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物资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项目编号SDGP371500000202402000460A_001_010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30 16:50:4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聊城市看守所预算金额126.40万元
中标单位聊城市聊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6.27万元
代理单位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在押人员物资餐饮服务
联系方式
  • :18365996009
  • :13020581111

正文内容

聊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物资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聊城市看守所聊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物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1500000202402000460A_001_010 二、合同名称:聊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物资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1500000202402000460 四、采购项目名称:聊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物资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聊城市看守所 地址: 联系方式:18365996009 供应商(乙方):聊城市聊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韩集镇石海子村西1000米(聊牛路北侧) 联系方式:1302058111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餐饮服务 无 1 6.27497 6.27497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9-0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7-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聊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物资采购项目合同A.pdf 辽河农业采购项目 (2).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聊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物资采购项目合同编号:SDGP371500000202402000460A_001计划编号:37150000007000520240006采购人:聊城市看守所供应商:聊城市聊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采购人(甲方):聊城市看守所供应商(乙方):聊城市聊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物资采购项目以SDGP371500000202402000460(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聊城市聊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A包:二区、四区蔬菜类物资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二)中标人投标文件(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五)中标通知书(六)本合同附件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服务内容(一)采购清单序号品种物资名称用餐人数1粮食大米约480人1粮食面粉约480人2蔬菜土豆约480人2蔬菜白菜约480人2蔬菜豆芽约480人2蔬菜西红柿约480人2蔬菜黄瓜约480人3肉类猪肉约480人3肉类羊肉约480人4蛋鸡蛋约480人5豆制品豆腐约480人5豆制品绿豆约480人6食用油植物油约480人7调味品(酱油、醋、味精、花椒、蚝油、料酒调味品(酱油、醋、味精、花椒、蚝油、料酒约480人等)、炊事用品(菜刀、案板、保洁用品)等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物资品类,蔬菜主要为应季蔬菜。(二)项目要求1、中标人按要求将订单内所有食材送到指定的地点,并提供《送货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现场过秤,食材质量由采购方确认合格后,接收入库,并验收签名。中标人必须积极配合买方核对数量、时间、复核价格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拒收。投标人应在当日内按约如数更换到位,并保证验收合格。2、所有食材按除箱净重过秤,其他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秤数量为准。3、食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4、送货数量以订单为准,超出的部分由中标人带回,不纳入结算,短缺的部分如采购人需要由中标人当日补足。5、如采购方临时对订单进行变更品种或增减用量,应于送货的前一天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配送。6、所有食材必须新鲜,不得出现临期、临变质食品。生鲜肉类等易腐烂变质食材必须使用冷链专用配送车辆,车内温度达到食材要求温度标准,温度记录可查询,使用专用周转筐承载。7、中标人所配送的货物应当符合标签所标注的数量或体积,不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否则中标人按单位货物货款的2倍向采购人赔偿损失。8、中标人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保证米、面、油为非转基因食品。9、因中标人配送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0、采购人对中标人配送的货物有意见或建议时,可随时向中标人提出,中标人应及时改进,无正当理由拒绝改进的,采购人有权暂停其供货资格。(三)供货要求1、严格执行采购准入制度,供应商必须资质全面,具备食材检测能力,按照市所的订货计划及时配送货。2、供应商配送的食材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如实提供正规产地或生产厂家、保质期、生产日期等资料,且生产日期不超过商品保质期的三分之一。3、供应商配送的食材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在1小时内给予处理,造成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责任。第二次出现质量问题,取消供货合同,并赔偿采购人损失。(四)售后服务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售后质量保障体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五)食材要求粮食:经国家和地方质检及卫生、食品部门检验合格的货物。蔬菜:新鲜鲜嫩(形态饱满、色泽正常、无泛黄、发病、腐烂、无杂草泥土、嗅觉检验无异味,品质优良),农药残留不超标,不得配送陈菜。要求所配送蔬菜新鲜、干净,无毒、无霉烂变质、污秽不洁、生虫、混有异物等情况,否则采购人可以拒收。肉类:冻产品类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包装食品、原材料)的,所供货物必须经过QS或SC质量认证,鲜肉类动物具有肉品品质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蛋:颜色正常,外形协调、个头均匀;外表干净无污物;清、黄分开不浑浊、无受精蛋,保证新鲜;外壳完整、破损率低于1%;外包装干净、无异物。豆制品:保证所有豆制类食品必须为非转基因类,并通过“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保证配送种类、品牌、规格,质量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包装类食品保证包装完整、无任何破损、无挤压、无破碎、无异味、无任何表面附着物或衍生物。调味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64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陆万肆仟元整。费率:市场价格的97.3%。乙方开户单位:聊城市聊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广场支行账号:2840051694205000011103五、付款途径预算内资金1264000.00元;预算外资金/元,自筹资金/元六、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经采购人对中标人所供应物资验收通过后,按月分期付款。结算方式:按实际在押人数及当日食材价格浮动统筹据实结算。七、服务期限和地点1、服务期限: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算起。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八、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及事件。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做出的公证证明。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九、联系方式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投标文件中的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十、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他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乙方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乙方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乙方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此外的其他情形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十一、合同的解释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日历日。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十二、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2、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十三、法律适用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十四、权利的保留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十五、争议的解决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采购代理机构提起。