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合同

项目编号HB2025073430010002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6 10:43:1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426.03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老旧小区改造
联系方式
  • 张小瑞:13231708567
  • :13833728768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2025-003-02 二、合同名称: 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合同 三、项目编号: HB2025073430010002 四、项目名称: 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 地 址: 黄骅市 联系方式:0317-5220549 供应商(乙方):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旧城镇东田村 联系方式:0317-56248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4260311.73 合同金额: 426.031173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8-2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8-26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 二标段合同.pdf 二标段合同.pdf 二标段中标通知书.jpg 二标段中标通知书.jpg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地点:黄骅市骅中街道—粮食局小区发包人: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地点:黄骅市骅中街道—粮食局小区工程内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黄发改审批【2022】94、122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0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陆万零叁佰壹拾壹元柒角叁分(¥4260311.73元)其中:(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壹仟伍佰柒拾陆元零角伍分(¥171576.05元)(2)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元(¥85000.00元)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范旭东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诺1.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签订时间本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8月22日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订立地点: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当日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六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地址:,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旧城镇东田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朱伟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3833728768传真:,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帐号:,帐号:50618501040045024邮政编码:061100邮政编码:06110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3833728768@163.com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总则1.1定义1.1.41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1、2、5条。(1)文书(2)信件(3)电报(4)传真(5)电子邮件(6)其他:1.2合同文件及解释1.2.2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4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4.2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标准规范1.5通讯联络1.5.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通讯地址:黄骅市渤海路中段收件人:赵景贤邮编:061100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北大街141号收件人:曹冠军邮编:061100监理单位:黄骅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北大街收件人:张海东邮编:061100造价咨询单位:河北瀚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大街22号收件人:张小瑞邮编:0600(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1.6工程分包1.6.1分包工程内容及其他事项:禁止承包方将本工程再次分包。1.8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8.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约定(1)提供的期限:开工前4日(2)提供的数量:四套(3)提供的内容:全套图纸1.8.4承包人提供文件的约定(1)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方案和预案等相关资料。(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起三日内向发包方提供(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2份(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文本(5)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7日内审批完毕。1.16交通运输1.16.1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无1.16.3(1)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约定:无(2)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1.16.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2.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无(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无(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无(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及约定:无(5)办理有关证件的约定:开工前3日办理完毕(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无(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3日(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无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有:无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李杰)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联系电话:13603279866通讯地址: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061100(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代表发包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履约,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签证及协调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审核工程款的拨付等权利。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约定(1)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2)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采用/形式1)银行保函2)担保公司3)其他方式:2.6支付方式的约定按以下第1条。1)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2)支票支付。3)其他方式:3.承包人3.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日内,需2间办公室及相应办公设施。(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应按发包人要求和指认位置施工;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因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安全问题和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责;工资由乙方负责,不能以财政未拨款为由而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上访行为,否则,承包人将承担全部责任。现场未尽事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1)确认(范旭东)为项目经理,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冀213212212147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冀建安B(2023)0183963联系电话:15731702057电子信箱:15731702057@163.com通信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曹寺镇曹寺村151号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3)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8天。(4)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同时应当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价款的30%支付,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2000元/次。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5万元。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5万元。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2万元/人次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手续。3.3.5(1)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万元/人次。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000元/人次。3.9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1)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无(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无3.11履约担保(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期限:无(3)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采用/形式1)银行保函2)担保公司3)其他方式:4.监理工程师4.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确认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黄骅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勇(2)确认(张海东)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联系电话:1393398860传真号码:通讯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迎宾北大街151号邮政编码:061100关于监理工程师的的其他约定:无4.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按通用条款5.造价工程师5.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确认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河北瀚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民(2)确认(张小瑞)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联系电话:13231708567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大街22号邮政编码:0611005.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按通用条款6.工程质量6.2质量目标6.2.1(1)工程质量标准: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2)工程质量达到以下第/项标准的,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给予承包人补偿奖励。1)国家级优质工程奖2)省级优质工程奖3)结构优质工程奖4)市级优质工程奖6.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6.3.1中间验收部位包括:由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7.工期和进度8.2进度计划和报告8.2.3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1、总进度计划开工前7日内提供。2、开工后每月25日前提供进度报告及修订计划。8.3开工8.3.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8.5工期和工期延误8.5.1合同工程工期:(60)天。