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竹林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项目——以竹代塑竹制日用品厂房标段监理招标标段合同备案

项目编号GF-2012-0202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5 20:48:5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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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眉山岷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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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竹林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项目——以竹代塑竹制日用品厂房标段监理招标标段合同备案 青神县竹林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项目——以竹代塑竹制日用品厂房标段监理招标-青神县竹林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项目——以竹代塑竹制日用品厂房标段监理招标合同公告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青神县竹林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项目——以竹代塑竹制日用品厂房标段监理招标 四川省·眉山市·市本级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眉山岷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青竹街道竹艺大道 402 号 028-35080710 承包人名称 承包人地址 承包人电话 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铁环东路1号中鑫半岛龙湾1号楼 028-38116180 签约合同价(元) 签约合同价(其他价格形式) 665669 总价合同 签订合同日期(施工、监理适用)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2024.07.16 2024.7.16 2027.03.16 2027.03.16 签订合同日期(勘察、设计、货物适用) 计划开始日期 计划完成日期 / / / 承包人承担的工作 质量要求 / / 承包人项目经理(施工适用) 证件及证号 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证件及证号 / / / /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监理、货物适用) 证件及证号 刘杰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51031986),职称证( 20231400050320001874) 项目描述 本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全过程、监理实验和检测费、施工期延长、新增工程及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服务等) 备注 无 附件: 以竹代塑竹制日用品厂房标段监理---_建设工程监理合同.pdf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眉山岷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青神县竹林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项目——以竹代塑竹制日用品厂房标段;2.工程地点:青神县现代竹产业园;3.工程规模:改造低产竹林8000亩,打造林下经济示范区1000亩,新建抚育基地2000亩,新建园区厂房1.6万平方米,改造仓储用房1.2万平方米,配套建设竹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管网、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其中本标段主要内容为:规划总建筑面积约51992.83平方米,本次改造宿舍楼建筑面积约3802.10平方米,改造宿舍管理楼建筑面积约1404.00平方米,改造办公楼建筑面积约2304.00平方米,改造门卫建筑面积约32.00平方米,新建2#厂房建筑面积约21926.88平方米,新建设备用房建筑面积约146.71平方米;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本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94.29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刘杰,身份证号码:******************,注册号:51031986。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陆拾陆万伍仟陆佰陆拾玖元整(¥665669.00元)(此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监理费最终结算价应按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计算得出)。包括:1.监理酬金:陆拾陆万伍仟陆佰陆拾玖元整。2.相关服务酬金:o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1(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I(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12.相关服务酬金:o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1(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I(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1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1V年0月16日始,至27年03月1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2年07月16日。2.订立地点:青神县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眉山市青神县青竹街道竹艺街住所:市市东坡区铁环东路1号中霸半岛龙湾1号楼20002: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2001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盖章)的代理人:(签字)51140203220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东坡支行账号:账号:2313399209100057050电话:电话:028-38116180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盖章)监理人:(盖章)委托人:住所:眉山市青神县青竹街道竹艺街住所:市市东坡区铁环东路1号中霸半岛龙湾1号楼20002: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2001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盖章)51140203220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眉山东坡支行账号:账号:2313399209100057050电话:电话:028-38116180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900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本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全过程、监理实验和检测费、施工期延长、新增工程及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服务等)。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协助业主办理工程开工前的有关手续.2.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制度;3.分阶段核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4.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协议条款的付款规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计量并复核工程造价,签署付款凭证;工程竣工后,参与配合及协助工程结算价款的审查;5.对于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业主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确认;6.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承包商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审核其事故报告;7.协助业主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调解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议,合同纠纷和索赔事项;并做好会议记要;8.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好安全管理和督查工作,并配合施工管理处的检查;9.组织承包商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督促整改,并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10.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向业主编报监理月报;每月于28日之前提交工程形象影像资料;11.协助业主整理审核承包商合同文件、工程技术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12.提供其他应提供的监理服务或业主要求另行增加的其他咨询服务;13.监理人应每月不少于一次或委托人认为需要时向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情况;14.监理人必须按招标人要求对暂定价材料的产品、设备及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15.未尽事宜按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①适用法规: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四川省、眉山市相关的法律、法规。②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图纸、精装修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③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④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⑦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或协议)。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监理人应当确保监理人员的稳定性。若监理人需要更改或调整监理项目部主要人员,必须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监理人员,当委托人要求更换的,监理人必须立即无条件予以更换。。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本项目施工期间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在涉及工程延期0天内和(或)金额0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11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①、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项目经理的,应事先和委托人协商,经委托人同意后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调换项目经理通知。②、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同意。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1、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前14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规划:2、监理人应在每月的5且前向委托人提供1份上月的监理月报;3、监理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或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专项工程开工前14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应及时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时限和份数提供专项报告。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C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1//···///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执行通用条款。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0%。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工程设计,造价及专项技术,保密期限为长期。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专项监理方案,保密期限为长期。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涉及本工程设计及专项技术内容的,监理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不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出版相关内容。9.补充条款9.1监理人员要求9.1.1总监理工程师(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长期驻守工地,不得随意离岗,每月驻守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且重点及关键部位施工必须在场。(2)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应书面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未经书面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现场的,监理人按5000元/天的标准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超过30天或十次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监理人按合同总价的2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3)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经委托人书面要求通知后7天内未见纠正,委托人可对监理人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监理人按合同总价的2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4)委托人有权对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或不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更换,监理人拒绝更换的,委托人可对监理人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监理人按合同总价的2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5)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技术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例会、重大方案评审、安全质量事故调查等重大会议及主持召开监理例会等,非特殊重要情况不予请假,且请假必须书面报告,经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法人代表同意后方可缺席,否则,委托人将按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一次进行处理,并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9.1.2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1)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按照监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和到场计划及时派驻到工地现场履职履责,作息时间应与施工单位一致,且每月驻守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2)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离开工地现场应书面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未经书面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现场的,监理人按3000元/人.天的标准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3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经委托人书面要求通知后7天内未见纠正,委托人可对监理人处以5万元/人的违约金。(4)委托人有权对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或不称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要求更换,监理人拒绝更换的,委托人可对监理人处以5万元/人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监理人按合同总价的2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5)专业工程师必须在专业工程施工时或验收评定等场合值守现场,旁站监理员必须在有旁站监理要求时值守现场,若擅离职守将按2000元/人.次的标准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9.2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等资料,若不按时提交相关资料将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罚款。9.3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监理内容认真履职履责,对监理人未按监理内容认真履职履责的,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5000~50000元/次的违约罚款。对由于监理人不认真履职履责造成工程损失或委托人损失的,将由监理人承担所有损失费用,且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有权解除合同。9.4监理人必须认真并及时核实并签署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保证资料的同步性、准确性,非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补签。监理人不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报送资料而随意签字认可,委托人将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次处罚;若造成建设工程费用损失或委托人损失的,将由监理人承担所有损失,并处以5万元/次的罚款。委托人发现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将由监理人承担所有损失费用:且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有权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监理人按合同总价的2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9.5本补充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冲突则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为准。9.6本项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一第三部分-专用条件-5.支付--5.3支付酬金按以下内容执行:(1)首付款:合同签订后20日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2)第二次付款:完成合同工程量的60%,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50%;(3)第三次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4)第四次付款:经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发、承包双方同意以审计机构对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据实结算无息支付。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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