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叙州区司法局宜宾市叙州区司法局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ZJXD-202410511504131928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4 10:04:1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司法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中标金额2751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机动车保险服务财产保险服务
联系方式
  • 樊伟:13890442271
  • :18283176672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SCHT-2024-132087 二、合同名称:宜宾市叙州区司法局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ZJXD-202410511504131928 四、项目名称:宜宾市叙州区司法局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宜宾市叙州区司法局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中央政务中心A区4楼4-5办公室 联系方式:13890442271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地址:南岸街道 联系方式:1828317667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财产保险服务 1(项) ¥2,750.88 ¥2,750.88 - 合同金额: 2,750.88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零捌角捌分 履约期限:2024年11月01日至2024年11月0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1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宜宾市叙州区司法局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宜宾市叙州区司法局 2024年11月04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直接选定合同框架协议编号:SC-KJXY-20240227510101000006征集人: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入围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合同名称:宜宾市叙州区司法局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CHT-2024-132087甲方:宜宾市叙州区司法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合同金额(元):2750.88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伍拾元捌角捌分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合同标的(1)服务名称:新能源车报价要求基础单价:4232.12元报价优惠:折扣率65.00%报价单价:2750.88元数量:1服务价格:2750.88元服务内容:一、本项目涉及的新能源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保费+商车险保费。交强险保费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均按中国银保信平台系统取值。//★二、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试行)》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要求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由征集人直接确定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的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65,供应商应按征集人直接确定的自主定价系-第1页-数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说明: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2.因系统模板固化原因,本项目供应商响应报价表中的折扣率系指自主定价系数,即供应商响应报价表中的新能源车折扣率为65%,系指供应商响应报价的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65。)//★三、新能源车车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新能源车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新能源车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供应商响应内容:服务项类型:其他服务要求服务项名称:新能源车报价要求服务项对应的描述:一、本项目涉及的新能源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保费+商车险保费。交强险保费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均按中国银保信平台系统取值。//★二、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试行)》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要求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由征集人直接确定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的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65,供应商应按征集人直接确定的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说明: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2.因系统模板固化原因,本项目供应商响应报价表中的折扣率系指自主定价系数,即供应商响应报价表中的新能源车折扣率为65%,系指供应商响应报价的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为0.65。)//★三、新能源车车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新能源车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新能源车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完全响应。供应商的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固定报价为:0.65。(2)服务名称:业务管理基础单价:0.00元报价单价:0.00元数量:0服务价格:0.00元-第2页-服务内容:一、★根据征集人或采购人需要,报送车辆承保、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二、★供应商入围后,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需服从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供应商响应内容:(3)服务名称:付款方式基础单价:0.00元报价单价:0.00元数量:0服务价格:0.00元服务内容:采购人应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支付。供应商响应内容:二、服务时间、地点1.服务内容:详见服务内容。1.服务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365个日历天内。2.服务地点: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中央政务中心A区4楼4-5办公室。三、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依据采购需求的约定。2.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验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付款方式及时间服务验收合格后,乙方提出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上述资料20天内审查完毕,若未提出异议,应在审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计划支付时间:/五、违约责任/六、解决纠纷方式-第3页-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任意一方可发起纠纷处理流程,由征集人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七、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4页-甲方(公章):甲方代表:宜宾市叙州区司法局甲方联系人:樊伟联系电话:13890442271单位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康宁路政务中心A区2024年10月31日乙方(公章):乙方代表:母灵燕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宜宾南岸支行银行账号:22470301040007752乙方联系人:文舒联系电话:18283176672供应商所在区域:四川省宜宾市银行行号:1036710470322024年10月31日-第5页--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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