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仓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项目编号[350104]FJHJ[GK]2024002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30 04:33:5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知识产权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福州海关技术中心中标金额54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餐饮环节餐饮及普通食品
联系方式
  • 余铭:0591-83011300
  • :15980270536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350104]FJHJ[GK]2024002-6 二、合同名称: 2024年仓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三、项目编号: [350104]FJHJ[GK]2024002 四、项目名称: 2024年仓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 仓山区三高路158号 联系方式:0591-83011300 供应商(乙方):福州海关技术中心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312 号国检广场 联系方式:1598027053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餐饮环节餐饮及普通食品(含校园餐饮环节)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540000.0000元 合同金额: 54.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福州市仓山区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8-2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8-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详见合同 附件: 合同文件.pdf 合同文件.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编号:[350104]FJHJ[GK]2024002-6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编制说明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仓山区三高路158号联系人:余铭联系电话:0591-83011300传真:/电子邮箱:/乙方:福州海关技术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312号国检广场联系人:翁志勇联系电话:15980270536传真:/电子邮箱:625169820@qq.com根据项目编号为[350104]FJHJ[GK]2024002的2024年仓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合同组成部分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4其他文件或材料:/二、合同标的总金额(元):¥540,000.00-第1页-品目编码C19010000品目名称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标的餐饮环节餐饮及普通食品(含校园餐饮环节)服务时间(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服务范围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服务要求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标准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伍拾肆万元整(¥540,000.00)三、价格形式及合同价款3.1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固定总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伍拾肆万元整元)。☐其他方式。3.2合同价款包含范围该费用包含检验费、买样费等抽检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四、合同标的及服务范围、地点和时间4.1项目名称:2024年仓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4.2服务范围: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4.3服务地点:福州市仓山区4.4服务完成时间:2024年12月5日五、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5.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5.2服务内容:乙方负责完成餐饮环节餐饮及普通食品(含大中小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配送单位)、流通环节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共1000批次5.3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1)服务技术保障: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2)服务人员组成: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3)服务设备及物资投入及质量标准: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第2页-5.4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5.4.1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5.4.2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侵权或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5.4.3其他要求:5.4.3.1工作任务:(1)抽检样品种类、数量及检测项目由甲方确定,抽检样品涉及生产、流通、餐饮、专项抽检环节。(2)样品采集①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版)》严格执行做好样品采集工作。5.4.3.2入库企业职责:乙方负责按采样技术要求完成样品的抽检监测任务。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不合格样品和问题样品报告。5.4.3.3工作进度: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前完成抽检监测任务。5.4.3.4工作要求:①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细化采样方案,建立监督抽检工作档案,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甲方的具体要求包括甲方发布的《2024年仓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任务的通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要求。②本检测工作方案所涉及的内容、原始记录、问题样品报告及处置报告等工作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③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并对检验结果真实性负责。检验报告所有权属甲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④乙方须配合甲方管理,并按其要求完成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抽检(应急抽检)任务。5.4.3.5乙方须自主经营管理,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本合同任务,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以上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含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监管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5.4.3.6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检验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①遵守国家和福建省关于食品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②未经布置任务的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检验检测任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5.4.3.7甲方在任务实施期间可以视情况对乙方进行质控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重量问题的,可以暂停或终止相关技术机构承检资格。