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采购项目分包一

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2023-293号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8 20:36:0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青海省财政厅预算金额45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相关产品债券信用评级机构
联系方式
  • 韩老师:0971-3660177
  • 周女士:0971-613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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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采购项目分包一 青海省财政厅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nbsp青海省财政厅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获取投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29日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2023-293号 项目名称:青海省财政厅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50000.00(元) 最高限价:450000.00(元)  &nbsp标项名称:青海省财政厅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采购项目分包一;  &nbsp数量:1  &nbsp预算金额:450000.00(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0日历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其他资格要求: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三、获取(招标\采购文件): 时间:2023-12-19 至 2023-12-25 上午09:00-11:30和 下午13:30-17:30 地点: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 方式: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自行下载文件(下载的“文件”以澄清确定后的版本为准)。 售价: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价、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青海省财政厅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青海省财政厅 地    址: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海湖新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人:周女士 电    话:0971-3660177 电    话:0971-6136730 电子信箱:qhzfcg@126.com 电子邮件:qhzfcg@126.com 附件: 青海省财政厅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采购项目磋商文件.doc 投标链接: 特别提示:1.该项目报名及网上投标需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操作,具体相关操作事宜请务必提前与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技术支持部门联系。2.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审核电话:0971-5115646)3.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办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投标的相关手续,且具备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投标的能力。(技术咨询:王女士,联系电话:0971-8224398)4.为了给投标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已办理注册、获取“安全证书”、电子标书制作等业务的供应商,可加入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官方网站(http://118.213.59.178:8088/login?cloudid=104)QQ群(156765251、235610913、295834281、437762380、809415646)进行技术支持及业务咨询。5.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应尽早上传投标文件及数据文件。如果电子平台操作遇到困难,或因网上不能如期上传投标文件的,请提前在上班时间及时与技术支持部门联系。(技术支持部门联系人及电话:邹先生0971-6105230)(本提示不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2023-293号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财政厅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编制2023年12月目录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6一、说明61.适用范围6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63.磋商费用6二、磋商文件说明64.磋商文件的构成65.磋商文件的质疑7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7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7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78.磋商报价及币种89.磋商有效期810.磋商响应文件构成81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9四、网上投标912.网上投标913.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9五、开标1014.开标10六、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1015.资格审查程序1016.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10七、磋商程序及方法1017.磋商小组1118.磋商工作程序1119.答疑的方式和情形1220.评审办法13八、成交办法142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1522.成交通知15九、授予合同1523.签订合同15十、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624.串通投标的情形16十一、磋商活动终止1625.终止情形16十二、处罚1726.处罚情形17十三、其他17第三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服务类)18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18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33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33附件1:磋商函35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6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7附件4:供应商承诺函38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39附件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40附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41附件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42附件9: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44附件10:分项报价表45附件11:其他资格证明材料46附件12:技术服务方案及质量保障47附件13: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48附件14:中小企业声明函49附件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0附件16:服务相关内容51附件17: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54第五部分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55一、磋商要求551.磋商说明552.报价说明553.重要指标55二、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56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财政厅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2023-293号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45万元(人民币) 项目分包个数1个包采购要求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6.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网上报名、获取磋商文件时间、方式2023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自行下载磋商文件(下载的“磋商文件”以澄清确定后的版本为准)。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及投标方式本项目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提交电子磋商响应文件,逾期未完成提交的,将视为放弃此次投标活动。不需提供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9日上午9:00(北京时间)磋商时间2023年12月29日上午9:00(北京时间)磋商地点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海湖新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1.磋商响应文件编制格式为word系统签章保存后转换为pdf格式上传,格式须按磋商响应文件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且目录索引定位到内容。2.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扫描或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且要求正向放置。3.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4.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超过100M。5.供应商应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因目录格式不准确、不能索引定位到内容、文件过大、未提交全部文件内容或文件内容错误、上传效果差等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有可能判定为无效投标。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10.1项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磋商响应文件按以下要求分两部分编制。分别为:资格审查部分,包括10.1.1(1)至(8)的内容;符合性审查部分,包括10.1.2(9)至(17)的内容;以上两部分磋商响应文件建立在一个文件中,文件名设定为“***投标单位***项目磋商响应文件”,与数据文件一并上传至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答疑方式磋商小组根据投标情况确定答疑时间,答疑或澄清采用电话或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进行,供应商可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的“我的澄清”界面了解答疑时间等信息。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项目评审时须在线了解开标信息,掌握答疑时间,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磋商小组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无法进行电话或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答疑者,视同放弃答疑。采购单位及联系人采购单位:青海省财政厅联系人:韩老师联系电话:0971-3660177集中采购机构及联系人集中采购机构: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周女士联系电话:0971-6136730网址:www.ccgp-qinghai.gov.cn其他事项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需办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投标的相关手续,并与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技术支持单位——青海公采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经四路26号孵化楼3楼。