(1)()单项工程的工期:()天,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2)()单项工程的工期:()天,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3)无8.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以下情形: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8.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8.造价9.4暂列金额本合同暂列金额为(30000)元。9.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9.6.1提前竣工奖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不设提前竣工奖。(2)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9.6.2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不设误期赔偿费。(2)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10000)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元。9.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9.7.1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1条的方式。(1)固定单价。(2)固定总价。(3)可调价格。9.7.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除包括通用条款9.7.2款第(1)项至第(13)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调整因素:见补充条款9.1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9.10.1价款的调整方法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以下第3项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0条。(2)按下列方法:a)工程量按照9.3.1条规定计算。b)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漏项、项目特征不符、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c)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时,增加(/)%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d)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e)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计价方法确定。f)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第11.0.8条第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固定系数、加权系数按投标文件填报的数值。价款调整系数(Y)幅度限制:g)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h)价款调整以()为时间单元。(3)其他调整方法: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价款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涉及的材料按照招标清单相同的材料的价格计算,招标清单上没有的材料按照最相类似的材料计算。没有最相类似的材料清单价格,由发包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以上级审计部门的评审价格确定。9.12支付事项9.12.2利率按以下第3条的约定。(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两倍利率。(3)利率为:(零)。9.13预付款9.13.1预付款的金额为(/)元。9.13.2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9.13.4预付款抵扣办法按以下第条的约定。(1)预付款按照抵扣比例从期中应支付款项扣回,直到扣完为止,抵扣比例按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2)抵扣办法为:9.1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9.14.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的约定(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按规定计取。9.14.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4.2款的规定。(2)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为:执行沧建{2012}251号9.15进度款9.15.1支付期间按以下第(3)条的约定。(1)以月为单位。(2)以季度为单位。(3)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本项目办理施工手续之前,拨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开工后按项目节点完成工程量的60%,拨付至合同额的40%,具体支付按财政拨付进度及程序拨付;竣工验收前拨付至合同额的80%,具体支付按财政拨付进度及程序拨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决算额的97%,具体支付按财政拨付进度及程序拨付,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9.15.2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元。9.1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9.17.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17.2款至9.17.7款的规定办理。(2)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按政府投资项目规定执行。9.18质量保证金9.18.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方式(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8.2款的规定。2)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2)其他扣留方式:完成结算评审后,一次性扣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二年后,一次性无息返还质保金。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其质保金转作维修费用,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质保金数额,承包人要追加超出部分赔偿。9.材料与设备10.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0.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等,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10.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0.2.7(1)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无(2)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无10.3样品10.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0.验收和工程试车11.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1.1.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1.4工程试车11.4.1工程试车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不需要试车。(2)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11.4.5联动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11.7竣工退场11.7.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11.缺陷责任与保修12.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2.2质量保修12.2.2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执行附件2;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12.违约13.1发包人违约13.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13.1.1款第(1)至(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情形:无13.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3)发包人违反第9.9.2款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删减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7)其他:无13.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3.1.1款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3.2承包人违约13.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13.2.1款第(1)至(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情形:1、通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情形:2、未按发包人要求施工,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引发的上访行为,均视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3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安全施工等相关规定,否则将依法进行扣除相应工程款。13.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承包人出现本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则承包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10%承担违约金。具体条款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具体约定执行。13.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因工程拖延或重新招标等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13.不可抗力14.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2条的规定。(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项目日降水量日最高气温日最低气温空气相对湿风速地震烈度(mm)(℃)(℃)度(%)(m/s)(度)数值(2)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给定的数值。14.保险15.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办理施工单位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险、工伤保险。15.3其他保险(1)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2)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无15.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15.合同争议、解决与终止16.1合同争议16.1.4争议评审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的约定:按以下第2条。(1)同意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确定(2)不同意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确定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1)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2)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3)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4)其他事项的约定:无16.1.5调解机构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6.1.5款的规定。(2)调解机构为:无16.1.6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条的方式解决争议:(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其他17.2保密要求17.2.1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无补充条款:一、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有建筑物拆除及施工,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二、本项目在改造过程中,涉及阻工、纠纷等情况,由承包方和居民协调解决。三、承包方应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设置相应围挡等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给他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由承包方承担。第四部分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建筑单位,设备面积合同工建设跨度安装开工竣工序号,(平结构层数,价款程名规模(米)内日期日期方(元)称容米)12025.9.12025.10.30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1、图纸全部内容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应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扣留、返还等事项,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6.