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流程、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等进行实地检查,若发现乙方实际情况与其投标文件相应情况不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含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监管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六、服务履约验收或考核甲方按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按次组织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进行验收,或定期进行服务考核,并根据验收或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如下:/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1甲方委派余铭为联系人,联系方式0591-83011300,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7.2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内对外沟通和配合协助。7.3甲方应于2024年12月05日之前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7.4甲方应对委托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开展服务过程中需采购人确认事项及时予以确认。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成果提出的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过错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7.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第3页-7.6其他/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乙方委派翁志勇为联系人,联系方式15980270536,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8.2乙方应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抽细则等要求开展食品抽检服务;8.3乙方及其所委派服务人员应按标准或协议约定方式出具服务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8.4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8.5乙方对服务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服务过程使用和暂存甲方的文件、材料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8.6服务工作结束后,乙方将根据情况对甲方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8.7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8.8其他/九、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540,000.002024-12-31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在交付时间前完成全部抽检任务并验收合格后,按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合同款十、履约保证金无十一、合同期限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和终止十二、保密条款12.1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12.2其他/十三、违约责任13.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供合格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所拒收合同总价/的违约金(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其他违约情形-第4页-/13.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仍不能交付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2)乙方所履行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愿意整改但逾期履行的,按乙方逾期履行处理。乙方拒绝整改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乙方须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未严格遵守2024年仓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招标编号:[350104]FJHJ[GK]2024002)招标文件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闽市监规〔2020〕4号)规定及本合同要求落实食品安全项目抽检工作的,在本合同中有约定明确违约条款的,按照相应违约条款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参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属于其他情形的,由甲方研判后视问题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6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承诺对甲方的研判结果没有异议。13.2.1.乙方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的规定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及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食品质量抽检,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产品执行标准、检测方法、检验品种分类、技术指标等未严格按《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版)》要求实施的,如确需更改的应提出充分理由,并书面报甲方同意。否则,除乙方必须改正外,甲方将扣减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30%作为违约金(每发现一个批次,在支付的服务费中扣减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13.2.2.乙方应严格按照所中任务包的内容(抽样地点、样品品种、抽样批次、检验项目)开展抽检工作,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任务包内容,甲方可拒付尚未付清的款项,乙方除纠正有关错误外,还必须继续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抽检任务。乙方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付的款项,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3.2.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所中标的抽检项目及抽样任务,否则甲方可拒付尚未付清的款项,乙方除纠正有关错误外,还必须继续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抽检任务。乙方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的款项,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3.2.4.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甲方将扣减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30%作为违约金(每发现一例,在支付的服务费中扣减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①未按合同要求建立抽样样品高端品种台账备查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抽样实施方案的;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擅自使用未经甲方考试合格的抽样人员抽样;③抽样人员和制样人员从事检验工作,或者检验人员从事抽样(制样)工作的;④抽样人员未随机确定,制样人员未制作盲样,检验人员(微生物检验员除外)未实施盲检的;⑤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与乙方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13.2.5.