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2624JH202600141:董干镇新队街牲畜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4532624JH20260014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6 12:41:42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麻栗坡县董干镇人民政府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文山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39.76万元
代理单位云南云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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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合同编号: 4532624HT2026001410101 合同名称: 董干镇新队街牲畜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合同 项目编号: 4532624JH202600141 项目名称: 董干镇新队街牲畜交易市场建设项目 采购人(甲方): 麻栗坡县董干镇人民政府 供应商(乙方): 文山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 文山州 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合同金额: 1397628.97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6-04-10 合同公告日期: 2026-04-16 代理机构: 云南云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董干镇新队街牲畜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专家抽取记录: 4000193543 中标、成交公告: 董干镇新队街牲畜交易市场建设项目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施工合同)董干镇新队街牲畜交易市场建设项目.pdf 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招标编号:WSZC2026-C2-00180-YTZB-0005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合1同书签订地点:麻栗坡县董干镇人民政府云南省财政厅制1董干镇新队街牲畜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合同发包人(全称)麻栗坡县董干镇人民政府(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文山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董干镇新队街牲畜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董干镇新队街牲畜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工程地点:董于镇董于镇新队社区;工程内容:开挖及平整场地2000平方米,新建浆砌石挡土墙1200立方米:新建钢管框架结构管理用房1间150平方米;消毒用房1间50平方米:使用DN300双波纹管新建排污沟500米;新建混凝土粪便堆积发酵池1座200立方米,污水处理池1座20立方米,公共厕所30平方米(含12立方米化粪池1座),上下车处理平台50平方米;场地局部硬化1000平方米;围墙(粉墙);安装铁大门(含标识牌);管理用房中的椅子(排椅10套);水通、电通、插座。(具体以实际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项目经理:冯文武证书编号:云2532007202138528承包范围:实施方案及工程量清单涉及全部内容。2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6年月(口日竣工日期:2026年9月7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四、合同价款合同金额(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柒仟陆佰贰拾捌元玖角柒分¥:1397628.97元)五、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和解释顺序如下:(一)本合同协议书;(二)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日(三)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四)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五)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六)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3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4月10且;合同订立地点:麻栗坡县董干镇人民政府;本合同双方约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4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麻栗坡县董千镇人民政府地址:麻栗坡县董干镇董干街邮编: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电话:0876-3016239签订日期:2026、4、10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文山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麻栗坡县莱溪小区(兴隆路14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设电话:0876-66288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麻栗坡支行账号:5305016777360000015460签订日期:2026、4.105专用条款十、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并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无约定。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计算工期前负责公共道路的畅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计算工期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现场另行确定。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6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处理。(二)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约定。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每月15日、30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甲供材料清单、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方和监理方分别提供不少于平方米的办公及生活用房。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0E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7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后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订协议。十一、工程验收(一)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报告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二)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签发验收单。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应在3天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十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缴纳。十三、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施工期间的各类建材市场的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及图纸深化设计已包括在竞标报价中,合同结算时不作调整;若工程量或施工方案调整,工程结算按原投标综合单价计算,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取;竞标文件规定的独立费、暂定价不下浮,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额计入。(二)质量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乙方需按照中标价的3%向甲方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后一次性退还。(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项目款项到位的部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8按月工程进度付款,每月付款按月完成工程量进度支付,待工程竣工审计结束,甲方一次性付清所有审定价款。(付款时间以上级到位资金为准)十四、工程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十五、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原因造成外,每延迟交付一天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延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强制解除合同。2、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进行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非甲方原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工作延误,甲方有权要求其强制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等额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4、甲方不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等),并相应顺延工期。5、本项目不得转让分包,如有发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理退o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十六、本合同一切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十七、合同生效与终止9(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采购中心审核后实施,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能超出磋商文件和竞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甲乙双方履行完相关约定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以中文书写,发包人执二份,承包人执二份,县政府采购中心、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各一份。10通用条款十九、词语涵义(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二)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三)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四)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五)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六)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七)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八)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九)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十)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经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十一)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1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一)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二)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三)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四)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二十六、专利权承包人方应保障发包人免于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的或准备采用的承包人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但由于执行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二十七、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由甲乙双方协商履约保证金事宜。不选用此条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凭中标服务费收据复印件、保证金收据、单位银行账号(加盖公章)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二十八、工程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14进行保修。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二十九、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索赔:(一)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二)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三)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三十、合同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三十一、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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