其它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履约担保发包人:(全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址:,邮政编码:话:,真:年月日附件4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全称)根据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址:,邮政编码:话:,真:年月日附件5支付担保承包人:(全称)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9.9条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址:,邮政编码:话:,真:年月日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地点:黄骅市骅中街道—粮食局小区发包人: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地点:黄骅市骅中街道—粮食局小区工程内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黄发改审批【2022】94、122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0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陆万零叁佰壹拾壹元柒角叁分(¥4260311.73元)其中:(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壹仟伍佰柒拾陆元零角伍分(¥171576.05元)(2)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元(¥85000.00元)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范旭东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诺1.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签订时间本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8月22日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订立地点: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当日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六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地址:,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旧城镇东田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朱伟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3833728768传真:,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帐号:,帐号:50618501040045024邮政编码:061100邮政编码:06110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3833728768@163.com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总则1.1定义1.1.41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1、2、5条。(1)文书(2)信件(3)电报(4)传真(5)电子邮件(6)其他:1.2合同文件及解释1.2.2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4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4.2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标准规范1.5通讯联络1.5.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通讯地址:黄骅市渤海路中段收件人:赵景贤邮编:061100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北大街141号收件人:曹冠军邮编:061100监理单位:黄骅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北大街收件人:张海东邮编:061100造价咨询单位:河北瀚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大街22号收件人:张小瑞邮编:0600(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1.6工程分包1.6.1分包工程内容及其他事项:禁止承包方将本工程再次分包。1.8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8.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约定(1)提供的期限:开工前4日(2)提供的数量:四套(3)提供的内容:全套图纸1.8.4承包人提供文件的约定(1)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方案和预案等相关资料。(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起三日内向发包方提供(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2份(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文本(5)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7日内审批完毕。1.16交通运输1.16.1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无1.16.3(1)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约定:无(2)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1.16.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2.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无(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无(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无(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及约定:无(5)办理有关证件的约定:开工前3日办理完毕(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无(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3日(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无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有:无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李杰)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联系电话:13603279866通讯地址: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061100(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代表发包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履约,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签证及协调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审核工程款的拨付等权利。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约定(1)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2)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采用/形式1)银行保函2)担保公司3)其他方式:2.6支付方式的约定按以下第1条。1)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2)支票支付。3)其他方式:3.承包人3.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日内,需2间办公室及相应办公设施。(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应按发包人要求和指认位置施工;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因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安全问题和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责;工资由乙方负责,不能以财政未拨款为由而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上访行为,否则,承包人将承担全部责任。现场未尽事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1)确认(范旭东)为项目经理,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冀213212212147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冀建安B(2023)0183963联系电话:15731702057电子信箱:15731702057@163.com通信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曹寺镇曹寺村151号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3)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8天。(4)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同时应当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价款的30%支付,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2000元/次。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5万元。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5万元。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2万元/人次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手续。3.3.5(1)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万元/人次。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000元/人次。3.9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1)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无(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无3.11履约担保(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期限:无(3)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采用/形式1)银行保函2)担保公司3)其他方式:4.监理工程师4.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确认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黄骅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勇(2)确认(张海东)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联系电话:1393398860传真号码:通讯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迎宾北大街151号邮政编码:061100关于监理工程师的的其他约定:无4.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按通用条款5.造价工程师5.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确认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河北瀚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民(2)确认(张小瑞)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联系电话:13231708567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大街22号邮政编码:0611005.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按通用条款6.工程质量6.2质量目标6.2.1(1)工程质量标准: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2)工程质量达到以下第/项标准的,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给予承包人补偿奖励。1)国家级优质工程奖2)省级优质工程奖3)结构优质工程奖4)市级优质工程奖6.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6.3.1中间验收部位包括:由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7.工期和进度8.2进度计划和报告8.2.3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1、总进度计划开工前7日内提供。2、开工后每月25日前提供进度报告及修订计划。8.3开工8.3.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8.5工期和工期延误8.5.1合同工程工期:(60)天。(1)()单项工程的工期:()天,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2)()单项工程的工期:()天,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3)无8.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以下情形: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8.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8.造价9.4暂列金额本合同暂列金额为(30000)元。9.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9.6.1提前竣工奖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不设提前竣工奖。(2)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9.6.2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不设误期赔偿费。(2)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10000)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元。9.