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验收

项目编号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9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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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预算金额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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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验收 关于为【大理卷烟厂】 公开选取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公告 现定于 2022-10-24 15:10 ,在龙山行政办公区雄峰塔3号楼11号窗口为【大理卷烟厂】 公开选取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采购部门名称 大理卷烟厂 采购项目名称 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验收 服务类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服务内容 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估算62667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锅炉及配套改造置换燃煤锅炉为燃气锅炉、改造面积4226.23m2;新建原烟接收和验级工房,3#、4#原烟周转车间,5#工业分级及原烟周转车间,配方备料车间,建设配套的库区业务用房、中水站、叉车房等,配套实施动力、信息弱电项目,新建面积79690 m2;进行打叶复烤工艺及设备升级改造,改造打叶机、真空回潮等工艺设备,配套建设配方高架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90号令)、《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现场检测,编制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配合完成验收相关工作,聘请组织专家进行报告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按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通过评审。 服务时限 1、接业主方通知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编制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接业主方通知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配合完成验收相关工作,聘请组织专家进行报告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按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通过评审。 服务金额 ¥80,000.00元 至 ¥140,000.00元 金额说明 含税包干价 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履行合同能力,并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 个性化需求 无 机构特殊要求 中介机构中选后需成立快速服务能力的机构 选取中介方式 网上竞价+随机抽取 是否启用候选 是 候选机构数 2 截止报名时间 2022-10-24 12:30 公开选取中介地址 龙山行政办公区雄峰塔3号楼11号窗口 公开选取中介时间 2022-10-24 15:10 合同要件或专用条款 无 业主咨询电话 13708660784(关于采购服务的资质专业与等级要求,服务内容、时限要求,服务金额和政策法规等相关内容的咨询。) 技术咨询电话 0871-65386205(关于报名操作、竞价操作、摇号操作等系统操作的技术咨询。) 监督投诉电话 0872-2367701(社会监督与投诉。) 备注 附件下载 公告.docx公告.docx 大理州中介超市已经向中介企业库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联系人手机和企业专属网页发送公告信息,登录企业专属网页点击右上方【我要报名】确定报名和联系方式。 大理白族自治州投资审批中介超市 2022-10-19 第一条本合同中的技术服务是指对双方约定范围内的服务对象进行评价。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委托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受托单位名称(乙方):委托单位名称(甲方):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验收委托合同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3.1技术服务的目标:完成现场检测,编制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配合完成验收相关工作,聘请组织专家进行报告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按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通过评审。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2.3评价范围:对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范围内。2.2服务类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服务。2.1项目或工程名称: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验收。第二条技术服务的对象及类型4.3成果包括:形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4.2技术服务期限:接甲方通知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检测,编制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接甲方通知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配合完成验收相关工作,聘请组织专家进行报告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按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通过评审。4.1技术服务地点:大理卷烟厂第四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3.3质量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90号令)、《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3.2技术服务的方式:为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提供咨询服务,通过验收,提交最终评价报告。备注:若国家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变化,则合同含税价随调整变化后的税率进行计算,合同不含税价不作调整。合同不含税总价:人民币元整(¥元)。合同含税总价:人民币元整(¥元),增值税税率(%);6.1项目服务费用: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第五条执行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90号令)、《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6.3甲方费用支付采用电子支付,乙方变更本合同载明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行、开户账号等信息,需将相关信息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承担因此引起的后果。乙方结算申报金额与审计审定结果对比当审减金额超过10%时,超过部分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由乙方承担的超过部分审计费用开具收据,并在甲方年度合作方评议时列入评议内容。超过部分审计费用具体计算方式为:超过10%部分的审减金额*5%(其中5%为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收费费率)。6.2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职业病危害验收项目完成通过甲方验收,并报结算经甲方审核后,乙方开具审定金额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一次性支付费用。(3)项目服务费用一经确定,均不做调整。(2)乙方应充分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内容,并提供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及组织专家评审。若编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有遗漏,所提供的图文资料不能满足甲方项目建设要求的,乙方有义务继续完成直至满足甲方项目建设要求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除非合同另行说明,项目服务费用包括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服务周期的所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现场检测、分析、评价、论证、各项会务费用、专家评审、后续服务、利润、税金(增值税)、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8.1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为银行转账、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本项目采用的方式为:。第八条履约担保7.3技术服务成果的验收标准:递交最终评价报告捌份。7.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按照甲方要求工期要求完成。7.1乙方提交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为大理卷烟厂打叶复烤原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提供咨询服务,通过验收,提交最终评价报告。第七条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提交及验收8.7甲方于项目验收合格后将保函或保险原件返还乙方。乙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甲方于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8.6在合同履行中,若乙方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甲方不给予调整并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8.5若乙方不全面履行合同的,甲方除扣留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8.4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若因乙方原因延误提交履约担保,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1000.00元/天(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提交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一切损失。8.3期限为自乙方提交甲方履约担保,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终止。乙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在项目验收合格前,乙方提供的保函或保险到期,乙方须重新提供有效的履约担保。8.2本项目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含税总价的8%。