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档案数字化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项目编号SZDL2026000152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2 11:44:1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东方信腾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25.76万元
代理单位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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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工:0755-88918226

正文内容

[公开招标]馆藏档案数字化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一、项目编号:SZDL2026000152 二、项目名称:馆藏档案数字化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东方信腾档案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兴旺路34号6栋厂房A101 中标(成交)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柒仟陆佰壹拾元整(¥ 1,257,61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馆藏档案数字化项目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蔡杰、李琦、邓运泉、徐雁、杨聪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执行,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为: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2026年03月13日至2026年03月16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一)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详见附件。 (二)供应商质疑: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页(https://www.szggzy.com/globalSearch/details.html?contentId=1211037)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现场提交: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天地源盛唐大厦东座1403。质疑咨询电话:0755-88918226。 九、本项目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林丰路2号档案中心A座4楼 (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天地源盛唐大厦东座1403 联系方式:陈工,0755-88918226 十、附件 (一)招标(采购)文件(已公开的可不重复公开) (二)招标(采购)文件约定公开的其他内容: 1.开标一览表 2.资格性审查表 3.符合性审查表 4.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 5.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得及排名(得分包括:总得分和价格、技术、商务、综合实力等大项得分。不包括各细项明细得分;评定分离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进行排名的,仅公示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不公示得分和排名) (三)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信息公开部分(应包括如下部分): 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3.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城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开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4.《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有) 5.《投标函》(《响应书》) 6.《承诺函》 7.资格证明文件 8.招标文件约定的可公开部分 注:附件信息需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查看   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12日 招标文件.zip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2-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1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3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4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5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6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又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7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8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0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合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且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部门(单位)名称:日期:11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附件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招标文件信息项目编号:SZDL2026000152项目名称:馆藏档案数字化项目包 号:A项目类型:服务类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货币类型:人民币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2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3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相应财政预算金额(或设定的财政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4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5所投货物、服务在技术、商务等方面没有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要求响应表》、《商务要求响应表》做出评判);6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7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8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9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10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信息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序号评分项权重1价格102技术部分58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实施方案12(一)评分内容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针对性、合理性进行评审,实施方案应包含:1.工作目标解读、实施流程;2.工作标准、场地布设标准;3.人员配置方案、时间进度管理;4.设备装具配置方案。(二)评分标准1.每提供一个方案得15分,提供以上全部方案得60分。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1)评审为优(对项目理解准确全面,对上述考察内容有针对性详细分析,实施方案详细且贴切项目实际)的,加40分;(2)评审为良(对项目理解不准确但对考察内容分析全面或对项目理解准确但对考察内容分析不全面,实施方案详细但针对性不强)的,加20分;(3)评审为中(对项目理解不准确且对考察内容分析不全面,实施方案简要且针对性不强)的,加10分;(4)评价为差(方案不完善,工作内容和安排考虑欠周到)的,不加分。注:若评审为差,评标委员会应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以上累计最高得100分。2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10(一)评分内容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针对性、合理性进行评审,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应包含:1.提供项目重点难点分析;2.提供项目应对措施及提供相关合理化建议。(二)评分标准1.每提供一个方案得30分,提供以上全部方案得60分。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1)评审为优(准确识别项目重点难点问题,拟采用的应对措施及相关建议科学合理,可行性高,能有效解决项目重点难点问题)的,加40分;(2)评审为良(较为准确地识别项目重点难点问题,且提出的应对措施及相关建议可行性较高)的,加20分;(3)评审为中(项目重点难点问题识别能力一般,且提出的应对措施及相关建议可行性不高)的,加10分;(4)评价为差(分析和建议不够详细、缺乏科学合理、可行性差)的,不加分。注:若评审为差,评标委员会应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以上累计最高得100分。3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12(一)评分内容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的可行性、针对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应包含:1.验收质量保障方案;2.风险管理方案;3.人员安排及培训方案;4.安全保密方案。(二)评分标准1.每提供一个方案得15分,提供以上全部方案得60分。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1)评审为优(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全面合理、可执行性强、有很强的针对性)的,加40分;(2)评审为良(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较全面合理、可执行性较强、有较强的针对性)的,加20分;(3)评审为中(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全面合理一般、可执行性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加10分;(4)评价为差(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不完整、缺乏合理性、可执行性较差、针对性不强)的,不加分。注:若评审为差,评标委员会应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以上累计最高得100分。4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3(一)评分内容:投标人自行承诺以下全部内容得10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承诺内容如下:1.主动办理交接手续,包括项目所有文档材料移交; 2.与后续服务单位进行交接。(二)评分标准:要求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不得分。5违约承诺3(一)评分内容:投标人自行承诺以下全部内容得10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承诺内容如下:1.人员、场地、设备及装具耗材等严格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配置;2.