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9.7.1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1条的方式。(1)固定单价。(2)固定总价。(3)可调价格。9.7.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除包括通用条款9.7.2款第(1)项至第(13)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调整因素:见补充条款9.1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9.10.1价款的调整方法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以下第3项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0条。(2)按下列方法:a)工程量按照9.3.1条规定计算。b)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漏项、项目特征不符、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c)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时,增加(/)%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d)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e)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计价方法确定。f)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第11.0.8条第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固定系数、加权系数按投标文件填报的数值。价款调整系数(Y)幅度限制:g)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h)价款调整以()为时间单元。(3)其他调整方法: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价款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涉及的材料按照招标清单相同的材料的价格计算,招标清单上没有的材料按照最相类似的材料计算。没有最相类似的材料清单价格,由发包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以上级审计部门的评审价格确定。9.12支付事项9.12.2利率按以下第3条的约定。(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两倍利率。(3)利率为:(零)。9.13预付款9.13.1预付款的金额为(/)元。9.13.2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9.13.4预付款抵扣办法按以下第条的约定。(1)预付款按照抵扣比例从期中应支付款项扣回,直到扣完为止,抵扣比例按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2)抵扣办法为:9.1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9.14.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的约定(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按规定计取。9.14.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4.2款的规定。(2)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为:执行沧建{2012}251号9.15进度款9.15.1支付期间按以下第(3)条的约定。(1)以月为单位。(2)以季度为单位。(3)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本项目办理施工手续之前,拨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开工后按项目节点完成工程量的60%,拨付至合同额的40%,具体支付按财政拨付进度及程序拨付;竣工验收前拨付至合同额的80%,具体支付按财政拨付进度及程序拨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决算额的97%,具体支付按财政拨付进度及程序拨付,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9.15.2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元。9.1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9.17.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17.2款至9.17.7款的规定办理。(2)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按政府投资项目规定执行。9.18质量保证金9.18.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方式(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8.2款的规定。2)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2)其他扣留方式:完成结算评审后,一次性扣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二年后,一次性无息返还质保金。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其质保金转作维修费用,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质保金数额,承包人要追加超出部分赔偿。9.材料与设备10.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0.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等,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10.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0.2.7(1)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无(2)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无10.3样品10.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0.验收和工程试车11.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1.1.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1.4工程试车11.4.1工程试车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不需要试车。(2)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11.4.5联动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11.7竣工退场11.7.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11.缺陷责任与保修12.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2.2质量保修12.2.2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执行附件2;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12.违约13.1发包人违约13.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13.1.1款第(1)至(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情形:无13.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3)发包人违反第9.9.2款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删减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7)其他:无13.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3.1.1款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3.2承包人违约13.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13.2.1款第(1)至(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情形:1、通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情形:2、未按发包人要求施工,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引发的上访行为,均视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3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安全施工等相关规定,否则将依法进行扣除相应工程款。13.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承包人出现本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则承包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10%承担违约金。具体条款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具体约定执行。13.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因工程拖延或重新招标等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13.不可抗力14.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2条的规定。(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项目日降水量日最高气温日最低气温空气相对湿风速地震烈度(mm)(℃)(℃)度(%)(m/s)(度)数值(2)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给定的数值。14.保险15.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办理施工单位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险、工伤保险。15.3其他保险(1)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2)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无15.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15.合同争议、解决与终止16.1合同争议16.1.4争议评审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的约定:按以下第2条。(1)同意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确定(2)不同意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确定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1)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2)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3)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4)其他事项的约定:无16.1.5调解机构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6.1.5款的规定。(2)调解机构为:无16.1.6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条的方式解决争议:(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其他17.2保密要求17.2.1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无补充条款:一、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有建筑物拆除及施工,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二、本项目在改造过程中,涉及阻工、纠纷等情况,由承包方和居民协调解决。三、承包方应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设置相应围挡等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给他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由承包方承担。第四部分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建筑单位,设备面积合同工建设跨度安装开工竣工序号,(平结构层数,价款程名规模(米)内日期日期方(元)称容米)12025.9.12025.10.30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1、图纸全部内容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应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扣留、返还等事项,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6.其它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履约担保发包人:(全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址:,邮政编码:话:,真:年月日附件4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全称)根据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址:,邮政编码:话:,真:年月日附件5支付担保承包人:(全称)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9.9条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址:,邮政编码:话:,真:年月日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地点:黄骅市骅中街道—粮食局小区发包人: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地点:黄骅市骅中街道—粮食局小区工程内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黄发改审批【2022】94、122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0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陆万零叁佰壹拾壹元柒角叁分(¥4260311.73元)其中:(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壹仟伍佰柒拾陆元零角伍分(¥171576.05元)(2)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元(¥85000.00元)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范旭东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诺1.