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0971-8224398财政监管部门及电话青海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971-3660357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本次采购依据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2.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3.磋商费用供应商应自愿承担准备和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二、磋商文件说明4.磋商文件的构成磋商文件压缩包电子版文件格式由本文件(word格式)和数据文件(excel格式)构成。4.1磋商文件包括:(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人须知(3)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4)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5)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6)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4.2数据文件(excel格式)由下列文件组成:(1)投标一览表(2)分项报价表(3)评审对照表(4)评分对照表(如有)4.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5.磋商文件的质疑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6.1在投标截止期前,集中采购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7.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7.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8.磋商报价及币种8.l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开展服务所投入的产品费、业务费、差旅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供应商须按“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投标总报价,最后报价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8.2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8.3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8.4最后磋商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8.5磋商币种为人民币。9.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天。10.磋商响应文件构成10.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内容):10.1.1资格审查部分(1)磋商函(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供应商承诺函(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10.1.2符合性审查部分(9)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10)分项报价表(11)其他资格证明材料(12)技术服务方案及质量保障(13)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14)中小企业声明函(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6)服务相关内容(17)供应商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注: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第11项“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与数据文件一并上传至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1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11.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11.2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1.3供应商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或固定电话)。四、网上投标12.网上投标12.1供应商应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并上传电子磋商响应文件。12.2供应商应按包报价,填写交货期。12.3开标时的“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由各供应商网上报价生成。13.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1若集中采购机构推迟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约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2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受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五、开标14.开标14.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组织磋商活动,时间和地点以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为准。14.2开标后,供应商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与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若拒绝接受,其投标无效。14.3磋商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并对开标过程签字确认。14.4开标后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文件,因供应商输入密码错误(10次输入机会)、未能按时完成解密、其《数据文件》填写、盖章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系统无法解析、或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损坏无法正常打开的,将会被视为无效投标。六、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15.资格审查程序15.1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15.2供应商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不得评审。16.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6.1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16.2未按第10.1.1款(1)-(8)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16.3资格审查部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16.4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的。七、磋商程序及方法17.磋商小组17.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7.2磋商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对解释或澄清其磋商响应文件;(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6)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17.4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17.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17.6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8.磋商工作程序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由磋商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并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评分。18.2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未按第10.1.2款(9)-(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2)符合性审查部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3)供应商网上报价与磋商响应文件报价不一致且不接受网上报价的;或最后磋商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4)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5)投标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6)服务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7)服务内容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8)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8.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8.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在电子化平台以“评审问题澄清函”形式发布。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电子化平台上按规定时间作出响应。19.答疑的方式和情形19.1答疑方式: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答疑方式”。19.2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9.3答疑期间,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将不予接受,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资料做出评审意见:(1)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4)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5)磋商小组认为应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况19.4答疑结束后,磋商小组确定满足相关规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按规定的时间填写最后报价。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填写,最后报价的确定以首次报价为准,不接受者视为无效投标。20.评审办法2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磋商报价、技术服务方案及质量保障、服务及类似业绩。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属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4),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5),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0.2比较与评价:经磋商小组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后,由确定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类别项目满分 分值评标标准投标报价15分报价分15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5%)×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和微型企业承接的服务,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技术服务方案及质量保障60分服务方案35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详细、清晰、科学、合理的服务方案。包含:①政策理解分析②方案设计的程序及步骤③应对重点、难点问题措施④工作流程和计划安排⑤工作周期及评级方法⑥提供的资料及访谈交流提纲⑦质量控制程序。以上内容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5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技术服务方案及质量保障60分保障措施10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详细、完善的保障方案。包含:①专业咨询②质量控制③内部管理制度④跟踪反馈⑤其他服务承诺。以上内容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技术服务方案及质量保障60分处理情况15投标供应商在近一年内(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未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得15分,否则每受过一次处理扣5分,扣完为止。