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SZDL2025001094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6 21:09:1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大学预算金额147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
联系方式
  • 程老师:0755-26019638
  • 梁工:0755-83026699

正文内容

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5年7月8日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5001094 2.项目名称: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 3.项目预算:1,470,000.00元 4.最高限价:1,470,000.00元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备注 详见《货物清单明细》 1 批 详见招标文件 无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如果是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还须同时提供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体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及上级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本项目不接受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也不接受同一总公司有两个或以上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如出现以上情形,该两家或以上投标人均按无效投标处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6)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为不公开内容);(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或转包;(9)本项目采购的液相色谱仪器、隔膜泵(1)、控温磁力搅拌及顶置式搅拌器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但不排斥国产产品参与竞争;其他产品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07月08日(北京时间)。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07月08日 09:00期间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3楼前台(咨询电话:0755-83948165、0755-83938966、020-89524338)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采购文件的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5年07月08日 09: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5年07月08日 09:00(北京时间),在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 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2025-07-08 09:00 ~ 2025-07-08 09:30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4.投标提醒 请各供应商在投标前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在采购文件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增设供应商投标投标警示条款等事宜的通知》要求,核实自身是否存在特别警示条款中,关于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的情形。 5.其他说明 本项目允许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加、解密,投标(应答)供应商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制作投标(应答)文件时,可以通过微信扫码功能调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制作、加密、解密投标(应答)响应文件。供应商加密投标(应答)响应文件与开标解密必须使用同一种方式,否则解密失败,导致投标无效(即:使用电子执照加密的,后续开标只能使用电子执照解密)。 重要提示: (1)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功能时,请确保已经在手机微信安装 “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已安装了“电子营业执照”APP,并且在 “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app中完成相应的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备份密钥等操作(具体详见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电子投标地区必须选择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请根据手机小程序/app提示进行设置,或拨打电子营业执照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86355313,15921122750)。 (2)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于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属于创新应用场景,如不熟悉操作可能导致错过投标截止时间,系统已提供加密、测试解密和撤回重新上传的功能,各投标人须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制作和加密上传投标文件。 (3)已办理数字证书(电子密钥)的用户,可以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完成投标活动。未申请电子营业执照或无法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的用户,必须使用电子密钥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咨询电话0755-83948165,020-89524338(CA办理指引详见链接https://www.szggzy.com/calock/caLock.html)。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报名操作: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http://zfcg.szggzy.com:8081/)网后点击“招标公告”选中要报名标段点击“我要报名”或“待办→邀请提醒”;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请访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用户中心 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先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咨询:0755-36568999),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中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3.开标操作:投标人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http://zfcg.szggzy.com:8081/)网站”,在系统登录首页面即可查看开标情况。 4.投标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http://zfcg.szggzy.com:8081/) 网站”,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5年07月03日 00:00(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5年07月05日 00: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页(https://www.szggzy.com/globalSearch/details.html?contentId=1211037)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质疑咨询电话:0755-83026699。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6.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http://zfcg.szggzy.com:8081/)有权对投标人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http://zfcg.szggzy.com:8081/),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http://zfcg.szggzy.com:8081/)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7.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8.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凭借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详情可登录深圳要素交易金融服务平台https://finance.szexgrp.com/gtm/web/guarantee/#/(或从【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点击【金服平台】),咨询电话0755-36568999转8或拨打0755-88653331。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大学 地址:深圳市留仙洞校区 联系方式:0755-26019461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方式:0755-83026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联系人:梁工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755-83026699 系统技术支持:0755-36568999转1转1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26日 八、附件 采购文件szcz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PD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DOC:-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附件:(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见后面附件- 通用附件: 1、请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 2、。 