服务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要求;3.对未能达到的管理要求承担管理责任。(二)评分标准:要求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不得分。6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名)6(一)评分内容要求拟安排项目负责人需为投标单位自有员工,在此基础上,进行以下评审: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的,得20分;具有大专学历的,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20分。2.具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档案管理类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得40分;“档案管理类专业”初级职称的,得2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40分。3.项目负责人担任过档案数字化项目负责人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0分,最高得40分。本小项最高得4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通过投标单位缴纳的载有社保部门公章的近一个月内的个人社保证明(须体现投标单位名称和人员名称),如开标日前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可往前顺延一个月,若供应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成立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视为符合。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和人员退休证。2.如涉及学历、学位证书,要求同时提供证书扫描件和学信网查询记录。对于较早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要求提供证书扫描件和其他佐证材料(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得分的依据。国外学历证书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查询网址:http://zwfw.cscse.edu.cn/)。3.职称证书要求同时提供证书扫描件和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截图(http://zscx.osta.org.cn/)或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查询截图(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如“职业资格证书”尚未能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的,须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告公示证明,原件备查;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颁发的证书)”尚未能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的,需提供发证机构在人社部备案的查询截图(http://pjjg.osta.org.cn/)。4.工作经验证明为项目合同关键信息(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名称和项目角色),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可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5.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7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12(一)评分内容要求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需均为投标单位自有员工,在此基础上,进行以下评审:1.项目团队成员具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档案管理类专业”初级(或以上)职称的,每提供一名得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30分。2.项目团队成员具有“档案业务培训证书”或“档案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的,每提供一名得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35分。3.项目团队成员具有由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保密教育培训证书的,每提供一名得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35分。注:同一成员满足多个要求的,可累积得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项目团队成员通过投标单位缴纳的载有社保部门公章的近一个月内的个人社保证明(须体现投标单位名称和人员名称),如开标日前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可往前顺延一个月,若供应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提供成立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视为符合。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和人员退休证。2.职称证书要求同时提供证书扫描件和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截图(http://zscx.osta.org.cn/)或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查询截图(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如“职业资格证书”尚未能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的,须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告公示证明,原件备查;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颁发的证书)”尚未能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的,需提供发证机构在人社部备案的查询截图(http://pjjg.osta.org.cn/)。3.要求提供相关证书作为得分依据。4.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商务部分27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9(一)评分内容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本项目截止投标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的,得35分,最高得100分。注:长期服务类项目按一个业绩得分,不得累积得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同时提供签订合同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2.合同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页、合同主要内容页、合同签订日期页、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页),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2相关认证情况9(一)评分内容: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1.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40分;2.具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0分;3.具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0分;证书认证范围须具有“数字化加工”或“档案整理”任意一个。认证范围涵盖即可,文字描述可以不完全一致。(二)评分依据:1.要求同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cx.cnca.cn)【证书状态:有效】或相关网站查询截图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如投标方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可提供情况说明作为佐证材料,无需提供证书和认证信息查询截图亦视为满足评分要求。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和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投标人相关知识产权认证情况9(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具有以下相关著作权证书且著作权证书登记日期在本项目截止投标之日之前:1.具有由国家版权局颁布的档案管理系统著作权证书,得30分。2.具有由国家版权局颁布的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著作权证书,得40分。3.具有由国家版权局颁布的电子档案数据质量检查或质量监测相关类别著作权证书,得3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著作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4其它部分5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诚信情况5评审内容: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诚信相关问题且在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系统的查询结果评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服务类)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特别警示条款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1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4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5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6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四、请投标供应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内容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中节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并经各投标供应商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注:该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警示,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五、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份文件,IP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六、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秘钥。