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马力段工作船服务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4 10:26:4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中油海工船舶(天津)有限公司预算金额1300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大港油田招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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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敖天学:022-66312657
  • 朱工:18892225946

正文内容

内容: 5000马力段工作船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5000马力段工作船服务项目(项目名称)招标人为中油海工船舶(天津)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成本,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根据钻井分公司生产工作安排,钻井分公司正在推进实施总包项目,需要船舶公司提供船舶服务,船舶公司目前运营的大马力拖轮工作量比较饱满,无法完全满足项目船舶服务需求,需要从外部市场寻求更多的船舶资源,签订《5000马力段工作船服务合同》,项目预计金额2600万元(含6%增值税)。 2.2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2个标段。投标人满足招标要求,允许投标人同时参加标段一和标段二的投标,但是投标人提供的同一艘船舶不可同时投两个标段,否则,两个标段其投标均被否决。 2.3招标范围: 标段1:全国范围内4500HP-5500HP三用工作船1艘,估算金额1300万元(含6%增值税)。 标段2:全国范围内4500HP-5500HP三用工作船1艘,估算金额1300万元(含6%增值税)。 2.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2.5实施地点:甲方指定海域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本次招标接受 分支机构投标,分支机构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允许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参与投标,但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投标时执行分支机构的资质、业绩、财务文件。 3.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3.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投标人应经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和母公司合法授权书。 (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事业单位可不提供),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3)投标船舶必须为投标人自有(未处于被光租状态)船舶或光租船舶(投标人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入船舶),投标人自有船舶需提供与该自有船舶名称一致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全部页面),当船舶所有权证书为公司共有性质,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船舶共有情况”所列内容为准,如船舶存在共有情况,投标人所享有的船舶所有权份额应大于50%,光租船舶需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全部页面),以证明投标船舶为投标人自有或其有效光租期内船舶。 投标船舶要求:标段一和标段二的船舶应满足以下要求: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船舶甲板面积 ≥200平方米(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船体说明书) 2 船舶主机功率 需满足主机功率4500-5500马力 (提供船舶证书或船体说明书) 3 对外供货系统 淡水舱容和压载水舱及饮用水舱总和≥500立方米(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舱容表) 柴油舱容≥250立方米(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舱容表) 4 视频监控系统 投标人具备(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相关证明)或承诺中标后作业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且作业影像资料保存能力不少于 2个月。如提供承诺函,需加盖投标人公司公章。 5 业绩要求 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具有至少1项为海上设施服务业绩。投标人须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服务合同或结算发票)。 6 符合性勘验要求 投标人承诺船舶在使用前应通过招标人勘验检查,投标人需对不符合项按时完成整改。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发布后有权对投标船舶进行现场符合性验证,以验证投标人提供投标材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投标人需给予配合。如投标人拒绝配合对于投标船舶进行现场符合性验证或在招标人提出现场符合性验证要求的10 天内无法提供投标船舶进行现场符合性验证,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本次投标资格。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司公章。 7 危险品适装证书 提供投标船舶有效的危险品适装证书 8 散料舱 标段1无要求; 标段2需满足≥80立方米(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船体说明书) 9 甲板强度 ≥5 吨/平方米(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船体说明书) 10 推进系统 双机双桨或同等操纵能力(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产品证书) 11 侧推 具备侧推能力(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产品证书) 12 船员配置要求 所有船员具有本项目类似的相关工作经验(提供清晰可见版的含首页的服务薄复印件) 13 其它船舶有效证书 船舶有效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旗国政府法定检验机构或其授权的船级社颁发的船检证书等在有效期范围内 3.3.2业绩要求:2021年至今具有与本项目类似的船舶服务业绩,提供服务合同或发票。 3.3.3信誉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未被列入中国石油集团级、企业级三商黑名单; (4)未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暂停投标资格: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半年;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一年;失信分达到10分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两年。暂停期满后恢复投标资格,有效期内的失信分继续加价或扣分。 取消投标人资格:失信分10.5分及以上,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投标资格三年。期满重新获得投标人资格的,失信分不清零,有效期顺延三年。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5 年12月24日至2025 年12月30日23 时59分59秒前(北京时间),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购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①登录“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进入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报名,如未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注册过的潜在投标人需要先注册,并在工作时间电话联系:4008800114通过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登录平台在“可报名项目”中可找到本项目,并完成在线报名和交费。 ②此次招标采购项目为全流程网上操作,投标人需要使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U-key才能完成投标工作,因此要求所有参与本次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必须办理U-key(具体操作请参考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首页----操作指南---《关于招标平台U-KEY办理和信息注册维护通知》)。其他具体操作请参考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操作指南中“投标人用户手册”的相关章节,有关注册、报名等交易平台的操作问题也可在工作时间咨询技术支持团队相关人员,咨询电话:4008800114。 4.2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为200 元人民币,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购买招标文件凡支付成功的,即视为招标文件已经售出,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如不满足开标条件需第二次报名时,请投标人务必自行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重新报名并交费,否则视为放弃投标,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①购买招标文件采用平台支付,只支持个人网银支付,支付成功后,潜在投标人自行从平台下载招标文件(不再提供任何纸质招标文件)。 ②购买招标文件的发票将以普通增值税发票电子发票形式开具,开票信息默认为“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初始录入基本信息(投标人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开票信息等),若以上信息有误,请于开标前确保在平台中修改为正确信息,招标机构将于项目开标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票开具。 ③发票获取形式:电子发票默认发送至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预留手机号及邮箱。 报名成功后请投标人将公告附件《收款、开票信息承诺书》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邮箱,以开具发票。 招标过程中因联络方式有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次招标采取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方式。 投标人应在5.2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为避免受网速及网站技术支持工作时间的影响,建议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完成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系统成功传送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视为主动撤回投标文件。 5.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网上开标):2026年01月06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 5.3开标地点(网上开标):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投标人可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在线参加开标仪式)。 5.4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标段一向我公司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提交1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标段二向我公司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提交1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为通过企业网银向昆仑银行指定“保证金账户”支付,投标人须进入项目主控台——投标人电子钱包——分配至本项目(标段),确定投标保证金递交成功。 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昆仑银行电子招投标保证金 开户行名称: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行号:313265010019 银行账号:26902100171850000010 昆仑银行客服电话:4006696569 注意:如您是第一次向昆仑银行递交投标保证金,请您至少提前5天打款,打款之后务必核实是否打款成功,同时与项目负责人确认是否成功递交保证金,避免出现因信息不同步等原因导致保证金无法递交的情况,如出现以上问题,请及时致电4008800114(接通后,请根据语音提示选择“电子招标平台”) 进行解决。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www.cnpcbidding.com)上发布。本公告如有修改和补充也在以上网站同时公布。 7.投标费用 中标人须交纳招标代理费,费率参考发改价格[2014]1573号文件下调,详见招标文件。 8.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大港油田招标中心 地 址: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油田创业三路 邮编: 300280 联系人: 朱工、施工 邮箱: 851238881@qq.com 电 话: 022-25913128 手机: 18892225946 意见与建议: 022-25977051 2025年12月24日 二次公告.docx 附件1:合同文本-5000马力段工作船服务.docx 附件2:船舶公司外雇船舶管理办法.doc 合同编号:5000马力段工作船服务合同甲方:中油海工船舶(天津)有限公司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签订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签订时间:年月日5000马力段工作船服务甲方:中油海工船舶(天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5R16R0J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柱乙方:XXXXXXXXXXXX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促进合作、实现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服务合同。1.定义1.1“海上工程”—甲方承揽的钻井平台作业工程。乙方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提供三用工作船为海上作业钻井平台执行货物(包括但不限于燃油、淡水、散料、甲板货等)、人员运输及守护等相关服务,船舶保障基地甲方指定的码头。1.2“交船日期”—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确认船舶的设备及其他各方面状况已经达到本合同的要求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调船,乙方向甲方交出船舶的日期及时间。1.3“还船日期”—指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甲方将船舶交还给乙方的日期和时间。1.4“海上装置”—指甲方所拥有的或使用的移动或固定的用于海上石油作业有关的设施、船舶或装置。1.5“紧急情况”—指可能或正在发生的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1.6“危险货物”—限制在作业需要范围内的,甲方要求装载的易爆、易燃以及其他类属的危险物品。1.7“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或无法控制的事件。1.8“月”—指一个日历月,“日”或“天”—指24小时。2.船舶名称:XXXXXXX3.作业海区作业海域:甲方指定的作业海域。航行海域:甲方指定的码头至作业海区。4.服务期限乙方船舶按甲方要求到达指定码头或海域之日起至甲方完成阶段工程或全部工程通知乙方还船之日止。在此期间乙方应保证甲方用船需要。5.服务船舶的限制条件及双方职责5.1根据本合同,船舶进行作业时,其能力的发挥应控制在船舶技术规范范围内,勿违章作业,否则,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5.2乙方在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下列职责5.2.1乙方负责办理关于船舶及船员的证书,保证船长及船员具有有效的适任资格,在甲方作业的海区航行时常备所有的有效证件,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其出示所有证书;5.2.2乙方在交船前,应当对船舶的机械设备及船体进行精心的检查和维修,使船舶能有效地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并保证船上配有足够的备品、备件;5.2.3乙方除给船长、船员及所需的日常用品、食物等留有必要的空间及其他本船所需备品留有必要的存放空间外,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余全部舱室和甲板;5.2.4乙方在船舶性能允许的范围内,提供船舶保持对海上装置的服务,按照甲方的要求操纵船舶靠/离海上装置;5.2.5在服务期间,船舶应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5.2.6船舶人员、设备按照全天24小时作业配备,停泊时,应做好准备,随时根据甲方的作业需要出航;5.2.7由于恶劣气候、不良海况等原因,船舶不能继续停留在海上装置周围待命而必须撤离时,应当征得甲方同意;5.2.8船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由于例行检修、进坞等原因,经合理期间后仍不能继续执行本合同,乙方应提供一条船舶性能满足甲方作业要求且经甲方认可不低于合同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的替换船。