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签订时间本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8月22日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订立地点: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当日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六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地址: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旧城镇东田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朱伟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3833728768传真: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帐号:帐号:50618501040045024邮政编码:061100邮政编码:06110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3833728768@163.com1. 总则1.1定义1.1.41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1、2、5       条。(1)文书(2)信件(3)电报(4)传真(5)电子邮件(6)其他:1.2 合同文件及解释1.2.2 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4.2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标准规范1.5 通讯联络1.5.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通讯地址:黄骅市渤海路中段收件人:赵景贤邮编:061100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北大街141号收件人:曹冠军邮编:061100监理单位:黄骅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北大街收件人:张海东邮编:061100造价咨询单位:河北瀚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大街22号收件人:张小瑞邮编:0600(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1.6工程分包1.6.1分包工程内容及其他事项:禁止承包方将本工程再次分包。1.8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8.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约定(1)提供的期限:开工前4日(2)提供的数量:四套(3)提供的内容:全套图纸1.8.4承包人提供文件的约定(1)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方案和预案等相关资料。(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起三日内向发包方提供(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2份(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文本(5)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7日内审批完毕。1.16 交通运输1.16.1  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无1.16.3 (1)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约定:无(2)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1.16.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2.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无(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无(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无(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及约定:无(5)办理有关证件的约定:开工前3日办理完毕(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无(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3日(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无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有:无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李杰)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联系电话:13603279866通讯地址: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061100(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代表发包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履约,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签证及协调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审核工程款的拨付等权利。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约定(1)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2)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采用/形式1)银行保函2)担保公司3)其他方式:2.6支付方式的约定按以下第1条。1)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2)支票支付。3)其他方式:3.承包人3.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日内,需2间办公室及相应办公设施。(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应按发包人要求和指认位置施工;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因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安全问题和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责;工资由乙方负责,不能以财政未拨款为由而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上访行为,否则,承包人将承担全部责任。现场未尽事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1)确认(范旭东)为项目经理,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冀213212212147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冀建安B(2023)0183963联系电话:15731702057电子信箱:15731702057@163.com通信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曹寺镇曹寺村151号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3)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8天。(4)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同时应当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价款的30%支付,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2000元/次。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5万元。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5万元。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2万元/人次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手续。3.3.5(1)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万元/人次。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000元/人次。3.9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1)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无(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无3.11履约担保(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期限:无(3)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采用/形式1)银行保函2)担保公司3)其他方式:4.监理工程师4.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确认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黄骅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勇(2)确认(张海东)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联系电话:1393398860传真号码:通讯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迎宾北大街151号邮政编码:061100关于监理工程师的的其他约定:无4.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按通用条款5.造价工程师5.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确认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河北瀚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民(2)确认(张小瑞)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联系电话:13231708567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大街22号邮政编码:0611005.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按通用条款6.工程质量6.2质量目标6.2.1(1)工程质量标准: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2)工程质量达到以下第/项标准的,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给予承包人补偿奖励。1)国家级优质工程奖2)省级优质工程奖3)结构优质工程奖4)市级优质工程奖6.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6.3.1中间验收部位包括:由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7.工期和进度8.2进度计划和报告8.2.3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1、总进度计划开工前7日内提供。2、开工后每月25日前提供进度报告及修订计划。8.3开工8.3.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8.5工期和工期延误8.5.1合同工程工期:(60)天。(1)()单项工程的工期:()天,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2)()单项工程的工期:()天,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3)无8.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以下情形: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8.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8.造价9.4暂列金额本合同暂列金额为(30000)元。9.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9.6.1提前竣工奖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不设提前竣工奖。(2)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9.6.2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不设误期赔偿费。(2)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10000)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元。9.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9.7.1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1条的方式。(1)固定单价。(2)固定总价。(3)可调价格。9.7.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除包括通用条款9.7.2款第(1)项至第(13)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调整因素:见补充条款9.1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9.10.1价款的调整方法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以下第3项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0条。(2)按下列方法:a)工程量按照9.3.1条规定计算。b)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漏项、项目特征不符、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c)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时,增加(/)%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d)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e)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计价方法确定。