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ZC-CS-2025035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4 16:48: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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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重庆鹏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食堂食材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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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                     采购 邀请书 重庆鹏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 磋商 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采购内容 单价折扣最高限价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 蔬菜、水果、水、调味品、干货、其他物资等 100% 1 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资金来源 代收伙食费。 三、 供应商 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四、 磋商 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彭水县)(https://www.cqggzy.com/pengshuiweb/)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磋商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三)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同磋商文件公告期限。 (四)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彭水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地址:乌江港湾B栋2楼)(具体开标室详见递交文件当日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缴纳工本费300元/份(售后不退)。 (五)提交响应文件开始和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北京时间10 :00至10 :30 。 (六)磋商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北京时间10 :30 。 (七)磋商时间:2025年8月27日北京时间10 :30  。 (八)磋商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五、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提交磋商保证金。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七、 磋商 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若有澄清文件一律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彭水县)(https://www.cqggzy.com/pengshuiweb/)上发布,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的内容。 (四)超过磋商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八)被市场监管局执法处罚的企业,将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九)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 联系人:张老师    电  话:18996910969 地  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平安巷23号 (二)代理机构:重庆鹏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三桂坪路 75 号 联 系 人:田老师  联系电话:15320962099 食材采购-示范幼儿园(1).pdf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号:ZC-CS-2025035采购项目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采购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采购代理机构:重庆鹏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八月-1-目录第一篇采购邀请书...........................................................................................-3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4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8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11第五篇供应商须知......................................................................................-16第六篇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22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31-2-第一篇采购邀请书重庆鹏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磋商项目内容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单价折扣最高限价成交供应商数量(名)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蔬菜、水果、水、调味品、干货、其他物资等100%1其他未列明行业二、资金来源代收伙食费。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四、磋商有关说明(一)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彭水县)(https://www.cqggzy.com/pengshuiweb/)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二)磋商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三)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同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四)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彭水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地址:乌江港湾B栋2楼)(具体开标室详见递交文件当日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缴纳工本费300元/份(售后不退)。(五)提交响应文件开始和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北京时间10:00至10:30。(六)磋商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北京时间10:30。(七)磋商时间:2025年8月27日北京时间10:30。(八)磋商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五、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提交磋商保证金。-3-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七、磋商有关规定(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本项目若有澄清文件一律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彭水县)(https://www.cqggzy.com/pengshuiweb/)上发布,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的内容。(四)超过磋商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八)被市场监管局执法处罚的企业,将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九)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八、联系方式(一)采购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联系人:张老师电话:18996910969地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平安巷23号(二)代理机构:重庆鹏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三桂坪路75号联系人:田老师联系电话:15320962099-4-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标注的商务要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一、配送范围采购单位所需的所有食品原料及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蔬菜、水果、水、调味品、干货、其他物资等)。※二、包装要求所供应配送的货物质量必须达到采购人要求及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三、质量要求1、蔬菜类蔬菜须根据季节变换实时跟进,成熟适度、新鲜脆嫩、外形色泽良好清洁、无影响使用的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腐坏,去根帮和老叶,去杂,洗净,并且农药残留限量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2、调味品、干货、其他物资等1)干货调料品包装上应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生产地等相关内容。干菜、大料、干货等散装的料品不能有发霉、变质的现象。随货附有定时抽检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2)供货时,干货调料、生粉豆制品、半成品、调味品(食盐、味精、酱油、醋、糖等)等生产商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产品检验报告、有QS标志。不得采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原料。随货附有定时抽检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3、水果类成熟适度、新鲜脆嫩、外形色泽良好清洁、无影响使用的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腐坏,农药残留限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随货附有定时抽检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4、其他类别按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随货附有定时抽检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四、配送要求1、成交供应商须每天送货一次。采购人提前一天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订单内容包括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单价、送达时间、送达地点、订单联系人等具体内容.2、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接受每日采购需求量配送任务后,应按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品相及规格要求的优质、新鲜的货物,同时提供相应的质检报告(检验检疫或质量合-5-格证明),蔬菜品类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卫生和农药残留国家标准。3、每天配送到达地点时间大致为早上9点前,具体配送时间以双方协商后的时间为准。4、临时需要的少量原材料配送,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食堂管理人员送货要求后,必须确保在1小时内配送到位,不得影响学校师生正常开餐。若食堂需要市场紧俏的原材料,成交供应商须尽力配合购买。5、对质量有异议的食品必须无条件换货,并按采购人要求更换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对数量不足的食品要按时补足。对原料规格市场确实缺货的,经采购人研究同意后,可临时调整配送规格,价格按实际情况浮动。要努力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不得强制向食堂配送不符质量标准的食品。6、成交供应商提供符合品相及规格要求的货物,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等。7、原材料在验收时若发生种类遗漏、斤两短缺,与实际清单送货数量不符,累计发现3种货物(含)以上,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以原材料遗漏、斤两短缺部分货物总价十倍金额的违约金,违约次数累计达3次,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赔偿)。若影响采购人食堂正常开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合同期内发生第一次处罚扣除履约保证金额的5%,第二次处罚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0%,累计达到3次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赔偿)。