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中][竞争性磋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古籍扫描复刻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编号JLZJ-2024-1006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0 17:46:4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预算金额67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古籍扫描复刻服务
联系方式
  • 李丽莉:13039003409
  • 王乔淞:13596487331

正文内容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古籍扫描复刻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编号:JLZJ-2024-1006 项目概况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古籍扫描复刻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供应商系统内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03月06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LZJ-2024-1006(采购计划-[2024]-00156号) 2、项目名称: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古籍扫描复刻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采购需求:23部馆藏古籍的数字化扫描及9部馆藏古籍的复刻印刷; 5、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标准 7、项目预算:67万元 8、验收要求: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完成23部古籍数字化扫描、9部古籍复刻。按双方协商格式交付数字化内容及90套(9部古籍,每部10套)复刻古籍的实体(具体规格应符合合同要求); 9、售后要求:免费维保期内应对所提供服务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保修期为1年;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国家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结账所需的本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 3.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4供应商须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2021年-202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6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银行资信证明,或最近三个月银行对账单(需含流水明细)。 3.7具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印刷装订一体化的生产能力,印刷装订一体化程度高,并提供承诺函; 3.8具备纸张、图书的运输和仓储能力,提供承诺函。 3.9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02月27日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请有意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 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2.供应商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供应商”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磋商文件。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3.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售价:0元。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03月06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3月06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及发布媒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本次招标公告同时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5399号 联系人:李丽莉 联系电话:130390034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长春商会大厦15楼 联系人:王乔淞 电 话:135964873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乔淞 电 话:13596487331 监督单位: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处   (终稿)磋商文件-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古籍扫描项目.docx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古籍扫描复刻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LZJ-2024-1006采购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2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8第四章委托人要求19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11.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编号:JLZJ-2024-1006项目概况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古籍扫描复刻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供应商系统内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03月06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LZJ-2024-1006(采购计划-[2024]-00156号)2、项目名称: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古籍扫描复刻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采购需求:23部馆藏古籍的数字化扫描及9部馆藏古籍的复刻印刷;5、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标准7.项目预算:67万元8.验收要求: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完成23部古籍数字化扫描、9部古籍复刻。按双方协商格式交付数字化内容及90套(9部古籍,每部10套)复刻古籍的实体(具体规格应符合合同要求);9.售后要求:免费维保期内应对所提供服务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保修期为1年;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国家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3.2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结账所需的本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3.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4供应商须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2021年-202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6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银行资信证明,或最近三个月银行对账单(需含流水明细)。3.7具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印刷装订一体化的生产能力,印刷装订一体化程度高,并提供承诺函;3.8具备纸张、图书的运输和仓储能力,提供承诺函。3.9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02月27日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请有意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2.供应商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供应商”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磋商文件。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3.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售价:0元。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03月06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5.开启时间:2024年03月06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六、公告期限及发布媒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本次招标公告同时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5399号联系人:李丽莉联系电话:1303900340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长春商会大厦15楼联系人:王乔淞电话:1359648733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乔淞电话:13596487331监督单位: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采购人采 购 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5399号联系人:李丽莉联系电话:13039003409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长春商会大厦15楼联系人:王乔淞联系电话:135964873313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古籍扫描复刻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LZJ-2024-10064采购需求23部馆藏古籍的数字化扫描及9部馆藏古籍的复刻印刷5服务地点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6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7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8分包情况不允许分包9偏离不允许10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1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国家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3.2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结账所需的本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3.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4供应商须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2021年-202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6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银行资信证明,或最近三个月银行对账单(需含流水明细)。3.7具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印刷装订一体化的生产能力,印刷装订一体化程度高,并提供承诺函;3.8具备纸张、图书的运输和仓储能力,提供承诺函。3.9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12磋商预备会不召开13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将质疑问题以word格式发至1374391968@qq.com邮箱,并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不予解答。