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红星路综合大楼51轴-62轴1-2层房地产

项目编号GR2025HB1000327-2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5-03-26 16:37:49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分行预算金额380.45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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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胡赵华:0716-8252938
  • 胡智谋:0716-4088511

正文内容

荆州市沙市区红星路综合大楼51轴-62轴1-2层房地产 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 GR2025HB1000327-2 (G25008-2+2) 转让底价 380.457 万元 交易品类 资产转让 资产类别 不动产 所在地区 湖北省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03-26 挂牌结束日期 2025-04-09 2025-04-09 保证金(万元) 85 交易机构: 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交易机构联系人 胡智谋??0716-4088511 转让方 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分行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GR2025HB1000327-2 (G25008-2+2) 项目名称 荆州市沙市区红星路综合大楼51轴-62轴1-2层房地产 转让底价 380.457 万元 挂牌日期 2025-03-26 挂牌截止日期 2025-04-09 资产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分行持有的不动产 荆州市沙市区红星路综合大楼 51轴-62轴1-2层房地产转让 标的所在地 湖北省 - 荆州市 重大事项披露 1、本次转让是以标的现状转让,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无任何抵押担保情况,转让方拥有完全产权。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现场勘察,如转让标的中所涉及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信息与现状有差异,则以证载信息为准,面积差额变化不影响本次产权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3、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湖北五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资产转让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鄂五环资评字(2024)第193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4、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保证金之前须自行审核是否具备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成交后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标的无法办理过户或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不包含税费及土地出让金金额,标的成交后办理权证变更(过户)过程中交易双方产生的税费,根据权证办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应缴费用,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6、现场查勘联系人:鄢主任0716-8519716,查勘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 7、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样本)请在项目附件栏下载查看。 标的资产信息 不动产 资产名称 荆州市沙市区红星路综合大楼51轴-62轴1-2层房地产 地址 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248号 房产证号 鄂(2022)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28461号 建筑面积 488.98(平方米)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挂牌起始日期 2025-03-26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是否自动延牌 否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优先权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应自行前往标的现场查看并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该标的的现状和瑕疵,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过户风险)对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2、意向受让方应对照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的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审查其受让是否符合购房政策要求,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确认其符合购房政策要求。 3、受让方在未办理完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前不得对标的擅自进行利用,如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或经济赔偿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自交付之日起发生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产生的争议,均由受让方承担及自行负责处理,交付日期之前(含)则均由转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特殊事项 1、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全部产权交易服务费用一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服务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 2、受让方交清成交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交付手续,标的交付完成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完成产权过户手续。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否 保证金金额(万元) 85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 保证金交纳说明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登记时,须交纳相应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时前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1、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的。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分行 资产评估情况 估值机构 湖北五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4-08-19 评估值(万元) 422.73 附件: 合同样本.pdf 项目挂牌号:合同编号: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样本)项目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公有房屋挂牌转让江1I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二、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实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21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产权交易机构:指依法设立并由国有资产监管管理部门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机构。2.实物资产转让: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3.转让价款:指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4.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5.保证金:指在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6.登记机关: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他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主管部门。7.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就转让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8.产权交易凭证:指产权交易机构就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9.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3本合同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分行注册地址/住所:荆州市江津西路258号法定代表人:胡赵华电话:0716-8252938邮编:434000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鉴于:1.甲方为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分行,属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421000011095885J;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的公有房屋;3.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企业、或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或乙方为[]国/地区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转让标的;乙方拟收购上述转让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公有房屋(标的名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4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车转让标的(标1.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的名称)。1.2本合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1.3转让标的经有资质的湖北五环资产评估(或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4年10月9日为评估基准日的鄂五环资评字(2024)第193号《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万元。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已经甲乙双方认可。1.4(适用于房地产转让)转让标的于年月日起由1(承租方名称)租赁使用,租赁期限至届满,承租人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已就本合同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承租人。1.5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或:转让标的已于年月日,因抵押/质押给并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上述转让行为已经获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认可。第二条转让的前提条件2.1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标的已经双方内部决策、审计评估等相关程序认可。2.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转让标的交易已在产权交易机构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2.3乙方已详细了解转让标的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52.4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第三条转让方式3.1本合同转让标的交易已于年月日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或:本合同转让标的交易已于年月日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并于年月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或:本合同转让标的交易已于年月日经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并于年月日进行拍卖,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或:本合同转让标的交易经甲方申请,已于年月日获得甲方出资人的批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第四条转让价款及支付4.1转让价格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4.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甲方委托标的转让成功,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交易价款汇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后,根据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令划入下列账户: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6W账号:716900380510201开户行:招商银行荆州分行营业部行号:或: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0%(不低于30%,含保证金)即:人民币(小写)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万元在内(不超过1年)一并付清。对于剩余价款应以1的方式提供担保。(具体见担保合同)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5.1甲方应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5.2乙方获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标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标的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5.3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资产移交给乙方。5.4其他:5.4.1办理产权过户时发生的税费,根据房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分行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应缴费用,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5.4.2该套房屋现处于(出租或闲置)状态,(由原承租户或由非原承租户)购买,(不用或由甲方负责)清场。第六条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6.1本合同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7第七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7.1甲方对本合同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7.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7.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7.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第八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8.1乙方受让本合同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转让标的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第九条违约责任9.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9.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承担8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9.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9.4转让标的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转让标的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事项可能导致的乙方损失的损失数额。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0.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九条所述违约情形的。10.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11.1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9(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其他13.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3.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甲、乙方经纪会员各执份,产权交易机构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甲方盖章)受让方(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10。建设银行1-2层488.98monstuctionBank2息小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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