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编号YNZC2024-J1-07395-DLCZ-0042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27 11:58:3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预算金额49.01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云南鼎力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种鸭饲料
联系方式
  • :0871-65019657
  • 刘朝霞:0871-68185518

正文内容

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公告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12-30 14: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ZC2024-J1-07395-DLCZ-0042 项目名称: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万元):49.01 最高限价(万元):49.01 采购需求:采购的肉用仔鸭前期配合饲料11吨、肉用仔鸭后期配合饲料15吨、育成期配合饲料34吨、产蛋鸭高峰期配合饲料93吨,是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承担的“国家水禽体系昆明综合试验站项目”及“红河县哈尼梯田稻鸭产业提质增效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课题”需要购买的饲料,采购的实验动物饲料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分批次完成交货,甲方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前一周通知乙方进行交货,每次通知应当载明货物名称和数量。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1)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1.供应商可以是生产商或经销商,生产商需提供有效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经销商须提供厂家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12-24 06:00至2024-12-27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12-30 14: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4-12-30 14:30(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1)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保证金金额:40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4-12-30 14:30 其他:开标方式:网上智能开标谈判有效期(日历天):90是否需要缴纳谈判保证金:是保证金缴纳金额(元):?4,000.00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其他:(1)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3)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信息:汇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花园支行账号:2502124109100081295电子邮箱:512089024@qq.com(4)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5)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6)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谈判或谈判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8)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注:CA办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mdkj.html或者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 地址:昆明市金殿青龙山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 联系方式:0871-650196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鼎力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易天城写字楼9幢B座701室 联系方式:1808801898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朝霞 电 话:18088018984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 品目 采购单位 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 行政区域 云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2月27日 11:18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鼎易天城写字楼9幢B座701室开评标室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7日每日上午:06: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预算金额 ¥49.01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朝霞 项目联系电话 18088018984 采购单位 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 昆明市金殿青龙山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1-65019657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鼎力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易天城写字楼9幢B座7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088018984 附件: 附件1 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定稿).docx 项目编号:YNZC2024-J1-07395-DLCZ-0042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谈判文件采购人: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采购代理机构:云南鼎力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2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1一、项目基本情况1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三、获取采购文件2四、响应文件提交3五、公告期限3六、其他补充事宜3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总则122.谈判文件133.响应文件134.递交155.开启时间和地点156.评审157.成交和合同168.询问与答复179.质疑接收、回复1710.纪律和监督18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9第三章评审办法20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及格式26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44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6响应文件封面66资格审查部分67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8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69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1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2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3七、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74八、其它75商务技术部分76一、初次报价表77二、谈判函78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79四、授权委托书80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81六、谈判保证金82七、商务条款偏离表83八、分项报价表84九、供货服务方案85十、质量保证及保障承诺86十一、售后服务方案87十二、其他资料88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概况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于2024年12月3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YNZC2024-J1-07395-DLCZ-0042项目名称: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预算金额(元):490,100.00最高限价(元):490,100.00采购需求:采购的肉用仔鸭前期配合饲料11吨、肉用仔鸭后期配合饲料15吨、育成期配合饲料34吨、产蛋鸭高峰期配合饲料93吨,是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承担的“国家水禽体系昆明综合试验站项目”及“红河县哈尼梯田稻鸭产业提质增效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课题”需要购买的饲料,采购的实验动物饲料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采购内容包括:序号名称数量(吨)控制单价(元/吨)1肉用仔鸭前期配合饲料113600.002肉用仔鸭后期配合饲料153000.003育成期配合饲料342900.004产蛋鸭高峰期配合饲料933300.00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分批次完成交货,甲方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前一周通知乙方进行交货,每次通知应当载明货物名称和数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须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材料,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声明函。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6.2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可以是生产商或经销商,生产商需提供有效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经销商须提供厂家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方式:网上获取,具体要求: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注:CA办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mdkj.html或者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售价(元):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开标方式:网上智能开标谈判有效期(日历天):90是否需要缴纳谈判保证金:是保证金缴纳金额(元):¥4,000.00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其他:(1)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3)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信息:汇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花园支行账号:2502124109100081295电子邮箱:512089024@qq.com(4)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5)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6)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谈判或谈判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8)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注:CA办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mdkj.html或者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金殿青龙山6号联系方式:0871-6501965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鼎力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易天城写字楼9幢B座701室联系方式:0871-68185518、1808801898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朝霞电话:0871-68185518、1808801898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信息详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1.1.