目录第一册专用条款关键信息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第三章项目需求书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开标第六章评审要求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八章定标及公示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第十一章质疑处理第十二章关于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声明函的相关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一章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只允许一家投标,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分公司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的上一级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函,以及提供总、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2、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6、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由供应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中作出声明,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声明函或不符合要求的,作投标无效处理)。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8、投标人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承诺)。9、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注:(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2)供应商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必须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请按照本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内容指引办理。完整公告内容以网站公布信息为准,详见:http://zfcg.szggzy.com:8081/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通用条款序号涉及事项具 体 补 充 内 容3.1采购人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3.2采购代理机构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3联合体投标不接受9踏勘现场不组织10标前会议不组织12/1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不晚于投标截止日三日前,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期间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采购代理机构网站浏览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和修改信息20投标有效期120个日历日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接受25投标文件的大小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B26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否37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38定标方法非评定分离41.4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文件相关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转账的方式,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7559435503109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46履约担保不需要备注:本表是通用条款相关条款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二、其他关键信息(一)关于投标报价的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做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2)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将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5.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评定标方法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定标方法非评定分离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3中标供应商数量1(三)关于评标优惠政策(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全部均由优惠主体承接,则对其投标总价给予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注: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故不再执行价格优惠政策。备注:(a)优惠主体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b)优惠主体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服务需求)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3)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1、联合体各方均为优惠主体的,该联合体视同为优惠主体享受同比例价格扣除;2、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注明约定优惠主体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总金额30%以上的,对该联合体的投标总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以及《含有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声明函样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监狱企业或者代理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须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5)享受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第三章项目需求书一、项目概况(一)服务项目清单序号采购计划编号服务名称服务期限或完成时间财政预算限额1PLAN-2026-440300000-113013-01411馆藏档案数字化项目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131.2万元(二)项目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拟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馆藏档案开展数字化加工整理工作。二、项目技术要求(一)工作内容按照要求对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处理,对部分补收的工程档案资料进行规范整理,主要内容包括且不限于调还卷、整理、扫描、数据挂接、成果数据移交及校验核对等。(二)项目遵循的标准、规范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2.《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3.《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J/T187-2012)4.《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5.《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6.深圳市城建档案著录基本要求7.《深圳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验收移交指南》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10.《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号)等。(三)采购项目分项报价清单序号项目内容服务内容及要求单位预估数量单项限价(元)1档案数字化按照要求完成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包含且不限于补充著录、图像扫描处理、数据挂接、成果数据移交及校验核对等。页25300000.432补充整理根据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入馆标准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对部分补收工程档案资料完成档案补充整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档案整理、图像扫描处理、完善案卷封皮及目录、案卷装订、更换档案装具并补全信息、成果移交及核对入库等。卷1660135注:合同期内,中标人必须根据采购人的进度要求完成预算金额对应的工作量。(四)技术要求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数字化加工入场的全部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软件部署、硬件配置、设备调试、人员到位及相关材料准备。中标人应根据馆藏档案特点和项目要求,配置规范、高效的档案数字化加工流程,力求做到档案整理科学、著录准确,扫描高效,图像清晰、数据不丢失、档案不凌乱、无损恢复原样。为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本项目要求档案数字化加工环境与采购人档案系统分离,故中标人应搭建数字化加工环境,自行解决网络环境、硬件设施设备、数字化加工软件。中标人需对成果数据进行自检,并在采购人的档案系统完成成果数据移交后的校验核对工作。1.档案数字化本项目数字化加工服务主要是对馆藏存量档案进行数字化,该部分档案涉及施工文字材料(A3、A4幅面)、工程图纸文件(A4至A0+幅面)及文本图册,已整理成卷(册)。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档案出入库、档案拆卷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信息著录、质量检查、成果导出及移交等重要环节,各环节要求如下:(1)档案出入库①档案调档要求根据采购人的出入库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出入库手续。档案出入库时必须根据系统生成的调卷范围清单逐卷清点,确保准确无误,如清单与实体数量不一致,应以实体档案为准,对系统缺漏的案卷补充完成数字化等相关工作,出入库时应做好出库登记、交接记录,办理交接手续。②加工过程中调档利用要求在档案整理过程中,如果采购人需要调档利用,中标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查找调档,2小时内调取给采购人,同时做好登记签领手续。③档案归还要求按采购人要求及时归还档案。必须保持档案的排列顺序正确,不缺少、缺漏档案原件,保证档案原件及附属物完好完整,与采购人办理书面归还手续。(2)档案拆卷、整理以保护纸质档案为原则确定是否拆除装订,并符合如下要求:①档案装订物拆除:逐卷拆除档案中的原金属装订物(如:金属夹条、回形针、订书钉、大头针等)及一般线装物(如:后期装订线等)。拆除档案装订物时可使用相应工具,但必须小心细致,不得损毁档案。②档案采用装订线装订的,将装订线拆除;采用订书钉装订的,拆除订书钉,拆钉时要小心使用拆钉工具,防止损坏档案。③对已拆卷(散)的档案应按原状(貌)排好顺序,并用夹子夹好,确保整个数字化过程中不出现漏缺页及顺序差错。页面折皱不平,影响扫描质量的,应先进行压平等相应技术处理。(3)档案扫描应根据纸张质地、底色、薄厚程度等因素,设置最佳的扫描明暗度、对比度设置,保证扫描后数字图像清晰、完整、不失真,图像效果接近档案原貌。档案扫描应符合如下要求:①档案扫描应根据纸质档案原件实际情况、数字化要求选择相应的扫描设备。扫描时应根据文件、图纸幅面的大小(A4、A3、A0等)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仪或专业扫描仪进行扫描。档案纸张质地欠佳的,需采用垫纸或使用平板扫描仪等方式逐页扫描,工程图纸应根据图幅使用专用的图纸扫描仪等设备扫描,不可使用其它扫描仪扫描后拼接而成。扫描时必须绝对保证档案载体的安全。②对破损的档案,先进行托裱修复;对折皱不平的,先进行压平或熨平处理,然后再扫描。③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文字材料卷扫描分辨率不小于300dpi,工程图纸卷扫描分辨率不小于200dpi。如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时,应适当提高扫描分辨率。④存储格式: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长期保存为JPEG格式,同一批档案应采用相同的存储格式。