如乙方不能提供替换船,甲方自行取得替换船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包括服务费差额在内的额外费用。5.2.9在服务期间,乙方船舶应尽可能的避免渔业纠纷的情况发生,如因乙方船舶操作原因导致发生渔业纠纷,应由乙方负责处理。5.2.10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船舶服务,应严格遵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内部船舶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执行。5.2.11乙方应安装视频监控,监控录像储存时间不少于2个月,监控摄像头数量不少于3个,监控范围至少包括驾驶台及后甲板。5.3甲方在服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5.3.1甲方应当保证在船舶开始作业时取得必要的备案或许可。如果船舶需要取得有关当局要求的在上述海上作业的备案或许可,由甲方负责办理,同时乙方应提供协助;5.3.2船舶在作业海区内(除非船舶无法到达或政府机构禁止进入),甲方应使船舶和船员在有安全保障的码头或其它地方,包括锚泊地、海上装置、驳船或其他船舶以及设施进行装卸或其他服务;5.3.3甲方及其雇员搭乘本船的人数应以主管机关要求的搭乘数为限。6.乙方负责的项目6.1乙方应自费提供并支付所有船用物料、润滑油、船员工资及其他必要的为保证船舶提供相应服务的各项费用,包括加班费、奖金及污油水(船舶自身正常作业产生)、垃圾回收处理费,提供并支付第20条中规定的船舶和船员的全部保险费,支付熏舱费、灭鼠豁免证费。6.2因乙方提供或支付费用的所有物资、供应品及其他项目而引起的有关责任应由乙方承担。7.甲方负责的项目7.1用船前原则上甲方应提前24小时向乙方提交用船通知。7.2服务期间船舶的燃油和淡水消耗由甲方承担。7.3在紧急情况下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协助时,甲方应提供协助。为乙方利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为甲方利益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7.4甲方负责码头协调。8.船长及船员的职责8.1船长的职责8.1.1船长、船员应当根据甲方的指令,按要求的时间及计划迅速地履行其职责。船长和轮机长应保存完整、正确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记录船舶的航行路线、航行距离、燃油的消耗情况等,以供甲方或其代理人查阅;8.1.2船长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对船员的安全、船舶及作业的安全负责。尽管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有规定,但在危及船员人身安全及船舶安全时,船长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下达的指令,事后船长应当向甲方详细说明解释拒绝执行其指令的理由,并提供船长签字确认的书面解释文件;8.1.3船长应保证监督货物的装载、摆放和整理。8.2船员的职责8.2.1当船舶停靠到海上设施时,船员应当负责配合做好在船舶一方的连接和解脱;8.2.2操纵船上的机械设备以确保海上施工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8.2.3按照规定的频率保持与甲方代表每天24小时的无线电联系。9.船员行为的后果9.1乙方之船员未经甲方或其代理人的书面同意,或未得到甲方的书面指令,而与岸上疫区发生接触,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9.2由于船员参与走私活动或从事违反当地法规的行为,而使船舶被海关或其他当局扣留,使船舶不能正常工作,乙方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9.3在服务期间,甲方认为船长和船员不能胜任时,应当向乙方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或要求替换。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给出明确书面答复或立即更换。10.船舶的交接10.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交船日期,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船舶在合同约定的港口交给甲方。交船时,甲方应当按合同的要求进行验船。10.2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船日期不能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船舶,乙方应提供性能相近,且甲方满意的替换船。11.结构改装(本条款不适用)。12.费用与支出12.1价格(含6%增值税)服务价格(XXXX船日费)万元/天备注XXXXX费用按日计算(不足一日,按小时计,每日24小时),此价格不含油水,含6%增值税、安全管理费、协调海事、渔业纠纷等方面关系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提供相应船舶服务的各项费用。12.2付款方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作为甲方合同履行签字代表签署确认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甲乙双方完成工作量确认后,乙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60个日历日内甲方以网银转账向乙方进行付款。如付款到期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付款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增值税税率随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12.3若乙方银行信息发生变更,变更资料应连同发票一起提交给甲方。因乙方提供的上述银行帐号信息不符致使甲方付款延迟或付款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提供真实合法的发票,并承担因开具伪造、虚假发票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12.4交还船:起、解租时间及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此合同工作量不定,甲方在无工作量发生期间不支付给乙方任何费用。12.5动员和复员:乙方自行负责动员和复员船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12.6甲方人员及其雇员搭乘本船期间的食宿费。(在床位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本作业合同的规定,在船舶的任何航次中安排随船乘客,并按下述费率规定向乙方支付食宿费用。乘客应接受乙方的安排和管理)。早餐:人民币15元/人次;午餐:人民币30元/人次;晚餐:人民币30元/人次;住宿费:人民币30元/床/天。12.7结算信息收款人: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乙方应对上述账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3.船舶停用13.1在服务期间由于下列原因船舶中断服务或不能使用,且不能提供替代船舶时,该中断服务或船舶不能使用的时间,按停用处理,停用期间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13.1.1船舶发生撞船、触礁及其它影响有效作业的事故或损伤(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除外);13.1.2船舶征得甲方同意进坞修理或需维护本船性能时(主管机关强制要求无需征得甲方同意));13.1.3船舶不满足甲方的安全检查要求或缺陷整改未达到甲方要求。13.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船舶不能正常运行,甲方应当照付船舶服务费。13.2.1船舶因运载甲方危险货物时,可能或正在发生危险(危害),对危险货物进行处理;13.2.2甲方过失造成的船舶不能正常运行,甲方应当照付船舶服务费。13.2甲方有权根据作业需要暂停服务,但甲方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14.维修保养14.1在服务期内,如果船舶需要进行年检或进坞修理,甲方应在双方商定的地方将船舶交还乙方。14.2在整个服务期内,乙方享有定期维修的权利,即每月24小时的船舶在用维修时间。如果船舶每月的维修时间超过规定的在用维修时间,甲方将对超出的部分停付船舶服务费。如果由于甲方有要求,乙方可将当月在用维修时间延用于下个月。但维修船舶只能在不影响甲方生产的条件下进行,否则视为停用。15.救助在服务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情况时,乙方负有救助甲方的作业人员及海上装置的义务。