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地面站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0722-2024FE2525SZF-0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9 12:29:0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北京航天驭星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多功能地面站
联系方式
  • :0755-85902223
  • 李工:82077364

正文内容

多功能地面站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0722-2024FE2525SZF-0(招标文件编号:0722-2024FE2525SZF-0) 二、项目名称:多功能地面站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航天驭星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2号楼3层301 中标(成交)金额:689.2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北京航天驭星科技有限公司 多功能地面站 北京航天驭星科技有限公司 定制 1套 ¥6,892,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柴海军、马立平、汪琮东、赵会玲、唐斌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深圳(国家)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标准计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6.6722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具体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zycgr21071303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科一街2号         联系方式:联 系 人:徐老师 电 话:0755-859022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             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李工、叶工 电话:(洽购招标文件)0755-83629806/83629816/83629826 (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 传真:0755-820775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程工 电 话:  0755-82078919、82077364转124、140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多功能地面站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地面站天线设备 采购单位 zycgr21071303 行政区域 广东省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19日 11:22 评审专家名单 柴海军、马立平、汪琮东、赵会玲、唐斌 总中标金额 ¥689.2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工、程工 项目联系电话 0755-82078919、82077364转124、140 采购单位 zycgr21071303 采购单位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科一街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徐老师 电 话:0755-85902223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李工、叶工 电话:(洽购招标文件)0755-83629806/83629816/83629826 (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 传真:0755-82077519 附件: 附件1 FE2525-定稿DW-多功能地面站采购项目BJ-240725.pdf 附件2 多功能地面站采购项目中标公告.pdf 多功能地面站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0722-2024FE2525SZF-0采购人:zycgr21071303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07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用户需求书第三章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纪律第四章投标人须知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七章相关政策第2页第一章投标邀请依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发布公告,欢迎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一、项目概况多功能地面站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远东招标深圳(www.szyd11.com、www.zgyd11.com)”下载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8月15日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二、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0722-2024FE2525SZF-02.项目名称:多功能地面站采购项目3.数量及单位:1套4.预算金额:人民币柒佰万元整(¥7,000,000.00)5.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陆佰玖拾万元整(¥6,900,000.00)6.采购需求:多功能地面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7.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70日内(自然日)交付合同条款约定的货物或服务。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的情况;4)符合国家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官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设备参与投标,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四、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07月25日至2024年08月01日17时(北京时间)。2、获取方式为线上。获取方式指引:点击《采购公告》上方的“参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非电子交易平台之会员登记信息)【还没有用户名的投标参与人点击“供应商登记”,依指引完成用户登记(激活需等待约10分钟)后再点击相关《采购公告》上方的“参与”】→仔细阅读提示→依指引进行微信扫码缴费→缴款成功后下载标书。3、本采购文件(数据文档下载)收费:人民币500.00元/项/包,概不退还。咨询电话:0755-83629832、82078919转101、121e-Mail:info@zgyd11.com。投标人须知与用户需求查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锦峰大厦22楼-远东开评标中心。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4年08月15日09:00至09:30(北京时间)。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4年08月15日09:30(北京时间)。