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2525JH202501108:2024-2027学年石屏县学校校方综合保障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4532525HT202501108020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6 11:42:33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石屏县大桥中学预算金额30万元
中标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标金额1.25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校方综合保障责任保险食品卫生责任
联系方式
  • 宋建斌:0873-4857360
  • :0871-65537781

正文内容

合同编号: 4532525HT2025011080201 合同名称: 2024-2027学年石屏县学校校方综合保障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4532525JH202501108 项目名称: 石屏县大桥中学2024-2027学年石屏县学校校方综合保障责任保险采购项目(第二年) 采购人(甲方): 石屏县大桥中学 供应商(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所属地域: 红河州 所属行业: 普通初中教育 合同金额: 12510.00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5-10-16 合同公告日期: 2025-10-16 代理机构: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云南晨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4-2027学年石屏县学校校方综合保障责任保险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专家抽取记录: 中标、成交公告: 石屏县大桥中学2024-2027学年石屏县学校校方综合保障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合同附件: 2024-2027学年石屏县学校校方综合保障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合同.pdf 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合同书签订地点:石屏县教育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制-1-采购人主管部门(公章)名称:石屏县教育体育局地址: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83号邮编:662200负责人:罗映辉项目(技术)负责人:宋建斌电话:0873-4857360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甲方(采购学校)名称:石屏县大桁中学地址:石屏虫大桥利大桥村号邮编:662005负责人:汉动经办人:测佛电话:18987664468签订日期:2025年0016日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止区万达广场南塔写字楼19、21楼及2009-2012单元邮编:650000彭柜负责人:彭炬经办人:毛成碧电话:0871-65537781签订日期:2025年10月16日-2-合同书采购人主管部门(联合采购发起人):石屏县教育体育局采购人石屏县大榜中学(以下简称甲方)中标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X甲乙双方按照“项目编号:CS202410040908-1、CS202410040908-2”公t开招标的采购结果,经双方协定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内容:一、合同服务内容1.保险要求为更好的服务石屏县学校校方综合保障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乙方需完全响应以下保险保障方案:责任类别限额类别保障额度免赔额校方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120.00万元无免赔额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无限额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责任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责任限额110.00万元校方无过失责任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60.00万元无免赔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限额每校每年责任限额500.00万元-3-第三者人身伤亡及非本校学生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0.00万元每校每年责任限额500.00万元非校方、非疾病原因救助保每生每年限额5.00万元每校每年责任限额50.00万元校园食品卫生责任每生每年限额50.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限额50.00万元每校每年责任限额6000.00万元校方传染病责任每生每年限额60.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限额60.00万元每校每年责任限额3000.00万元每次事故传染病控制费用限额10.00万元教职工感染医疗费限额5.00万元1.1.1校方责任险基本概念: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构成要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校方责任保险中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而并非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都由学校承担责任。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参照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应由学校承担的事故责任类型,包括:(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实习除外),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主(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5-(12)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1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14)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16)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的;(17)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学校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赔偿。1.1.2三项附加险承保险种: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校园食品卫生责任保险、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保险保障内容:(1)因学校内食堂或小卖店(有相应资质),向学生提供的与其经营性质相符合的食品所导致的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被保险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注册学生因在校内感染特定传染病造成依法应由投保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保学校为控制该传染病所产生的防预费用以及教职工在处置该传染病时感染该传染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3)在校注册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投保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付。(4)投保学校注册学生在被保险学校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由于注册学生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5)在投保学校负责管理范围内,由于投保学校的疏忽或过失造成非本校的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6)非校内或校方组织活动中学生因非疾病原因死亡或残疾的,政府主管部门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死亡学生家庭经济上的支援,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内给予赔偿。-6-(7)在行政区域内注册学生因疾病死亡,如该生家庭困难,政府部门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亡学生家庭经济上的支援,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内给予赔付。1.2附加险优惠增值服务为服务好石屏县校方综合保障责任保险项目,乙方在招标文件保险要求基础上,额外扩展3项附加险优惠增值服务: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1扩展新增学生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的新增学生,自该生完成注册手续之日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若新增学生人数不超过保险单投保人数的5%,保险人免于收取增加保的保险费。2扩展交流生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到被保险人所在学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被保险人所在学校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3扩展自然灾害保险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发生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沙尘暴、泥石流、雹灾、雪灾,导致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2.