f)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第11.0.8条第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固定系数、加权系数按投标文件填报的数值。价款调整系数(Y)幅度限制:g)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h)价款调整以()为时间单元。(3)其他调整方法: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价款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涉及的材料按照招标清单相同的材料的价格计算,招标清单上没有的材料按照最相类似的材料计算。没有最相类似的材料清单价格,由发包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以上级审计部门的评审价格确定。9.12支付事项9.12.2利率按以下第3条的约定。(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两倍利率。(3)利率为:(零)。9.13预付款9.13.1预付款的金额为(/)元。9.13.2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9.13.4预付款抵扣办法按以下第条的约定。(1)预付款按照抵扣比例从期中应支付款项扣回,直到扣完为止,抵扣比例按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2)抵扣办法为:9.1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9.14.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的约定(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按规定计取。9.14.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4.2款的规定。(2)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为:执行沧建{2012}251号9.15进度款9.15.1支付期间按以下第(3)条的约定。(1)以月为单位。(2)以季度为单位。(3)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本项目办理施工手续之前,拨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开工后按项目节点完成工程量的60%,拨付至合同额的40%,具体支付按财政拨付进度及程序拨付;竣工验收前拨付至合同额的80%,具体支付按财政拨付进度及程序拨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决算额的97%,具体支付按财政拨付进度及程序拨付,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9.15.2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元。9.1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9.17.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17.2款至9.17.7款的规定办理。(2)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按政府投资项目规定执行。9.18质量保证金9.18.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方式(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8.2款的规定。2)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2)其他扣留方式:完成结算评审后,一次性扣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二年后,一次性无息返还质保金。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其质保金转作维修费用,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质保金数额,承包人要追加超出部分赔偿。9.材料与设备10.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0.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等,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10.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0.2.7(1)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无(2)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无10.3样品10.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0.验收和工程试车11.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1.1.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1.4工程试车11.4.1工程试车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不需要试车。(2)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11.4.5联动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11.7竣工退场11.7.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11.缺陷责任与保修12.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2.2质量保修12.2.2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执行附件2;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12.违约13.1发包人违约13.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13.1.1款第(1)至(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情形:无13.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3)发包人违反第9.9.2款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删减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7)其他:无13.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3.1.1款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3.2承包人违约13.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13.2.1款第(1)至(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情形:1、通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情形:2、未按发包人要求施工,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引发的上访行为,均视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3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安全施工等相关规定,否则将依法进行扣除相应工程款。13.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承包人出现本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则承包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10%承担违约金。具体条款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具体约定执行。13.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因工程拖延或重新招标等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13.不可抗力14.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2条的规定。(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项目日降水量(mm)日最高气温(℃)日最低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m/s)地震烈度(度)数值(2)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给定的数值。14.保险15.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办理施工单位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险、工伤保险。15.3其他保险(1)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2)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无15.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15.合同争议、解决与终止16.1合同争议16.1.4争议评审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的约定:按以下第2条。(1)同意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确定(2)不同意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确定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1)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2)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3)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4)其他事项的约定:无16.1.5调解机构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6.1.5款的规定。(2)调解机构为:无16.1.6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条的方式解决争议:(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其他17.2保密要求17.2.1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无补充条款:一、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有建筑物拆除及施工,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二、本项目在改造过程中,涉及阻工、纠纷等情况,由承包方和居民协调解决。三、承包方应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设置相应围挡等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给他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由承包方承担。第四部分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建筑单位,设备面积合同工建设跨度安装开工竣工序号,(平结构层数,价款程名规模(米)内日期日期方(元)称容米)12025.9.12025.10.30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1、图纸全部内容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应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扣留、返还等事项,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6.其它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履约担保发包人:(全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址:,邮政编码:话:,真:年月日附件4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全称)根据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址:,邮政编码:话:,真:年月日附件5支付担保承包人:(全称)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9.9条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址:,邮政编码:话:,真:年月日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地点:黄骅市骅中街道—粮食局小区发包人: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地点:黄骅市骅中街道—粮食局小区工程内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黄发改审批【2022】94、122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0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陆万零叁佰壹拾壹元柒角叁分(¥4260311.73元)其中:(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壹仟伍佰柒拾陆元零角伍分(¥171576.05元)(2)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元(¥85000.00元)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范旭东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诺1.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签订时间本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8月22日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订立地点: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当日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六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地址:,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旧城镇东田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朱伟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3833728768传真:,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帐号:,帐号:50618501040045024邮政编码:061100邮政编码:06110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3833728768@163.com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总则1.1定义1.1.41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1、2、5条。