3.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在截标当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递交的且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通过合法途径实名邮寄且密封完好未破损的投标文件(邮寄方式的递交时间为送达我司由我司代表签收的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特别说明:建议投标人以实名邮递(快递)的方式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4.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评标室。5.开标现场及观摩开标仪式:本项目开标仪式采用线上方式,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于开标时间通过在线视音第3页频观摩开标仪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向申请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的其他人员发出观摩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前按要求登录指定系统、并将各自的用户名称修改为各自机构名称。未准时(在开标时间前)或逾时登录指定会议系统的投标供应商,视为自动放弃观摩开标仪式。其它事项详见《在线视音频会议系统专篇》。六、公告期限及发布媒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1.http://www.szyd11.com、http://www.zgyd11.com(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七、其他补充事宜:1.项目审批情况:本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资金已落实。2.评审办法和标准: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部分30分;技术部分36分;商务部分34分。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联系人姓名:李工、叶工电话:(洽购招标文件)0755-83629806/83629816/83629826(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传真:0755-82077519邮箱:info@zgyd11.com、dwq@zgyd11.com2.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工、程工电话:0755-82078919、82077364转124、1403.采购人信息:zycgr21071303联系人:徐老师电话:0755-85902223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科一街2号第4页第二章用户需求书招标范围1.项目一览表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位备注1多功能地面站1套不接受进口2.主要配置清单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序号类型名称单位数量1.天伺馈S/X/Ka三频段收发复合馈源系统套12.天伺馈天线反射体套13.天伺馈天线中心体、背架、馈源套筒套14.天伺馈X-Y轴座架套15.天伺馈X-Y轴驱动电机套16.天伺馈天线驱动单元套17.天伺馈天线控制单元套18.天伺馈极化控制单元套19.天伺馈伺服电缆套110.天伺馈天线基础预埋件套11.信道设备S下变频台12.信道设备S上变频功放套13.信道设备X下变频台14.信道设备X上变频功放套15.信道设备Ka下变频台16.信道设备Ka上变频台17.信道设备Ka功放台18.信道设备Ka跟踪下变频台19.信道设备Ka测试变频台110.信道设备Ka校零变频台111.信道设备Ka下变频器台112.信道设备LNA低噪放台413.信道设备LNA供电单元台114.信道设备信道箱台115.信道设备中频开关矩阵台116.信道设备射频电缆套11.基带设备多功能综合基带台12.基带设备扩频测控基带(含跟踪接收机)台13.基带设备馈电基带台14.基带设备数传基带台11.保障设备天线罩套12.机柜套13.配电柜套14.PDU套15.KVM套16.气象仪套17.避雷装置套18.视频监控系统套19.Ka测试天线套110.功分器套111.配套线缆套112.专业维修保养工具套11.其他配套耗材套1技术部分1.技术性能指标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技术指标1多功能地面站1.主要功能指标1多功能地面站(1)具备S、X、Ka频段分时测控功能,适应标准TT&C体制、扩频(非相干)测控体制;1多功能地面站(2)具备S、X、Ka频段程序跟踪和Ka频段自跟踪功能;1多功能地面站(3)具备S、X频段收发信号左右旋圆极化切换功能;1多功能地面站(4)具备X频段高码率数传接收功能,符合国军标和CCSDS相关标准,能够通过X频段下行数据接收链路,完成单通道卫星数传数据的接收,并具有通道扩展的能力1多功能地面站(5)具有BPSK、QPSK等信号解调功能,并具备扩展能力;1多功能地面站(6)具有帧同步、解扰、译码等功能;1多功能地面站(7)具备Ka频段馈电信号调制解调功能;1多功能地面站(8)具备Ka馈电和遥测同时接收能力;1多功能地面站(9)具备馈电和测控链路校准测试功能;1多功能地面站(10)具备10M、1PPS、NTP、PTP、B码等时频同步以及GNSS授时功能;1多功能地面站(11)具备对全系统运行状态、设备配置和任务执行过程进行监控管理的功能;1多功能地面站(12)▲具备根据远程下达的或本地任务计划,自动调度控制全系统完成预定任务的功能;1多功能地面站(13)▲具备本地和远程管理控制功能;(投标文件中提供软件功能截图证明)1多功能地面站(14)具备在无遮挡情况下≤5°仰角稳定跟踪接收功能;1多功能地面站(15)具备目标过顶无盲区跟踪能力;1多功能地面站(16)具备天线自动标校能力;1多功能地面站2.主要性能指标1多功能地面站(1)天线形式:口径X-Y轴座架形式;1多功能地面站(2)天线工作频率:S上行2.025~2.12GHz,下行2.2~2.3GHz;X上行7.1~7.3GHz,下行7.7~9GHz;Ka上行27.5~30GHz,下行17.7~20.2GHz;1多功能地面站(3)天线增益:S频段Gr≥31dBi,S频段Gt≥31dBi;X频段Gr≥45dBi,X频段Gt≥43dBi;Ka频段Gr≥53dBi,Ka频段Gt≥57dBi;1多功能地面站(4)系统EIRP:Ka频段EIRP≥70dBW;X频段EIRP≥58dBW;1多功能地面站(5)系统G/T:Ka频段G/T≥28dB/K;X频段G/T≥22dB/K;1多功能地面站(6)系统跟踪精度优于1/10半功率波束宽度;指向精度优于1/5半功率波束宽度;1多功能地面站(7)天线X、Ka频段第一旁瓣增益≤-14dB;1多功能地面站(8)天线Ka频段和差信号差零深≤-30dB;1多功能地面站(9)电压驻波比:S频段≤1.5:1,X频段≤1.5:1,Ka频段≤1.35:1;1多功能地面站(10)馈电最大带宽:上行800MHz,下行800MHz;1多功能地面站(11)中频信号频点:馈电上行5.2GHz,下行3.8GHz;测控上行70MHz,下行70MHz;数传下行1.2GHz;1多功能地面站(12)信息速率:遥测0.1kbps~64kbps;遥控:0.1kbps~8kbps;数传10Mbps~450Mbps;馈电上行不小于2.7Gbps;馈电下行不小于2.1Gbps。1多功能地面站3.系统可靠性指标要求1多功能地面站(1)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600小时;1多功能地面站(2)平均故障修复时间MTTR:≤0.5小时;1多功能地面站(3)▲系统使用寿命:≥10年。(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及彩页或官网截图等证明材料)1多功能地面站4.环境适应性指标要求1多功能地面站(1)工作温度:室外-10℃~+55℃,室内25±5℃;1多功能地面站(2)相对湿度:室外0%~100%,室内10%~85%;1多功能地面站(3)抗风能力(含天线罩):≤8级风保精度正常工作,16级风不破坏;1多功能地面站(4)具有防腐蚀、防霉、防潮湿、防雨、防雷电、防鼠咬及防虫蛀等能力。2.技术服务要求序号服务名称服务内容1★基建服务投标人需承担本项目中卫星地面站的基建工作(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及彩页或官网截图等证明材料)2测控服务要求投标人若中标,则需在地面站建设过程中及建设完成后地面站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情况下为采购人所管卫星提供免费测控服务。