扫描的数字化副本需转换成固化的PDF文件。移交时上述格式的文件应同步移交。⑤待扫描的纸质档案必须按照页码顺序进行逐卷(册)、逐页扫描,不得挑扫、漏扫。应保证扫描后的影像文件清晰、完整、不偏斜、不失真、不漏页,做到扫描图像幅数与实体档案页码一一对应,图像内容及图像效果接近档案原貌。(4)图像处理对扫描后形成的成果文件进行纠偏、去污、裁边、调整对比度等影像优化工作,保证处理后的影像清晰、端正,且有效信息与档案资料完全一致。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保持档案原貌的原则。(5)信息著录①根据采购人著录要求,针对现有的著录条目进行检查缺项的补录,对存有实体案卷但未(错)著录于系统的,应补充或修订档案项目级、工程级、案卷级、文件级的著录信息。②信息著录完成后,应对著录信息的质量进行检查,包括著录项的完整性、著录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等,文件著录准确度要求达到99%以上。(6)数据挂接扫描成果文件挂接正确率必须达到100%。中标人首先应对扫描成果文件、案卷信息、条目信息、页码等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核对,其次与实体档案进行核对,核查电子全文页数、图像文件总数与目录总数的一致性,检查无误后,开展数据挂接工作。(7)质量检查①数字化成果质量检测要求Ⅰ需保证数字化成果完整,如检测电子原文中涉及的著录信息是否填写,检测电子文件固化的版式PDF、电子原文数量齐全等。Ⅱ数字化成果的信息组织、目录结构、文件夹结构的规范性检测,确保成果可导入系统。Ⅲ需对电子文件原文的分辨率、图像尺寸(大小)和图幅、电子文件内容可读性进行检测,保证数字化成果可用。Ⅳ检测报告:生成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包括电子文件条目和图像文件的检测结果。②质量检查工作内容中标人各批次数字化成果导出、移交前,应对成果数据的整体质量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综合自检(自检率100%),确保电子文件条目等数字化成果数据准确,与纸质档案一一对应,图像命名及组成符合采购人档案管理系统要求,能对电子文件条目各著录项、图像文件的分辨率、图像文件大小等进行检测,生成检测报告并通过批次抽查。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100%的,可将该批次成果数据导出并移交至采购人档案管理系统。(8)成果导出中标人应以指定的结构、方式导出数字化成果,成果需包括以XML格式生成的电子文件目录、数字化扫描后的原始图像文件及合并后的PDF格式固化文件等符合采购人档案管理系统导入规则的数据包。(9)成果移交①中标人向采购人移交成果时,应以批为单位一次性移交。②中标人对加工后所形成的不同载体数据,须登记后移交给采购人保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对数字化成果进行任何形式的拷贝、转移。③中标人应保证所移交的数字化成果均可以在采购人的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快速查询及展示。(10)校验核对中标人应在采购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已移交的数字化成果进行最后的校验核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各层级著录条目、电子文件一一对应,扫描成果数量完整、顺序正确、文件可读等。校验核对通过后根据“(十)成果验收质量要求”向采购人提请批次验收,经检查未达标的成果,应根据错误类型、批次等条件批量核查整改后重新移交校验,校验通过后重新提请批次验收。(11)数据备份①备份范围:经校验核对通过的条目数据和扫描成果文件。②备份方式:每一批次验收的数据通过采购人验收后,中标人将该批次的所有数字化成果以移动硬盘等备份介质进行备份。③备份介质:本项目所有备份介质必须由中标人无偿提供,备份介质由采购人指定专人管理。项目结束后,中标人应配合确认备份介质已全部无偿移交采购人。④备份标签:数据备份后应在相应的备份介质上按标准规范做好标签,以便查找和管理。2.补充整理(1)在档案补充整理工作开展前,中标人应协助采购人按批次对需整理的文件材料进行清点确认,并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备查。档案整理工序视补收的工程档案资料项目状态而定,最终提交成果应符合入馆标准。(2)档案整理:以项目或工程为单位,对补收工程档案资料中不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验收移交指南》要求的资料开展整理编目等相关工作。对项目中必须归档却缺失的文件材料,应在项目级相关著录项中加以说明。按要求完成案卷、文件材料排序,相关序号及页号编撰工作,对没有页号或页号不正确的需重新编制,做到不重不漏。(3)档案数字化:对预整理的档案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验收移交指南》,按规范完成各级目录的著录工作,发现不符合规范、数据空缺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无法著录的应予以备注,同时应根据“1.档案数字化”技术要求对纸质档案完成档案数字化相关工作,对电子文件目录及数字化加工成果100%自检并通过抽查后,将相关数字化成果移交至采购人的档案管理系统校验核对,直至通过采购人验收。(4)档案目录和文件整理说明:每完成一个项目的整理工作后,需根据采购人要求打印相关目录及说明。(5)光盘刻录:应以项目或工程为单位,完成成果数据的刻录工作。光盘内容与格式需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验收移交指南》等相关要求。(6)案卷装订:案卷装订规范应符合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指南标准。(7)更换装具:如档案装具(档案盒或案卷封皮等)不符合入馆标准的,应进行更换。档案盒封面、脊背等应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验收移交指南》完成相关内容填写,不同项目不可装入同一个档案盒。应确保档案盒及案卷封皮所记录的信息符合规范,缺漏的信息应补充完整。(8)成果移交:①中标人向采购人移交通过验收的实体档案时,应以项目或工程为单位一次性移交。②中标人对整理后所形成的不同载体数据,须登记后移交给采购人保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对档案及其有关数据进行任何形式的拷贝、转移。③中标人应保证所移交的成果均可以在采购人的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快速查询及展示。④应根据库房管理规定,辅助对移交成果进行上架及位置号编写工作。(五)安全保密要求1.中标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采购人的有关保密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工作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确保使用的所有电子设备在采购人监督下格式化后方可离场。保密协议是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采购合同同时签订。2.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严禁项目工作人员对档案及档案信息进行私自拍摄、复制、抄写等行为。3.严格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档案整理时,严禁在文件材料上划线、打钩、做记号、折角等,严禁涂改和拆撕档案,违者造成档案损毁的依法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4.不同的工序之间要有保密安全措施,不得遗失、损坏档案,严防泄密事故的发生。5.对档案分批进行移交验收时,中标人与采购人双方要对档案移交清单进行签名确认。6.严格遵守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档案库房“八防”制度。严禁在工作场所使用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电子产品及电器设备。7.所整理的档案资料均属采购人所有。中标人需严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证档案资料内容、载体和业务软件的绝对安全和绝不向外泄露。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所有相关责任的权利。若合同存续期间内中标人出现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采购人按中标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核算相应的费用,并向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同时将已完成的阶段成果移交给采购人,并退还采购人有关资料:①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私自提供档案资料给第三方;②中标人利用所掌握的资料谋取私利等。8.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项下工作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赔偿采购人的一切损失。9.如发生泄密或安全生产事故,采购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中标人进行处理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中标人负责。(六)人员要求1.中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确定项目负责人,并说明主要团队人员的职责及任务。项目负责人必须熟悉档案业务管理,在项目全程配合采购人负责整体技术沟通工作,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确保服务团队人员稳定。如确实需要更换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采购人,取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如擅自更换,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2.中标人应安排具有计算机背景及能力的技术人员辅助项目开展,与采购人对接项目相关的成果过程管理和信息化相关内容。3.中标人必须有稳定的专业档案数字化加工队伍,服务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项目工作人员进场时,中标人必须提供中标人保密协议、工作人员名单、工作人员与中标人签订的保密协议、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材料提交采购人备案。4.中标人与项目工作人员发生任何劳动、经济、法律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等,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和承担责任。5.中标人应保证现场工作人员的稳定,做好日常考勤记录,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随意旷工。6.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工作人员造成采购人工作人员人身损失、财产损失、第三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导致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中标人应负责赔偿采购人的损失。7.项目负责人具有职称和工作经验;项目团队成员具有职称或相关证书。(七)设备及装具要求1.项目实施所需的设备、软件与档案装具均由中标人提供,设备和软件的产权归中标人,但必须将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或配件(如硬盘、移动硬盘等)无偿移交给采购人,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2.进场后的所有设备和软件必须接受采购人的安全保密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档案装具的选择应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验收移交指南》规范。3.中标人必须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和工作任务安排,对设备和软件进行调整优化。投入本项目所需设备、装具及消耗品必须包括但不限于:(1)计算机设备: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2)存储服务器:配备工作站服务器1台。(3)扫描设备:高速扫描仪不少于4台,平板扫描仪不少于4台,工程图纸扫描仪不少于1台。(4)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办公桌椅、打印机、储物柜、工作服(牌)等项目基础配套用品,打孔机、三孔线装机、装订线、改锥、手指套、打印纸等设施设备与耗材,档案盒、档案封皮、备考表、刻录光盘等档案装具材料。(5)档案数字化设备和存储介质不得擅自送外维修,必须送外维修的应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由采购人现场监督。(6)以上设备只能作为本项目专用,不得将设备挪作他用。