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船舶可进行其他海上救助工作。乙方因紧急情况为实施救助行为而绕航,不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但是,乙方应及时将紧急情况告知甲方。船舶为此绕航期间仍应视为在用期间。16.危险货物16.1双方不得在本船装载违禁品或其他可能使船舶被扣留的危险货物和物品。甲方要求装载的危险货物,必须设有相关安全可靠的防爆、消防、消毒、防辐射的设施装置,并按有关安全规定派专人看管、押运。同时,由甲方承担费用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法令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手续。本船在甲板上装载各类货物,均应听从本船理货人员的指挥。16.2甲方应事先把即将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及有关预防性安全措施书面通知乙方。危险货物在对船舶、船员或其他重大财产构成危害(危险)时,船长有权将危险货物卸载、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事先应尽快向甲方报告处理的详细情况。17.紧急情况17.1作业海区气象部门预报有大风警报时,甲方应根据船长的要求,提前安排船舶避风。17.2发生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船舶从海上设施撤离全部人员,甲方将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及风险。18.责任与豁免18.1乙方如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其职责,除扣除日船舶服务费外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如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其职责,除应照付日船舶服务费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8.2非乙方的原因,乙方对甲方所装载的货物损坏或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尽管有上述规定,乙方及其船员应有责任妥善保管好甲方的货物,当发生或发现货物(包括油料)被盗或被哄抢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处理。18.3在服务期间,甲方享有指挥调派船舶的权力,由于甲方指挥失误或其所属人员的故意行为而发生的损失和损坏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乙方的船员、雇员及乙方负责的其他人员的伤亡等一切损失)。18.4乙方应严格执行作业区安全管理规定,否则,对于甲方使用的海上设施的损坏或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18.5由于船舶的船舱油料溢漏而造成的污染,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保护甲方不受到任何牵连和损害。18.6船舶因乙方原因发生搁浅而中断服务,扣除当日船舶服务费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船舶损坏,因甲方指挥失误或作业海区清障不及时而造成的船舶搁浅中断服务,船舶服务费照付,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船舶损失。18.7双方必须执行国家海上航行、海上作业的法律法规,若因一方自身原因违反本款规定而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由该方承担责任。18.8乙方进行船舶坞修时,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提供甲方满意的替换船。19.税务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税务均由各自承担。20.保险20.1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并维持有效的保险及乙方应为船舶购买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其它保险。乙方应购买并保持有效的保险,投保的范围应不少于下列各项:20.1.1国家法律规定的船员保险;20.1.2船舶一切险。保险价值即为船舶实际价值。20.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副本,或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证明文件。21.污染乙方保证不从船上向海水中排放油类混合物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水污染的物质。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将船上的废弃物倾入海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甲方责任造成的污染由甲方承担。22.查阅记录22.1甲方的授权代表有权随时查阅乙方的所有作业记录,以判定船舶的作业是否安全和正常,上述作业记录包括轮机日志、航海日志、值班记录、维修保养和其它类似的作业记录。22.2为审核和确认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审查乙方及其分包商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帐簿、记录、程序、信函、收据、凭证和文件等。23.保密23.1双方同意,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其他商业、技术、管理及财务信息(合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1)在从对方获得前,已经掌握且对方不反对使用或披露的信息;(2)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该等信息为公众所知是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外;(3)一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4)依一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23.2本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24.诚信合规24.1双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经营活动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诚信、合规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合同文件。24.2乙方(包括其关联方、代理商、供应商、服务商等,下同)声明,已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的直接母公司和/或最终母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cnpc.com.cn/cnpc/index.shtml)上阅知《中国石油诚信合规手册》内容,并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遵守该手册阐明的诚信合规原则。24.3一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或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不得为下述目的向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款项和报酬:(1)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作出的行为或决定;(2)诱使国家工作人员对政府机构开展的工作施加其影响;(3)诱使或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不当行为或发挥不当作用。24.4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应确保其行为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商业惯例、行业准则的规定,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事,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给予另一方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回扣;资助出国、房屋装修;免费提供通讯和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报销或承担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费用;给予就业机会等非财产性利益;(2)擅自与另一方工作人员就运输费用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3)一方以任何形式向一方索要赞助、回扣,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收受交通和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4)接受另一方提供的房屋装修或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另一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5)一方参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婚丧嫁娶等活动;(6)在另一方报销任何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24.5因履行本合同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其部分工作分包的,乙方应确保第三方与其承担同等合规义务。