(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局网站查询为准)服务及类似业绩25分服务人员配置20提供项目负责人、服务团队人员相关技术职称(资质证书),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0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服务及类似业绩25分类似业绩情况5提供自2020年以来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5项以上(含5项)的,得5分;提供5项以下的,每提供1项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八、成交办法2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21.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1.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2.成交通知22.1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束后,供应商可自行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查询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如有疑问,可致0971-6150216。2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九、授予合同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3.3签订合同时,采购人若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23.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23.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23.6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3.7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3.8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23.9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十、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24.串通投标的情形24.1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2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十一、磋商活动终止25.终止情形25.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5.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十二、处罚26.处罚情形2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6.2出现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十三、其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第三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服务类)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合同编号:2023-(服务)-293合同金额(人民币):采购单位(甲方):(盖章)成交供应商(乙方):(盖章)磋商日期: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本协议确认(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以下简称受托方)对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本项目,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包括各期次债项信用评级和债券存续期内的年度跟踪评级)。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署协议如下: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一)委托方的权利1.向受托方了解评级的方法、技术方案和过程,询问工作进展及有关情况,提出对本项目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2.当认定受托方本项目人员不按本协议履行职责,或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操守时,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受托方工作人员。3.要求受托方按本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向相关方提供评级报告以及相应的解释。4.受托方在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有关委托方的信息时,应取得委托方的书面确认,否则委托方对此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且受托方应对使用错误信息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5.如对信用评级初评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信用评级初评报告后的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方提出一次复评申请。(二)委托方的义务1.在约定时间内,按受托方提出并经委托方确定的资料清单,向受托方提供信用评级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不以任何方式干预受托方信用评级工作的正常开展。配合受托方开展与信用评级工作有关的调查、访问、座谈等活动。3.在约定时间内就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4.发生可能对本项目信用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及时通知受托方并向受托方提供有关信息。5.按约定向受托方及时足额支付信用评级费用。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一)受托方的权利1.在评级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时,可向委托方要求补充资料或相关说明。2.在评级过程中,在委托方的协助下向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进行查询。3.如因人员原因不能保证本项目完成质量或进度,经提前与委托方协商同意,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评级小组人员。4.如因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致使受托方未能按期完成信用评级工作,受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5.本次信用评级的有效期为本项目项下地**府债券的存续期。在有效期内,受托方按约定对本项目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评级时,可对本项目的信用等级据实进行调整并予公布。在跟踪评级及出具跟踪评级报告过程中,如委托方不能及时向受托方提供跟踪评级有关资料,受托方可根据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及其他有关情况调整本项目的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二)受托方的义务1.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分别对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开展评级工作,保证发行工作顺利进行以及存续期合规管理。2.开展信用评级应当遵循诚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评级的独立性、科学性、一致性、可比性,按照与委托方商定的工作方案为本项目提供评级服务,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包括信用评级结果、概述、声明、正文等。4.评级小组应当遵照信用评级的基本原则和流程开展评级工作:(1)应当按照项目立项与准备、信息收集与实地调查、信用分析和初评、结果反馈(及可能存在的复评)、评级结果发布、跟踪评级等流程开展信用评级。评级小组应当在多渠道、多方式收集评级对象信用质量相关资料并开展研究分析工作的基础上撰写评级报告初稿,提出信用等级及相关建议,并经过复核后,形成评级报告。(2)评级小组应当提前制定工作方案,并与委托方商定所需资料清单。(3)依据对收集资料的初步审查结果,受托方应确定详尽的实地调查方案。实地调查包括与本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员访谈、查看现场、对本项目关联的机构进行调查与访谈等方面的工作。评级小组在实地考察和访谈之后,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并建立实地调查工作底稿。(4)评级小组在对收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基础上,初步确定本项目的信用评级结果并拟定信用评级报告初稿。评级小组撰写的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和工作底稿须经过复核程序,并签署复核人的姓名及意见。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正,并重新审核。(5)信用评级结果(包括初评、复评结果)应由受托方通过召开评审会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6)如委托方对信用评级初评报告提出复评申请的,按本协议第五部分约定开展复评。5.受托方应当按规定发布本项目的信用评级报告。6.受托方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跟踪评级,且评级报告对外公布时间应不晚于对应初次评级报告的公布时间。为了保障跟踪评级顺利开展,应当提前通知委托方准备跟踪评级资料,并商定跟踪评级资料提供日期。三、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时间要求(一)受托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评级,并向委托方出具信用评级初评报告。其他期次信用评级应在收到委托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委托方出具信用评级报告。(二)如在评级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影响评级工作如期完成时,双方应协商处理。(三)如委托方申请复评,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相关约定处理。(四)受托方应在收到跟踪评级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四、信用评级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一)本项目信用评级费用总额为45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其中,2024年度15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2025年度15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2026年度15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每年度全部期次的债券信用评级完成后,委托方向受托方一次性付清当年评级费用。(二)如委托方因不可归因于受托方责任的原因,提出终止本协议项目委托,则受托方不退还已向委托方收取的评级费用;如受托方因不可归因于委托方责任的原因,提出终止本协议项目委托,则受托方应退还委托方已交付的评级费用。五、复评及信用评级工作完成(一)受托方向委托方发送信用评级初评报告后,委托方如对初评报告明确表示没有异议,或在收到初评报告后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该初评报告,委托方收到信用评级初评报告之日即为信用评级工作完成之日。(二)如委托方对初评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初评报告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方提出复评申请。委托方提出复评要求时,受托方应在收到委托方复评申请书及相应的补充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评的答复。如委托方逾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资料,受托方可以拒绝受理复评请求。如委托方按约定期限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补充资料,受托方应受理复评请求并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委托方发送复评报告。复评结果为最终评级结果,委托方收到信用评级复评报告之日即为信用评级工作完成之日。六、保密义务(一)本协议中所称保密信息,是指评级过程中形成的或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所有非公开信息和数据。除非获得委托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获得的该保密信息只能用于本项目所需之用途。(二)如法律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受托方必须对保密信息做出披露时,受托方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并仅在法律或监管机构要求的范围内提供信息。除此之外,受托方违约泄露委托方保密信息,应承担相应责任。