人民币(大写):(¥元)。10.2编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的技术要求10.1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成果资料,对成果资料承担技术责任。第十条乙方的义务9.2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环境影响评价费用。9.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提供乙方所需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第九条甲方的义务12.1乙方承诺在项目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完成后,如甲方在运用本项目成果过程中发现技术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派人进行指导和纠正,乙方保证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达,若因乙方处理不及时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进行赔偿。第十二条售后服务保证乙方应确保所提交的工作成果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在内),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因侵权纠纷产生的费用)。如第三方向甲方发起侵权索赔等时间,由乙方首先出面限期开展与第三方协调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协调方案及情况。如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十一条对乙方提交成果文件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10.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接受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生产工艺、进度、作业计划等)、质量检查、安全管理,对其中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应当接受和执行。10.3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期支付合同款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且甲方无须承担逾期付款责任。若乙方为中小企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出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甲方收到发票并完成财务审批后30天内支付款项。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和条件,甲方逾期支付款项超过3个月时,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逾期利息作为违约金,逾期利息按照合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LPR)。13.2逾期付款违约责任13.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受国家、地**府或者行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变化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视为甲方违约。第十三条甲方违约责任12.2乙方承诺处理与职业病危害验收有关的工作。甲方要求,如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承担合同含税总价10%的违约金。14.2乙方严格按照规范规程作业,本次职业病危害验收成果必须满足14.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除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外,还应承担合同含税总价10%的违约金。第十四条乙方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期支付合同款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且甲方无须承担逾期付款责任。若乙方为非中小企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出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甲方收到发票并完成财务审批后30天内支付款项。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和条件,甲方逾期支付款项超过3个月时,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逾期利息作为违约金,逾期利息按照合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14.7若供应商被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则甲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者解除合同。14.7乙方如有转包分包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4.6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存在以上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合同金额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继续追偿。14.5逾期提交报告书成果违约金最高限额:30000.00元14.4乙方未能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告书成果时,每逾期一天,应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14.3乙方提供的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如乙方经修改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则视为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归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并承担合同含税总价10%的违约金。15.5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5.4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经甲方同意,可以顺延。15.3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5.2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5.1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1)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性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2)甲方系烟草工业企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及上级主管部门、烟草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调整影响较大,故双方同意将上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调整视为不可抗力。第十五条不可抗力第十七条其他约定16.3因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16.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1本合同签字盖章部分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确定为双方指定的往来联系、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第十六条通知和送达15.6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30天或合同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19.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大理市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争议解决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保密17.2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须对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若甲方已经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后,由于乙方管理不善、违反安全相关管理规定、未进行培训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并追究乙方责任。17.1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组织施工,并遵守红塔集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21.1《红塔集团采购项目廉洁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其他20.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20.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所有权利和义务后本合同终止。第二十条附则19.2在诉讼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此页无正文(以下无正文)21.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乙 方单位名称: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或联系人):经办人(或联系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税号:税号: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洁建设的各项规定;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为加强红塔集团采购工作廉洁建设,规范集团采购项目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相关规定,集团所有采购项目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本廉洁合同。红塔集团采购项目廉洁合同附件1:红塔集团采购项目廉洁合同甲方:乙方:合同名称:采用形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询比□合同期限:项目地点:(七)甲、乙双方对诬陷、抵毁对方名誉的行为有法律追究权。