乙方应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保密,不得将抽检监测计划内容告知被抽检监测单位;不得在甲方正式公布之前对外泄露有关抽检情况及抽检结果;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开展未经甲方同意的一切商务活动。否则,乙方需退还甲方已付的款项并支付合同约定总金额30%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13.2.6.乙方未能按时提交本合同要求的抽检信息书面材料(含电子文档)的,事先又未经甲方同意延期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将扣减合同约定金额0.5%作为违约金。超过10天未能提交的,甲方将扣减合同约定金额5%作为违约金。13.2.7.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抽样单、检验结论、抽检结果或所提交的各类报表材料错误的,给甲方在后续工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在甲方公布的同一媒体上,向社会作出解释和说明,消除影响。同时,甲方将支付或扣减5%合同约定金额作为违约金。13.2.8.乙方食品抽检数据质量管理人员对本合同包的抽检数据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抽检数据批量退修或差错率较高的,甲方将进行依规予以约谈或通报。甲方的上级部门对乙方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抽检数据抽查及乙方自查中,发现差错批次数超过本合同任务批次总数5%的,甲方将扣减合同总金额的1%~30%作为违约金(差错批次数每增加1%,在支付的服务费中扣减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13.2.9.乙方所中标合同包监督抽检结果中农产品不合格率不低于3.3%,总体不合格率不低于2.7%(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的例外),未达到不合格率要求,甲方先扣减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再按不合格率每降低0.1%,在支付的服务费中扣减合同总金额的5%递增。如有特殊情形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确定。13.2.10.因乙方在抽样中对被抽样单位信息采集不全、检验报告存在瑕疵,影响到甲方的核查处置工作;或因乙方原因出具报告不及时,造成被抽样品超过质保期而无法复检的;或在实施抽检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规及本合同要求对样品进行抽样、运输、储存,或因无法提供样品运输、流转过程等相关记录,对检验结果的客观性造成影响的,甲方将扣减乙方合同总金额的5%~30%作为违约金(每发现一批次,在支付的服务费中扣减或由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13.2.11.乙方未按要求均衡推进中标合同任务包的(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的例外),甲方将扣减乙方中标金额30%作为违约金;若因此影响甲方总体任务完成或达不到相关考核要求,将视情予以从重处理。13.2.12.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抽样检验的纪律和规定,对被抽检单位(人)要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对抽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视问题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总金额-第5页-的10%~30%支付违约金。13.2.13.乙方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测质量控制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乙方存在检验项目漏检或不经检验即出报告、伪造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协议,视问题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总金额的50%~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通报资质主管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由乙方承担由此所带来全部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13.2.14.乙方在抽样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抽样手续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而被基层监管部门和被抽样单位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影响程度,每次从合同金额中扣减1%~10%作为违约金。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15.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5.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合同其他条款16.1乙方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统称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投标文件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规范的抽样程序实施抽样,抽检过程中所采用的采样要求、数量及检测依据应完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国抽细则”)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标准依据要求;要确保样品的运输、保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要求;要确保多批次检测情况下检测仪器的精确度;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要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检验检测,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所作的分析报告必须由甲方确认达到一定深度和高度,才能认可质量合格。16.2抽检任务应均衡推进,全部抽检工作应于2024年12月5日前完成,并于2024年12月15日前向甲方报送食品检验汇总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明细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表和食品抽检质量分析报告。食品检验汇总表、明细表应按中标合同包中的抽检环节分别填报,报表中食品各类别应按《国抽细则》中的食品分类进行填报。如遇突发事件应随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可根据需要修正对乙方应提交资料的要求。16.3抽样要求(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要求完善抽样实施方案并提交给甲方备案。乙方应严格落实“抽检分离”制度,做到抽样(制样)人员不检验,检验人员不抽样,采取抽样人员随机确定,制样人员制作盲样,检验人员(微生物检验员除外)实施盲检的办法,确保抽样检验公平;抽样人员必须经由甲方考试且成绩达80分以上方可开展抽样,并提供抽样人员签名笔迹以供备查;乙方的抽样、检验人员均不得在乙方以外的企业(单位)从事与本合同任务相关的业务和事项。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着装整齐,用语规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及有关廉政要求进行抽样,履行相关告知义务。(2)本合同抽检任务在仓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现场抽样,根据任务要求对管辖所抽样批次量的分配比例详见甲方抽检方案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等规定。乙方在实施食品抽样前,应提前与被抽样企业所在管辖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取得支持。乙方不得在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私自与被抽样单位沟通;不得由被抽样单位提供样品;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吃请;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伪造检验原始记录,瞒报、谎报、漏报和编报假检验数据;不得将同一批次样品、同一检验数据,重复用于多次或不同的抽检监测任务。乙方在实施食品抽样前,应主动与被抽样企业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告知抽样范围、抽样品种、检验项目等。(3)乙方应确保样品的运输、保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要求,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以及产品标称的保存条件对抽样样品进行保管、运输,并应建立相应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每批次样品的保管、运输方式、时间、以及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温度),实现可追溯。