公告附件列表: 附件1: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附件2:[SZDL2025001094-A]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pdf 附件3:[SZDL2025001094-A]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szczf 附件4:[SZDL2025001094-A]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docx 深圳交易集团附件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财政部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2-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1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走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又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3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4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5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又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6第十八条主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7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8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0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部门(单位)名称:日期:11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SHENZHENZHONGZHENGTENDERINGCO.,LTD.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货物类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ZDL2025001094二〇二五年六月特别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1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4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5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6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招标文件信息项目编号:SZDL2025001094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项目名称:(第三批)包号:A项目类型:货物类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货币类型:人民币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投标人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未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2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未提供两套及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3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未超过相应预算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4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5投标报价满足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且无缺漏项目6投标文件不存在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或数量进行修改,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7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8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并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组成完整)9投标文件不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内容没有被公开的情形10投标文件不存在电子文档带病毒或使用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的情形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存在“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情形12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别说明:1、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2、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性审查表》或《符合性审查表》中任一情形的,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评标信息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序号评分项权重(%)1价格302技术55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技术保障措施3(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技术保障措施,包含以下内容:(1)技术方案;(2)产品生产规范;(3)生产及供货进度计划。(二)评分标准:方案包含以上三项内容得30分;包含以上二项内容得20分;包含以上一项内容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响应情况进一步评审:1.技术方案内容全面、具体,产品生产规范、生产及供货进度计划可行性高的,加70分;2.技术方案内容较全面,产品生产规范、生产及供货进度计划可行性较高的,加40分;3.技术方案内容不够全面,产品生产规范、生产及供货进度计划可行性一般的,加10分;4.技术方案内容不全面,产品生产规范、生产及供货进度计划可行性低的,不加分。2技术规格偏离情况52(一)评分内容: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为评审依据,各项非实质性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每有1项▲参数负偏离的扣2.5分,其它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0.76分,最低0分。如投标人对某一项技术参数(以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划分框为准)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计算扣分。(二)评分依据: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证明材料与偏离表填写内容不一致,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的,该项技术指标按负偏离处理。证明材料涉及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如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载明的检测事项超出该机构的检测范围,则该项技术指标按负偏离处理。特别提醒:投标人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偏离情况等必须与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3商务10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4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条款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非实质性条款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负偏离一项扣33.5分,负偏离二项扣67分,负偏离三项扣100分。如投标人对某一项商务条款(以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划分框为准)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计算扣分。2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3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其他商务要求”条款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非实质性条款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6.25分,扣完为止。如投标人对某一项商务条款(以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划分框为准)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计算扣分。3投标人近三年同类业绩(截止日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日)3(一)评分内容: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业绩(须至少包含本项目采购的核心产品液相色谱仪器)且验收结果为“合格”或“通过”或同等表述的,提供1个项目得33分,提供2个项目得66分,提供3个或以上项目得100分。同一项目续签合同的不可重复得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合同关键页(至少包含货物清单、甲乙双方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和签字盖章页)且各项信息不得有任何遮挡;2.