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河套街道重点项目办重点项目保障用车公示

项目编号370214016003202500035_00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3 22:14:1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青岛速普瑞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金额4.44万元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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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87821806
  • :15020092898

正文内容

合同编号:370214016003202500035_001 合同名称:河套街道重点项目办重点项目保障用车 项目编码:SDGP370214000202501001561 项目名称:河套街道重点项目办重点项目保障用车 采购人(甲方):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 地址:青岛市龙海路569号河套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87821806 供应商(乙方):青岛速普瑞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100号盘古创客空间D座106-43室 联系方式:15020092898 合同签订日期:2025-06-23 合同金额:4.44万元 主要标的名称: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规格型号:无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4.44万元 查看附件 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青岛速普瑞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一、租赁车辆的基本情况。租赁车辆共计4台,车辆型号:新能源汽车,车辆品牌、型号及车牌号等具体信息详见《租赁车辆交接单》。二、租赁期限。11租赁期限为3个月,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若乙方需延长租赁期限,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前与甲方协商。同等租赁价格乙方有权优先续租。三、租赁费。3.1租赁费标准为:3700元/月/台;租赁费共计:44400元(大写:肆万肆仟肆佰元整)。3.2租赁费的支付。月付。甲方于交接车辆验收无异议后按月开具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费用。逾期支付超过10天,甲方有权收回服务车辆并单方解除合同。3.3甲方接收租赁费的账户信息:户名:青岛速普瑞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青岛银行闽江路第一支行银行账号:802160200404028四、车辆提取。4.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产权清晰无争议、车况良好无故障的车辆,且甲方确保租赁车辆在移交给乙方时无任何未处理的违章及罚款。4.2车辆交接地点:青岛速普瑞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3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作为车辆接收人到车辆交接地点提取车辆。提取车辆时,车辆接收人经检查确认车辆证照齐全且车辆状况良好后应当签署《租赁车辆交接单》并将车辆驶离,但若车辆存在无法现场检查发现的车辆故障及缺陷、或车辆存在权属争议、或车辆存在未处理的违章及罚款等现场无法发现或获知的问题及缺陷的,乙方工作人员签署《租赁车辆交接单》不免除甲方责任。五、车辆的保养、维修及管理。5.1自乙方指定车辆接收人签署《租赁车辆交接单》时起乙方为车辆实际管理人。5.2租赁期限内,车辆因正常使用发生的保养和维修由乙方负责,如车辆因本身存在缺陷或乙方工作人员提取车辆时无法发现的问题导致的保养及维修,由甲方负责。车辆自乙方提取后起每行驶12个月或10000公里(先到为准)乙方必须到甲方指定售后服务站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因事故及其他原因受损,乙方也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售后服务站青岛速普瑞智能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或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乙方不得自行拆装、更换配件或在非甲方指定点拆装、更换配件、保养和维修车辆。5.3乙方不得将车辆交于无证人员驾驶,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5.4乙方使用租赁车辆不得从事营运性客货运输,不得转让、转包、抵押、投资、赠与、出借租赁车辆。5.5租赁期限内,租赁车辆产生的除按照本合同第6.1条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保险费之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油料.W费、过路费、停车费、违章处理费、维修费等)由乙方负担。5.6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当及时处理租赁车辆出现违章。用六、车辆保险及事故处理。:050526.1甲方按照非营运性质车辆为租赁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险及不计免赔险。若乙方要求增保其他险种,甲方可代办手续,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6.2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电话0532-66887529。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甲方应予协助并及时办理索赔手续。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拒赔或保险限额之外的损失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6.3租赁期间车辆部分受损,乙方应按照车辆维修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车辆维修费用的30%低于200元的,车辆加速折旧费按照200元支付。6.4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车辆全损、或经鉴定车辆已报废、或车辆被盗抢等一切致使车辆灭失或推定灭失的情况,按照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车辆价值确定车损,保险公司拒赔或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乙方负担。同时,双方就该辆车的租赁合同终止,租赁费根据实际租赁时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七、合同解除。租赁期限内,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八、车辆返还。8.1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返还车辆。逾期返还,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200元。逾期超过3天,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车辆,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负担。8.2乙方返还车辆前应将租赁期限内发生的车辆违章全部处理完毕。8.3乙方返还车辆时,车况应正常、外观应完好、证件应齐全。若存在受损但未修复的情况,由甲方到售后服务站点青岛泰丰天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若证件丢失,补办证件费用由乙方负担。九、其他约定。9.1《租赁车辆交接单》须经甲方及乙方指定的车辆接收人确认,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9.2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签署相关协议,否则视作违约。9.3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政府行为致使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不能,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恶劣天气时,为保证乙方人员安全而导致晚点、停运等情况,双方同意视为不可抗力。9.4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甲方成本负担加大,费用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9.5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违约,导致对方维权房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由违约方承担。iJ≥C合同专用章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代表人: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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