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详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1.1.4项目名称详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1.2.1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2预算金额详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1.3.1采购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的具体内容1.3.2交货期、质保期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分批次完成交货,甲方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前一周通知乙方进行交货,每次通知应当载明货物名称和数量。质保期:饲料验收合格后提供1年的质保(特殊情况以合同约定为准)。1.3.3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交货方式:现场交货。1.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信用要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他要求:。2.2.3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形式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3.2.3谈判报价的其他要求(1)本次谈判报价为综合报价,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价(元),包括货物价格(含利润)、人工费、货物运输、装卸、保险、税收、检验、售后服务、成交服务费等所需全部费用。(2)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成交服务费:以本项目预算金额为计费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中货物类收费标准计算后下浮40%由成交人向云南鼎力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交纳。开户人:云南鼎力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汇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花园支行账号:2502124109100081295电子邮箱:512089024@qq.com3.3.1谈判有效期谈判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算起)。3.4.1谈判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000.00元(2)账户名称:云南鼎力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花园支行(4)账号:2502124109100081295(5)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6)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7)有效期限: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8)注意事项:①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划出②汇款时在“摘要”或“用途”栏目内填入“项目编号+保证金”(9)保证金收取:1).以支票方式提交的,出票人必须是投标人,支票收款人必须是采购代理机构,支票必须正确填写收款人信息,用途须注明用于本项目(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保证支票有效,否则一切后果自负;2).以汇票方式提交的,出票人必须是投标人,收款人必须是采购代理机构。备注内必须注明用于本项目(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保证汇票有效,否则一切后果自负;3).以本票提交的,出票人必须是投标人,收款人必须是采购代理机构。备注内必须注明用于本项目(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保证本票有效,否则一切后果自负;4).以保函方式提交的,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受益人必须是采购人;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当不小于投标有效期,以免造成投标无效;5).以保险方式提交的,保险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受益人必须是采购人;保险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保险的有效期应当不小于投标有效期,以免造成投标无效。(6)保证金退还:1)以电汇、网银、转账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以网银对公转账的方式退还到投标人打款账户;2)以支票、汇票及本票等票据方式缴纳的保证金,经财务查账确认后以对公转账的方式退还到投标人开户账户;3)以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保证金由投标人自行联系出函机构。3.5.2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原件扫描件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3.5.3响应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1)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或开启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4.1.1响应文件的加密要求(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谈判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采购公告附件;(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4.2.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5.1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地点5.2开启程序(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6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5分钟内供应商还未进行解密的,采购代理机构可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没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供应商进行解密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如供应商成功解密响应文件,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开标大厅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2)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6.1.1谈判小组的组成谈判小组构成: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6.3.2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1-3名7.1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7.2成交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同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7.4.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网银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递交时间:中标通知书下达后5日内提交,每逾期1日应向采购人交纳履约担保金额1‰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期限:首批货物验收合格后15日内无息退还。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追加合同金额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其中金额增加需办理合同追加手续。11.2信用查询具体要求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1)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天评审前;(3)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查询结果证明材料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谈判无效;(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若供应商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则谈判无效。11.3补充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谈判。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情况1.2.1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内容、交货期、质保期、交货地点、交货方式1.3.1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交货期、质保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谈判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谈判文件2.1谈判文件的组成本谈判文件包括:(1)竞争性谈判公告;(2)供应商须知;(3)采购内容及要求;(4)合同草案条款及格式;(5)响应文件格式;(6)评审方法;(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2.2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2.2.3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2.4谈判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中的内容。3.1.2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内容。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所指的谈判保证金。3.2谈判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谈判函中进行报价。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谈判报价的其他要素。3.2.3谈判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4供应商的谈判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若采购人还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谈判报价还应当不得超过最高限价。3.3谈判有效期3.3.1谈判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2在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谈判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3.4谈判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谈判的,其谈判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谈判将被视为无效谈判。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3.5响应文件的编制3.5.1响应文件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3.5.2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谈判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5.3电子响应文件的格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5.3要求或开启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4.递交4.1响应文件的加密4.1.1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2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4.3.2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进行编制、加密递交。5.开启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评审6.1谈判小组6.1.1谈判小组成员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评审中因谈判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谈判小组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谈判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谈判小组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原谈判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谈判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谈判文件一并存档。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谈判小组按照第六章“评审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六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3.2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成交和合同7.1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谈判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7.2成交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成交结果,谈判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公告期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3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7.4履约保证金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7.5.