提供验收结果证明文件;3.以上证明文件均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4其他5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诚信5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财规〔2023〕3号)相关规定,如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因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罚款等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存在该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本市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且在公示期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100分。(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其它关键信息一、评标定标信息是否评标定标分离非评定分离定标方法/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中标供应商家数1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2二、报价明显偏低的合理性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三、关于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一)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二)价格评审优惠□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请在10%-20%范围内选择)后参与评审。(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请在4%-6%范围内选择)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第(1)项的评审优惠。(3)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投标人/%(请在4%-6%范围内选择)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以上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于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不重复享受政策。(5)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监狱企业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监狱企业或者代理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需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四、绿色采购(1)投标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应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根据该投标产品报价给予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需按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一览表”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2)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大力推广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23〕49号)》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采购单位严格执行《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办库〔2022〕35号)、《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3〕7号)等需求标准,依据相关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需求、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促进绿色包装、绿色运输、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和绿色数据中心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加大新能源汽车采购力度。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借助市场化手段,通过实施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五、其他说明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深圳市推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举措。订单融资具体流程及试点金融机构订单融资服务承诺可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zfcg.sz.gov.cn)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栏目。-11-目录第一册专用条款关键信息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第五章附件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开标第六章评标要求第七章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第八章定标及公示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第十一章质疑处理备注: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等内容。3.“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12-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7月8日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ZDL20250010942.项目名称: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3.预算金额:1,470,000.00元4.最高限价:1,470,000.00元5.采购需求:标的名称数量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备注详见《货物清单明细》1批详见招标文件无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如果是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还须同时提供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体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及上级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本项目不接受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也不接受同一总公司有两个或以上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如出现以上情形,该两家或以上投标人均按无效投标处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13-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6)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为不公开内容);(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或转包;(9)本项目采购的液相色谱仪器、隔膜泵(1)、控温磁力搅拌及顶置式搅拌器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但不排斥国产产品参与竞争;其他产品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8日。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5年7月8日9: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5年7月8日9:00(北京时间),在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公开开标。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2025年7月8日9:00-9:30(北京时间)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14-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7098号联系方式:程老师,0755-2601963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联系方式:0755-8302669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梁工电话:0755-83026699完整公告内容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szggzy.com)-15-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序号内容规定1联合体投标见《招标公告》中“项目基本情况”部分的相关内容2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允许4代理服务费按深财购[2018]27号文件规定的代理费用参考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具体如下:☑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依据,费用下浮40%,最低收取人民币4500元。□以预算金额(支付上限)作为计算依据,费用下浮0%,收取代理服务费:人民币元。5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不超过10%)。