理赔时效收到理赔所需相关资料,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案,在资料齐全且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乙方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义务,赔款支付时效不低于以下标准:序号赔款金额赔付时效1赔款金额≤RMB5000元3个工作日内支付2RMB5000元5个工作日内支付3RMB50000元7个工作日内支付-7-3.理赔服务3.1查勘理赔服务原则乙方在2024-2027学年石屏县学校校方综合保障责任保险采购项目的保险理赔服务中,为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石屏县教育体育局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机构责任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将依据以下八大基本原则,设计理赔服务方案:3.1.1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被保险人索赔的过程中,应以保险专家和顾问服务的角色,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为客户争取最有利赔付条件。乙方运用公司的专业水平、知识、经验和技能,全过程地跟踪赔案处理,令客户满意乙方提供的专业索赔服务。接到客户报案后,乙方应提醒协助客户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全程以保障石屏县教育体育局保险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乙方的理赔服务能力;3.1.2重约守信原则乙方将严格遵守投标文件承诺,依照保险合同、补充协议等约定内容严格履约;3.1.3精准时效原则由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学校对于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等管理职责,学生安全问题牵动着家庭、学校及社会各界的心弦。乙方本着第一时间解决学校案件处理的时效原则,对2024-2027学年石屏县学校校方综合保障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出险案件尽快、全面、高效赔付。3.1.4专业服务原则乙方在执业活动中遵循“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3.1.5全面评估原则乙方在深入了解和分析石屏县教育体育局在教育教学、课后实践、内外运营活动中所面临的所有风险后,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科学合理地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向客户提供专业的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客户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必要时,还可根据保险市场对-8-承保资料的要求,通过设计、递交保险问卷的形式,请客户详细回答问卷问题,查阅客户有关各种报表或过往与保险安排有关的合同资料,全面准确地评价客户的风险状况并进行赔案分析。3.1.6特事特办原则乙方在特殊案件处理过程中,依照特事特办原则,根据特殊案件分类处理流程,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并持续优化特案赔付服务。3.1.7从实公平原则保险理赔服务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判断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时要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尽最大限度和能力去还原事故的真实。并采取中性的立场,不偏L不倚,公允至诚,遵循法律的精神,尽善良管理人之职责。3.1.8廉洁回避原则平安产险云南分公司人员配置的岗位的设置与职责划分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回避的原则,保证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提高岗位设置的效率,廉洁自律。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3.2理赔流程3.2.1报案120发生意外事故后,学校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案时应详细说明事故经过、受伤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3.2.2调查乙方在收到报案后,会派出理赔专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损失情况等。大3.2.3理赔申请学校填写理赔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真实、完整,包括医疗发票、诊断证明、事故报告等。3.2.4审核与支付乙方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学校提供理赔报告。学校核对理赔金额无误后,保险公司将理赔款项支付给学校。学校应及时将理赔款项支付给受害人或其家属。-9-3.3理赔专岗人员配置乙方将2024-2027学年石屏县学校校方综合保障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列为最高级别的重要客户项目,特组建专项理赔服务团队。4.服务质量保证服务质量保证完整、针对性强、内容充实、全面可行、具体,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5.其他1.小额案件免单证赔付为最大程度地简化小额案件的理赔处理速度,提高工作效率,针对损失金额25000元(不含25000元)以下案件,免纸质单证,只需提供电子单证即可赔付。2.提供预付赔款(1)如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最终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供应商须提供不低于50%的预付赔款,以帮助困难学生得到及时救治。(2)如发生保险事故学生身亡,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最终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供应商须提供不低于50%的预付赔款,提前赔付学校,学校再赔付至学生家属。3.保险条款:供应商提供给采购方使用的保险条款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备。二、服务期限叁年(2024年09月01日00:00时起至2027年08月31日24:00时止),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限内的每一学年度,甲方对乙方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不通过的,采购人有权不续签下一学年度合同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特别约定:本项目保险从2024年9月1日00:00开始生效。三、合同总价及支付方式1.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万或作海概整¥62510(校方综合保障责任保险单价合计30.00元/人/年,小学、初中保费标准30.00元/人/年,幼儿园、高中保费标准30.00元/人/年)。-10-注: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全过程服务费用、人工费、利润、保险费用、税金、采购代理服务费及其他一切费用。此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市场价格等的变化而调整,除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出具保单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必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向保险公司支付第二年保费。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乙方有权暂停支付本承保项目出险案件对应的理赔款,乙方在甲方支付保险费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乙方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向甲方出具的前述发票应为正规税务发票。甲方主管部门名称:石屏县教育体育局甲方名称:石屏业大桥中学户名石屏县大桥中学开户银行:研农商行兑行营业郑账号:》700014575170012乙方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园北路支行行号:307731006769账号:1101450108700238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乙方服务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工作进展情况。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完成服务工作所需要的必要信息、资料和其他相关协助。5.有权监督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度、质量和服务成果进行确认;有权对乙方工作提出改进、调整等整改要求。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开展工作。-11-7.若乙方接到甲方对项目要求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相关调整,并报调整方案给甲方,经甲方认可后实施。8.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按乙方实际已开展的经甲方确认的工作量进行费用结算。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提交服务工作成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工作内容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履行。