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7.5.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8.询问与答复凡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9.质疑接收、回复9.1质疑接收9.1.1供应商认为询价文件、询价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9.1.3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采取书面递交形式。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联系人:云南鼎力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871-68185518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易天城写字楼9幢B座701室9.1.4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9.2质疑回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0.纪律和监督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1)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4)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谈判或者与采购人串通谈判,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10.3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谈判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5)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6)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谈判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6)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10.5廉洁自律规定(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一、谈判小组评审机构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1。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审纪律;(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谈判小组推选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谈判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谈判文件;(七)维护评审秩序,监督谈判小组依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审结果,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谈判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谈判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谈判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三、谈判小组职责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四、评审纪律(一)对评审内容和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二)评审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审意见、评审记录和评审结论,一律不得向外传和泄露。(三)任何属于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四)所有资料(包括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在评审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五)评审期间,未经允许谈判小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评审和采访评审工作。(六)评审期间,评审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七)评审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供应商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谈判小组统一组织办理。(八)评审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五、评审原则评审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带有任何主观意愿和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二)全面分析,综合评审。(三)评审只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响应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应作为评审的依据。六、评审程序谈判会议程序:开启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次报价→谈判小组按本项目规定成交标准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一)资格审查谈判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满足下列要求的响应文件才能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将不进入符合性审查: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须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材料,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声明函。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6.2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可以是生产商或经销商,生产商需提供有效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经销商须提供厂家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依据符合性评审标准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谈判。符合性审查表审查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签署、盖章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盖电子签章、签字符合性审查谈判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1款规定符合性审查谈判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项规定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2.3款规定符合性审查谈判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符合性审查交货期、质保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款规定符合性审查交货地点、交货方式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规定符合性审查谈判内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无实质性遗漏,且对应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性审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谈判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符合性审查其他无效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谈判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符合性审查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三)谈判谈判内容:采购需求、服务、价格等。二次报价由供应商按照政采云系统提示自行填报,并在开标当天由供应商在远程开评标大厅按照系统提示及规定的时间提交,否则报价无效。二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注:同品牌产品不同投标人的处理方式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四)澄清有关问题1.响应文件内容澄清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报价不一致情形澄清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谈判无效。3.报价过低情形澄清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总价或单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总价或单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谈判处理。(五)政府采购政策1.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条件工业行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请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采购人将向监管部门反映,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2.监狱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谈判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谈判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供应商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行承担相应责任。4.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七、推荐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最后报价最低且在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范围内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除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1-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若在最后报价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况,若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谈判,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若不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谈判,最终推荐结果由谈判小组进行记名投票表决。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及格式(具体合同内容以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商定为准)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所住所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6.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6.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分包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9.解决争议的方法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0.政府采购政策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1.