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深财购〔2021〕31号),政府采购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并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如中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则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二、货物清单(一)货物总清单序号项目名称数量单位备注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元)1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1批无1,470,000.00(二)货物清单明细序号标的名称数量单位是否免税备注1液相色谱仪器1套是接受进口2旋转蒸发仪3台否拒绝进口3隔膜泵(1)3台是接受进口4隔膜泵(2)3台否拒绝进口5控温磁力搅拌3台是接受进口6顶置式搅拌器2台是接受进口7低温反应器-80度1台否拒绝进口备注:1、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液相色谱仪器。如同时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均为制造商的合法代理商)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为相同品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在此种情况下,评审后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报价相对最低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及报价均相同的由技术评分相对最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以上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货物清单中任意一项产品的投标报价超过其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将导致投标无效。2、备注栏注明“拒绝进口”的产品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注明“接受进口”的产品允许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不排斥国内产品。3、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指制造过程均在国外,如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当视为非进口产品。采用“接受进口”的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意见。5、本项目需求中出现的工艺、材料、设备或参照的品牌等仅为方便描述而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项目需求中要求的标准。6、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截图等)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如果投标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则按照上述对应情形处理;投标人提供多份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信息相互冲突的,-17-以不利于投标人的那份证明材料作为判断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响应内容。7、投标人提供证书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颁发证书、出具报告的机构须是合法设立的机构,且具有颁发相应证书或者出具相应报告的资质。8、对于定制类产品,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明确注明“定制”,否则该产品技术参数按负偏离处理。9、加注▲的条款为重要条款要求,如不满足将按评标信息进行扣分。10、加注★的条款为不可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三)项目背景本项目将满足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满足快速、高效地发现结构新颖多样的海洋天然产物,并将针对某些具有显著生物活性(如抗肿瘤、神经营养性、抗HIV活性)的海洋天然产物,特别是一些结构复杂新颖的生物碱类、萜类化合物进行全合成研究。以最新发展的天然产物全合成以及相关方法学研究成果为基础,发展高效的合成策略和路线,多样性导向合成天然产物及其家族类似物,建立化合物库。本项目购置的必要性有以下3点:1.实验设备购置与海洋活性物质工程中心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拟购置的实验设备采用原理、结构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技术参数在同类产品中比较突出领先,能够确保其测试、研究、培训、咨询等各项职能的充分发挥;2.保证学校海洋生物医药研究院的科研需求,利于研究院高水平文章的发表及发明专利的申请,逐渐突破我国海洋生物医药技术的瓶颈;3.能够惠及学校化学、生物、药学、材料工程等专业的学生,培养至少8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满足本课题组公共平台使用的前提下,可对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并可提高贵重仪器的利用率,有利于学科交叉,形成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氛围。三、实质性条款序号具体内容1满足本项目所有标★的条款要求(涉及提供佐证材料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四、具体技术要求说明:投标人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产品原厂说明书或产品彩页等。提供的证明资料与投标响应情况不相符的,视为《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1.带“★”指标项为实质性条款,如出现负偏离,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带“▲”指标项为重要参数,负偏离时依相关评分准则内容作重点扣分处-18-理。2.在招标技术要求中,用红色加粗字体标注的技术条款为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其余为未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技术要求(以划分框为准)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4.(1)技术参数中涉及固定数值的,投标响应内容与该参数中的数值不等同者,均视为负偏离(例如:变焦:1.5倍,投标响应为:变焦:1.2倍或1.6倍或1.2倍-1.5倍等情形,与招标要求不等同的,均视为负偏离);(2)技术参数中涉及的数值设置下限值或上限值要求的,投标响应内容存在不满足数值要求可能情形的均视为负偏离(例如:变焦:≥1.5倍,投标响应为:变焦:≥1.2倍或1.2倍-1.5倍等情形,存在低于1.5倍的可能的,均视为负偏离;如投标响应为变焦≥1.6倍,视为正偏离);(3)技术参数中涉及的数值为区间值的,投标响应内容不等同于区间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例如:变焦:1.2倍-1.5倍,投标响应为:变焦:1.2倍-1.6倍或1倍-1.5倍或1.3倍-1.5倍等情形,与招标要求不等同的,均视为负偏离);注:如技术参数中关于数值未作说明的,按上述规定认定负偏离情形;如技术参数中关于数值作出说明且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技术参数中的具体要求为准。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技术要求1液相色谱仪器1.输液系统★1.1流速范围:0.0001-10.000mL/min,以0.0001ml/min步进(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符合该参数要求的制造商产品彩页,相关参数应在证明材料中标注,未按要求标注的,评委可按负偏离处理。)1.2最大耐压≥80MPa1.3流速精密度≤0.06%1.4梯度变化步进≤0.1%▲1.5自我诊断/自我恢复:自动检测分析过程中意外混入的气泡,自动执行Purge,恢复至正常分析状态(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符合该参数要求的制造商产品彩页,相关参数应在证明材料中标注,未按要求标注的,评委可按负偏离处理。)1.6智能流量控制功能:防止瞬间高压损害色谱柱,延长色谱柱使用寿命。2.自动进样器2.1样品盘容量≥160位-19-2.2样品数量扩展:可扩展≥16000个样品2.3进样周期≦10秒▲2.4交叉污染<0.0003%3.柱温箱★3.1温度控制类型:强制空气循环式,保证温度更均一(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符合该参数要求的制造商产品彩页,相关参数应在证明材料中标注,未按要求标注的,评委可按负偏离处理。)3.2温度控制范围:室温-10℃~80℃3.3双重漏液传感器:含气体和液体双重传感器3.4色谱柱容量≥6根4.二极管阵列检测器4.1波长范围190~750nm或更宽4.2二极管单元数≥10244.3波长准确度:≤1nm4.4漂移:≤0.5×10-3AU/h4.5测量范围:>2.4AU4.6控温单元:光源,光路系统,流通池4.7流通池温控:19~50℃、1℃步进4.8UV截止功能:内置UV截止滤光片(开/关可选)4.9可通过智能峰解卷积功能实现共流出化合物的基线分离4.10可实现智能动态范围扩展4.11流通池ID/光源ID功能:识别流通池与光源的ID,录入数据文件与系统检查报告5.质谱部分5.1质量范围m/z:2-20005.2灵敏度:▲5.2.1ESI源正离子方式:1pg利血平,信噪比S/N≥400:1(RMS)(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符合该参数要求的制造商产品彩页,相关参数应在证明材料中标注,未按要求标注的,评委可按负偏离处理。)5.2.2ESI源负离子方式:20pg苯乙酮,信噪比S/N≥600:15.2.3APCI正离子方式:10ng对硝基苯酚,信噪比S/N≥4000:1▲5.3质谱扫描速度≥15000u/sec(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符合-20-该参数要求的制造商产品彩页,相关参数应在证明材料中标注,未按要求标注的,评委可按负偏离处理。)▲5.4正负离子切换速度≤15ms(不损失灵敏度的情况下),实现正、负离子同时采集5.5质量稳定性:≤0.1u/24hr5.6MS数据采集模式:全扫描,轮廓扫描,选择离子监测5.7SCAN通道数量:不少于1000个事件5.8SIM通道数量:不少于1000个事件,每个事件不少于32个通道6离子源:★6.1同时配备ESI、APCI即DUIS复合离子源,离子源的清洁、维护无需卸除质谱真空系统6.2离子源流速范围:1μL/min~2500μL/min6.3离子源温度:最高可达到500℃或者以上★6.4质量分析器:单四极杆型质量分析器,全金属四极杆,不需要控温即可保证质量准确度的稳定性6.5高灵敏度检测器:具有离轴转换打拿极的电子倍增器,可大幅度降低背景噪音、提高离子响应值6.6质谱调谐和校正系统:可实现全自动质谱调谐和校正6.7快速启动能力:从电源关闭状态到启动真空泵后不超过8min即可开始质谱数据采集★6.8与实验室原有制备液相系统无需额外软件可进行联用,用于制备后样品准确定性定量分析7.