(八)加工场地要求1.数字化加工场地由采购人指定,中标人需进行合理布局,形成档案临时存放、整理、著录、扫描、图像处理、质量检查等工作区域。2.应配备可覆盖全部场地的防火、防水、防有害生物、防盗报警、视频监控等安全管理的设施设备。3.中标人自行负责安装配置项目所需的各种硬件设备(如计算机、交换机、打印机、刻录设备、组网设备等)、加工软件等。4.数字化加工场地应封断所有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的无线网络功能,并接受采购人的全过程检测和监督。5.工作人员存放随身物品要有专用储物箱柜,并与档案存放区域做出区分;数字化加工场地不得有非工作需要的私人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摄像机、手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各类电子设备和各类移动存储介质。6.各项数字化服务工作必须在采购人指定的数字化加工场地内完成,严禁擅自将档案资料、数字化成果及与项目相关的物品带出加工场地。7.不得随意把不属本项目的资料带入加工场地加工、存储。8.数字化工作人员应有统一标识(穿无口袋工作服或挂胸牌)上岗,接受身份核查登记和安全检查,严禁无关工作人员进入数字化加工场地。9.工作人员不得在数字化加工场地内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严禁在数字化加工区内喝水、进食、吸烟等,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数字化加工场地。(九)组织实施要求1.中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建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项目管理与实施,必须具有科学的组织架构、合理的人力配置和流程管理、明确的项目进度计划、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检验办法、周密的安全保密措施等。2.采购人有权对项目实施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内容、人员、设备、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指导。如发现问题,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提出整改要求;中标人应在收到整改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正式回函采购人。(十)成果验收质量要求1.对成果进行批次验收。中标人数据校验核对合格后,递交采购人验收。2.同一批次的档案,上传至采购人档案管理系统的数字化成果,经检查合格率达到100%予以验收通过。合格率=合格的文件数/文件总数×100%。3.验收合格标准:验收成果应符合采购人接收标准,必备要素齐全,实体档案分类明晰,卷内文件装入档案盒内,编号连续不缺号,保证档案规范完整,目录、备考表内容与卷内文件一致,档案盒编写等内容符合入馆要求;条目数据结构清晰准确,著录内容无错漏,逻辑自洽;案卷入库符合库房管理要求;数字化图像清晰、布局合理、图文挂接准确,达到方便阅读要求;档案的图像索引数据匹配准确率、挂接准确率100%;图像质量情况完好率100%;验收图像准确率100%(顺序准确、不多页少页、保持档案原版原貌);数字化成果100%导入采购人的档案管理系统中,并可浏览查看电子档案信息;移交的备份数据验收合格率100%。经采购人复查无误后方能视为验收合格。以上验收中,中标人提交验收的工作成果,不论涉及验收标准哪一条不合格的,全部发回由中标人全面自检、纠正,补正后重新向采购人申请验收,直至验收合格。★三、项目商务要求(说明:以下商务条款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满足商务条款中各条款,否则,投标将被否决。)(一)服务期限1.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2.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履行情况、履约评价和市财政局批复预算情况决定合同期限是否续签。续签须保证合同实质性条款不变,最多续签两次,合同总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二)项目支付1.合同结算金额合同结算金额:根据各项中标单价,按照验收合格的折算页数及整理卷数分别进行结算,累计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采购中标金额,低于中标金额的据实结算。合同结算金额包括完成本项目实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2.合同结算金额计价方法(1)结算金额=档案整理报价单价×验收合格的档案卷数+档案数字化报价单价×验收合格折算为A4幅面的档案页数。(2)幅面按以下规则折算:1页A3=2页A4,1页A2=4页A4,1页A1=8页A4,1页A0=16页A4;小于A4的有效幅面的按A4结算,大于A0幅面的按A0结算,其他非标准幅面按实际情况据实计算。3.支付安排(1)首期款:合同签订后,自中标人提供等额正规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5%作为预付款;(2)中期款:项目完成总工作量的50%,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后,自中标人提供等额正规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40%;(3)尾款:中标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交付全部成果并通过采购人最终验收后,自中标人提供等额正规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25%;(4)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项目验收,采购人有权收回全部预付款,并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5)以上款项的支付金额均以财政预算资金实际下达为前提,如相关付款节点资金未足额下达,则顺延至下达后支付。由于中标人原因或财政拨款程序原因导致的迟延支付,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三)质保服务1.项目完成后中标人主动办理交接手续,包括项目所有文档材料移交,并与后续服务单位进行交接。2.项目实行售后质量服务保障服务,售后质保服务期一年,从项目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质保售后服务期内,采购人发现中标人提交的成果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招标需求的,中标人应无偿进行整改,并在质保期内提交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投标人须提供相关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四)其他要求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流程、场地管理、质检措施、实施计划、人员安排及培训方案、服务承诺、安全保密方案等。2.中标人应当保证其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以及交付给采购人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提出侵权主张,中标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和相关损失。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数字化加工场地发生变化,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安排。4.中标人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得将本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5.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项目加工受到影响,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共同协商调整项目进度和工作任务安排。6.中标人如发生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合同,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五)投标报价1.项目服务价格上限:本服务项目的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31.2万元整,参加单位的报价不可高于控制金额,否则参加单位的投标文件视同无效。2.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由投标人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履约期限内不作调整。3.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4.投标人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5.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6.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采购人的项目投标。投标方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7.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方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方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特别提醒: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投标书目录”部分,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投标书附件”部分,如下图所示。文件(F)编辑T)导出(E)浏览(B)辅助(G)系统(S)关于退出(X)新建工程打开工程保存工程CA认证系统登录导入文档导出文档编辑文档导出原始文档1打开关闭另存打印手写验证全屏注释左旋右旋书签切换三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内容格式自定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口生成投标文件页码:of1280%1of1+就绪当前状态:投标人获奖情况(格式自定)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公布,如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将作投标无效处理。投标文件组成:1.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5)投标分项报价表(6)政府采购优惠政策2.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9)投标人情况介绍(10)供应商基本情况表(11)技术要求响应表(12)商务要求响应表(13)实施方案(14)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15)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16)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17)违约承诺(18)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名)(19)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20)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21)相关认证情况(22)投标人相关知识产权认证情况(23)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2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备注: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2.关于填写“开标一览表”的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报价”外,其他信息不作评审依据。信息公开部分:1.投标函致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贵方采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投标人名称、地址)作为投标人已正式授权(被投标人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为我方签名代表,签名代表在此声明并同意:1.同意并接受招标文件及有关文件的各项要求,遵守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全部责任和义务。2.我单位同意本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120日历日内有效。