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配合甲方的检查与监督。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定、细化活动实施方案,每一项活动方案必须在甲方审核并获得通过后,方可实施活动。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的实施方案的内容提出改进、调整等要求。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提出的调整要求,并按甲方要求报调整方案给甲方,经甲方认可后实施。4.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就甲方需注意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提请甲方注意。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6.乙方及其人员应拥有相应的从事甲方本项目所必需的资质,并且确保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一直保有相应的资质。7.乙方应保证交付服务工作成果的质量,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参加本项目工作人员信息,包括工作人员简历、职位、资质水平等。8.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如果需要更换任何人员,应就被调换人员和接替人员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接替人员的职位、资质应当不低于被调换的人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新的清单。9.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①履约担保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②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金额的10%。六、保密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片、素材、视频、模型、数据、标准和其他专有信-12-息等,本合同的条款和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为非本合同目的而自行使用。如乙方泄露甲方机密,并对甲方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甲方有权提出起诉或赔偿。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永久持续有效。七、违约责任1.查勘人员未在承诺时间到达,而在赔案处理中对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认可,导致保险双方就索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扣除100%履约保证金。2.保险公司在确认接到索赔资料后,约定的时限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此后又要求补充材料的,扣除50%履约保证金。3.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限完成定损,扣除100%履约保证金。4.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保险公司未在保险服务协议定的时限内支付赔款,除按保险服务协议约定支付违约罚息外,扣除100%履约保证金。5.根据保险服务协议约定,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提出预付赔款书面申请后,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限及金额预付赔款,扣除100%履约保证金。6.引入保险公估人时,保险公司如违背保险服务协议关于引入保险公估人的相关约定,扣除100%履约保证金。7.未按协议约定按要求准时提供各类数据、报表信息的,扣除10%履约保证金。8.保险年度结束时,结案率未达85%的,扣除50%履约保证金。9.保险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结案率未达到95%的,扣除100%履约保证金。10.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11.承保人需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履约保证金进行补充,若承保人不进行补充视为承保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损-13-失由承保人自行承担。12.履约保证金在此保险责任期内各项遗留事宜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公司,不计利息。八、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或者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变化,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事件。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对方的损失,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协议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4.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不能履行时,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1.因本合同的解释、执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如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事项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页关于双方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均系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因一方变更前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而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无法发出通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变更方承担。2.乙方将自行承担本合同涉及的所有税款。十一、合同的生效及终止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终止。-14-十二、合同变更、解除1.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2.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延误工作筹办的时间,甲方给乙方相应的顺延。十三、转让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十四、适用法律本合同的签署、执行等有关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十五、合同的效力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六、反商业贿赂条款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4)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15-(2)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3.本公司(乙方)郑重声明: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甲方在业务合作中发现乙方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乙方。4.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反虚假宣传条款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十八、商业秘密保护条款1.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1)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2)本协议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本协议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数据、图纸、技术诀窍、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16-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述信息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息。2.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3.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4.在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前,本协议双方不得就与本协议有关的协商或谈判的内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通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5.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协议提前解除或本协议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仍须遵守。十九、其他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二十、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及解释顺序1.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及承诺书5.保险条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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