质谱操作软件:7.1支持MicrosoftWindows10或以上中英文操作环境,全中文软件(可根据计算机操作系统语言自动适配质谱软件语言),提供液相和质谱联用的全自动控制;简单的用户界面可以实现仪器调谐和方法优化,并可利用优化参数建立分析方法;可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具有自动校正和全自动分析功能7.2色谱质谱数据合并显示功能:在液相紫外色谱图上同时显示质谱的质量数信息,可以判断无紫外吸收化合物的位置7.3质谱软件报告可全中文显示,可自由添加、修改、提取化合物的信息,分析和处理方法7.4自动调谐:在正离子和负离子模式均可以进行灵敏度和分辨率的-21-自动优化,进行质量校正▲7.5提供与液相色谱仪可兼容使用的微生物快速计数片(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通过微生物不同菌类快速计数片的菌类培养,可以通过本设备分析目标细菌形成机理。(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符合该参数要求的制造商产品彩页,相关参数应在证明材料中标注,未按要求标注的,评委可按负偏离处理。)▲7.6微生物计数片可以自动扩散,不需压片扩散;仿培养皿外观设计,无样品溢出风险;且可以常温保存,不用冷藏。手机免费APP应用下载后具备目标菌类的自动读数(读数时间<5s)。(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符合该项参数要求的制造商产品彩页,相关参数应在证明材料中标注,未按要求标注的,评委可按负偏离处理。)★8.配置要求:8.1四元高压梯度系统1套8.2五路在线脱气机1套8.3控温型自动进样器1套8.4可降温型柱温箱1套8.5高灵敏度二极管阵列检测器*1套8.6C18色谱柱、C8色谱柱、SIL硅胶正相柱、苯基柱(2.0mmI.D.×50mm,小于2.2um)各一根,共4根8.7低延迟体积超高效混合器一套8.8加热复合离子源一套8.9调谐专用副离子源一套8.10单四极杆液质主机一台8.11原厂质谱中文工作站软件一套8.12开放式访问软件一套8.13配套用氮气发生器一台2旋转蒸发仪▲2.1回转速度≥300rpm2.2蒸发能力≥25mL/min(1L瓶,水的蒸发量)2.3极限真空度≤399.9Pa(3mmHg)2.4试料瓶可左右两侧安装,试料瓶可定时正反转,可使用≥3L试料瓶2.5升降方式:重量平衡、无极调整,升降器冲程≥180mm-22-▲2.6冷凝管结构:直立式分体四通瓶二重蛇形盘管,冷却面积≥0.146m2;2.7浴槽容量≥5L2.8浴槽温度调节范围:室温+5℃~室温+180℃3隔膜泵(1)▲3.150Hz下的泵体最大抽速≥2.0m3/h(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符合该参数要求的制造商产品彩页,相关参数应在证明材料中标注,未按要求标注的,评委可按负偏离处理。)▲3.2极限真空度≤7mbar▲3.3标配气镇阀,使用气镇时的极限真空度≤12mbar3.4高耐受化学腐蚀,隔膜材质PTFE涂层,进/出气阀门为FFKM橡胶、所有气体管路均为PTFE3.5夹层结构隔膜、泵腔盖和隔膜夹紧盘具有金属内芯,外覆ETFE和碳纤维增强材质3.6带原装进气口回收瓶和出气口水冷盘管冷凝器溶剂回收装置,回收瓶容积≥500ml,有外覆塑料防护膜(非第三方配件)▲3.7带两个独立的原装流量调节阀,可以单独调节两个应用端的有效抽速,互不干扰(非第三方配件)4隔膜泵(2)4.150Hz下的泵体最大抽速≥13L/min4.2极限真空度≤12mbar4.3噪音≤50.0dB4.4与气体接触的部分使用PTFE材料,可耐大部分的腐蚀性气体,同时电气开关、外壳也做防蚀处理,适合抽吸各种有机、酸碱等腐蚀性气体5控温磁力搅拌5.1转速范围:100-1400rpm5.2转速显示:LCD数字显示,速度控制精度≤±2%5.3加热输出功率≥800W5.4最大搅拌量(H2O)≥20L5.5加热温度(盘面)≥300℃5.6加热盘材质:内部硅铝合金,外部黑色陶瓷涂层5.7保护等级不低于IP476顶置式搅拌器▲6.1扭矩≥40Ncm,速度≥2,000rpm,粘度≥10,000mPas6.2旋钮控制转速,按下启动或停止功能6.3具备定时功能,过热保护,自动停止-23-▲6.4配备“Max”按钮,用于短时间内设备以不低于2,000rpm的转速运行6.5最大扭矩≥40Ncm6.6最大搅拌量(H20)≥25L6.7搅拌桨轴杆直径,最大≥10.5mm7低温反应器-80度7.1储液槽容积≥2L▲7.2使用温度范围:-80℃~10℃7.3温度稳定性≤0.2℃7.4加热功率≥300w,整机功率≥1320w▲7.5制冷量≥200w(-40℃时);≥120w(-60℃时);≥60w(-80℃时)7.6开口尺寸≥Ф140mm7.7储液槽尺寸≥Ф160mm×高105mm7.8最大可放置烧瓶容积≥500ml五、商务要求序号目录招标商务需求(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1关于免费保修期★1.1产品全部验收合格后(以技术验收合格签字为标准),中标人向采购人免费提供3年上门保修服务、3年以上免费升级服务(免费升级服务适用于软件产品),质保期为液相色谱仪器3年、其他设备均为1年。1.2质保期内,如因质量问题而引起产品损坏,中标人应对产品予以维修或更换,全部服务费和更换产品或配件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如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按产品原价赔偿处理。1.3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定期对产品进行免费维护保养,维修或更换零配件。保修期满后,中标人必须继续支持维修,并按成本价标准收取维修及零件费用。在整个产品运行过程中,中标人帮助采购人解决在应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2维修响应及故障解决时间2.1质保期内,中标人将向采购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开通7×12小时热线电话接受采购人的电2维修响应及故障解决时间话技术咨询;如故障不能排除,中标人应在72小时内提供现场服务,待产品运行正常后撤离现场。(二)其他商务要求1质量及知识产权要求1.1中标人提供完好、全新的原包装产品(包括零配件),随机技术资料齐全。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必须具有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等。1.2中标人提供的产品不得侵害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中标人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违约金、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2交货地点2.1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校内具体地点由采购人指定)。3交货期限★3.1合同签订后120个日历日内交货,产品的附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和资料等应随产品一同交付。4运输及包装方式的要求4.1中标人负责产品正式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包装、仓储、安装、保险等费用)。包装方式按照原厂出厂原标准,中标人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并按照“其它商务要求”中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责任。5安装、调试、验收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5.1中标人将产品运输并卸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将会同中标人及相关单位在到货后5个日历日内共同进行开箱检验。5.2中标人负责免费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技术验收和商务验收,中标人做好协助配合。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产品质量和安装调试检验标准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最新标准执行。5.3验收中如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或型号规格、数量等与送货清单不符、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不完整等情形,中标人应免费更换或补齐,并按照“其它商务要求”中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责任。5.4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但不限于如下技术文件和资料:(1)产品安装、操作和维修保养手册;-25-(2)产品使用说明书;(3)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4)产品到货清单;(5)产品保修证明;(6)特种设备,有毒、有害、危险物品或特殊货物的生产许可证明,质量检测合格证明,销售、运输许可证明等材料;(7)目的港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合格证书;(8)货物装箱单;(9)海运或空运提单;(10)保险单;(11)报关单;(12)木箱包装须提供由本合同货物出产国权威机构签发的木质包装熏蒸证书正本。6技术培训6.1中标人提供详细技术资料并免费对采购人5人进行5天技术培训。培训的内容及方案应由双方协商制定。中标人前来进行技术培训的人员的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7付款方式和时间安排★7.1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提供全额含税发票及相关资料给采购人,采购人按要求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支付相应款项。8违约责任8.1合同生效后,中标人逾期交付产品,应向采购人每日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验收合格后,采购人逾期付款,应向中标人每日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8.2中标人所交付的产品品牌、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中标人不能交货或不能依约提供技术服务或单方终止合同,采购人可主张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3中标人交付的产品存在采购人验收人员在验收时无法肉眼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质量问题、使用后才能发现的问题、专业仪器检测才能发现的问题、假冒产品经原厂或专业部门检测后发现的问题等,采购人有权在质保期内向中标人主张退货或换货,采购人可主张-26-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不可抗力9.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履行合同的期限相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瘟疫、地震等。10争议的解决10.1凡因执行项目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签订合同11.1中标人须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办理合同签订事宜。