3办理地面站使用许可咨询服务投标人需为采购人提供办理地面站使用许可的咨询服务,包括且不限于地面站投资核准/备案、设站许可、建设许可等流程的咨询服务。3.投标现场演示要求序号产品名称演示要求1多功能地面站投标现场演示无塔标校技术商务部分序号目录商务需求1★关于交货1.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关于交货1.2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70日内(自然日)交付合同条款约定的货物或服务。1★关于交货1.3当货物抵达交货地点时,由中标人自行安排的工作人员和货运方验收货物并签收运单,采购人提供存放地点,采购人对于货物运输过程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问题不负任何责任。1★关于交货1.4中标人必须承担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类似的义务。2★关于报价方式2.1国产货物(1)投标价必须是人民币含税价。(2)投标价包含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仪器设备辅助设施及配件购置、税费、包装、运输、保险、装卸、调试、技术服务、培训、检测、服务、质保期(质保期内设备及部件故障的更换,维修和退运返修)、售后服务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2★关于报价方式2.2其他:(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本项目需求中所称的免费是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金额是采购人支付的唯一依据,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关于付款方式①40%货款签订合同后支付;②设备完成生产与测试后,以双方确认的《生产测试评审会议纪要》为依据,支付40%货款;③设备到货安装验收合格后,凭双方确认的安装验收报告支付剩余的20%货款。4关于售后服务和培训4.1中标人需为本项目配备足够的售后服务力量;如果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中标人要排查故障并修复至原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4关于售后服务和培训★4.2中标人提供仪器设备的免费保修期至少1年(保修期内免费维修并更换除消耗品以外的零部件,维修人员的路费、食宿等自理),保修期自最终安装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算起,4关于售后服务和培训并提供相关保修文件材料。4关于售后服务和培训4.3中标人售后服务响应时间(24小时热线电话、email):电话响应时间要求2小时内,到场响应时间要求24个小时内(指从接到报障至到达故障现场的时间);email响应时间要求为24小时内。4关于售后服务和培训4.4中标人必须能够随时提供全新备品,一旦设备出现问题必须保证全新备品能在7天内到现场,10天内解决相关问题。4关于售后服务和培训4.5为保证中标人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便于采购人运行维护,中标人必须对采购人培训合格的维护和管理人员。4关于售后服务和培训4.6中标人负责对采购人提供至少一次现场技术培训,以便工作人员在培训后能熟练地掌握系统的维护工作,并能及时排除大部分的系统障碍。4关于售后服务和培训4.7中标人提供该设备的技术使用说明书及外购配件仪器说明书,并指导在使用该设备时的操作注意事项。5关于安装、调试和验收▲5.1中标人技术工程师负责现场的免费安装、调试;如需特殊安装条件的,中标人应当发货前30天内与采购人进行场地安装事宜的确认。5关于安装、调试和验收5.2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后,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人共同开箱;中标人技术工程师负责现场的免费安装、调试;验收结果以采购人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立即补发和负责更换。5关于安装、调试和验收5.3中标人应提出仪器设备测试的内容、项目、指标和方法,中标人有责任对采购人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测试应进行详细记录,仪器设备测试结束后,由中标人技术人员签字后交给采购人验收。5关于安装、调试和验收5.4中标人应提前一周将发货信息提供给采购人。货物到达后,采购人应将到货信息立即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应协助采购人于到货后一周(7天)内将设备在安装基础上就位,并做好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必要的试件、刀具及检具等。验收期应最晚不迟于交货后90天内,除双方协商的特殊情况外。5关于安装、调试和验收5.5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采购人才向中标人签发货物验收报告:a、中标人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全部产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b、货物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性能满足要求。c、货物具备产品合格证。6关于运输及包装方式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前的包装、运输等均由中标人负责。针对特殊设备应使用崭新坚固的木质包装(标准包装,必要时为木质烟熏包装),适合于空运或陆运等长途运输方式;适合气候变化;中标人应对任何由于不当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利而导致的商品损坏、损失、费用6关于运输及包装方式增长等后果负责。7★关于违约责任要求7.1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时供货的,每迟一天支付合同总额的0.5%违约金,累计不超过5%。如超过供货期60天,采购人有权视情况终止采购合同并通过法律程序对供应商进行索赔。7★关于违约责任要求7.2中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及所交付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限期重新供货或解除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7★关于违约责任要求7.3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中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另外,中标人应当向采购人赔偿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当继续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7★关于违约责任要求7.4其他由违法导致违约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8关于质量及知识产权要求8.1中标人提供完好、全新的原包装产品(包括零配件),随机技术资料齐全。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必须具有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等。8关于质量及知识产权要求8.2中标人应当保证其交付给采购人的货物或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采购人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中标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司法干预。如果发生上述起诉或干预,则其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负责。