七、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该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违约方应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二)如受托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委托方交付信用评级报告,自约定交付之日起,受托方按照合同总金额%标准,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三)如委托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受托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自约定交付之日起,委托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标准,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四)如遇特殊原因,委托方不能向受托方及时支付服务费用,或者受托方不能及时向委托方交付信用评级报告,在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顺延约定后,不视为违约。(五)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六)受托方在债券存续期内未按时进行跟踪评级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以后年度参与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选聘的资格,并向国家相关监管机构投诉。(七)如受托方在合同期内存在违约行为,委托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从磋商排序第二的成交供应商中重新选择合同期内剩余年度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八、附则(一)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诉讼或仲裁,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确定)方式解决,选择仲裁方式的,向(双方商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份,集中采购机构备案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联系电话:账号:联系电话:签约时间:年月日合同通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1.3“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1.4“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1.5“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6“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1.7“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1.8“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9“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1.11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1.12“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2.技术规格要求2.1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2.3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合同范围3.1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设备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3.2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3.3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4.合同文件和资料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5.知识产权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6.保密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6.2.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7.质量保证7.1货物质量保证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使用,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7.1.5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8.包装要求8.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8.2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8.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8.5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9.价格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验收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9.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9.3检验费用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9.3.2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11.检验和验收11.1开箱验收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11.1.2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1.1.3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11.2检验验收11.2.1交货完成后,双方应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检测计划供甲方确认。11.2.3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11.2.4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1.3使用过程检验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12.付款条件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规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磋商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13.3.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13.3.2支票、汇票。13.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14.索赔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15.迟延交货15.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5.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6.违约赔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17.不可抗力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8.税费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19.合同争议的解决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违约解除合同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21.破产终止合同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2.转让和分包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3.合同修改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24.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5.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6.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一)资格审查部分1.磋商函……………………………………………………………(附件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件2)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4.供应商承诺函……………………………………………………(附件4)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附件5)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附件7)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附件8)(二)符合性审查部分1.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附件9)2.分项报价表………………………………………………………(附件10)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附件11)4.技术服务方案及质量保障………………………………………(附件12)5.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附件13)6.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4)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5)8.服务相关内容……………………………………………………(附件16)9.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附件17)(磋商响应文件封面)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采购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2023-293号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财政厅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采购项目投标单位:年月日附件1:磋商函磋商函致: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我们收到青政采磋商(服务)2023-293号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2.磋商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4.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地址: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致: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投标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致: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项目的磋商、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被授权人联系电话: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职务: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职务: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投标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4:供应商承诺函供应商承诺函致: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贵方年月日青政采磋商(服务)2023-293号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采购项目服务要求的所有服务,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1.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2.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服务质量、数量出现问题,我方一定尽快完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3.我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有违犯,愿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4.我方承诺,除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进口产品外,所投的产品均为国产产品,且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5.针对本项目,我方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6.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全接受。7.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供应商诚信承诺书致: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一、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维护廉洁环境,与同场竞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参加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应标,不虚列业绩。