招标文件、对中标人的询标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中标人若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办理合同签订事宜,采购人可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废除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2合同解除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或工期交货或移交的,逾期超过15个日历日仍不能交货或移交的;中标人所交付的产品品牌、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标准的,并经过15个日历日整改仍不达标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3其他要求★13.1若所投产品为进口,则投标人必须提供由设备制造商或授权的中国总代理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保修、维修承诺函【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内提供前述满足要求的承诺函扫描件,未提供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若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则无需提供。-27-文件(F)编辑T)导出(E)浏览(B)辅助(G)系统(S)关于退出(X)新建工程打开工程保存工程CA认证系统登录浏览招标文件导入文档1导出文档编辑文档导出原始文档正文(公开部分)打开关闭另存打印手写验证全屏注释左旋右旋书签切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三企业(格式自定)稳岗企业(格式自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定)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格式自定投标人情况介绍内容格式自定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自定投标人获奖情况(格式自定)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拟安排的项目负责附件(不公开部分)口生成投标文件1280%+页码:of1280%▼就绪当前状态:投标人获奖情况(格式自定)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特别提醒: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开部分)和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举例如下图: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公布,如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重要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将作投标无效处理。投标文件组成:1.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资格响应文件(3)投标人情况介绍(4)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28-(5)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7)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8)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9)分项报价表(10)技术规格偏离表(11)商务条款偏离表(12)技术保障措施(13)投标人近三年同类业绩(截止日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日)(14)诚信(15)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备注: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2.关于填写“开标一览表”的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报价”外,其他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29-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一、投标函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方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愿以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2.我方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方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5.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6.我单位承诺在收到代理服务费缴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逾期将视为我单位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投标人:,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日期:年月日二、资格响应文件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3、其它资格证明材料(如有,按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我单位承诺:1.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0-(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我单位承诺非联合体投标,不非法转包或分包,为本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5.我单位承诺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串通投标情形:(1)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2)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4)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6)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7)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8.我单位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9.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0.我单位获得中标、成交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自愿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将我单位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信息公示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示期一年,一切不利后果我单位均自愿承担。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投标人:日期:年月日三、投标人情况介绍序号项目内容及说明备注-31-一营业执照1注册年度及注册编号2注册资金(万元)3法定代表人4住所地5经营范围6开户银行及账号7联系方式二其他材料注:供应商应填写上述表格内容,并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对表格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四、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填写指引:1、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请依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声明函不需要盖章或签字;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投标人,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1)在“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详见采购人信息,非采购代理机构);(2)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项目名称;(3)在“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所采购标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的具体名称(具体详见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如涉及多项标的,投标人需逐项进行响应);-32-(4)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文件规定的本项目所属行业(详见其它关键信息);(5)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制造商(货物类)或承接企业(服务或工程类)上一年度数据,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6)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如实填写相应的企业类型;(7)如为联合体响应或以分包形式响应的,需分别填写每家中小企业的企业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别(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信息;(8)《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承接/承建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供应商如有疑问,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判断。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9)声明函正文中“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正文中“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正文中“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企业名称(公章)”填写投标(响应)供应商名称并加盖投标(响应)供应商公章】;(10)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33-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企业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名称:日期:年月日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一致。