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街(涝洰河-向阳路)排水防涝工程监理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1410992025CGK00273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08 21:07:5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79.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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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排水防涝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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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636773666
  • :13834638829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MB05380032025801 二、合同名称:平阳街(涝洰河-向阳路)排水防涝工程监理合同 三、项目编号:1410992025CGK00273 四、项目名称:平阳街(涝洰河-向阳路)排水防涝工程监理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地 址:临汾市尧都区古城公园西南角 联系方式:18636773666 供应商(乙方):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号 联系方式:1383463882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平阳街(涝洰河-向阳路)排水防涝工程监理 数量:1.00 单价(元):799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本项目平阳街(涝洰河-向阳路)排水防涝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全部工程内容的监理工作。服务要求:/服务时间:同施工总工期及缺陷责任监理期服务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本项目所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国家及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2.合同金额(元):799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1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1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平阳街(涝洰河-向阳路)排水防涝工程监理合同(11NMB05380032025801).pdf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监理人(全称):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平阳街(涝洰河-向阳路)排水防涝工程。2.工程地点:临汾市平阳街(涝洰河-向阳路)。3.工程规模:本工程建设包括排水工程、道路工程、电力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迁改工程、交通工程以及其他附属工程等。4.建筑安装工程费:13310.8万。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赵阳,身份证号码:******************,注册号:13013217。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柒拾玖万玖仟元整(¥799000.00元)。不含税金额(大写):柒拾玖万壹仟零捌拾玖元壹角壹分,小写:791089.11元,增值税1%,金额为(大写)柒仟玖佰壹拾元捌角玖分,小写:7910.89元。包括:1.监理酬金:柒拾玖万玖仟元整,小写:799000.00元。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25年10月28日始,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为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10月27日。2.订立地点: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3.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伍份A服务中心(盖章)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地址:古城公园西南角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号邮政编码:041000邮政编码:03000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账号:账号:0502121109200202868电话:0357-8896009电话:0351-5680191传真:传真:0351-5680191电子邮箱:电子邮箱:sxsghyzxgs@163.com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平阳街(涝洰河-向阳路)排水防涝工程项目工程全部施工内容的监理工作。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审核工作等。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行业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工程招投标文件、监理合同。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经委托人同意。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施工及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审核工作,以及保修期内的有关工作。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发生时与委托人协商处理。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交1份监理规划及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每月5号前提交上月监理月报1份,专项报告按约定时间提交。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发生时双方各派代表当面清点进行移交并文字记录交接内容,且书面签认。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陈国杰。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在责任期(监理期限)内,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4.1.1.1、将承接的业务全部转接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他人;4.1.1.2、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4.1.1.3、与相关单位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降低工程质量;4.1.1.4、有弄虚作假行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监理规范或约定。4.1.2监理人在责任期(监理期限)内,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委托人的损失:4.1.2.1、现场监理人员必须为中标人员,非中标人员不得入场,如不能按中标人员进场,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人员,必须以相等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经过委托方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备案;确需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经委托方同意。更换的监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如更换人数超过三分之一,视作违约,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叁万元。4.1.2.2、因监理人员监理不到位或工作不力造成工程返工,每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若发生三次,委托人有权撤换总监理工程师;4.1.2.3、主要监理人员到场率达不到80%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限期整改,若无故拒不整改,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监理人法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1.2.4、因监理人员监理严重不负责任,监理职责失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法挽救的,委托方有权解除监理合同,监理人除退还已支付的全部监理费,并按照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1.2.5、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报告的,每逾期一天,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4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第三方,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委托人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1.2.6、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出勤天数不应少于实际施工日期的80%,若违约,每少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的0.3%作为违约金。本合同所涉及的违约金均在第四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时扣除。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汇率为:/。5.3支付方式(通用条款为支付酬金)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任何情况下监理费用不予调增。本合同生效后,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开具合法有效等额发票,并经委托人审批后,在委托人财政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完成内部审批后支付。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1、合同签订后,在财政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支付合同金额的40%计:319600.00(元);2、在工程投资达到40%后,按工程进度支付,在财政资金到位的前提下,随工程计量占施工合同比例,同比例支付,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85%。需提供工程量确认单或计量清单;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财政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4、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在财政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支付剩余审计结算价。乙方完全理解并同意以上支付条件。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须经委托人同意9.补充条款:9.1乙方已详细阅读并严格按照委托人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履行监理职责。9.2工程投资增加或工期延迟,不予增加监理费用。9.3本项目绿化迁移及绿化工程施工阶段,乙方须配备绿化专业监理人员,对绿化迁移、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进度等进行全过程监理。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工程开工前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工程开工前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工程开工前5.施工许可文件工程开工前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赵阳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注册证国家级006784332专业监理工程师王松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注册证国家级004396473专业监理工程师杜文学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注册证国家级006747914监理员白永亮高级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专业监理培训合格证省级晋专监240301715监理员张琳工程师景观建筑设计专业监理培训合格证省级晋专监240301686专业监理工程师詹剑霞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注册证国家级005809767专业监理工程师张晓春正高级工程师城市燃气工程注册证国家级140062668专业监理工程师王勇高级工程给水排水工程注册证国家级140123189专业监理工程师席霁琼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注册证国家级0066226510专业监理工程师刘梅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注册证国家级0071497811专业监理工程师丁强高级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注册证国家级0086913012专业监理工程师陈妮妮高级工程师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注册证国家级0086910613监理员王军工程师城市规划职称证中级201400090383010514资料员张宇飞工程师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职称证中级1073019215造价师张静青工程师建筑经济注册证一级建〔造〕1421140D00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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