(1)文书(2)信件(3)电报(4)传真(5)电子邮件(6)其他:1.2合同文件及解释1.2.2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4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4.2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标准规范1.5通讯联络1.5.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通讯地址:黄骅市渤海路中段收件人:赵景贤邮编:061100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北大街141号收件人:曹冠军邮编:061100监理单位:黄骅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北大街收件人:张海东邮编:061100造价咨询单位:河北瀚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大街22号收件人:张小瑞邮编:0600(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1.6工程分包1.6.1分包工程内容及其他事项:禁止承包方将本工程再次分包。1.8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8.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约定(1)提供的期限:开工前4日(2)提供的数量:四套(3)提供的内容:全套图纸1.8.4承包人提供文件的约定(1)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方案和预案等相关资料。(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起三日内向发包方提供(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2份(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文本(5)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7日内审批完毕。1.16交通运输1.16.1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无1.16.3(1)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约定:无(2)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1.16.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2.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无(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无(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无(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及约定:无(5)办理有关证件的约定:开工前3日办理完毕(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无(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3日(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无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有:无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李杰)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联系电话:13603279866通讯地址: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061100(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代表发包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履约,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签证及协调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审核工程款的拨付等权利。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约定(1)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2)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采用/形式1)银行保函2)担保公司3)其他方式:2.6支付方式的约定按以下第1条。1)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2)支票支付。3)其他方式:3.承包人3.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日内,需2间办公室及相应办公设施。(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应按发包人要求和指认位置施工;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因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安全问题和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责;工资由乙方负责,不能以财政未拨款为由而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上访行为,否则,承包人将承担全部责任。现场未尽事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1)确认(范旭东)为项目经理,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冀213212212147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冀建安B(2023)0183963联系电话:15731702057电子信箱:15731702057@163.com通信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曹寺镇曹寺村151号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3)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8天。(4)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同时应当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价款的30%支付,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2000元/次。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5万元。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5万元。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2万元/人次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手续。3.3.5(1)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万元/人次。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000元/人次。3.9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1)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无(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无3.11履约担保(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期限:无(3)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采用/形式1)银行保函2)担保公司3)其他方式:4.监理工程师4.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确认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黄骅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勇(2)确认(张海东)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联系电话:1393398860传真号码:通讯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迎宾北大街151号邮政编码:061100关于监理工程师的的其他约定:无4.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按通用条款5.造价工程师5.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确认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河北瀚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民(2)确认(张小瑞)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联系电话:13231708567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大街22号邮政编码:0611005.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按通用条款6.工程质量6.2质量目标6.2.1(1)工程质量标准: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2)工程质量达到以下第/项标准的,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给予承包人补偿奖励。1)国家级优质工程奖2)省级优质工程奖3)结构优质工程奖4)市级优质工程奖6.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6.3.1中间验收部位包括:由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7.工期和进度8.2进度计划和报告8.2.3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1、总进度计划开工前7日内提供。2、开工后每月25日前提供进度报告及修订计划。8.3开工8.3.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8.5工期和工期延误8.5.1合同工程工期:(60)天。(1)()单项工程的工期:()天,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2)()单项工程的工期:()天,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3)无8.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以下情形: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8.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8.造价9.4暂列金额本合同暂列金额为(30000)元。9.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9.6.1提前竣工奖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不设提前竣工奖。(2)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9.6.2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不设误期赔偿费。(2)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10000)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元。9.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9.7.1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1条的方式。(1)固定单价。(2)固定总价。(3)可调价格。9.7.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除包括通用条款9.7.2款第(1)项至第(13)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调整因素:见补充条款9.1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9.10.1价款的调整方法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以下第3项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0条。(2)按下列方法:a)工程量按照9.3.1条规定计算。b)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漏项、项目特征不符、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c)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时,增加(/)%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d)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e)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计价方法确定。f)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第11.0.8条第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固定系数、加权系数按投标文件填报的数值。价款调整系数(Y)幅度限制:g)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h)价款调整以()为时间单元。(3)其他调整方法: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价款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涉及的材料按照招标清单相同的材料的价格计算,招标清单上没有的材料按照最相类似的材料计算。没有最相类似的材料清单价格,由发包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以上级审计部门的评审价格确定。9.12支付事项9.12.2利率按以下第3条的约定。