5、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监狱企业声明函-34-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日期:年月日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除了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还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单位名称:日期:年月日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35-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一览表序号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及型号投标产品报价属于优先采购清单的类别备注数量投标单价(元)投标合计报价(元)12注:1.对属于《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品目清单范围内的投标产品,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以及相应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显著标识投标产品所处位置。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的证书若存在不齐全、已过有效期或其他未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瑕疵将不予认可。投标产品若不属于上述清单或目录范围内,则无需填写该表。2.“投标产品报价”栏中须准确填报该投标产品的投标单价、数量及投标合计报价;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应与“分项报价表”一致,如不一致,以“分项报价表”为准。3.“属于优先采购清单的类别”栏中填写“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36-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五、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我单位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若存在下述情况,我单位愿意依法承担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序号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1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4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5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6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一、我单位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二、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7-(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存在法律风险,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我单位应审慎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我单位对投标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使用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四、我单位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我单位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我单位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需由投标供应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备注:如联合体投标,仅需加盖牵头人的公章)-38-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附:要求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且在有效期限内。(备注:如联合体投标,单位一栏仅需填写牵头人的名称)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七、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件内容我均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手机:身份证号码:职务: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附:要求必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且在有效期限内。(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供应商名称一栏仅需填写牵头人的名称)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39-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八、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序号采购人要求内容投标人响应情况1满足本项目所有标★的条款要求(涉及提供佐证材料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注:1.“采购人要求内容”为“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中的不可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即“实质性条款”。2.“投标人响应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响应”或“不响应”。3.“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为准。4.标★的条款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将证明材料附在本表后,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与响应情况不相符的,按负偏离处理。九、分项报价表(一)分项报价表序号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厂商原产地数量单位单价合价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如有)是否为进口产品备注1234567总计(即投标总价;币种:人民币;单位:元):注:1.请根据“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二、货物清单”中的“(二)货物清单明细”填写;本表格式不得修改。-40-2.所有价格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投标总价应为以上各分项价格之和;投标总价和项目报价表中单个采购预算条目报价均不得超过对应的财政预算限额,否则将导致无效投标。3.单价、合价和投标总价为包干价,即三者均应包含设备的价款、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保险、税费、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以及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其他各项有关费用。4.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项目报价表的投标总价一致。5.“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实际生产加工地,非品牌所在地;“制造商”是指产品品牌厂商,同一品牌国内外均有制造商的,应填写国内制造商;产品代工制造的,应填写接受委托生产制造的制造商等。6.投标人必须对照进口产品的规定明确其投标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指制造过程均在国外,如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当视为非进口产品。采用“接受进口”的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7.如所投产品属于定制类的非量产货物,投标供应商无需填写规格/型号等信息,但必须注明“定制”,否则该产品技术参数按负偏离处理。[单一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必须填写品牌信息。]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二)可选配件报价清单(不包括在总报价内)注:格式参照《(一)分项报价表》表格,但须提供相应的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单价等详细信息-41-(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涉及的其他内容报价清单十、技术规格偏离表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技术要求投标技术响应偏离情况说明如需附证明文件,应在“说明”栏填写证明文件对应名称和页码。备注:1.“招标技术要求”一栏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四、具体技术要求”的内容填写。2.“投标技术响应”一栏详细填写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并应对照招标技术要求一一对应响应。3.“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5.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四、具体技术要求”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以证明投标人响应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名称,并指明该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十一、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招标商务条款投标商务响应偏离情况说明如需附证明文件,应在“说明”栏填写证明文件对应名称和页码。备注:1.“招标商务条款”一栏逐项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五、商务要求”的内容。2.“投标商务响应”一栏详细填写投标商务响应的内容。-42-3.“偏离情况”栏中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5.