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本级大冶市金湖街办弱电改造工程提档升级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420281202501000413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7 10:48:1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大冶市金湖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385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弱电改造工程提档升级服务
联系方式
  • :18872186254
  • :13872089599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大冶市金湖街办弱电改造工程提档升级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420281202501000413 四、项目名称:大冶市金湖街办弱电改造工程提档升级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本级 2、地址:大冶市金株大道1号 3、联系方式:18872186254 4、供应商(乙方):大冶市金湖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5、地址:大冶市金湖街道金株大道1号 6、联系方式:138720895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大冶市金湖街办弱电改造工程提档升级服务项目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3850000元 5、合同金额:1385(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04月18日至2026年04月17日;履约地点: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281-2025-0026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4-1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4-1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相关下载 (弱电改造)合同书.pdf 大冶市金湖街办弱电改造工程提档升级服务项目合同书日期:年月日发包人(甲方):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承包人(乙方):大冶市金湖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大冶市金湖街办弱电改造工程提档升级服务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大冶市金湖街办弱电改造工程提档升级服务项目2、项目地点:大冶市3、项目类别:服务类4、项目内容:本项目镇区进行公众场所视频监控系统、进出安全系统、小区护栏周界预防、停车智能化管理等进行提档升级的投资主体采购。5、承包方式:乙方全包,即包设计包施工包采购、包工期、包施工机械和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保修、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及配合甲方完成相关部门的备案(如需)等。二、合同工期1、合同履约期限:1年,开工日期暂定[2025]年[4]月[1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必须保证在上述工期内竣工、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如需)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2、因下列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推迟或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工期相应顺延。2.1不可抗力,自然灾害;2.2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除上述情形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要求延长工期。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除相应顺延工期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3、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权随时中止、恢复该项工程施工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无权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如乙方无任何违约,则工期应给予相应顺延。4、如甲方决定不再继续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停工、撤离人员、设备等工作,双方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要求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如达不到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材料和返工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结算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时直接扣除。四、工地视察乙方已现场仔细考察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可能使用或涉及的场地,并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场地情况、周围情况、作业空间、起卸限制以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乙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追加工程款。五、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合同价为: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伍万元整(¥1385万元);2、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3、上述价款为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措施费、规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及利润等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内容并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及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履行再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4、甲方保留变更工程内容的权利,乙方应按甲方变更后的工程内容进行施工,如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如本合同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应当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乙方施工前应向甲方提交工程量清单及价格,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的价格作为本工程结算的依据;如甲方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审定工程款前先行施工,乙方不得拒绝。六、付款方式项目完成后一次性付清。按合同约定承包方账户:大冶市金湖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账号:82010000006030366开户行: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七、材料供应1、乙方需按施工图已明确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提供材料,其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并以标签注明其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及计量单价等。2、本工程所需全部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均由乙方采购供应至甲方指定地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乙方负责采购的所有材料,应当在材料运进现场前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环保证明等品质合格证明,乙方供应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满足设计规范标准和样品的要求。供货的厂家、质量、价格应征得甲方的事先书面认可,并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资料,否则相关材料不得使用,甲方发现乙方使用的,无论是否质量合格都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对与设计、规范标准和样品不符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使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工地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导致延误工期的责任及所发生的全部费用。3、乙方应保证其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为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及本合同约定。如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4、所有运进现场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运输、保管并承担费用,未报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乙方应当对设备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并确保包装符合耐粗暴搬运及防火、防水、防潮、防震、防撞等运输安全要求。因运输、保管不善发生毁损或丢失的,乙方应责任自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八、工程验收1、凡隐蔽工程隐蔽前,乙方必须进行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甲方按相关的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验收,经甲方检验确认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方可隐蔽。凡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进行返工修改,返工修改后通知甲方重新验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在本工程阶段工程或全部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10】日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工程验收准备。当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对已完工程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时,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组织工程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竣工验收义务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甲方如同意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提交相关报告、文件、资料的义务。九、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发包人有权对现场施工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监督和审查,承包人应当予以配合;4、发包人有权对工程提出变更,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变更单或补充协议为准。十、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问题及周边工农关系协调;2、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施工内容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工程隐蔽部位(如有)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检查验收,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并确认合格,承包人不得私自覆盖隐蔽工程,否则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免费无偿维修;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发包人向第三方支付了垫款,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8、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工程转包、转让或违法分包给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9、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以发包人的书面要求为准;承包人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十一、违约责任1、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若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除此以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及任何费用、款项及利息等,乙方不得因此拒绝或怠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2、本工程逾期开工、竣工或乙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项有期限要求的义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暂定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逾期超过【10】日的(含本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若因乙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承担合同暂定总价款【10】%的赔偿金,并应当负责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复完毕,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导致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同一问题经过两次修改后仍不合格的,或乙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修复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包括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或乙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30】%的赔偿金,如乙方支付的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受到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5、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但甲方未扣除并不视为甲方放弃权利。6、工程质量问题未解决之前,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及支付任何款项,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7、本合同中所指的损失包括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因之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义务以及向国家司法或行政机关缴纳的罚款,其他可期待利益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所有合理费用。8、甲方追究乙方责任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甲方为应诉发生的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十二、工程保修1、乙方对其全部施工内容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年(如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时长超过本条款约定时长,则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全部工程竣工并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正式交付甲方之次日起计算。经乙方维修或更换或重做的部分的保修期自维修或更换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维修或更换的,自最后一次维修或更换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2、在保修期内凡属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修理,并应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12小时内及时到场修理并在72小时内修复,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理,因此发生的费用将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其不足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预留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和电话,以便通知乙方进行维修。乙方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前的24小时内将新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甲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送通知即视为收到并确认,因无法进行保修通知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十三、其他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上报结算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竣工验收单、签证单、结算书等),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审计工作;2、对于没有图纸的工程,承包人应提交工程量和施工做法的签证单,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3、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保修期满;6、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承包方账户:大冶市金湖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账号:82010000006030366开户行: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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