(六)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或直接向对方法定代表人、纪检监察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并认真查处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五)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廉洁监督,建立健全廉洁制度,认真查处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四)甲、乙双方负责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洁告知、纪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三)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禁发生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正当交易;(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经双方签订的采购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在与乙方签订合同、验收、付款等方面借故刁难;(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或借用乙方提供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财物;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为个人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可能影响项目公平、公正的服务;(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和个人支付的费用;(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或索要乙方的礼品、礼金、贵重物品、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回扣、好处费和感谢费等;(一)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友不得参与乙方安排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健身、娱乐、旅游等活动;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十)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可能影响项目公平、公正的行为。(九)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影响和干扰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八)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乙方进行的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公平、公正的信访;(七)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合作单位或上下游供应商等;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或提供合同规定以外的物资或服务;(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求私利而擅自私下与乙方就采购有关的工作问题进行私下协商或者达成默契;(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不得与其它单位互相串通,损害甲方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可能影响项目公平、公正的行为。(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求私利而擅自私下与甲方就采购有关的工作问题进行私下协商或者达成默契;(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等提供、借用钱款、住房、车辆等财物;不得为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等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可能影响项目公平、公正的服务;(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等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好处费、感谢费、回扣、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等;(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友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3.行贿数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禁入期限3年。2.行贿数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禁入期限2年。1.行贿数额不满100万元的,禁入期限1年。(一)乙方在参加烟草行业采购活动中,向行业干部职工行贿的,将其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实施严格禁入措施,禁止参加甲方新采购项目。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认定的数额:乙方行贿行为腐蚀性、危害性极大,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为进一步防范采购领域廉洁风险,加大对供应商行贿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对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实施禁入措施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烟办〔2020〕85号)、《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对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实施禁入措施的细则(试行)的通知》(滇烟工法改〔2021〕33号)、《红塔集团关于印发对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实施禁入措施的细则(试行)的通知》(红塔烟〔2021〕3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红塔集团对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实施以下禁入措施:第四条对存在行贿行为的乙方实施禁入措施4.已被推荐为中标或中选候选人后,确定为中标或中选人前被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不得将其列为中标或中选人。3.乙方在谈判或开评标过程中被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不得推荐为中标或中选候选人。2.乙方在已收到采购邀请,或者已在公开招标中报名后,但在谈判或者开评标前被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乙方资格审查不通过。1.乙方已被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甲方不得向其发出任何形式的采购邀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资格审查。(二)对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具体禁入方式如下:4.行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禁入。(六)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禁入期限届满,由原公布单位将其从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中移除,可以参加甲方采购活动。(五)在采购活动中发现行贿供应商存在“换马甲”“换壳”行为的,甲方将严格审查,采取相应措施。(四)对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甲方新采购项目。(三)存在行贿行为的乙方在禁入期满后再次向烟草行业干部职工行贿的,从重处理,直至永久禁入。6.乙方与甲方已签订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的,甲方应当对乙方采取警示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并依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经过内部决策流程后,采取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将项目涉及的核心技术资料(香精香料配方、软件源代码等)交给其他供应商使用、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等处理措施。5.已被确定为中标或中选人后,合同签订前被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取消中选资格,不得签订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十一)依据本廉洁合同对行贿供应商作出的处理措施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十)在履约期间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发生变更的,应由甲方采购办组织乙方、原受托第三方、新受托第三方共同见证下,将核心技术资料的完好铅封交由新受托的第三方保存。(九)乙方同意与甲方共同在律师见证下,将采购项目涉及真实的核心技术资料(香精香料配方、软件源代码等)铅封交给第三方保存,如果在履约期间发现乙方向烟草干部职工行贿,甲方则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的核心技术资料公开,交给其他供应商使用。(八)若乙方在履约期间被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则甲方将采取警示约谈等措施进行督促整改;同时甲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等处理措施。(七)对确实存在向行业外人员行贿行为的在履约供应商,甲方将补充签订廉洁合同,进行警示约谈,明确廉洁要求。第九条采购项目合同及本“合同”一式XX份:甲方(XX份),乙方(XX份)。第八条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合同最后一次收付款前,业务部门应提供经甲乙双方签字签章的《采购项目廉洁合同履行情况表》(见附件)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收付款业务,《采购项目廉洁合同履行情况表》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凭证资料。第七条本廉洁合同是采购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采购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署采购项目合同之日起至该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结束时止。第六条采购项目合同与本廉洁合同同起草、同审核、同签订、同实施、同归档。(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四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甲方建议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乙方当事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云南中烟、红塔集团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甲方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甲方当事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合同编号:采购项目廉洁合同履行情况表附件:(以下无正文)第十条监督电话:集团监督电话:0877-2968929;玉溪卷烟厂监督电话:0877-2968118;楚雄卷烟厂监督电话:0878-3253600;大理卷烟厂监督电话:0872-2360198;昭通卷烟厂监督电话:0870-2130420。合同名称: 合同总金额: 万元甲方:乙方: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廉洁合同履行情况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3.“廉洁合同履行情况”须说明合同履约期间甲、乙双方是否认真落实廉洁合同各项要求,是否发生违反相关廉洁规定的情况。2.乙方签字(签章)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加盖乙方单位行政章。说明:1.甲方签字(签章)由甲方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集团行政章,各卷烟厂加盖厂行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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