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手术显微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N5104012025000020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31 16:06:5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国药诺达联合医疗(四川)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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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12-2213034
  • :19302857096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N5104012025000020-1 二、合同名称:眼科手术显微镜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04012025000020 四、项目名称:眼科手术显微镜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桃园街27号 联系方式:0812-2213034 供应商(乙方):国药诺达联合医疗(四川)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9号 5栋24楼1号 联系方式:1930285709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眼科手术显微镜 1(台) ¥1,280,000.00 ¥1,280,000.00 S88/OPMI Lumera T 合同金额: 1,2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3月31日至2025年06月30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3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3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眼科手术显微镜采购合同.pdf 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2025年03月31日 /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购销合同甲方: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乙方:国药诺达联合医疗(四川)有限公司甲方住所地攀枝花市桃源街27号乙方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9号5栋24楼1号甲方法人:陈建勋乙方法人:梁静联系电话:19302857096根据招标规定及《民法典》要求,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厂家、数量、金额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商数量单价RMB元总额RMB元手术显微镜S88/OPMILumeraT卡尔蔡司医疗技术(德国)股份有限公司1套12800001280000合计:1280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捌万元整)注册证号(备案凭证编号):国械注进20172161054注:本合同合计金额包括所有设备的整件及各零配件、税费、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保修期内发生的费用等全部费用。(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设备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标有合法品名及商标、原装包封的经合法渠道取得的原厂制造合格产品,所供设备必须是功能匹配的成套设备,质量、技术性能符合谈判性文件及现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设备质量技术性能的要求及检测标准,具有该设备的出厂标准和相应质检、进口许可等证件。所有设备包装必须在验收人员在场时当面拆封。2、乙方应对提供的设备质量负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3、免费质保期三年。质保期内所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设备实行终身维修服务,超过质保期后的维修只收零配件的成本费。4、乙方将所有合同设备送达甲方的指定地点,并负责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直至完全达到甲方的正常使用要求。5、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应在24小时内上门处理,48小时内处理完毕。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其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6、质保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经连续三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设备,经更换的设备质保期重新计算。乙方更换设备仅限于一次,更换后在质保期内仍需维修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付全部货款,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九)一3之约定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7、乙方保证提供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8、乙方不得销售给甲方未依法注册或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9、乙方运输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货物的运输要求,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医疗器械说1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10、乙方销售的医疗器械,其说明书、标签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11、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和鉴定部门确认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将愿意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12.乙方必须负责该设备与医院相关使用、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并负担相关接口费用,单机设备除外。(三)交货地点、方式、期限1、交货地点: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桃源街27号。2、交货方式:由乙方将所提供设备运至交货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由甲方在收货单上签收后视为完成交货,设备交货之前的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3、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以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四)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1、乙方应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地点。由于设备包装不善等运输问题所引起的设备锈蚀、毁坏等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以醒目的中文或英文印刷字体在各包装箱上标明通用规范的运输标记或标志如收货人、合同号、尺寸及重心等。3、乙方将设备安全无损地运至指定地点的过程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等均已包含在合同设备的价款中,相关风险亦由乙方承担。(五)安装、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1、乙方在完成设备安装后,应先对设备进行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要求的自检。2、乙方保证相关施工是由持有相关部门核发上岗证书的安装调试人员按照国际或国家现行的安装验收规范实施。乙方应保证其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使设备的使用寿命达到承诺期限以上。3、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文明施工,由于乙方的原因在安装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4、甲方应安排设备的使用人员和维护人员给予全面跟踪、配合:乙方应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保证甲方相关人员掌握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方法。5、验收时间: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试运行正常3个月后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合格证书签字确认之日视为验收合格日,并计算保修期。6、验收方法:由甲方的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乙方参加,现场进行查验、操作,设备的质量性能检验以乙方提出并得到甲方认可的方法进行。7、验收标准:交付设备的质量技术应符合谈判性文件、报价文件及现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设备质量技术要求中的各项指标,设备的相关资料齐备。8、在验收中发生的质量纠纷,由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或认定。(六)保修: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保修设备三年,在保修期内,凡因甲方使用不当,或未经乙方许可擅自修理,或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故障,不属于保修范围:对于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提供维修,乙方未依约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及时联系有资质的机构维修。(七)包修、维修:十五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包换新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设备终身包修。保修期满后乙方继续提供维修服务,维修乙方厂家仅收取零配件成本费用。(八)结算方式及期限1、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将货款直接汇入乙方的开户行。乙方收款账户名:国药诺达联合医疗(四川)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账号:118587452425,行号:104651003017。2、甲方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3、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设备总额的10%的作为预付款。设备验收合格,发票上交财务之日2起3个月后,甲方支付设备总款的80%,剩余10%尾款三年后无息支付。4、乙方应在收款前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标的总金额的全额正规购销发票,以便甲方及时付款。甲方见票付款。(九)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款总价10%的违约金。2、乙方所交设备品种、质量、参数等要求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3、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价10%的违约金。4、乙方逾期交货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乙方按(九)3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5、乙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发生的保管等费用及因采购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6、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合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另行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7、乙方提供器械设备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的,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8、乙方违约,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违约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就相应损失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权利侵害,甲方先行承担或垫付相应赔偿费用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甲乙双方应严格道守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违背,承担违约责任。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协商无效而产生纠纷,任何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十一)共它约定事项1、乙方负责提供免费培训,直到方工作人员完全掌握操作技巧为止2、乙方箱安装设备后必须将包装垃圾全部清理,不得留在现场,如果因包装垃圾留在现场造成任何人财损害,乙方负全部责任。3、本合同项下器械设备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等,资料附表所含文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法律效力。各文件中对乙方产品性能、参数、服务质量等的约定或记载不一致的,以较优的标准作为认定乙方履约的标准。4、本合同记载的各万地址、代理人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作为本合同项下履约文件、材料或可能存在的司法诉讼文书等的送达地址。相关材料可面交,通知方也可通过邮政EMS寄送至相应地址及联系方式,寄件方寄出后五日,无论邮件签收、被退回或无法查找收件人等无法送达,均即视为收件方已收)已成功送达。任何方改变收件信息,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5、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6、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五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文)甲方: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四院乙方:国药诺达联合医疗(四川)有限公司梁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2025年2月3111签订地点:攀枝花市东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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