位核实、由发包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审核,并经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后在20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工程款至承包人专用账户。27.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0%后暂不再付款(含预付款),经批准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5%支付(数额较大时可分期支付,具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扣除3%质量保证金,其余款在30日内向财政申请支付,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无息返还承包人。其它说明:1、付款审批办理期间,承包人应继续施工,不得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停止施工、消极怠工或提出索赔要求。2、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1)承包人在本项目动工前,应在本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及时将该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提交给发包人;(2)承包人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天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3、工人工资的拨付及支付(1)工程进度款按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审批后,业主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进度款中的30%作为工人工资支付的额度,直接拨付到承包人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2)承包人应在工人工资款项到账7天内,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盖公章后报发包人备案;(3)业主单位按时足额拨付工人工资。发包人会同业主单位对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4、关于工人工资支付的其它约定按《梅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5、工资保证金担保承包人工资保证金的缴交、管理工作具体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梅市人社规[2023]1号)和《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水务局、梅州市交通运输局、梅州市银保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取银行保函及工资保证保险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建字【2019】58号)、《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梅市人社规〔2023〕2号)要求执行,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拨付和管理工作。28.合同价款调整与竣工结算28.1结算的程序、时限和责任:28.1.1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28.2发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竣工结算:28.2.1法律法规变化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28.2.2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的规定和条文说明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同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100%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调整。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最终结算时以结算审核部门审定价为准。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需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发包人、业主确认后,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100%计算。其他说明: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28.2.3项目特征不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28.2.4工程量清单缺项合同履行期间,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8.2.5工程量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工程量偏差和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清单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方式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第9.6条执行。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28.2.6物价变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28.2.7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28.2.8合同价款及结算部分最终以结算审核部门审定价为准。28.2.9其他合同价款调整及结算未涉及的,根据项目的实际,依据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28.2.10其它说明:1、计划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广东省各相关专业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及其他相关计价规范。2、人工费:执行梅市建函【2019】213号文,定额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定为1.0。3、材料单价:按照梅州市大埔县分站发布的2025年第二季度信息价格、造价通信息价及市场价等综合取定。4、有关费率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利润等按定额相关标准计取,其它费用计取按相关文件规定,税金依据粤建标函[2019]213号文按9%税率计取。5、弃土废料外运综合考虑,暂定5公里,如超出5公里外结算运距以施工方,监理方,建设单位根据实测运距调整。29.质量保证金29.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29.1.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工程结算总额的3%。29.1.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从工程结算款中扣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的义务。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30.合同争议30.1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30.2双方同意此方式解决争议: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1.合同份数31.1合同文本的提供:由发包人提供。31.2合同正本8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4份,具有同等法律。附件一: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安全责任书发包方(下称甲方):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方(下称乙方):广东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责任书是大埔县城(城东片区+黎家坪片区)老旧小区内外基础设施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安全方面的必备文件,在签订该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定,同时生效、执行。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书、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法人代表资质证明、人员资质、安全教育、安全机构及安全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配置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没有虚假,如有虚假成分,造成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根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乙方愿意遵守:一、施工安全目标:不发生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不发生施工责任引起的设备、管线事故和障碍: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施工质量造成事故;不发生施工现场火灾事故;不发生施工过程的交通事故;不发生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误碰、误触、误操作事故;不发生违反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发生员工集体食物中毒事故;不发生其他性质恶劣、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二、甲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对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确定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上不称职的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包商聘用的安全工程师、安全监督人员,有权向承包商提出撤换的要求。3.对于承包方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违章、违规行为,有权采取纠正和制止措施,并依照甲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处理。三、乙方单位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按工程承包范围,承担施工安全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2.对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甲方单位的规程制度、规定规范;3.接受发包方工程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对施工资质的审查,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委托书等;②工程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岗位证件名称清单及特殊工种的证件原件;③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工器具;4.承包工程现场必须建立健全保证工程安全管理需要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必须配备工作到位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违反本条例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由承包方负责。5.严格履行开工手续,整个工程应编写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经业主方批准后方可开工。对涉及跨越其他管线(如电力线路等)、铁路、公路等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施工,应制订专项的书面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经业主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必要时还应请发包方协助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违反本条例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由承包方负责。6.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施工工作内容和施工安全措施及要求。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施工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由承包方负责。7.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安全规程、规定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等规定中的相关部分。违反本条例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由承包方负责。8.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有关部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应每年组织一次《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班组每周应进行一次安全学习,总结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下周安全生产的重点和作业危险点。违反本条例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由承包方负责。9.进入施工现场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开工前应取得负责人或主管部门的同意。对于违反规定施工而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由承包方负责。10.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经常的检查和维护。对于不按要求检查而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由承包方负责。11.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由承包方负责。12.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由此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一切经济责任由承包方负责。13.自觉接受发包方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对提出的意见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发生事故或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工程管理部门并及时组织进行处理。若不整改和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由承包方负责。14.自觉接受发包方安全督察部门的安全监督,对违反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生产及施工规章制度的行为,发包方安全督察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情况严重者可以将该施工队清退,有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15.承包方在施工现场施工结束后,施工场地要处理干净,不允许只把有用的施工工器具拿走而没有用的废弃物就丢在现场。对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生活和工作秩序或引起青苗赔偿等,一旦引起纠纷或有关部门(交警、城管、环卫等)提出异议,产生的矛盾、经济、安全责任问题由承包方负责。16.施工作业时,施工队在进场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员(包括临时聘请的当地民工)交代注意施工安全知识,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施工队独自承担。17.在施工现场装卸、搬运、运输过程要带好安全帽、做好安全措施,并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由于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及其它事故,所有的安全责任及事故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18.承担自身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所造成伤亡事故的所有法律责任。19.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由承包方承担的、条文规定的安全、劳动保护等有关事宜。20.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要求负责做好各项施工安全措施。三、其他事项1.结合本工程实际,甲方有权在协商的基础上补充制订更详尽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和违约、违章的处罚规定,作为该《施工安全责任书》的附件,共同遵守。2.因本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按实结算,承包方应在工程费用中预留/万元作为施工安全保证金。发生违章违规或违章违规造成人员伤亡,设备事故和障碍及其它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3.承包期间(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验收期间)如乙方不遵守《施工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安全责任条款而造成事故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接受甲方按有关规定的处理。4.禁止承包方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再以任何形式私自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进行施工,如经发现,视作承包方违反合同。5.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施工安全责任书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25年12月日附件二:建设工程廉政协议建设工程廉政协议发包人: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广东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中央加大反腐力度,推进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经济犯罪,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遏制“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从征地到竣工过程中“工程优良,干部优秀”,发包人和承包人自愿签订建筑工程廉政协议: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发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受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对发包人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党纪、政纪、法律处分,对承包人给予扣减工程款3%—5%,直至终止合同。二、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发包人人员,被纪检、检察、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工程项目合同,由此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三、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贿,经承包人检举被纪检、检察、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获得被索贿款额1-3倍作为奖励(此款由索贿人承担)。四、承发包双方人员应禁止赠送、贿赂、收受、索要行为的发生,如遇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当地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直至法律处分。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协议单位(发包人):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广东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质[2005]7号文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大埔县城(城东片区+黎家坪片区)老旧小区内外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二、质量保修期(一)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厂房及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其他项目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本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1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质量缺陷责任期。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缺陷,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五、其它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3%,质量保证金从工程结算结算中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为12个月(即为本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并且有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25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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