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项目编号SYZB20250016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4 12:36:59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预算金额70万元
中标单位上海闵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标金额68.88万元
代理单位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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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王老师:021-54873101
  • 徐志东:13062789650

正文内容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SYZB20250016(招标文件编号:SYZB20250016) 二、项目名称: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上海闵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569号 中标(成交)金额:68.88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闵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项目 详见响应文件 详见响应文件 详见响应文件 详见响应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殷政敏、童琳、王映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相关计费标准下浮20%收取代理服务费,最低收费为5000元。代理服务费由成交单位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8266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成交单位:上海闵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成交价为RMB 688800元;成交搬运人工工日费为350元/人/工日。 1、专家推荐理由:上海闵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方案具有可行性,业绩经验提供较多,人员配备充足且资质相关性较好,应急措施有针对性,综合响应度较高,报价最低,综合得分最高。2、评审总得分:86.673、公告有效期为1个工作日。如对成交结果有异议,请于本公告有效期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办公楼)20层,联系人:徐志东,电话:13062789650)提出疑问。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6001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021-548731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办公楼)20层             联系方式:徐志东、韩贞 13062789650、188182524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志东 电 话:  13062789650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项目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2月14日 11:3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殷政敏、童琳、王映佳 总成交金额 ¥68.88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徐志东 项目联系电话 13062789650 采购单位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600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王老师、021-54873101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办公楼)20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徐志东、韩贞 13062789650、18818252438 附件: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2 (定稿)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pdf 第十五章中小企业声明函(凡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一律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的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闵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6人,营业收入为365.623536万元,资产总额为522.58212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2025年02月14日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第151页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项目(招标代理编号:SYZB20250016)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代理单位: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一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服务需求第四部分合同条款(仅供参考)第五部分附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对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兹邀请相关供应商进行报价。项目概况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办公楼)20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2月14日上午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YZB20250016项目名称: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70.00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70.00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为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具体技术要求详见第三部分服务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有效期为三年;本项目一招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原则,按年度签订,每年将对成交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服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2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1月24日至2025年02月07日,每天上午9: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方式:现场现金购买售价:600.00元/本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4日上午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办公楼)20层五、开启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4日上午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办公楼)20层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磋商供应商请于2025年01月24日至2025年02月07日,每天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委派授权代表持以下资格证明文件,至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参加报名,竞争性磋商文件工本费600.00元/本,售后不退。请随带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是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注:以上提交的证明资料由采购代理机构留存,概不退回。以上需提交的资料如有缺漏,代理单位将拒绝接受其报名。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响应文件内容如有不同,以响应文件为准。磋商供应商的合格与否,将由评审小组决定。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单位: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6001号联系人及电话:王老师、021-54873101采购代理单位: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办公楼)20层联系人:徐志东、韩贞电话:13062789650、18818252438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单位单位名称: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6001号联系人及电话:王老师、021-548731012采购代理单位单位名称: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办公楼)20层联系人:徐志东、韩贞电话:13062789650、18818252438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招标限价70.00万元人民币5项目名称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日常维修维护服务项目6项目基本概况详见服务需求7服务期限服务有效期为三年;本项目一招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原则,按年度签订,每年将对成交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服务。8报价有效期90日历天9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9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2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10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时间:2025年01月24日至2025年02月07日,每天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办公楼)20层。工本费:600.00元/本,售后不退。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2响应文件提交份数响应文件提交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本1份(电子版为正本扫描件,须加盖公章,彩色扫描)。注:若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内容为准;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版正本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正本响应文件为准。13响应文件递交、磋商时间/地点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4日上午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办公楼)20层14现场踏勘不组织15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6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成交人一次性向采购代理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以成交价格为基数,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相关计费标准下浮20%收取代理服务费,最低收费为5000元。代理服务费由成交单位支付。汇款账号:户名: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桂林支行账号:03387200040016738竞争性磋商须知一、采购综合说明1.1“委托单位”、“采购人”系指“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1.2“采购代理单位”系指“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1.3“磋商供应商”系指满足报名条件、响应磋商、参加报价竞争的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1.4“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磋商供应商承担的相应服务和义务。1.5“买方”系指在合同的买方项下签字的法人单位,即:委托业主。1.6“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及服务的磋商供应商,即:最终成交的磋商供应商。1.7本项目采购内容: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服务需求1.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主要内容:(1)竞争性磋商公告(2)竞争性磋商须知(3)服务需求(4)合同条款(5)附件1.9本磋商文件是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规范文件,是委托单位与成交单位签订供货协议书的依据,也是本项目合同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二、响应文件组成2.1磋商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都应包括下述部分内容:(1)投标函(附件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件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4)报价一览表(附件4);(5)报价明细表(附件5);(6)服务方案(附件6);(7)资格证明文件(附件7);(8)项目业绩表(附件8);(9)服务承诺书(附件9);(10)报价企业概况(格式自定)(附件10);(11)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1);(12)磋商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三、报价要求3.1报价和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3.2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磋商时,响应文件中报价书内容与报价表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书为准;(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磋商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3.3响应文件有效期为响应文件从递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3.4由成交人支付的所有税费,都应包括在其提交的投标报价之内,采购人不另行支付。四、响应文件的编制、密封和递交4.1响应文件应于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递交至指定的地点,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4.2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须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4.3响应文件1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并统一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密封袋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等字样,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如果正本与副本存在差异,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恕不退还)。附件7-3被委托人为本单位在职员工的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承诺被委托人(姓名)为本单位在职员工。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附件8近三年(自2022年01月0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序号123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采购人名称项目采购人地址项目采购人电话合同价格起始时间结束时间项目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用户反映)磋商供应商名称(公章):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9服务承诺书致:根据贵方为,项目的磋商邀请,签字代表____(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磋商供应商_____(磋商供应商名称、地址)对下述内容做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1、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承诺;2、本项目验收时应达到的效果和指标;3、其他。磋商供应商全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_________磋商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法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附件10报价企业概况(格式自定)1。附件11中小企业声明函(凡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一律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000.00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0000.00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1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00.00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00.00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4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1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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