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维修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230001]jxgl[CS]20230002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2 14:51:2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伊春市瑞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59.32万元
代理单位黑龙江京迅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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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15546064151
  • 赵女士:15184629758

正文内容

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维修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30001]jxgl[CS]20230002 二、项目名称:业务用房维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业务用房维修):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伊春市瑞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伊春市 1,593,287.53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业务用房维修): 工程类(伊春市瑞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金额(元) 1-1 检察业务用房施工 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维修 业务用房维修 合同包1(业务用房维修): 合同签订后7个月内完工 刘敏 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1,593,287.53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娟(采购人代表)、郭晶、李艳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2002】1980号、【2015】299号)计取。 合同包号 合同包名称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收取对象 1 业务用房维修 1.4153 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包1(业务用房维修): 供应商 资格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 技术得分 商务得分 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 得分排名 推荐排名 备注 伊春市瑞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62.00 3.00 30.00 95.00 1 1 黑龙江省森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55.00 0.00 29.97 84.97 2 2 黑龙江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47.67 0.00 29.91 77.58 3 3 黑龙江龙基建设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48.33 0.00 26.91 75.24 4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伊春市大箐山县迎宾路174号 联系方式:155460641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黑龙江京迅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星海路20号 联系方式:151846297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女士 电话:15184629758 黑龙江京迅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相关附件: 开标记录表.zip 业务用房维修报价明细附件.pdf 合同包1: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伊春市瑞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pdf 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项目编号[230001]jxgl[CS]20230002项目名称业务用房维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开标时间2023年12月22日09时00分开标地点线上开启线上开启线上开启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元)1伊春市瑞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春市瑞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95,989.332黑龙江省森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森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96,826.223黑龙江龙基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基建设有限公司1,598,798.094黑龙江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97,849.05-第1页-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维修中标(成交)明细黑龙江京迅管理有限公司受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业务用房维修(项目编码:[230001]jxgl[CS]20230002)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一、合同包1(业务用房维修)1.1、中标(成交)供应商:伊春市瑞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总价:1,593,287.53元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工程类品目号品目名称工程名称工程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要求执业证书要求单价(元)数量单位总价(元)1-1检察业务用房施工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维修业务用房维修合同包1(业务用房维修):合同签订后7个月内完工刘敏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1,593,287.531.0000项1,593,287.53黑龙江京迅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2日-第1页-八、小微企业声明函注:响应供应商及响应产品是小微企业的提供,否则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伊春市瑞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伊春市瑞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参加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单位名称)的业务用房维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维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伊春市瑞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1人,营业收入为4120.36万元,资产总额为1199.9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伊春市瑞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3年12月22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我方企业在此声明:我方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十、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1)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致: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已收到的磋商文件要求,承诺:我单位无关联单位。特此承诺。投标人:伊春市瑞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日期: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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