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叙州区柳嘉镇中心卫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ZJXD-20250951150433299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9 12:53:22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宜宾市叙州区柳嘉镇中心卫生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中标金额1.09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机动车保险服务财产保险服务
联系方式
  • 许兵:18227293693
  • :18283176672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SCHT-2025-333257 二、合同名称: 宜宾市叙州区柳嘉镇中心卫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ZJXD-202509511504332991 四、项目名称: 宜宾市叙州区柳嘉镇中心卫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宜宾市叙州区柳嘉镇中心卫生院 地 址: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柳嘉镇老街31号(柳嘉镇中心卫生院) 联系方式:18227293693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地 址:南岸街道 联系方式:1828317667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财产保险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4515.280000元 合同金额: 1.09864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叙州区 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9-0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9-0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宜宾市叙州区柳嘉镇中心卫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宜宾市叙州区柳嘉镇中心卫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川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直接选定合同框架协议编号:SC-KJXY-20250319510101000001征集人: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入围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合同名称:宜宾市叙州区柳嘉镇中心卫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CHT-2025-333257甲方:宜宾市叙州区柳嘉镇中心卫生院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合同金额(元):10986.48人民币大写:壹万零玖佰捌拾陆元肆角捌分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合同标的(1)服务名称:燃油车报价要求报价单价:2453.63元数量:1服务价格:2453.63元服务内容:一、本项目涉及的燃油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保费+商车险保费。交强险保费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均按中国银保信平台系统取值。(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二、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关于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的通知》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要求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由征集人直接确定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的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5,供应商应按征集人直接确定的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说-第1页-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本项目燃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燃油车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燃油车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服务标准:一、本项目涉及的燃油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保费+商车险保费。交强险保费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均按中国银保信平台系统取值。(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二、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关于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的通知》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要求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由征集人直接确定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的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5,供应商应按征集人直接确定的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本项目燃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燃油车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燃油车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技术保障: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供应商响应内容:(九)服务项类型:其他服务要求服务项名称:燃油车报价要求服务项对应的描述:一、本项目涉及的燃油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保费+商车险保费。交强险保费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均按中国银保信平台系统取值。(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二、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关于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的通知》以及《中国银保-第2页-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要求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由征集人直接确定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的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5,供应商应按征集人直接确定的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本项目燃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燃油车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燃油车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完全响应,供应商的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5。(2)服务名称:燃油车报价要求报价单价:4017.57元数量:1服务价格:4017.57元服务内容:一、本项目涉及的燃油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保费+商车险保费。交强险保费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均按中国银保信平台系统取值。(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二、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关于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的通知》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要求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由征集人直接确定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的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5,供应商应按征集人直接确定的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本项目燃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燃油车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燃油车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服务标准:一、本项目涉及的燃油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保费+商车险保费。交强险保费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均按中国银保信平台系统取值。(说-第3页-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二、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关于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的通知》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要求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由征集人直接确定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的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5,供应商应按征集人直接确定的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本项目燃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燃油车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燃油车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技术保障: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供应商响应内容:(九)服务项类型:其他服务要求服务项名称:燃油车报价要求服务项对应的描述:一、本项目涉及的燃油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保费+商车险保费。交强险保费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均按中国银保信平台系统取值。(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二、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关于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的通知》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要求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由征集人直接确定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的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5,供应商应按征集人直接确定的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本项目燃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燃油车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燃油车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完全响应,供应商的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5。