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第二节第1.2(7)项其他术语解释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6.1款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7.1款指定现场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7.3款保险要求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8.2(1)项质量保证期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8.2(3)项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间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13.2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13.3款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14.1(3)项运行监督、维修期限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14.1(5)项货物回收的约定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14.1(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15.1款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15.2(2)项迟延交货赔偿费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15.3款逾期付款利息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15.4款其他违约责任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二节第19.2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2)向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出的人民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商定为准;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的肉用仔鸭前期配合饲料11吨、肉用仔鸭后期配合饲料15吨、育成期配合饲料34吨、产蛋鸭高峰期配合饲料93吨,是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承担的“国家水禽体系昆明综合试验站项目”及“红河县哈尼梯田稻鸭产业提质增效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课题”需要购买的饲料,采购的实验动物饲料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的肉用仔鸭前期配合饲料11吨、肉用仔鸭后期配合饲料15吨、育成期配合饲料34吨、产蛋鸭高峰期配合饲料93吨,必须满足我院承担的“国家水禽体系昆明综合试验站项目”及“红河县哈尼梯田稻鸭产业提质增效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课题”的需要,同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提供全新的、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有关手续完备、具有出厂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的产品,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及技术咨询。(四)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肉用仔鸭前期配合饲料11吨、肉用仔鸭后期配合饲料15吨、育成期配合饲料34吨、产蛋鸭高峰期配合饲料93吨;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实行分批次发货,每一批饲料需提供饲料生产厂家质检报告和合格证,交付验收核验;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采购需求详见附表。(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饲料验收合格后提供1年的质保(特殊情况以合同约定为准)。(六)采购标的验收标准将每批次饲料(包含合格证、验证报告)运送到项目实施指定地点,由采购人组织验收,采购的饲料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要求,同时符合采购方对产品的要求。(七)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完成产品的交付及验收;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及技术咨询。附表: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需求表序号名称内容要求数量(吨)控制单价(元/吨)1肉用仔鸭前期配合饲料1、技术参数:(1)提供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关手续完备、具有出厂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的产品。(2)粗蛋白大于等于20%,其余指标符合育雏期雏鸭的营养标准。(3)提供产品有关的资料及技术咨询。113600.002肉用仔鸭后期配合饲料1、技术参数:(1)提供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关手续完备、具有出厂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的产品。(2)粗蛋白大于等于16%,其余指标符合肉用仔鸭后期的营养标准。(3)提供产品有关的资料及技术咨询。153000.003育成期配合饲料1、技术参数:(1)提供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关手续完备、具有出厂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的产品。(2)粗蛋白大于等于16%,其余指标符合育成期中鸭的营养标准。(3)提供产品有关的资料及技术咨询。342900.004产蛋鸭高峰期配合饲料1、技术参数:(1)提供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关手续完备、具有出厂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的产品。(2)粗蛋白大于等于17%,其余指标符合产蛋鸭高峰期的营养标准。(3)提供产品有关的资料及技术咨询。933300.00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封面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响应文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资格审查部分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须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材料,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致:(采购人)(供应商自行承诺及说明,内容自拟)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不存在以上情况的说明或者承诺。七、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可以是生产商或经销商,生产商需提供有效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经销商须提供厂家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八、其它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商务技术部分一、初次报价表供应商名称谈判总价(元)交货期质保期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名称谈判总价(元)交货期质保期形式金额(元)小写:大写:注:1、谈判总价(元)=分项报价之和2、二次报价由供应商按照政采云系统提示自行填报,并在开标当天由供应商在远程开评标大厅按照系统提示及规定的时间提交,否则报价无效。二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二、谈判函(采购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且对谈判文件无任何异议,并愿意以“最后报价表”所填写的谈判总价,向你方提供谈判文件要求的货物和服务。1.我方承诺在谈判有效期内不修改或撤销响应文件。否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方的谈判保证金。2.本谈判的谈判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个日历天。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和有效的,否则,我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引起的任何后果。4.如我方成交:(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3)我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提供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的货物(服务)。(4)除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5.(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四、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签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注: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由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授权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资金成立时间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员工总数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网址传真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供应商须知要求供应商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若有)类型:等级:证书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注: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如资质证书(若有)、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六、谈判保证金供应商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应采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形式,并在此提供相应凭证的扫描件。7、商务条款偏离表及技术规格偏离表(一)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谈判文件条款号谈判文件的商务条款内容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偏离情况说明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款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款质保期:饲料验收合格后提供1年的质保(特殊情况以合同约定为准)。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交货地点: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交货方式:现场交货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谈判有效期:谈判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算起)。(二)技术规格偏离表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文件条款号招标技术规格及要求投标技术规格及要求偏离情况说明1肉用仔鸭前期配合饲料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附表: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需求表2肉用仔鸭后期配合饲料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附表: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需求表3育成期配合饲料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附表: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需求表4产蛋鸭高峰期配合饲料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附表: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种鸭饲料采购需求表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最新技术支持资料支持技术条款偏离表应答(包括提供货物的检测报告或图纸或印刷宣传彩页或性能参数说明等,不接受非生产制造商自行印刷、打印或者手写的技术支持资料,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若投标文件中技术支持资料参数与技术条款偏离表应答不符或无支持资料应答,而投标人又未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和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可以视为不响应该条技术条款的规定。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八、分项报价表序号分项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原产地制造商名称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肉用仔鸭前期配合饲料2肉用仔鸭后期配合饲料3育成期配合饲料4产蛋鸭高峰期配合饲料合计(元):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九、供货服务方案格式自拟十、质量保证及保障承诺格式自拟十一、售后服务方案格式自拟十二、其他资料(一)供应商能享受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二)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虛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电子签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格式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电子签章):日期:格式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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