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农业农村局泸县2024年中稻+再生稻产业集群项目(水稻种子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N510521202500001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04 09:12:57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泸县农业农村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四川华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75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中稻+再生稻产业集群水稻种子
联系方式
  • :0830-8183032
  • :028-84997948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N5105212025000011-3 二、合同名称:泸县2024年中稻+再生稻产业集群项目(水稻种子采购) 三、项目编号:N5105212025000011 四、项目名称:泸县2024年中稻+再生稻产业集群项目(水稻种子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泸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泸县玉蟾大道444号 联系方式:0830-8183032 供应商(乙方):四川华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清江镇双江路728号 联系方式:028-8499794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水稻种子 1(批) ¥750,000.00 ¥750,000.00 500g/袋 合同金额: 7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2月13日至2025年02月17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2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四川华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pdf 四川华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pdf 泸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3月04日 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5105212025000011-3包号:第三包签订时间:00年2月12日采购人(甲方):泸县农业农村局供应商(乙方):四川华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合同货物品种名称参数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交货期资金来源(元)预算内预算外自其筹他宜香优2115种子质量执行标准GB4404.1-2008标准:纯度W96.0%,净度W98.0%,发芽率W80%,水分≤13%Kg1041772750000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注:数量不足一公斤的按一公斤计算二、合同总价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即RMB¥750000.00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种子生产、包装、运输、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之前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5三、质量要求1.乙方须提供质量检测合格种子,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2.种子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质量标准,以及本项目成交通知书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3.种子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二包(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4.种子到交货地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换货,但费用由甲方负担。四、交货及验收1.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1)货物在乙方通知配送完毕后7日内初步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形成验收记录。(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询价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询价通知书和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2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宜香优2115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3.货物配送完毕后7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验收合格。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货物清单、栽培技术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资料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5.如货物经甲方验收,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经验收合格(数量、品种、色泽等),甲方及时报请财政部门,财政资金到位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90%,金额为:675000.00元,大写:陆拾柒万伍仟元。剩余10%待田间验收合格(内在质量)后支付,金额为:7500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六、相关权利及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配备的人员、设备等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减付应付款项。33.甲方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甲方有义务并指派专人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服务。指派人员:电话:5.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6.乙方有义务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7.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8.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9.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10.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11.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服务事宜。指派人员:潘春燕电话:1398246970612.甲方、见证方有义务对因本项目而知悉的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1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甲、乙各方应承担的其它责任。5105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非因不可抗力而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的,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外,并由甲方提请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2.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服务/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示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或经甲、4乙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视情况在延迟服务/交货期内每天按合同总额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及本合同第八条处理。3.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并限期5日内整改,否则,视作乙方无法提供合格的服务违约,按第七条第2款进行处理。若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及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保证本合同服务的权利无瑕疵,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乙方应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如有违约,将赔偿因服务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21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6.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时支付合同款项。7.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7.1所提供的服务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7.2不能按期完成服务要求,并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57.3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7.4乙方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它主要条款;八、不可抗力甲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乙方和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交货时间到期以前及时向甲方和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可以签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补充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九、争议1.因种子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50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十、合同标的减少与追加处理1.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存在减少服务的情况,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按乙方中标时的固定单价对总价进行调减。2.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本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总价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10%,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按乙方中标时的固定单价对总价进行调增,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3.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不同意进行变更的,经6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提出变更方违约。十一、其他1.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贰份、乙方、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各执一份。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4.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甲方(印章)泸县农业农村局乙方(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泸县玉蟾大道444号地址:新市觉县清锁8方22号电话:0830-8192594电话:2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很行或盟的开户账号:2201301040004304.行号:103651080130日期:05年7月17日日期:0年月12日7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5105212025000011-3包号:第三包签订时间:0年2月12日采购人(甲方):泸县农业农村局供应商(乙方):四川华龙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合同货物品种名称参数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交货期资金来源(元)预算内预算外自其筹他宜香优2115种子质量执行标准GB4404.1-2008标准:纯度W96.0%,净度W98.0%,发芽率W80%,水分≤13%Kg1041772750000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注:数量不足一公斤的按一公斤计算二、合同总价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即RMB¥750000.00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种子生产、包装、运输、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之前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5三、质量要求1.乙方须提供质量检测合格种子,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2.种子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质量标准,以及本项目成交通知书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3.种子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二包(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4.种子到交货地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换货,但费用由甲方负担。四、交货及验收1.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1)货物在乙方通知配送完毕后7日内初步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形成验收记录。(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询价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询价通知书和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2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宜香优2115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3.货物配送完毕后7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验收合格。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货物清单、栽培技术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资料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5.如货物经甲方验收,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经验收合格(数量、品种、色泽等),甲方及时报请财政部门,财政资金到位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90%,金额为:675000.00元,大写:陆拾柒万伍仟元。剩余10%待田间验收合格(内在质量)后支付,金额为:7500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六、相关权利及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配备的人员、设备等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减付应付款项。33.甲方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甲方有义务并指派专人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服务。指派人员:电话:5.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6.乙方有义务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7.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8.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9.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10.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11.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服务事宜。指派人员:潘春燕电话:1398246970612.甲方、见证方有义务对因本项目而知悉的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1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甲、乙各方应承担的其它责任。5105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非因不可抗力而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的,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外,并由甲方提请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2.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服务/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示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或经甲、4乙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视情况在延迟服务/交货期内每天按合同总额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及本合同第八条处理。3.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并限期5日内整改,否则,视作乙方无法提供合格的服务违约,按第七条第2款进行处理。若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及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保证本合同服务的权利无瑕疵,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乙方应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如有违约,将赔偿因服务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21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按照泸州市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定进行记分。6.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时支付合同款项。7.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7.1所提供的服务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7.2不能按期完成服务要求,并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57.3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7.4乙方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它主要条款;八、不可抗力甲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乙方和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交货时间到期以前及时向甲方和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可以签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补充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九、争议1.因种子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50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十、合同标的减少与追加处理1.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存在减少服务的情况,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按乙方中标时的固定单价对总价进行调减。2.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本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总价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10%,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按乙方中标时的固定单价对总价进行调增,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3.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不同意进行变更的,经6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提出变更方违约。十一、其他1.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贰份、乙方、见证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科/股)各执一份。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4.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甲方(印章)泸县农业农村局乙方(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泸县玉蟾大道444号地址:新市觉县清锁8方22号电话:0830-8192594电话:2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很行或盟的开户账号:2201301040004304.行号:103651080130日期:05年7月17日日期:0年月12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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