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煤田地质中心节点式地震仪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2025-ZFCG-0048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8 14:59:23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煤田地质中心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东营市震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9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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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煤田地质中心节点式地震仪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B0909265420252001  二、合同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煤田地质中心节点式地震仪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2025-ZFCG-0048  四、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煤田地质中心节点式地震仪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煤田地质中心     地      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155号    联系方式:0991-4526473     供应商(乙方):东营市震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区云门山路1123号石油科技创新园15号     联系方式:0546-885718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节点式地震仪    数量:20000.00     单价(元):196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中科深源(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科深源规格型号:ALLSEIS-1C       2.合同金额(元):392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方指定位置,45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50711_节点式地震仪.pdf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煤田地质中心节点式地震仪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MTDZZFCG-20250618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煤田地质中心供应商(乙方):东营市震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条款前附表本表关于招标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要求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序号内容1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煤田地质中心2供应商(成交人)名称:东营市震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1123号胜利石油科技创新园15号3项目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4付款方式:详见第三部分5质量保证期:自乙方货物正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地震仪2年质保,辅助设备2年质保,质保期内因设备质量或安装调试原因引起的全部维修费用(包括更换零配件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坏和故障不在免费质保之列,需根据实际情况以优惠价格收费维修。6验收标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约定的设备参数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采购人有权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参与验收的投标人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结束后7日内,甲方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7履约保证金金额:叁佰玖拾贰万元整(¥3920000.00元)8履约保证金形式:保函9履约保证金期限:至完成产品交付并验收通过后截止2022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参考文件。(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3)“货物”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乙方需承担的运输、保险、安装、试验、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5)“甲方”系指买货物的单位。(6)“乙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或供应商。(7)“项目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的地点。(7)“天”指日历天数。2、原产地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3、技术规格和标准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表,合同所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所供货物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表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表为准。3.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标准(进口货物有中国进出口商检局认证标志),并为正规制造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任何故障由乙方负责。4、专利权4.1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35、包装要求5.1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但不论采取何种包装形式,供方均需确保货物无破损,无污染,且方便二次运输。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包退包换。6、装运条件6.1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个日历日以传真或邮件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6.2货物到达指定点后,由乙方负责清点、检验,乙方检验合格的日期应视为是货物的交货期。7、装运通知乙方应在货物装货后发运前24小时内以传真或邮件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乙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甲方。8、付款8.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8.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8.3乙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将单据邮寄给甲方。8.4甲方将按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安排付款。9、质量保证期9.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和用一流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采用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现场。9.2乙方保证提供的所有产品为全新的原厂质量合格产品。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给予答复,并负责处理,若需送法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49.3质量保证期为2年,自乙方货物正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质保期。9.4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即派人修理,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完成质量保修义务。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15)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9.5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一切可归责于乙方产品质量或服务等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提供无偿维护服务。10、验收验收:到货后,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所供货物(设备)完整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及相关资料。乙方将工作完成后,由甲方组织进行验收,自正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程序如下:(1)到货验收。到货后,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确认所验收货物件数与运输单据填写的件数一致。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2)开箱(实物及数量参数)验收。到货后开箱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以装箱单为依据,逐件核对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以供货合同为依据与装箱单进行核对,做好货物(设备)验收清单记录。(3)质量验收。按照合同条款、货物(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调试后进行质量验收,乙方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时对照货物(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做好质量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出具验收报告。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乙方。(4)验收完毕,双方签署《验收报告》。