三、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见、结果。四、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三无”产品、以次充好。五、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名(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谐、平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物品。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本承诺是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三证(五证)合一统一社会代码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扫描或复印件)。1.企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2.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提供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证书、许可证等。附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2021年或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或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开标之日前六个月内有效),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2.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指提供近三个月中任意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材料。附件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可自定)。(磋商响应文件封面)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部分)采购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2023-293号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财政厅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采购项目投标单位:年月日附件9: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供应商名称:单位:人民币(元)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服务期限备注大写:小写:其他承诺及需要说明的事项: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2.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开展服务所投入的产品费、业务费、差旅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3.“服务期限”是指该项目能够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4.除在投标文件中编制此表以外,投标人应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中进行网上报价,网上报价应和此表报价一致,否则以网上报价为准,不接受者投标无效。5.投标总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否则,投标无效。6.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开标过程,查看开标结果并在报价一览表上进行电子签署。若投标人不进行相关签署,将被视为其对报价一览表中所载内容无异议。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10: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供应商名称: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针对该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分项内容数量及单位单价合计备注1234…其他承诺及需要说明的事项:投标总价大写: 小写: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11: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其他资格证明材料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服务提供商的相关资质、相关认证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附件12:技术服务方案及质量保障技术服务方案及质量保障根据采购项目内容及评标标准,投标时提供完整的总体技术服务方案、服务保障方案。附件13: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自2020年以来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类似业绩是指与采购项目在服务类型、服务功能、合同规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项目。需提供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页的扫描(或复印)件。附件1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致: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若无此项内容,可不提供此函。3.请按标的内容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否则,声明无效。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致: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公司在职职工人数为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人。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公司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公司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若无此项内容,可不提供此函。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16:服务相关内容服务相关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提供服务人员配置(表附后)。(一)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时间为投标人工作时间职务职称在本项目中主要负责内容主要成果1项目名称及规模完成年月在该项目中任何职主要成果2主要成果3主要成果4主要成果5技术职称(资质证书)获奖情况备注注:随本表提供相关资格证书、社保缴纳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相关人员专业与本项目无关或职业人员资格证上的工作单位非投标单位(工作单位变动,资格证正在变更中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的不计入有效范围。(二)拟投入项目工作人员汇总表项目工作人员总数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主要负责工作12345678…注:随本表提供相关资格证书、社保缴纳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相关人员专业与本项目无关或职业人员资格证上的工作单位非投标单位(工作单位变动,资格证正在变更中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的不计入有效范围。附件17: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格式自定)第五部分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一、磋商要求1.磋商说明1.1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视为无效投标。1.2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包括开展服务所投入的产品费、业务费、差旅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若投标磋商不能完全包括上述内容,该投标将被认为非实质性响应。1.3所投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得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1.4服务时间、地点: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相关服务。2.报价说明本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为招标最高限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此预算。否则,投标无效。3.重要指标磋商文件在技术要求中列出了采购人可以接受的最低技术指标,供应商必须对服务内容中各项服务和指标进行实质性响应,所提供的每一项技术指标不能低于所列的各项指标。二、项目概况及服务内容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青海省财政厅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采购项目1.2采购预算:45万元1.3服务内容:该项目共1个包,主要为青海省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工作提供服务,采购标的经采购人确认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服务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采购一览表及服务内容》。2.服务内容2.1为做好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关于做好2015年地**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有关“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一家信用评级机构”的要求,青海省财政厅将邀请投标人,按照“机构实力、评级经验、服务方案、评级价格”等要素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标,确定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2.2信用评级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要,每年多期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评级机构根据每年实际发行债券期次,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信用评级报告。对一般债券,综合考虑青海省地方经济实力、财政状况、债务负担及政府治理水平等进行信用评级,对影响一般债券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债券发行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券的能力和意愿出具意见。对专项债券,可按照项目立项与准备、信息收集与实地调查、信用分析和初评、结果反馈(及可能发生的复评)、评级结果发布、跟踪评级等流程规范开展信用评级操作,应充分评估项目质量、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促进评级结果合理反映项目差异,提高评级结果的有效性,同时,根据债券资金用途的调整,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在信用评级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信用评级工作。2.3信用评级机构需提供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初步工作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信用评级资料清单,信用评级访谈提纲(明确访谈对象和主要问题),信用评级工作计划表,并应在工作计划表中特别注明从委托协议签订日起至出具评级报告初稿的服务期限(日历天数),确保发行工作顺利进行以及存续期合规管理。2.4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遴选项目服务期为三年(2024-2026年)。2.5人员要求2.5.1服务团队人员(9人):项目审核人员(项目负责人)2名、项目执行人员5名、市场团队人员2名;2.5.2资格证书:所有人员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注:投标时提供以上所有人员相关身份信息,相关资格证书及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由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3.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3.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2024年-2026年)。3.2服务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青海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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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财政厅2024-202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采购项目磋商文件.doc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