(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两倍利率。(3)利率为:(零)。9.13预付款9.13.1预付款的金额为(/)元。9.13.2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9.13.4预付款抵扣办法按以下第条的约定。(1)预付款按照抵扣比例从期中应支付款项扣回,直到扣完为止,抵扣比例按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2)抵扣办法为:9.1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9.14.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的约定(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按规定计取。9.14.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4.2款的规定。(2)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为:执行沧建{2012}251号9.15进度款9.15.1支付期间按以下第(3)条的约定。(1)以月为单位。(2)以季度为单位。(3)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本项目办理施工手续之前,拨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开工后按项目节点完成工程量的60%,拨付至合同额的40%,具体支付按财政拨付进度及程序拨付;竣工验收前拨付至合同额的80%,具体支付按财政拨付进度及程序拨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决算额的97%,具体支付按财政拨付进度及程序拨付,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9.15.2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元。9.1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9.17.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17.2款至9.17.7款的规定办理。(2)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按政府投资项目规定执行。9.18质量保证金9.18.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方式(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8.2款的规定。2)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2)其他扣留方式:完成结算评审后,一次性扣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二年后,一次性无息返还质保金。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其质保金转作维修费用,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质保金数额,承包人要追加超出部分赔偿。9.材料与设备10.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0.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等,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10.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0.2.7(1)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无(2)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无10.3样品10.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0.验收和工程试车11.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1.1.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1.4工程试车11.4.1工程试车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不需要试车。(2)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11.4.5联动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11.7竣工退场11.7.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11.缺陷责任与保修12.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2.2质量保修12.2.2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执行附件2;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12.违约13.1发包人违约13.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13.1.1款第(1)至(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情形:无13.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3)发包人违反第9.9.2款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删减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7)其他:无13.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3.1.1款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3.2承包人违约13.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13.2.1款第(1)至(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情形:1、通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情形:2、未按发包人要求施工,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引发的上访行为,均视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3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安全施工等相关规定,否则将依法进行扣除相应工程款。13.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承包人出现本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则承包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10%承担违约金。具体条款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具体约定执行。13.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因工程拖延或重新招标等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13.不可抗力14.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2条的规定。(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项目日降水量(mm)日最高气温(℃)日最低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m/s)地震烈度(度)数值(2)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给定的数值。14.保险15.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办理施工单位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险、工伤保险。15.3其他保险(1)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2)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无15.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15.合同争议、解决与终止16.1合同争议16.1.4争议评审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的约定:按以下第2条。(1)同意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确定(2)不同意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确定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1)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2)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3)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4)其他事项的约定:无16.1.5调解机构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6.1.5款的规定。(2)调解机构为:无16.1.6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条的方式解决争议:(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其他17.2保密要求17.2.1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无补充条款:一、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有建筑物拆除及施工,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二、本项目在改造过程中,涉及阻工、纠纷等情况,由承包方和居民协调解决。三、承包方应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设置相应围挡等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给他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由承包方承担。第四部分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建筑单位,设备面积合同工建设跨度安装开工竣工序号,(平结构层数,价款程名规模(米)内日期日期方(元)称容米)12025.9.12025.10.30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1、图纸全部内容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应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扣留、返还等事项,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6.其它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履约担保发包人:(全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址:,邮政编码:话:,真:年月日附件4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全称)根据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址:,邮政编码:话:,真:年月日附件5支付担保承包人:(全称)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9.9条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址:,邮政编码:话:,真:年月日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地点:黄骅市骅中街道—粮食局小区发包人: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黄骅市县城建设样板培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骅中街道2024年二标段工程地点:黄骅市骅中街道—粮食局小区工程内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黄发改审批【2022】94、122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0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陆万零叁佰壹拾壹元柒角叁分(¥4260311.73元)其中:(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壹仟伍佰柒拾陆元零角伍分(¥171576.05元)(2)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元(¥85000.00元)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范旭东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诺1.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签订时间本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8月22日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订立地点:黄骅市人民政府骅中街道办事处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当日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六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地址:,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旧城镇东田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朱伟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3833728768传真:,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帐号:,帐号:50618501040045024邮政编码:061100邮政编码:06110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3833728768@163.com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总则1.1定义1.1.41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1、2、5条。(1)文书(2)信件(3)电报(4)传真(5)电子邮件(6)其他:1.2合同文件及解释1.2.2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4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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