如果我单位的投标被接受,则直至合同生效时止,本投标始终有效并不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3.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本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4.我方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如果有的话)。我方已完全清晰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同意放弃对这些文件所提出的异议和质疑的权利。5.我方已毫无保留地向贵方提供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6.我方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方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7.我方完全服从和尊重评委会所作的评定结果,同时清楚理解到报价最低并非意味着必定获得中标资格。8.如果我单位未对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完全同意并接受按无效投标处理。9.我单位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在法律、财务及运作上完全独立于本项目采购人、用户单位(如有)和采购代理机构。10.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函件:投标人代表:投标人名称:日期: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致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单位承诺:1.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所投标(响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已知悉并同意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示(公开)的内容。2.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投标做到诚实,不造假,不围标、串标、陪标。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作废,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同时将被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3.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项目验收达到全部指标合格,力争优良。4.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6.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7.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8.我单位保证,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9.我司参与本项目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10.我单位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单位的成本价,否则,我单位清楚将面临投标无效的风险;我单位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11.我单位承诺不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非法转包、分包。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投标单位名称:年月日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致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项目,本人愿意参加投标,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的和真实的。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扫描件一份。2、相关服务条款及服务范围。3、招标文件要求的的资格证明文件。4、本人确认资格文件中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传真:邮编:电话: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5.投标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包号:__________________序号项目内容控制单价(元)单位数量投标单价(元)投标报价(元)备注1档案数字化0.43页25300002补充整理135卷1660合计(投标总价)(元):注:1、本表格仅为指导性范本,供应商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各分项内容进行调整提供详细分项报价。2、投标总价(投标报价合计)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保持一致,否则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为准。6.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特别说明: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贩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填写指引:1、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可以不填写或直接删除相应的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1)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3、请依照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声明函不需要盖章或签字;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投标人,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4、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1)声明是中小企业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下内容:第一处,在“采购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招标机构不是本项目的采购人,而是组织实施机构);第二处,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项目名称;第三处,在“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所采购服务(标的)的具体名称;如果涉及多个服务需求(标的)由同一企业承接,“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可以如实填写多个服务需求(标的);第四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所属行业可在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章节查看);第五处,在“企业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承接企业名称;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如实依照300号文填写相应的企业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以不填报。(2)声明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相关内容(填写位置的字体已加粗),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3)声明是监狱企业须填写《监狱企业声明函》的相关内容(填写位置的字体已加粗),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5、声明函的有效性最终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如评标委员会判定声明函无效,则相关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采购单位名称: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项目名称:馆藏档案数字化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馆藏档案数字化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承诺人在□处打√));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单位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本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日期: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并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提供服务;□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承诺人在□处打√)。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单位名称:日期:信息不公开部分: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维护本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投标、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投标人:日期:年月日★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期内身份证的正反面扫描件,非中国国籍管辖范围的,可提供***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注意事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投标授权代表(如投标签字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无需提供)在投标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如为法定代表人自行投标则无需提供;如投标人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无法提供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的,应提供承诺函,承诺相关人员为供应商本单位员工。如供应商未按以上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则无法通过符合性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致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联系电话:手机:身份证号码:职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3.将此证明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4.授权权限:全权代表本公司参与上述采购项目的投标,负责提供与签署确认一切文书资料,以及向贵方递交的任何补充承诺。5.有效期限:与本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注的投标有效期相同,自本单位盖公章之日起生效。6.投标签字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本表不适用。★必须提供投标代表人有效期内身份证的正反面扫描件。(若投标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则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授权委托代理人社保证明文件(说明:投标授权代表人社保证明文件仅做为核查供应商是否存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不得在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该证明文件不做为废标条款。