如第三方未履行该等义务,就其违约行为,乙方承担连带责任。24.6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前述合规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流程,开展合规教育培训,落实违规责任追究;(2)确保在记录中准确地记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资料,以便真实反映所涉及的业务活动。24.7如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规方整改,违规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整改。因违规方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违规方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费用、罚金和罚款等,并保证另一方免责;同时,另一方有权视违规方违规程度同时或单独采取不同救济措施,包括要求违规方停止违规行为、要求违规方支付含税本合同费用10%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等;违规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25.不可抗力25.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人为)、雷击、雪灾、海啸、风暴潮、台风、泥石流、滑坡、瘟疫、流行性疾病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暴动、恐怖袭击、罢工、内乱等社会事件及政府征用、征收、禁令等行为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25.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2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5.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25.4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决定暂停或终止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补偿乙方在此之前发生的合同费用和动复员费用。26.通知26.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26.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通知均可通过传真、邮递、快递、电子邮件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1)中油海工船舶(天津)有限公司联系人:敖天学联系电话:022-66312657,13370371917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1019号石油科技大厦9楼电子邮件:aotx.cpoe@cnpc.com.cn(2)XXXXXXXXXXXXXXXXX(乙方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26.3双方的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仲裁庭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27.违约责任27.1乙方因其原因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为免疑义,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毁损、灭失除外)的,应按照货物价值赔偿,并承担含税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27.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运输服务的,承担含税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如前述款项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解除转包或分包合同或停止挂靠并停工整改。乙方未执行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28.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2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进行解释。28.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开始后20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天津海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9.合同变更与解除29.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29.2本合同终止或停用或提前解除时,甲方应当在还船前将甲方在船上的货物卸载,将船舶交还给乙方,否则,视为在租。29.3乙方未经甲方事先同意,将运输服务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9.4船舶发生全损,船舶将从全损发生的当日正午起停用。29.5船舶失踪,船舶将从最后获悉存在的当天正午起停用。29.6在“29.4、29.5”情况下本合同将终止执行。29.7本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等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及结算方式、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30.合同生效及其他30.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有限期一年。30.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为有效。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0.3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行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甲方:中油海工船舶(天津)有限公司(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XXXXXXXXXXXXXX(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5000马力段工作船服务HSE合同甲方:中油海工船舶(天津)有限公司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就船舶服务期间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甲方和乙方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1、定义解释1.定义解释1.1违约、违规、违章:指安全合同当事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违反安全规定、标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1.2事故:指在安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1.3不可抗拒力:指安全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够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灾害事件以及战争、当事人之外的破坏行为等社会事件。1.4健康安全环境例卷:指乙方对重要的、高度危险的设备或活动,描述其现存的健康安全环境危险和危害,及将该危险危害控制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接受的水平所采取措施的文本。1.5安全要求:指为了保障生产工作安全运行,针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的具体预防性措施。1.6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指直接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2、工程项目概况2.1工程名称:甲方承揽的钻井平台作业工程。2.2工程内容:乙方提供三用工作船为海上作业钻井平台执行货物(包括但不限于燃油、淡水、散料、甲板货等)、人员运输及守护等相关服务,船舶保障基地甲方指定的码头。