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梁弄镇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重发)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DWYYM-23-1111GK-F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1 10:51:12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余姚市梁弄镇人民政府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浙江清道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447.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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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0029753622024201  二、合同名称:余姚市梁弄镇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重发)合同   三、项目编号:DWYYM-23-1111GK-F  四、项目名称:余姚市梁弄镇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重发)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余姚市梁弄镇人民政府     地      址:余姚市梁弄镇四明路218号    联系方式:18357484490     供应商(乙方):浙江清道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凤山街道五星村上峰岭路19号(自主申报)     联系方式:1391802797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余姚市梁弄镇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重发)    数量:1.00     单价(元):4477878.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时间: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次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最多续签两次;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2.合同金额(元):4477878.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2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余姚市梁弄镇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重发)合同.pdf 余姚市梁弄镇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重发)合同甲方:余姚市梁弄镇人民政府乙方:浙江清道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24年1月28日签署地点:余姚项目编号:DWYYM-23-1111GK-F项目名称:余姚市梁弄镇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重发)甲方(买方):余姚市梁弄镇人民政府乙方(卖方):浙江清道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余姚市梁弄镇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重发)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另附)及乙方的投标承诺;服务内容:余姚市梁弄镇建筑垃圾处置。合同金额:二标的名称服务时间数量(暂定)中标综合单价余姚市梁弄镇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重发)3年7426吨/年201元/吨注1:运输及处置的量按实结算,但综合单价不做更改。三、技术资料:/四、产权及保密约定/五、履约保证金:1提交时间:签订本项目合同后5天内向甲方(采购人)提交;2数额:合同价的1%;3形式:银行汇票(电汇)、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或银行保函等;4退还的条件、时间及方式:合同履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5不予(全部或部分)退还的情形:5.1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出现违约的,甲方有权没收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甲方有权没收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注: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未及时赔付等等其他扣罚;履约保证金因以上原因使用后,乙方须在使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补齐或由甲方直接在次月服务费中扣减补齐;六、转包或分包: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当分包金额占到合同金额的100%时视为转包。2.本项目允许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3.本项目允许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允许小微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七、合同履行时间: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次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最多续签两次(本次合同履行时间2024年1月29日至2025年1月28日止);八、结算办法:固定综合单价按实结算,按月付款,服务费与考核分及其他扣罚挂钩。具备支付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的服务费;服务期绩效考核以每月为考核周期,每月末计算考核得分,具体考核办法如下: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服务绩效考核系数为1;考核得分为90~85分的,服务绩效考核系数为0.9;考核得分为85~80分的,服务绩效考核系数为0.85;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服务绩效考核系数为0.8;月考核分数连续2个月或3个月低于85分的,采购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不因此受到任何处罚;九、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质量保证及后续服务:10.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10.2如因乙方工作失误或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损失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经甲方指出后仍未有改进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按乙方违约处理。十一、违约责任:11.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对应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11.2甲方无故逾期考核或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或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1.3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按50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5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且不予支付剩余款项。11.4在合同期内,如因乙方退出承包的,甲方在终止合同的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且不予支付剩余款项。11.5乙方未能在承诺期内完成运输车辆的落实并宁波土道监管系统及处置场地的建成并投产的等,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按未能提供服务的处置。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2.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2.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三、特别约定:13.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产生,合同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当出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情形,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十四、争议解决办法: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十五、合同生效及其它:15.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澄清、修改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5.2在乙方规定时间内完成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处置生产线建设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单位验收合格,且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5.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5.4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技有限公甲方(盖章):余姚市梁弄镇人民政府浙江清道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盖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经营者)(签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皖A8电话:0574562855061电话:0574-6255381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帐号帐号:201000242130221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村上峰岭路19号签订地点:余姚签订时间: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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