8、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及时提供合格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现伪劣假冒产品,经相关部门质量监测认证后,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配送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罚没履约保证金。9、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的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五、售后要求(一)产品质量保证期1.所有商品因验收货物时不能直接判断质量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商品,采购人作退货处理。2.因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全部法律责任。(二)售后服务内容1.因市场特殊原因,个别食材品种不能及时提供,供应商应主动与采购人沟通协调,更换品种,满足采购人需要。-6-2.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物资验收中不合格产品,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调换,不能影响正常工作。-7-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标注的商务要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一、服务期、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一)服务期1、服务期限:总服务期为3年,合同按年签订,单个合同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合同服务期满前一个月内,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服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签订下一年度合同,否则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更换服务单位。2、在服务期内,中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和招标人要求及行业相关要求提供服务,若不能达到前述要求,招标人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注:如遇特殊情况或者大政策变更等合同随时终止。(二)服务地点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三)验收方式1、货物到达现场后,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在场情况下当面进行感官检验、外观检验或试用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质量不能达到收货标准,采购人拒收配送货品,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迅速补充合格产品,不得影响正常开餐。对符合要求的产品当场作出记录,三方签字确认。2、提供货物未达到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3、采购人组织不定期货品抽检和送检。对检验不合格产品无条件退、换货外,需按合同中的约定予以处理。4、因验收货物时不能直接判断质量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商品,应作退换货处理。5、凡按重量计量物资,均以物品净重方式计量结算。送货数量不能超过每日。※(四)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的“三、质量要求”执行。※二、报价要求本项目采购费用以折扣率报价。最高折扣率为100%,供应商报价折扣率可精确至百分比后两位小数。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货物费、服务费、利润、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培训费及各种应纳的税费。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8-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注: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折扣率,且报价折扣率不得低于80%,低于80%需提供成本核算证明材料,且中标后需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8.00万元,合同签订之前打入采购人指定账户。※三、结算价格(一)市场询价遵循超市货品与供货货品同品同质的原则(特价热销品种除外),同种品目采2个超市(包括但不限于重百超市、佳慧超市等大型超市)的价格平均值为基础价进行折扣定价(只能在两个超市采价的品种以两个超市的价格平均值为基础价进行折扣定价,只能在一个超市采价的品种以该市场价为基础价进行折扣定价);超市没有的品种在农贸市场询价,并以农贸市场的价格为基础价进行折扣定价;附近超市和农贸市场没有的品种,双方协商确认价格。(二)结算价格=基础价*成交折扣,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三)当月最终结算金额=Σ(各品类结算单价×各品类实际配送数量)。※四、付款方式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考核情况、市场定价、折扣和采购量分月份据实结算,结算方式如下:(一)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交货后,采购人出具双方签字的验收清单;(二)成交供应商应在当月15号和月底前按实向采购人开具上个月供应货品发票并申请付款;(三)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付款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因政策性原因未能及时支付款项,采购人书面向成交供应商提供解释说明,付款时间可顺延。五、履约保障(如有)(一)履约保障(如有),采购人及供应商可在合同中作相关约定。(二)中标人在其服务期内,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履行。服务中的一切风险均由中标人独自承担责任。六、关于转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如供应商将本项目转包给第三方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供应商担赔偿责任。七、其他(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磋商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二)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自行负责一切安全,所有安全事故概由供应商自-9-行负责。(三)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10-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一、磋商程序及方法(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签到的顺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符合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如果有)。(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共同联合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11-行磋商和澄清。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篇”)。○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2.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响应方案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完整性审查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响应程度审查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部分。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12-(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现场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包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为本分包(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排名,并编写评审报告。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序号评分因素及权值评分标准说明1报价部分(20%)有效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折扣率为评标基准折扣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折扣率/投标报价折扣率)×价格权重×100。投标人按报价要求自行填报折扣比例,百分号前保留整数。2服务部分(60%)1.内部管理制度(15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进货查验及出货检验制度等。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规范,是否契合本项目需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评分;优得15分,良得12分,一般得8分,差得4分,未提供的得0分。本项内容中所称的优标准: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符合项目实际情况;2.日常物资保障方案(15分)包括但不限于供货流程、配送计划、配送设施设备、配送食材管理等。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日常物资保障方案内容是否全面、供货保障措施是否细致、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契合本项目需求进行评分;优得15分,良得12分,一般得8分,差得4分,未提供的得0分。-13-3.质量安全保证措施(15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措施、食品安全培训计划等有关内容。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内容是否详细规范,是否契合本项目需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评分;优得15分,良得12分,一般得8分,差得4分,未提供的得0分。良标准:内容较完整,较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一般标准:内容基本完整,基本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一般,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差标准:内容不完整性,科学合理性较差,可操作性较差,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打分。4.应急处理方案(15分)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增援时,能安排人员组织货源并及时送货;发生因食材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的食物中毒等情况的应对措施等内容。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处理方案内容是否详细规范,是否契合本项目需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评分;优得15分,良得12分,一般得8分,差得4分,未提供的得0分。3商务部分(20%)业绩: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类似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业绩,每提供一个合同得5分,满分10分。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采购人需紧急配送时,供应商承诺在半小时内到达采购人地点的得10分,半小时到1小时内达到采购人地点的得5分,1小时至3小时内达到采购人地点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提供承诺函及导航截图,格式自定。说明: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三、无效响应条款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4-(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四、采购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15-第五篇供应商须知一、磋商费用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三、磋商要求(一)响应文件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2.响应文件组成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部分和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投标人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委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二)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三)修正错误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16-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四)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须从目录逐页编码。投标文件正本须加盖骑缝章。2.响应文件正本中,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签章、需签字的地方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如果是双面打印的投标文件只需一面签章。3.若投标人对响应文件的错误处作必要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4.