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商务条款的证明资料名称,并注明该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十二、技术保障措施(格式自定)十三、投标人近三年同类业绩(截止日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十四、诚信十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格式自定)-43-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一、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44-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供应商)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口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口政府集中采购口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口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45-口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口是口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是口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口否(7)合同是否分包:□是口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口大型企业口中型企业口小微型企业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监狱企业□其他(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口是口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口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口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 别 : 品牌: 规格型号:口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口是,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口强制采购口优先采购口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口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口强制采购口优先采购口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口强制采购口优先采购口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46-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口是口否口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口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口绩效激励口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口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口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口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口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口是口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口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口是口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口是口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口是口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口是口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口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47-口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口一次性验收口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口是口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分,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48-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所住所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49-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50-深 圳 市 中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SHENZHEN ZHONGZHENG TENDERING CO.,LTD.-Z1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货物类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ZDL2025001094二〇二五年六月特别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1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4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5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6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招标文件信息项目编号:SZDL2025001094项目名称:深圳市海洋活性物质工程研究中心设备(第三批)包 号:A项目类型:货物类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货币类型:人民币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投标人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未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2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未提供两套及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3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未超过相应预算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4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5投标报价满足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且无缺漏项目 6投标文件不存在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或数量进行修改,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7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8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并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组成完整)9投标文件不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内容没有被公开的情形10投标文件不存在电子文档带病毒或使用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的情形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存在“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情形12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别说明:1、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2、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性审查表》或《符合性审查表》中任一情形的,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评标信息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口是 口 否第二节第1 . 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第二节第1 . 2(7)项其他术语解释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 提出异议或作出 说明的期限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 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 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6.1款履行合同义务的 顺序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指定现场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第二节第7.3款保险要求第二节第8 . 2(1)项质量保证期第二节第8 . 2(3)项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 信息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 间第二节第13.2款履约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第二节第13.3款履约保证金退还 时间及逾期退还 的违约金第二节第14 . 1(3)项运行监督、维修 期限第二节第14 . 1(5)项货物回收的约定第二节第14 . 1(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 服务第二节第15.1款修理、重作、更 换相关具体规定第二节第15 . 2(2)项迟延交货赔偿费第二节第15.3款逾期付款利息第二节第15.4款其他违约责任第二节第19.2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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