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网络线路租赁项目服务协议

项目编号HBT-16224159-242874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31 16:54:2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标金额2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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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HBT-16224159-242874 二、合同名称: 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网络线路租赁项目服务协议 三、项目编号: HBT-16224159-242874 四、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网络线路租赁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长港路6号 联系方式:02765772033 供应商(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武汉市常青路158号、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经济开发区环湖路1号 联系方式:15827009188、18907186202、1860721187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机关网络线路租赁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市内安全数字电路专线11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70000 合同金额: 37.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7-3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2-31 九、其他补充事宜:该项目分为三个包,分别为包1:公安网专线(主用)5条;包2:公安网专线(备用)5条;包3:互联网专线1条。 其中包1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以25.3万元成交;包2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8.4万元成交;包3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3.3万元成交。 附件: 20240929移动线路租赁合同.pdf 20240929移动线路租赁合同.pdf 20240929联通线路租赁合同.pdf 20240929联通线路租赁合同.pdf 20240929电信线路租赁合同.pdf 20240929电信线路租赁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网络线路租赁项目服务协议2024年7月项目名称: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关网络线路租赁项目签订合同地点:武汉甲方: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乙方以总金额25.3万元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圆)向甲方提供如下5项安全数字电路服务服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文执行: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民法典”,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2.甲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货款,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3乙方保证全部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和交货期向甲方提供合格的5项安全数字电路服务,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4.合同文件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4.1合同书;4.2合同条款;5.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6.服务及数量本合同所提供的5项安全数字电路服务详细情况如下:序号服务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价格1155M市内安全数字电路专线155M市内安全数字电路专线(主用)、含(专线卫士)项年139950元2100M市内安全数字电路专线100M市内安全数字电路专线(主用)项年226210元3100M跨区安全数字电路专线100M跨区安全数字电路专线(主用)项年2186840元7.合同金额人民币。合同总金额(含税)为25.3万元8.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本合同中5项安全数字电路服务的服务开通时间、交货地点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9.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根据本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招一管三,甲方对乙方在合同期内进行综合考核,依据甲方制定的考核标准经考核合格的,可与乙方再续签次年采购合同,最多可以续签二次。如采购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10.合同的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双方权利和义务11.1甲方权利和义务:11.1.1甲方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通信服务并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有权对乙方的通信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甲方作为乙方的大客户,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应的大客户服务;11.1.2甲方不得利用其所租用的电路和专线服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并且,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将其租用乙方的业务转租给第三方;11.1.3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使用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11.1.4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人网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接人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电源、照明)的准备;(2)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3)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4)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11.1.5在乙方人员对甲方租用的电路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11.1.6如乙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服务而需要将部分通信设备和相关设施设置在甲方营业场所和或甲方管理的物业范围内,则甲方有义务确保乙方设置的前述通信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受人为损害;11.1.7甲方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按时足额缴纳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11.1.8在接入和使用数字电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甲方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中告。11.2乙方权利和义务:11.2.1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业务资费标准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11.2.2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响应文件组建团队进行项目内容。11.2.3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应按服务承诺或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服务开通。但是,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开通延误,乙方可以免责,开通时间相应顺延;11.2.4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服务质量标准为甲方提供各类通信业务咨询、查询、组网建议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同时接受甲方的服务质量监督;11.2.5乙方视甲方为大客户,应按照乙方内部销售政策给予甲方相应优惠;11.2.6乙方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本协议项下服务涉及的乙方网元进行维护;11.2.7乙方为改善服务质量,对相关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割接等措施时,乙方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11.2.8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并对甲方的各类服务需求实行客户经理制。乙方客户经理应对甲方所有业务的新增、变更、撤销,以及费用结算、故障跟踪等需求,进行统一受理、统一协调。11.2.9乙方负责光缆、大型集成式光端机(大于2U)、G/V转换器的投资,双方投资以乙方G/V转换器用户侧出线端为界,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进行维护。11.2.10乙方提供的数字电路要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甲方的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和信息资源的安全。11.2.11乙方保证提供服务期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服务的同时应保证施工安全、用电安全,并确保符合有关用电规定,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出现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2.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12.1服务费用:253000元,该服务费为包干价,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人工、劳务、车辆、车辆通行费、管理、税费、利润、安全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12.2计费期间:本协议项下服务租费按周期年为一个计费周期,本次协议服务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并且:如服务开通之日所在的第一个账期不满一个完整计费周期的,当期租费应按实际使用日数计算;如服务结束之日所在最后一个账期不满一个完整计费周期的,当期租费应按实际使用日数计算。12.3结算方式12.3.1甲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和账单、发票之日起30日内,以转账方式,向乙方/乙方指定的收款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按照预付的方式按季度支付费用;12.3.2双方账户信息如下:付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账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开户银行:工行民航新村支行银行账号:3202006509999777778收款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账户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888801370000599412.4账单核对:12.4.1甲方如对当期账单统计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和账单之日起30日内(甲方采用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在收到银行对账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甲、乙双方应在10日内,完成对争议部分费用的核对;12.4.2经双方核对,确系乙方计费有误的,乙方应立刻更正当期账单,并重开付款通知和当期账单,甲方应在收到更正后的付款通知和账单之日起10日内,付清当期应缴费用;12.4.3如双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完成对争议部分费用的核对工作,甲方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10日内,先行缴纳无争议部分的费用。尚未缴纳的争议部分费用,待双方完成核对后,另行约定缴纳时间,或在下一账期中予以抵扣。13.验收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存档备查,验收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和响应文件的响应及承诺执行,验收不合格的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14.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14.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7X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14.2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10086-8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14.3因乙方进行定期设备维护、系统升级改造、必要的专线施工、割接等可能影响数字电路业务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说明必要情况,并尽可能减少对业务使用的影响。14.4双方对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指标另有具体约定的,应另行以本协议附件形式,予以详细列明。15.违约责任15.1违约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5.2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租用数字电路的安装、开通工作,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服务费用中直接扣除。如逾期三十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5.3数字电路出现故障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抵达现场维修、排除故障。否则,每逾期1小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如数字电路连续中断,每中断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15.4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单方面违约,未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并对督促情况置之不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15.5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0的违约金。甲方迟延付款达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甲方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向甲方追索欠费及违约金。15.6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提供服务,如未能达到《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标准及质量,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7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提供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否则,违反前述保密责任的一方,应依法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16.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的,双方得以免责。17.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附则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甲方乙方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思远联系人:联系人:杨平电话电话:15827009188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3000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帐号:帐号:8888013700005994税号:税号:914200007109374127合同签订地址:武汉-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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