14采购人书面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5项目预算项目预算67万元(23部古籍数字化扫描、9部古籍复刻印刷费用总计67万元)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6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60天(日历天)17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6700元磋商保证金形式:转账、电汇或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合法形式(供应商应于开标前提交,以到账为准。如开标前一天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前一天交付到账)户名: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号:8113601013200266716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春幸福街支行注:1.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应在开标前提交,以到帐为准。投标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前未按要求提交到账的,视为放弃投标,采购人将不接受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项目用途、项目编号以便核对查实。2.投标保证金应以供应商自身名义缴纳,其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缴纳。为方便核对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3.对项目本次招标出现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至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原缴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时,供应商需按规定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请在汇款单据上标明项目编号。并将保证金凭证发至1374391968@qq.com邮箱,以便核查)18文件份数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签字盖章后的彩色PDF扫描件):1份(U盘),每份文件需清楚的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封套上写明如下信息:招标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人地址:供应商人名称:供应商供应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19装订要求装订要求:*要求响应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响应文件用纸统一使用A4规格复印纸。20递交文件地点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提交开始时间: 2024年 03月06日09时00分提交截止时间: 2024年 03月06日09时00分21磋商小组的构成磋商小组构成:由3人构成。22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2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4履约担保按合同签订为准25合同形式总价合同26付款方式合同签订30日内预付50%合同金额,在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收到全部成品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剩余合同金额。27采购代理服务费受托人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规定基础上向中标方收取,不足成本的,收取成本费用。28技术服务要求数据采集:具有专业书刊扫描仪,光学分辨率:600dpi,线性CCD逐行扫描,具有书刊曲线校正技术,自动识别页面大小、自动切分、曲线校正、纠斜、纠偏、去黑边等功能。数据扫描时,对原书要认真爱护,不得有磨损破坏,后期要专业修复人员对原善本古籍做保护措施。29验收标准在交付前,乙方应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初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结果交甲方。印前制作:①构思、设计、安排、定方案、准备素材。②用Photoshop编辑图片,包括修改、校色、拼接等,处理完毕一定要转为300dpi的CMYK的TIF或EPS文件。③用矢量图软件制作图形,完成后存为CMYK的EPS文件。④用纯文本编写器编制文本文件。⑤将全部的素材准备好后,用排版软件将它们组合起来。⑥处理陷印问题。⑦打样、校稿、修改错误。⑧用Postscript打印机输出,测试输出可行性。⑨准备输出档案,包括使用平台、所用软件、所用的文件、所用字体、字体列表和位置及对输出的要求等等。根据所提供扫描文档,修复阴影暗角、齐栏;调整墨色均衡,补齐连页版心,页张理齐,补出血位。按古籍高仿复制的要求。全书达到原古籍善本高仿复制,原大原样仿真的效果,墨色均匀统一,原书的水渍,虫蛀痕迹全部要仿真呈现,装订时无错页、缺页、脏页等。其他补充内容1、小微企业投标优惠政策:(1)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报价给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适用于综合评分法):(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5%的加分。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5%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3、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1)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2)投标货物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证明文件。即该货物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中所公布的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在网页当前页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适用于全部或主要以强制采购产品为主的项目)4、《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人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5、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7、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当竞争性磋商公告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为准。二、供应商须知第一部分磋商程序1.采购方式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2.磋商程序2.1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供应商将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2就商务、技术及价格进行磋商,经过磋商小组的评审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采购代理服务费受托人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规定基础上向中标方收取,不足成本的,收取成本费用。第二部分磋商文件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相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2.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2.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以澄清的形式发给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2.2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回函确认。2.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磋商截止期。第三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磋商范围及磋商相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磋商响应文件构成:供应商应提交本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全部格式要求的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3.报价3.1.1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首次报价一览表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1.2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响应报价金额,应同时修改首次报价一览表中的相应报价。3.1.3采购人设有项目预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3.1.4响应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报价。3.1.5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和采购要求的全部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3.1.6除非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修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相应表格填报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及折扣报价都将按其相应文件被否决处理。3.1.7供应商在参与响应活动时务必按照采购人提供的格式进行报价。4.保证金4.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金额和方式并于磋商截止日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到账为准),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4.2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保证金将被没收:(1)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之日后到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退出采购的;(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3磋商保证金的递交形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4凡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而予以拒绝。4.5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扣除成交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凭签订的合同原件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5.有效期5.1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后60天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5.2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得要求修正其报价,且本须知中有关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6.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6.1供应商应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1份(U盘),每份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6.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磋商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如磋商响应文件需进行修改,则应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响应按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6.4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1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标袋中,且在标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磋商报价表不需与磋商响应文件一起装订,请将此表一式两份和电子文件单独装在信封中,密封后与磋商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密封格式见前附表要求。