-第4页-(3)服务名称:燃油车报价要求报价单价:4515.28元数量:1服务价格:4515.28元服务内容:一、本项目涉及的燃油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保费+商车险保费。交强险保费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均按中国银保信平台系统取值。(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二、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关于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的通知》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要求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由征集人直接确定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的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5,供应商应按征集人直接确定的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本项目燃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燃油车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燃油车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服务标准:一、本项目涉及的燃油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保费+商车险保费。交强险保费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均按中国银保信平台系统取值。(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二、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关于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的通知》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要求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由征集人直接确定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的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5,供应商应按征集人直接确定的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本项目燃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第5页-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燃油车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燃油车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技术保障: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供应商响应内容:(九)服务项类型:其他服务要求服务项名称:燃油车报价要求服务项对应的描述:一、本项目涉及的燃油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保费+商车险保费。交强险保费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均按中国银保信平台系统取值。(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二、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关于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的通知》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要求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由征集人直接确定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的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5,供应商应按征集人直接确定的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本项目燃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燃油车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燃油车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完全响应,供应商的燃油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5。(4)服务名称:业务管理报价单价:0.00元数量:0服务价格:0.00元服务内容:(1)根据征集人或采购人需要,报送车辆承保、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2)供应商入围后,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需服从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服务标准:(1)根据征集人或采购人需要,报送车辆承保、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2)供应商入围后,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需服从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第6页-技术保障: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供应商响应内容:(5)服务名称:交付(实施)地点报价单价:0.00元数量:0服务价格:0.00元服务内容: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合同中约定。(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服务标准: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合同中约定。(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技术保障: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供应商响应内容:(6)服务名称: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报价单价:0.00元数量:0服务价格:0.00元服务内容:承保、理赔程序所需设施设备由供应商自行提供。(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服务标准:承保、理赔程序所需设施设备由供应商自行提供。(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技术保障: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供应商响应内容:(7)服务名称:其他报价单价:0.00元数量:0服务价格:0.00元服务内容:一、供应商具备全国服务热线。二、供应商在四川省内21个地级市(含阿坝州本级、甘孜州本级、凉山州本级)应具有营业网点。(说明:营业网点是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保险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的机构层级为中心支公司。)三、供应商在四川省内218个区、县(县级市)应具有营业网点。(说明:营业网点是指具有-第7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保险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的机构层级为支公司或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四、供应商提供风险综合评级。五、供应商提供理赔权限、消保评价。六、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供承保服务方案,建立绿色承保通道,提供承保时效承诺、承保服务人员保障措施,提供上门收集投保单证、上门配送保单资料服务方案;提供理赔服务方案,建立绿色理赔通道,理赔服务人员保障措施,提供查勘时效承诺、定损时效承诺、结案时效承诺,事故简化处理方案,特殊(重大)理赔服务方案、单证减免服务方案,预付赔款服务方案,没有维修差价承诺,客户档案建立及定期回访服务方案,提供上门收集理赔资料、主动跟踪服务、医疗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服务方案;提供增值服务方案,车辆施救服务方案,提供代办年检服务、代办送修服务、道路救援服务方案。服务标准:一、供应商具备全国服务热线。二、供应商在四川省内21个地级市(含阿坝州本级、甘孜州本级、凉山州本级)应具有营业网点。(说明:营业网点是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保险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的机构层级为中心支公司。)三、供应商在四川省内218个区、县(县级市)应具有营业网点。(说明:营业网点是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保险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的机构层级为支公司或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四、供应商提供风险综合评级。五、供应商提供理赔权限、消保评价。六、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供承保服务方案,建立绿色承保通道,提供承保时效承诺、承保服务人员保障措施,提供上门收集投保单证、上门配送保单资料服务方案;提供理赔服务方案,建立绿色理赔通道,理赔服务人员保障措施,提供查勘时效承诺、定损时效承诺、结案时效承诺,事故简化处理方案,特殊(重大)理赔服务方案、单证减免服务方案,预付赔款服务方案,没有维修差价承诺,客户档案建立及定期回访服务方案,提供上门收集理赔资料、主动跟踪服务、医疗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服务方案;提供增值服务方案,车辆施救服务方案,提供代办年检服务、代办送修服务、道路救援服务方案。技术保障: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供应商响应内容:二、服务时间、地点1.服务内容:详见服务内容。-第8页-1.服务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365个日历天内。2.服务地点: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柳嘉镇老街31号(柳嘉镇中心卫生院)。三、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依据采购需求的约定。2.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验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付款方式及时间服务验收合格后,乙方提出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上述资料7天内审查完毕,若未提出异议,应在审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计划支付时间:2025.09.15五、违约责任/六、解决纠纷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任意一方可发起纠纷处理流程,由征集人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七、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是4.其他补充内容:无-第9页-甲方(公章):甲方代表:宜宾市叙州区柳嘉镇中心卫生院甲方联系人:许兵联系电话:18227293693单位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柳嘉镇老街31号(柳嘉镇中心卫生院)2025年09月09日乙方(公章):乙方代表:崔怀艺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宜宾南岸支行银行账号:22470301040007752乙方联系人:文舒联系电话:18283176672供应商所在区域:四川省宜宾市银行行号:1036710470322025年09月09日-第10页--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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