必须通过拍照和录像方式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采集的信息要足以为后期争议解决、核查处置、行政处罚以及行刑衔接提供有效证据。对于在抽检过程中发现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总局1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不予抽样并立即通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样样品的高端品种(即高于本合同包平均每批次买样费用25%以上的品种)须占中标批次的20%以上,并建立相应台账备查。在实施食用农产品和重点进口冷链食品(畜禽肉、水产品)抽样时应按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执行。(4)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版)》及相关国家标准中对相应检验项目所要求采样方法及数量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应抽取的食品样品原则上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3个月(保质期在3个月内的短保食品除外)。如确需抽取剩余保质期少于3个月时间的食品,乙方应提出充分理由,并书面报请甲方同意。(5)乙方应使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规定的抽检工作规范相关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抽样单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抽检方案抽取样品,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区域场所和所抽取的样品品种,甲方可视监管-第6页-需要对本合同包抽检方案进行调整(参照应急抽检计算方法)。抽样中如遇被抽样企业停产、关闭等情况,应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书面报告甲方业务处室视情予以调整抽检方案补足抽样样品批次。如确因生产经营、季节性等原因无法抽取食品品种,应事先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相关业务处室同意后方可调整抽样场所或品种等。16.4乙方抽检数据应全部录入到甲方指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系统),并确定1名抽检数据质量管理员报甲方备案,负责对本合同任务抽检数据实施全覆盖审核;因乙方工作不当造成数据报送错误需要修改抽检数据,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退修。抽检数据质量管理员应认真负责,且具备较强专业业务能力。16.5乙方执行本合同包任务采用的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使用的检验设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要求,检验报告中需列明详细的检测数据,对抽检结果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详细检验报告,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应加快检验进度。对发现的不合格和问题样品复核确定后按规定时限报送。16.6乙方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甲方在使用抽检数据过程中有政府或部门提出异议,需要进行资料核实、数据验证、样品复检以及其他与抽检相关工作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无偿提供服务。甲方收到企业或单位提出抽样检验异议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做好异议的处理工作。16.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本合同任务。如果乙方对本实验室资质证书附录以外的检验项目,需对外委托检验,必须事先提供被委托方检验资质等材料,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对外委托。所委托的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必须按《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版)》要求执行。16.8乙方不得在抽样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私自与被抽样单位沟通;不得由被抽样单位提供样品;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场所和样品品种;不得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吃请;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伪造检验原始记录,瞒报、谎报、漏报和编报假检验数据;不得将同一批次样品、同一检验数据,重复用于多次或不同的抽检监测任务。16.9乙方应保证检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具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可(CMA),证书附录中所能承担的食品检验项目应涵盖所承担检验项目的90%及以上,并保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5日,提供新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有效证书(含附录)给甲方备案。16.10乙方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抽样样品进行保存,样品保存期限应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5号)第25条执行。乙方对所封存的产品应做好相关的封存保管措施及记录,确保所备份的抽样产品在需要时可供复检使用。对已达到保管期限备份样品应按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样品后期处置规定》执行,备份样品的无害化处置乙方应提交销毁报告及清单、过程照片、录像等影像资料作为佐证。16.11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求,提供以下无偿技术服务(包括应急、执法等专项抽检监测任务):①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中的咨询、检测、宣讲等服务;②新闻发布、舆情应对、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中的技术支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抽检任务,响应时间(到达事件发生地点)为1小时以内;③安排专家接受甲方的咨询、研讨,并提出建议等。为保障该项服务的有效运行,乙方应确保1-2名高级工程师接收日常的咨询工作并书面反馈意见,必要时应参与甲方组织的技术研讨会;④其他需要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16.1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关食品承检机构管理的要求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闽市监规〔2020〕4号)相关规定,并随时接受甲方对抽检工作流程和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对甲方组织的飞行检查应无条件配合,特殊情况无法配合检查应提供书面报告及证明材料。16.13乙方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抽样、运输、样品保存、检验、数据上报、甲方组织的飞行检查等,均将纳入全年工作质量考核中,质量考核结果也将作为出具评价的依据。十七、其他约定17.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7.4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副本壹份,备查17.5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甲方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本合同乙方账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17.6其他/十八、合同附件/-第7页-甲方(采购人):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乙方(中标或成交人):福州海关技术中心(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余铭,法定(授权)代表人:林淼纳税人识别号:11350104335768062H,纳税人识别号:73803215-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账号:/,账号:428678956959签订地点:福州市仓山区签订日期:2024年08月22日-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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