2.截止期2.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磋商响应文件递交至竞争性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2.2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竞争性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地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3.2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3.3在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3.4从截止期至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确定的报价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1.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根据采购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磋商工作。磋商小组的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形式、资格和响应性评审。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评审标准详见《(一)磋商评审细则》。3.1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3.1.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澄清文件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4.比较与评价4.1经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4.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4.1.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1.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1.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4.1.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4.1.6经磋商确定最后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4.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4.3本次评审采用方法:详见评分标准。5.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5.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直接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5.2在磋商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详见附表《详细评审》,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评审细则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7.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优劣顺序推荐。8.原则上推荐排名位于第一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若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有权选择重新招标,或者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9.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一)初步评审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形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磋商文件 “签字盖章”的要求形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资格性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副本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响应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资格性评审标准财务状况证明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银行资信证明,或最近三个月银行对账单(需含流水明细)(提供资信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响应文件中附加盖公章复印件)资格性评审标准依法缴纳税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结账所需的本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一张近一年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或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能力的承诺书)。资格性评审标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格性评审标准无违法记录书面证明承诺书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资格性评审标准企业信誉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异常经营名录查询”、“税收违法黑名单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响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响应文件中提供网站查询截图资格性评审标准其他(1)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响应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承诺书)(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响应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承诺原件)响应性评审标准磋商响应报价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响应性评审标准服务期限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性评审标准磋商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响应性评审标准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内容评审结果(合格/不合格)注:如果经评审响应文件中上述内容其中一项不合格,初步评审不合格,不进入详细评审。(二)详细评审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分值响应报价30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有效响应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响应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响应报价)×3030商务部分15分业绩:2020年1月至今每有一项类似服务项目业绩得2分,最高得6分。响应文件中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6商务部分15分优惠条件:对各供应商所提供的额外的优惠条件进行横向比较打分。采购方认为是实质性的优惠条件加2分,最高加至6分止,不可行不得分。6商务部分15分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3、ISO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证书。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满分3分。开启响应现场须携带证书原件,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技术部分45分服务方案及人员配备方案:评委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及人员配备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周全性;有明确的人员岗位管理制度,针对本项目有专人负责,有备选方案等内容等方面横向比较打分。 综合比较,优得10-15分;良得5-9分;一般得1-4分;无不得分。15技术部分45分管理制度方案:评委根据各供应商所提供的公司管理制度,内容详细全面,方案中具备:项目管理机构图、功能职能及组织运行图、项目经理的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方法。综合比较,优得10-15分;良得5-9分;一般得1-4分;无不得分15技术部分45分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评委根据各供应商所提供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响应人提供详尽的数据安全保障方案、制定科学的安全保障流程、具备先进的安全保障软硬件工具和设备。综合比较,优得10-15分;良得5-9分;一般得1-4分;无不得分15售后服务10分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横向对比各供应商的售后服务。综合打分优得7-10分;良得4-6分;一般得1-3分;无此叙述不得分。10满分 100分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以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为准。4.委托人要求一、技术服务要求数据采集:具有专业书刊扫描仪,光学分辨率:600dpi,线性CCD逐行扫描,具有书刊曲线校正技术,自动识别页面大小、自动切分、曲线校正、纠斜、纠偏、去黑边等功能。数据扫描时,对原书要认真爱护,不得有磨损破坏,后期要专业修复人员对原善本古籍做保护措施。二、封面材料要求仿古夹宣;函套材料:全棉质四面函套,内文材料采用优质手工净皮宣纸(根据原古籍纸张来定制宣纸),每刀6.5斤以上,签条用手工夹宣高仿。传统线装工艺,筒子连页,落纸钉,切口整齐无错序;拉线松紧适宜无松垮,书衣、护叶可用色宣纸。每套高仿后的图书塑封。外包装为优质五层瓦楞纸箱,内衬泡绵。三、验收要求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完成23部古籍数字化扫描、9部古籍复刻。按双方协商格式交付数字化内容及90套(9部古籍,每部10套)复刻古籍的实体(具体规格应符合合同要求)。四、验收标准在交付前,乙方应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初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结果交甲方。印前制作:①构思、设计、安排、定方案、准备素材。②用Photoshop编辑图片,包括修改、校色、拼接等,处理完毕一定要转为300dpi的CMYK的TIF或EPS文件。③用矢量图软件制作图形,完成后存为CMYK的EPS文件。④用纯文本编写器编制文本文件。⑤将全部的素材准备好后,用排版软件将它们组合起来。⑥处理陷印问题。⑦打样、校稿、修改错误。⑧用Postscript打印机输出,测试输出可行性。⑨准备输出档案,包括使用平台、所用软件、所用的文件、所用字体、字体列表和位置及对输出的要求等等。根据所提供扫描文档,修复阴影暗角、齐栏;调整墨色均衡,补齐连页版心,页张理齐,补出血位。按古籍高仿复制的要求。全书达到原古籍善本高仿复制,原大原样仿真的效果,墨色均匀统一,原书的水渍,虫蛀痕迹全部要仿真呈现,装订时无错页、缺页、脏页等。五、质量保修要求:免费维保期内应对所提供服务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保修期为1年。知识产权归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所有。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注:供应商可自行充实目录,并对应页码;为方便评审,建议供应商根据资格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综合评分法评分表编制评标索引,索引可置于目录之前。响应文件商务部分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按照已收到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名称)标段的磋商文件要求,经我公司认真研究投标须知、技术参数及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后,我方愿按上述要求进行投标。