甲方未验收或未签署验收报告,则视为验收不合格。甲方不得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拖延或拒绝签署验收报告。乙方提交《验收报告》后【15】个日历日内,甲方应签署《验收报告》或提5出具体合理的修改意见,若【15】个日历日内甲方未能签署确认或提供具体合理的修改意见,则视同为甲方已经签署确认《验收报告》。(5)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11、服务11.1在乙方的货物到达现场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与甲方代表一起清点货物,办理有关手续。11.2.调试:乙方负责对货物(设备)免费进行安装调试,并使其投入正常运行。11.3.人员培训:乙方免费对甲方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及服务培训,使其达到正确掌握设备使用要求。12、延期交货16.1乙方应按照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6.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第三部分约定计收。13、付款甲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付款条件,按时付款。14、不可抗力14.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14.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5、履约保证金及付款方式15.1.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贰万元整(¥39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至完成产品交付后无息退还;6或提供等额银行保函(有效期至完成产品交付)。15.2.付款方式:详见第三部分。16、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16.1.合同签订后即具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须认真履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16.2.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如因项目需要变更,须经双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16.3.发生以下情况,经甲方通知乙方整改,乙方超过15日未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因自身问题不能正常供货,致使供货期延误;(2)所供货物(设备)不符合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性)文件(或其他采购依据);(3)所供货物(设备)不符合验收标准;(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6.4.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6.5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构成违约适用于本合同违约条款:(1)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包或分包(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而向厂家采购的行为不构成转包或分包);17、违约责任详见第三部分。18、争端的解决18.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719、转让与分包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20、合同生效及其它详见第三部分。第三部分、合同协议书采购人(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煤田地质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供应商(全称):东营市震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煤田地质中心(2)项目编号:2025-ZFCG-00482.项目内容(附清单):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产地品牌数量单位单价合价备注1节点式地震仪ALLSEIS-1C中科深源(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科深源20000道1960392000002立式数据下载柜(32位)适配中科深源(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科深源4台//配件3立式充电柜(32位)适配中科深源(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科深源15台/配件4数据回收与合成服务器(含数据管理软件及软件使用许可)适配中科深源(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科深源2台//配件5便携式下载单元适配中科深源(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科深源5台//配件合同含税总额合计:39200000(叁仟玖佰贰拾万元整),以上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运输费、装卸费、税费等所有费用。注: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不含税价金额为人民币【34690265.49】元,税额为人民币【4509734.51】元,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3.合同金额(1)合同含税总额人民币:(小写)39200000.00元(大写)叁仟玖佰贰拾万元整。(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4.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交付日期:2025年7月25日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付款条件5.1签订合同后:(1)预付款: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资料后预付合同总额的30%,即11760000元,大写:壹仟壹佰柒拾陆万元整;(2)第二笔款: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后,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11760000元,大写:壹仟壹佰柒拾陆万元整(至合同总金额60%);(3)第三笔款:自甲方支付第二笔款项之日60日后,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5%,即13720000元,大写:壹仟叁佰柒拾贰万元整(至合同总金额95%);(4)质量保证金:剩余5%(即1960000元,大写:壹佰玖拾陆万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自乙方货物正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二年(24个月)后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支付。5.2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甲方认证是甲方付款的必要前提之9一;如增值税发票未通过甲方认证,付款期限顺延,甲方不承担逾期责任。6.违约责任6.1除因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重大变动等政府行为和其它甲乙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外,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提出的一方应承担本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6.2乙方不能按时供货,除不可抗力事件外,每拖延一日应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货之日。6.3乙方在质量保证期间发生非人为原因导致的设备故障(包括但不限于机械性损伤,火烧,雷击等均视为人为因素),甲方应通知乙方并将故障的设备妥善包装后邮寄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邮寄的设备后15日应将设备修复并寄出。如果乙方未在15日内完成故障设备的维修,由乙方提供同等数量设备给甲方备用。6.4货物交付之前乙方违约的情况,甲方有权扣减履约保证金;货物交付后(质保期)乙方发生违约的,甲方有权扣减质保金。7.解决合同纠纷方式7.1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提请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8.合同生效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其它(1)所有经一方或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文件、合同的附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盖章确认之日起。(2)本合同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信息,均10应通过电子邮件或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一方向另一方在本合同中标明的地址发送的通知、函件,以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绝接受为由被退回的,视为已送达。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地址的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对方地址变更事项而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4)本合同一式柒份,经甲、乙双方及招标代理公司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招标代理公司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煤田地质中心送达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155号电话:0991-8771422乙方(公章);东营市震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1123号石油科技创新园15号电话:1317662833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025年7月3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2015年6月30日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支行账号:65050189638600002030开户行: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账号:613170101421001958电子邮箱:52650656@qq.com电子邮箱:109263632@qq.co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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