投标供应商应知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如供应商未提供投标授权代表人社保证明文件,且出现“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在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的,投标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附:说明函(如已提供社保证明,则无需提供)说明函致:招标代理机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同志,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为(公司名称)(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属于个人缴纳社保的,则填写:个人缴纳即可)的员工。特此说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投标人名称:日期:年月日9.投标人情况介绍注:(1)在按要求填写好此表格后,各投标单位可以用其它的方式,就公司整体情况作出详细的介绍。(2)有关资质和获奖情况需提供证书扫描。1、投标人情况介绍表序号项目内容及说明备注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1注册年度及注册编号2注册资本(万元)3经营场所4有效期二资格(质)证书(若有其他资质证书,可按表格格式扩展)提供扫描件1证书名称2批准单位3等级4批准时间及编号5有效期三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补充的其他说明)注:在按要求填写好此表格后,各投标单位可以用其它的方式,就公司整体情况作出详细的介绍(可以提供相应文字、照片等)。10.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填表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采购人项目名称投标(响应)供应商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序号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关系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2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3项目负责人4主要技术人员5投标文件编制人员说明: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序号关联关系类型关联主体名称备注1控股股东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2管理关系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说明: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注:《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为资格性审查条款,未提供按无效投标处理。11.技术要求响应表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包号:__________________序号招标技术要求投标技术响应偏离情况偏离说明1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书“二、项目技术要求”中的全部内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书“二、项目技术要求”中的全部内容投标单位名称:年月日注:1、“招标技术要求”一栏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书“二、项目技术要求”中的全部内容。2、“投标技术响应”一栏必须响应招标技术要求,如无偏离或正偏离,可填写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书“二、项目技术要求”中的全部内容;若存在负偏离,则填写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书“二、项目技术要求”中的全部内容;并在“偏离说明”栏内扼要说明偏离情况。3、“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偏离说明”栏内扼要说明偏离情况。12.商务要求响应表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包号:__________________序号招标商务要求投标商务响应偏离情况偏离说明1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书“三、项目商务要求”中的全部内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书“三、项目商务要求”中的全部内容投标单位名称:年月日注:1、“招标商务要求”一栏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书“三、商务要求”中的全部内容。2、“投标商务响应”一栏必须响应招标商务要求,如无偏离或正偏离,可填写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书“三、项目商务要求”中的全部内容;若存在负偏离,则填写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书“三、项目商务要求”中的全部内容;并在“偏离说明”栏内扼要说明偏离情况。此项出现负偏离则会导致供应商投标无效。3、“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偏离说明”栏内扼要说明偏离情况。4、商务条款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满足商务条款中各条款,否则,投标将被否决。13.实施方案格式自拟,根据评分表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14.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格式自拟,根据评分表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15.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格式自拟,根据评分表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16.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格式自拟,根据评分表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17.违约承诺格式自拟,根据评分表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18.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名)格式自拟,根据评分表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19.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格式自拟,根据评分表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20.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自拟,根据评分表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21.相关认证情况格式自拟,根据评分表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22.投标人相关知识产权认证情况格式自拟,根据评分表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23.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我单位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若存在下述情况,我单位愿意依法承担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序号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1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4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5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6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知悉人(公章):日期:注:该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警示,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2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格式自拟。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重要说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对以下合同内容进行删改或补充。合同编号:馆藏档案数字化项目委托合同项目名称:馆藏档案数字化项目委托方(甲方):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托方(乙方):特别提示一、本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封面、合同正文、附件,其中封面、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关于封面的填写。封面显示的是项目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编号等,供当事人在归档时甄别使用,其内容请与合同正文内容保持一致。三、关于正文部分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是供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通讯和付款使用,因此所填内容请确保信息准确。四、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关于合同标的、价款支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方面的条款仅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可根据项目需求、合同签订目的等,对具体条款进行增减或变更。五、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为可选择项目,选择该项目的,请在“□”内划“√”,不选择的请在“□”内划“×”。未划“√”或“×”视为不选择。六、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时,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请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或者直接将无需填写的条款内容进行删除。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合同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乙方(受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合同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馆藏档案数字化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遵守并切实履行下列条款: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馆藏档案数字化项目。1.2项目委托方式为(4)(1)直接委托(2)单一来源(3)竞争性谈判(4)公开招标(5)其它1.3项目服务内容和要求1.3.1项目服务内容:(1)档案数字化。按照要求完成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包含且不限于补充著录、图像扫描处理、数据挂接、成果数据移交及校验核对等工作。(2)补充整理。根据甲方入馆标准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对部分补收工程档案资料完成档案补充整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档案整理、图像扫描处理、完善案卷封皮及目录、案卷装订、更换档案装具并补全信息、成果移交及核对入库等。1.3.2项目服务要求:(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数字化加工入场的全部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软件部署、硬件配置、设备调试、人员到位及相关材料准备。(2)乙方应根据甲方馆藏档案特点和项目要求,配置规范、高效的档案数字化加工流程,各环节符合甲方管理要求。