并愿以元为我方报价。我方完全接受本次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并承诺在中标后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6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如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3.我方郑重声明: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内容真实。4.我方接受磋商文件所列须知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约定。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否则,中标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子函件:电话:传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日期: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磋商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响应报价(元)质量标准投标保证金 (有/无)合同履行期限备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有说明:1、本表格须装订在响应文件内,然后再将此开标一览表单独打印一份签字和加盖印章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小信封内,随响应文件一同递交,以便开标时唱标。2、以上内容缺一不可,格式、内容和签署要求必须相同,否则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分项报价表(如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元(人民币)序号品目规格品牌型号 生产厂家或产地单位 数量单价合计备注12345…总报价:注:1.以上报价含生产制作、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利润、税金、专利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一切费用。2.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此表中的总报价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总报价一致。3.供应商按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中的内容(明细表)逐项列示。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1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商务条款磋商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是否正偏离备注说明:1.商务条款均应根据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2.商务条款可填写付款条件、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售后服务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但不限于以上条款。3.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4.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认真填写本表。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6.如有正偏离的商务条款,须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体现,如未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填写,视为其商务条款全部满足。7.“是否正偏离”项填写是或否。供应商全称(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时间:年月日附件2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品目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需求、技术规格响应文件对应的服务情况、技术规格是否偏离备注说明:1.技术条款均应根据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2.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3.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认真填写本表。4.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5.如“是否偏离”填写是,请在备注栏须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如“是否偏离”填否,备注栏填写无。供应商全称(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时间:年月日五、投标保证金致:(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在递交[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的同时,并附有人民币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我方同意磋商文件第2章须知前附表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粘贴处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一、供应商基本情况序号内 容1企业名称:2单位地址:3联系人:电话:4传真:电子邮箱:5注册地:注册年份: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审计报告等。二、业绩表(如有提供)业主单位名称合同期限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备注:表格不够可追加(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三、无违法记录书面证明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四、企业信誉及其他响应文件技术部分格式自拟1.技术方案1.服务方案及人员配备方案2.管理制度方案3.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二、其他资料1.供应商对应第四章技术要求进行响应2.根据第三章评审办法要求进行应答附件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如果有提供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万元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果是,提供)(如果是,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是,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附件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认证证书一览表(如果有,提供)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品牌规格型号生产者 (制造商)证书编号证书到期日期发证机构1      2      3      4      5      ...注:本表填列要求详见本采购文件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 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 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 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 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 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 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 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 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 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Y<100≤Y<Y<100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10000010000010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 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 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 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 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 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二、修订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五)增加定性标准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附件: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政府《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要求,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影响,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提出如下落实措施:一、强化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科学编制政府项目预算,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比例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将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支持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履约能力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中小企业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还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经营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2022年5月前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或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清理,对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应及时退还,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确定首期预付款比例,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五、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六、加强项目执行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必须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统筹把握,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按照六条措施要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显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采购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中好的经验办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附表最后报价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供应商名称最后报价 (元)备注:1、此表不需填写,不需放入响应文件格式内。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现场填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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