2.3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2.3.1甲方郑重告知乙方:在海上施工作业期间,可能存在以下危险危害,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消除这些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并进行安全隐患全面识别和制定HSE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防止发生任何安全事故;2.3.2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台风、风暴潮、海啸等)、火灾、爆炸、拖航遇险、撞损及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遗散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2.2.3施工过程中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噪声、施工现场的流动污染源(固体废弃物、生活污水、生产污水)等造成的人员伤亡环境污染;2.2.4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设备、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损害,以此引发的危险危害;2.2.5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及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病传染、急性中毒等危害危险。2.3工程中执行的安全标准2.3.1《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消防规范》;2.3.2《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求》;2.3.3《浅(滩)海石油设施检验规程》;2.3.4《浅(滩)海石油设施逃生和救生设备安全管理规定》。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的权利3.1.1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3.1.2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3.1.3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器材;3.1.4有权对拖航使用的乙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3.1.5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3.1.6有权对乙方做出的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承诺予以监督、检查;3.1.7有权对乙方安全管理过程中任何偏差,实施整改的跟踪验证;3.1.8有权要求乙方保护施工区域海洋环境。在施工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待防治措施到位后方可继续开工;在乙方施工结束后,在验收单上签署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现场环境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3.1.9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到地**府办理海上施工作业的相关手续,并进行监督检查;3.1.10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证书;3.1.11有权向乙方递交安全告知书,并要求乙方严格遵守告知书的内容。3.2甲方的义务3.2.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生产规章制度;3.2.2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业绩、资质审查,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健康安全环境例卷进行审查并备案;3.2.3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作业时间要求,可能存在危险危害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工程合同规定的安全条件支持;3.2.4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3.2.5甲方应建立与乙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危险气象预警和安全管理的信息向乙方予以传递;3.2.6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各种有关体系管理的受控文件予以维护和保密,不得出现遗失、外借等情况。3.3乙方的权利3.3.1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3.3.2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3.3.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3.3.4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并立即报告甲方及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3.3.5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3.3.6施工作业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指派的现场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3.4乙方的义务3.4.1项目实施期间,乙方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现场在岗时间不低于项目施工总工期70%(船舶服务项目船长为现场第一负责人);3.4.2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3.4.3提供的船舶必须符合主管机关对船舶的各项安全标准要求,并按要求配齐合格的船舶工作人员和各种证书;由于乙方船舶不适航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3.4.4负责船舶的维护保养、安全操作和航行,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按时完成甲方的各项任务;3.4.5负责对船舶人员及乘船人员的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海上安全管理规定及海上航行有关法律法规;3.4.6船舶在生产期间,由甲方统一指挥调度;3.4.7拖航船舶的任何损失包括全损、本船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除因甲方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外,均由乙方负责;3.4.8乙方在作业期间,应对自身的安全和环保负责不得向海洋等自然水体排放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及含油的工业垃圾;3.4.9船舶必须保证全天侯通讯畅通;3.4.10乙方施工的问题,在证明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纠正和改进;3.4.11乙方有义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施工进度和安全生产情况;3.4.12在工程建设完成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出工程验收要求;3.4.13乙方应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HSE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甲方等HSE规章制度;3.4.14乙方有义务在安全告知书上签收,并有义务严格遵守告知书的内容。4.安全投入及施工条件4.1乙方必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符合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相关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开展健康监护工作,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维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证提供身心健康的作业人员从事承包服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集团统一的适用的HSE工作标准及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4.2乙方应维护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制定安全生产设施及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4.3乙方不断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4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到地**府办理海上施工作业的相关手续,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5.