(3)为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本项目要求档案数字化加工环境与甲方档案系统分离,故乙方应搭建数字化加工环境,自行解决网络环境、硬件设施设备、数字化加工软件等。(4)乙方需对成果数据进行自检,并在甲方的档案系统中完成成果数据移交后的校验核对工作。(5)协助甲方完成数字化加工、补充整理后实体档案的归还、上架等工作(具体服务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2.1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2.2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甲方可根据项目履行情况、履约评价和市财政局批复预算情况决定合同期限是否续签,续签合同须保证原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不变,最多续签2次,合同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第三条项目进度及成果要求3.1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工作,于项目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成果。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必要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工作内容和阶段成果要求进行调整。第四条合同价款4.1合同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根据中标单价,按照验收合格的折算页数及整理卷数分别据实结算,累计结算金额不超过万元,低于合同金额的据实结算。4.2合同结算金额计算方法(1)结算金额=档案整理中标单价×验收合格的档案卷数+档案数字化中标单价×验收合格折算为A4幅面的档案页数。(2)幅面按以下规则折算:1页A3=2页A4,1页A2=4页A4,1页A1=8页A4,1页A0=16页A4;小于A4的有效幅面的按A4结算,大于A0幅面的按A0结算,其他非标准幅面按实际情况据实计算。4.3合同结算单价序号项目内容服务内容及要求中标单价1档案数字化按照要求完成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包含且不限于补充著录、图像扫描处理、数据挂接、成果数据移交及校验核对等。 元/页 2补充整理根据甲方入馆标准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对部分补收工程档案资料完成档案补充整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档案整理、图像扫描处理、完善案卷封皮及目录、案卷装订、更换档案装具并补全信息、成果移交及核对入库等。 元/卷4.4该合同价款包括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的全部费用,甲方不再为本合同项下服务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增加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的,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第五条合同价款支付5.1除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支付均通过本合同中指定的甲乙双方银行账号进行。任何一方变更银行账号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付款延误或损失由变更方承担。5.2本合同总价款分3期付款:首期:合同签订后,自乙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大写元,小写¥元(占合同总价款的35%)。中期:项目完成总工作量的50%,并通过甲方验收后,自乙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大写元,小写¥元(占合同总价款的40%)。末期: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交付全部成果并通过甲方最终验收后,自乙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大写元,小写¥元(占合同总价款的25%)。第六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以合理方式检查、督促乙方开展本合同约定服务。(2)甲方可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以及接受乙方就本项目的咨询;甲方变更联系人,应及时告知乙方。(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交付项目成果。(4)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交付成果时,须征得乙方同意。(5)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为乙方在服务项目研究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提供必要支持。(6)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时间足额向乙方支付各阶段合同价款。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工作。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完成包括软件、硬件、设备、工作人员、相关材料等进驻数字化加工场地的全部工作。(2)乙方应接受甲方合理的检查、督促,并在甲方的组织下,及时向甲方报告各阶段的工作进展,接受甲方审查。(3)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技术标准、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进行工作,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工作进度向甲方交付成果。乙方应对其提交的成果质量负责。(4)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举办本项目各工作阶段的汇报、审查、研讨、公开展示及公众咨询等工作,并负责解答相应的技术问题。(5)本合同项下成果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最终成果验收程序后1年以内,乙方仍应配合甲方就本项目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咨询。(6)对于已经提交成果验收的各阶段成果文件,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书面成果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书面报告说明成果修改的详细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修改已经验收的成果文件。(7)乙方应依据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各层次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组。经双方约定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名单见附件。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替换项目组主要成员必须征得甲方同意。(8)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承担第三方委托的本项目研究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时,应书面告知甲方;对可能与甲方利益冲突的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避。(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项目分包给第三方。(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项目与第三方合作。(11)若乙方当事人信息(如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乙方需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甲方。(12)乙方应自行处理好其与工作人员间的劳动、劳务关系事宜,相关员工的福利报酬、工伤保险和履约期间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第七条项目最终成果7.1项目最终成果为:项目总结报告。7.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以纸质材料并附电子数据等形式向甲方提供最终成果。第八条项目最终成果验收和质保服务8.1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交的最终成果组织评审。8.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要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调整项目最终成果。甲方如因实际工作需要乙方增加交付成果的数量,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8.3最终成果验收合格的标志为:甲方审查批准。8.4项目实行售后质量服务保障服务,售后质保服务期一年,从项目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质保售后服务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提交的成果有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招标需求的,乙方应无偿进行整改,并在质保期内提交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第九条成果权属9.1甲方拥有本合同项目的所有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本合同项下全部成果的权属归甲方单独所有。9.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在公开成果时注明为本合同项目受托人,并可享有与甲方共同获得与本合同项目成果相关的荣誉证书和奖励的权利。第十条保密条款10.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10.2乙方须以保密方式处理双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任何资料,以及因本项目研究工作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有关项目的内容,或公开任何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10.3本保密责任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十一条合同违约责任11.1甲方违约责任(1)确因工作实际需要,甲方变更委托项目内容、规模、条件,应于确定修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因以上原因造成乙方返工,甲方应按乙方返工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返工费用由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2)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5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该阶段合同价款每日0.5‰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因乙方原因或政府内部工作或财政拨付导致甲方迟延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当继续履行义务。11.2乙方违约责任(1)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将本合同项目与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2)乙方擅自修改已经提交验收的成果文件的,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赔偿甲方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含协商延缓的日期)提交成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阶段合同价款每日0.5‰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4)本项目最终成果验收后一年以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就本项目提供必要解释和接受咨询的,甲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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