8关于质量及知识产权要求8.3定制开发的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采购人,采购人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归采购人所有。8关于质量及知识产权要求8.4中标人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为中标人通过合法来源依法取得,如应采购人要求,中标人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1)超出上述各分项控制金额/本项目最高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2)本《用户需求书》所提有关技术和商务要求(打“★”的条款必须满足,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为重点扣分项);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提出替代标准,但此替代标准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3)评标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供应商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作投标无效处理。4)当招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5)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投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6)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得分和价格均相同的,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由高到低排列。以上情况仍相同的,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a抽签编号:投标一览表序号作为抽签序号;b由采购人或评审委员会组长从中抽选一名作为确定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投标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第10页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第70页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第71页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1(填写集中采购目(填写“采购项目整(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填写集中采购目体预留”、“设置专(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填写集中采购目门采购包”、“要求(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填写集中采购目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录以内或者采购限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2,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第72页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73页(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第74页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依据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第76页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第77页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第78页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第79页多功能地面站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依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zycgr21071303(以下简称为采购人)委托实施采购,本项目2024年07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定于2024年08月1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进行开标和评审,现结果已经采购单位确认,特此公告如下:一、项目编号:0722-2024FE2525SZF-0二、项目名称:多功能地面站采购项目三、中标信息1.供应商名称:北京航天驭星科技有限公司2.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2号楼3层3013.供应商电话:136572450754.中标金额:人民币陆佰捌拾玖万贰仟元整(¥6,892,000.00)四、主要标的信息1.名称:多功能地面站2.数量:1套3.品牌:北京航天驭星科技有限公司4.规格型号:定制5.单价:人民币陆佰捌拾玖万贰仟元整(¥6,892,000.00)五、专家名单:柴海军、马立平、汪琮东、赵会玲、唐斌。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深圳(国家)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标准计收,计:人民币陆万陆仟柒佰贰拾贰元整(¥66,722.00)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1.资格审查内容1)投标保证金;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若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则税务登记证可不单独提供);3)法人代表证明书;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6)投标报价;7)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符合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要求。2.投标人名称、报价、资格响应、综合得分和排名情况:序号投标人名称资格响应情况投标总价综合得分综合排名1北京航天驭星科技有限公司资格审查通过¥6,892,000.0082.320712北京零重空间技术有限公司资格审查通过¥6,753,000.0061.320123北京大华恒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资格审查通过¥6,690,000.0058.600033.候选中标供应商有:1)北京航天驭星科技有限公司2)北京零重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zycgr21071303联系人:徐老师电话:0755-85902223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科一街2号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联系人姓名:李工、叶工(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传真:0755-82077519邮箱:info@zgyd11.com、dwq@zgyd11.com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工、程工电话:0755-82078919、82077364转124、140十、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无。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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