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瓦房店市永宁机械厂扩建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项目编号大环评准字[2025]070023号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5-05-21 10:05:0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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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5-2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瓦房店市永宁机械厂扩建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5月21日-5月2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11-62577523 传真:85610980 通讯地址:瓦房店市西长春路132号三楼105号(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邮编:116300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瓦房店市永宁机械厂扩建项目 大环评准字[2025]070023号 2025-05-21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瓦房店市永宁机械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准决定大环评准字[20251070023号瓦房店市永宁机械厂: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瓦房店市永宁机械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瓦房店市永宁机械厂,位于瓦房店市永宁镇平家村,目前主要从事锅炉炉排生产,年产炉排约2200台,约19250t/a。近几年企业受市场影响,炉排生产能力不饱和,为自身生产发展需要,企业拟投资200万元增加钢结构制造,设计年产钢结构2000吨,本次项目在现有厂房内增加设备,不新增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批准《瓦房店市永宁机械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提出如下要求:1、本项目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2、本《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3、你单位取得本批准文件后,应当在该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实第1页共2页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制发施本决定批准的《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履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义务。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5、你单位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6、你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7、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公章)2025年5月21日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5月21日印发第2页共2页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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