培训和教育5.1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HSE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HSE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以及现场职业病危害接触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2乙方当保存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5.3项目实施前,甲方应对乙方关键性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技术任务交底及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清楚作业任务,熟知作业安全风险,掌握防范和应急措施。5.4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在作业开始前,应当组织区域内的承包商互相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检查。6.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6.1乙方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生作业过程中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乙方在项目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6.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订制安全防范措施并进行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由此引发的事故、纠纷由乙方负责。6.3对于甲方检查出的隐患缺陷,乙方未按甲方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按期整改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乙方被处罚后仍未整改的,甲方可责令乙方停工整改,停工期间停止运费结算。7.应急救援7.1乙方应当编制与项目相适应的应急预案,编制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乙方应根据项目配置一定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7.2乙方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救援人员,或者与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并在实施作业前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7.3发生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措施、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要求报告甲方及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7.4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甲方有关规定进行报告。7.5建立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事故统计报有关部门。8.事故调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调查应按照中石油有关规定执行。9.违约责任9.1乙方发生下列任一违约行为时,视情节严重情况,向甲方支付合同结算价格1-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1.1.(1)乙方提供的服务等不符合本合同要求;1.1.(2)拒绝对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服务进行修复、更换或调整;1.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进行分包;1.1.(4)不遵守甲方关于健康、安全和环保的规定;1.1.(5)乙方或其雇员对甲方实施欺诈行为;1.1.(6)乙方或其雇员的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利益或声誉。9.2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应与主合同约定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停工整改、赔偿损失等)9.3发生的事故,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9.4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9.5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上报。9.6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及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由于乙方工程质量导致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9.7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9.8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资格,并解除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9.9乙方未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照进行处罚,同时按照中石油安全记分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9.10乙方未按本合同向甲方报告船舶动态、安全生产情况的,每次扣除服务费1000元。9.1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款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9.12乙方及乙方所雇用服务公司的人员若发生受伤或死亡情况时,除这种情况是由于甲方人员违章造成外,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9.13如果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组织生产,每次扣除服务费20000元。如因此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9.1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对由此产生的对另一方的损失和损害予以赔偿,其他违约违规行为,视违规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处罚合同金额1%-10%。9.15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9.16乙方需严格执行《中油海工船(天津)有限公司承包商管理实施细则》,如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据进行处罚。10.其他约定10.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主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依据主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10.2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敏感时期乙方从事特殊作业、非常规作业及高风险作业,必须向甲方报告,按照甲方相关规定进行升级管理。11.合同的履行和期限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与主合同保持一致。如果主合同因事故需要变更期限,本合同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12.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随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变更、解除或终止。13.保险乙方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其自行承担。14.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5.附则15.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5.2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1份,乙方1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行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甲方:中油海工船舶(天津)有限公司(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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