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硒鼓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2401101000027127528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26 11:23:5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精河县公安局预算金额240元
中标单位精河县启点联和电脑经营部中标金额990元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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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正文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精河县公安局 二、供应商名称:精河县启点联和电脑经营部 三、采购项目名称:精河县公安局网上超市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01101000027127528 五、合同编号:11N01028925820264205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联想LD2451 硒鼓、粉盒 适用于 联想 、京瓷、兄弟、HP等 联想/lenovo联想LD2451 套 2.00 180 360 2 啄木鸟 DVD + RW 啄木鸟DVD-RW 光盘 啄木鸟/PLOVERDVD + RW 张 6.00 5 30 3 新盛 A4通用型 京瓷A4激光打印机 碳粉适用于 FS1040、1020、1025、1520H、1123粉盒 粉 京瓷打印机粉 打印机耗材 新盛A4通用型 支 6.00 60 360 4 雷柏/Rapoo V500经典版 键盘 机械键盘 雷柏/RapooV500经典版 个 2.00 120 24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无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精河县公安局 联系人:八家户派出所 联系电话:18892922906 传真: 地址:城镇和平东路5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硒鼓的网上超市合同(11N01028925820264205).pdf 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合同编号: 11N01028925820264205采购单位(甲方):精河县公安局供货商(乙方):精河县启点联和电脑经营部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超市一张网供应商征集通知-精河县启点联和电脑经营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网上超市项目招标文件、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双方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采购标的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1[2026]519号-001联想LD2451硒鼓、粉盒适用于联想、京瓷、兄弟、HP等联想/lenovo联想LD2451产地:北京市,品牌:联想/lenovo,型号:联想LD2451,包装规格:单支装,颜色分类:红,销售规格:1盒2套180.002[2026]520号啄木鸟DVD+RW啄木鸟DVD-RW光盘啄木鸟/PLOVERDVD+RW产地:北京市,品牌:啄木鸟/PLOVER,型号:DVD+RW,颜色分类:黄6张5.003[2026]519号-001,[2026]519号-002新盛A4通用型京瓷A4激光打印机碳粉适用于FS1040、1020、1025、1520H、1123粉盒粉京瓷打印机粉打印机耗材新盛A4通用型产地:北京市,品牌:新盛,型号:A4通用型,包装规格:单支装,颜色分类:黑,销售规格:1盒6支60.004[2026]520号,[2026]521号雷柏/RapooV500经典版键盘机械键盘雷柏/RapooV500经典版产地:北京市,品牌:雷柏/Rapoo,型号:V500经典版,颜色分类:橙2个120.00合同总价(元)990.00注:合同总价包含商品到达甲方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以及保修费、税费等。1/5二、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2026]520号移动存储设备830.00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授权支付2[2026]521号鼠标器0240.00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授权支付3[2026]519号-001其他硒鼓、粉盒8360.00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授权支付4[2026]519号-002其他硒鼓、粉盒0360.00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授权支付注:1、资金来源性质包括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其它、核算其它、预算内暂存、专户资金暂存、核算其它暂存等,根据采购计划核定的性质填写。2、资金支付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单位自行支付,根据采购计划核定的方式填写。三、货款结算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甲方应根据采购计划确认的资金支付方式,按规定将货款全部支付(或申请支付)给乙方。其中确认“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出申请支付令、办理国库支付手续,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计入甲方付款期限),将货款支付给乙方;确认“财政授权支付或单位自行支付方式”的,由甲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乙方。2、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由甲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乙方。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4、无四、履约保证金(如有)1、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保证。2、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中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剩余履约保证金(如有)自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3、无五、货物包装与交付1、货物的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不同的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将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受损的责任。2、乙方在交付产品的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有关货物的附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目录、安装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及其他技术资料(如有)。3、交货期:七个工作日4、交货方式:送货上门5、收货人:张雨蝶;联系方式:188929229066、收货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八家户派出所7、无2/5六、安装与验收1、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验收标准:详见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约定的验收标准或质量要求;3、到货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货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4、最终验收(如有):安装调测完毕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结果以甲方签署的验收证明为准。5、无七、保修与售后服务1、货物质保期为,自到货验收合格或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且经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止。2、乙方承诺所售商品,自甲方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15日内可以换货。更换后的货物质保期应重新计算。3、质保期内,乙方应当提供7×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乙方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2个小时内响应,12个小时内排除故障。对于质保期内不能修复的产品/部件,乙方应在24个小时内免费更换备品备件。4、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且维修时只收取所需维修部件的成本费,服务内容应与质保期内的要求相一致。5、无八、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1、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乙方应负责消除甲方拥有并使用乙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所存在的全部法律障碍,并赔偿甲方的损失。2、无九、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申请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0%的违约金。2、乙方逾期供货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的违约金;乙方逾期7日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如有)的,参照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违反本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货物缺陷或乙方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任何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4、乙方没有按网上超市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如有),同时,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5、无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无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3/51、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超市一张网供应商征集通知-精河县启点联和电脑经营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网上超市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若本合同约定与前述文件约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顺序予以解释:(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如有);(2)本合同;(3)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4)投标文件;(5)其他合同文件。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第一条交货方式及时间1、交货方式:当面交货,当场验收。2、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并交付验收。3、交货地点:精河县公安局第二条现场安装与验收1、乙方安装完毕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交由甲方负责验收,如不验收,则视为合格,甲方有权在验收后七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第三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1、产品执行“三包”政策,自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后壹年内免费上门维修,配件更换执行乙方售后规定。2、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第四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安装验收合格后已转帐方式付款。第五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时完毕的,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总货款的5%。2、乙方所交产品质量、品种、型号、规格、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第六条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产品损坏及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执行,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依然有效。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本合同中未涉及至的内容,由甲方乙双方协商后签订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限至完工验收合格,双方约定条约履行完毕止。4/5(本页无正文,为《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之签章页)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伊路信用社账号:账号: 836010512010100637273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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