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十六、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七、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2、不得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投标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采购代理机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采购人)印章:乙方(中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1302058111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广场支行账号:账号:2840051694205000011103采购代理机构印章:2024年9月6日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鞋子化政附采(服务类)项目名称:聊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物资采购项目合同编号:SDGP371500000202402000460A001计划编号:37150000007000520240006七政时采购人:聊城市看守所供应商:聊城市聊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电子化政府2°Y‘回回用二不回0°子三群业日‘日玊°幕首里‘算(三)基‘甲玊‘Y中中‘X事中0°一Y图Y中‘回‘回中图6°曹图转非里*‘国丹形中82中显‘7业“中°鲜业转田年田‘基咨“田田贝智菜业草9°中Y中一士‘田重9°否性日宗Y中甲墨Y米询联“意业‘回中甲群Y°职国丹0°喜Y车算“真刿°亚‘重日宗Y°y米‘业‘和回‘首善车Y中°共““当Y甲‘车一《》共‘Y中目(二)°米幕丰幕‘菜平丁士业目采购人(甲方):聊城市看守所供应商(乙方):聊城市聊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物资采购项且以SDGP371500000202402000460(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聊城市聊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A包:二区、四区蔬菜类物资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二)中标人投标文件(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电子化政府采(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五)中标通知书(六)本合同附件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服务内容(一)采购清单序号12品种粮食蔬菜物资名称大米面粉土豆白菜豆芽用餐人数345肉类蛋豆制品西红柿黄瓜猪肉羊肉鸡蛋豆腐绿豆约480人H67食用油调味品(酱油、醋、味精、花椒、蚝油、料酒等)、炊事用品(菜刀、案板、保洁用品)等植物油约480人H1(四)售后服务B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售后质量保障体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五)食材要求粮食:经国家和地方质检及卫生、食品部门检验合格的货物。蔬菜:新鲜鲜嫩(形态饱满、色泽正常、无泛黄、发病、腐烂、无杂草泥土、嗅觉检验无异味,品质优良),农药残留不超标,不得配送陈菜。要求所配送蔬菜新鲜、干净,无毒、无霉烂变质、污秽不洁、生虫、混有异物等情况,否则采购人可以拒收。肉类:冻产品类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包装食品、原材料)的,所供货物必须经过QS或SC质量认证,鲜肉类动物具有肉品品质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蛋:颜色正常,外形协调、个头均匀;外表干净无污物;清、黄分开不浑浊、无受精蛋,保证新鲜;外壳完整、破损率低于1%;外包装干净、无异物。豆制品:保证所有豆制类食品必须为非转基因类,并通过“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保证配送种类、品牌、规格,质量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包装类食品保证包装完整、无任何破损、无挤压、无破碎、无异味、无任何表面附着物或衍生物。调味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64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陆万肆仟元整。费率:市场价格的97.3%。19乙方开户单位:聊城市聊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广场支行电子化的账号:2840051694205000011103五、付款途径预算内资金1264000.00元;预算外资金元,自筹资金元环六、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经采购人对中标人所供应物资验收通过后,按月分期付款。改M结算方式:按实际在押人数及当日食材价格浮动统筹据实结算七、服务期限和地点21、服务期限: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算起。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四)售后服务E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售后质量保障体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五)食材要求粮食:经国家和地方质检及卫生、食品部门检验合格的货物。蔬菜:新鲜鲜嫩(形态饱满、色泽正常、无泛黄、发病、腐烂、无杂草泥土、嗅觉检验无异味,品质优良),农药残留不超标,不得配送陈菜。要求所配送蔬菜新鲜、干净,无毒、无霉烂变质、污秽不洁、生虫、混有异物等情况,否则采购人可以拒收。肉类:冻产品类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包装食品、原材料)的,所供货物必须经过QS或SC质量认证,鲜肉类动物具有肉品品质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蛋:颜色正常,外形协调、个头均匀;外表干净无污物;清、黄分开不浑浊、无受精蛋,保证新鲜;外壳完整、破损率低于1%;外包装干净、无异物。豆制品:保证所有豆制类食品必须为非转基因类,并通过“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保证配送种类、品牌、规格,质量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包装类食品保证包装完整、无任何破损、无挤压、无破碎、无异味、无任何表面附着物或衍生物。调味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64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陆万肆仟元整。费率:市场价格的97.3%。乙方开户单位:聊城市聊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WS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广场支行电子化品账号:2840051694205000011103五、付款途径预算内资金1264000.00元;预算外资金元,自筹资金元上六、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经采购人对中标人所供应物资验收通过后,按月分期付款。府结算方式:按实际在押人数及当日食材价格浮动统筹据实结算。七、服务期限和地点3271、服务期限: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算起。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八、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及事件。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做出的公证证明。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九、联系方式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投标文件中的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十、保密条款J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他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3012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乙方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乙方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4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乙方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此外的其他情形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十一、合同的解释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日历日。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十二、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2、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十三、法律适用1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十四、权利的保留泵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S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山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5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十五、争议的解决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采购代理机构提起。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十六、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七、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2、不得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投标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采购代理机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采购人)印章:乙方(中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1302058111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广场支行账号:账号:2840051694205000011103112采购代理机构印章:2024年9月6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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