电报、电话、传真、邮递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五)响应文件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及联系电话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六)供应商参与人员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名代表参与磋商,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注:授权代表必须为供应商单位人员,响应文件递交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代表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若经核实授权代表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议。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结果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结果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结果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五、成交通知(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彭水县)(https://www.cqggzy.com/pengshuiweb/)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17-(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六、关于质疑和投诉(一)质疑内容、时限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异议,应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结果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4.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质疑函的数量要求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质疑函》内容须按财政部的范本进行制定(范本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进行下载)。4.1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2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4.3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4.4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5事实依据;4.6必要的法律依据;4.7提出质疑的日期;4.8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4.10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5.质疑受理联系方式: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篇“联系方式”。6、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二)质疑答复时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三)质疑答复方式对招标文件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对中标结果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质疑供应商作出书面答复。(四)投诉-18-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七、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递交至“重庆市彭水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合同登记备案。(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障的,在合同内作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障(如有)。八、项目验收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九、采购代理服务费(一)投标人中标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9-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执行。招标类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0以上0.01%0.01%0.01%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不足10000元,按10000元收取。)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6000-5000)×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二)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缴纳给代理机构。十、交易服务费投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按照根据【彭水发改函〔2023〕94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项目中标金额收费费率备注100(含)万元以下部分1‰1.由中标人支付,若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2.每宗交易服务费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3.单一来源采购的,每宗最100-500(含)万元部分0.95‰500-1000(含)万元部分0.9‰1000-5000(含)万元部分0.85‰5000-10000(含)万元部分0.8‰-20-10000万元以上部分0.7‰高不得超过2000元。(二)缴纳方式。中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的账户:银行名称: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银行账号:599082133900015银行账户名称:重庆彭水国有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十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人,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信息专栏。-21-第六篇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一、合同主要条款1.定义1.1甲方(需方)即采购人,是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1.2乙方(供方)即成交人,是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1.3合同是指由甲乙双方按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1.4合同价格指以中标价格为依据,在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财政部门)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1.5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验收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2.货物内容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等内容。3.合同价格3.1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3.2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合同货物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及与货物有关的供方应纳的税费,所有税费由乙方负担。4.转包或分包4.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4.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4.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5.1乙方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5.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22-5.2.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5.2.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5.2.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5.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按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的要求处理。5.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6.付款6.1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6.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票。6.3付款方法:同本项目“第三篇商务条款”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7.检查验收7.1供方应随货物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如是国外进口的货物还须提供入关证明。7.2货物验收供方所交货物的各种质量指标不得低于供方提供样品的质量指标(无样品时按供方的投标时提供的“技术文件”执行),售后服务质量要求按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内容执行。供方交货时,需方可根据需要随机抽取一部分货物送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测,如检测不合格,供方负责赔偿需方一切损失。7.3货物验收报告应由需方、供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以此作为支付凭据。8.索赔供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需方已于规定交货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8.1供方同意需方拒收货物并把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需方,供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8.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9.知识产权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23-10.合同争议的解决10.1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10.2在60天内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采购人当地仲裁机构仲裁。11.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或由供需双方约定。12.合同生效及其它12.1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12.2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12.3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12.4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24-二、政府采购合同(格式,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框架合同(采购项目编号:)甲方(采购人):乙方(供货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根据甲方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示范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采购结果,乙方作为中标乙方与甲方签订本服务合同。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采购项目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清单及合同金额1、项目编号:2、项目名称:3.具体内容及单价:二、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1)市场询价遵循超市货品与供货货品同品同质的原则(特价热销品种除外),同种品目采2个超市(包括但不限于重百超市、佳慧超市等大型超市)的价格平均值为基础价进行折扣定价(只能在两个超市采价的品种以两个超市的价格平均值为基础价进行折扣定价,只能在一个超市采价的品种以该市场价为基础价进行折扣定价);超市没有的品种在农贸市场询价,并以农贸市场的价格为基础价进行折扣定价;附近超市和农贸市场没有的品种,双方协商确认价格。(2)结算价格=基础价*成交折扣,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3)当月最终结算金额=Σ(各品类结算单价×各品类实际配送数量)。2、付款方式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考核情况、市场定价、折扣和采购量分月份据实结算,结算方式如下:-25-(一)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交货后,采购人出具双方签字的验收清单;(二)成交供应商应在当月15号和月底前按实向采购人开具上个月供应货品发票并申请付款;(三)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付款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因政策性原因未能及时支付款项,采购人书面向成交供应商提供解释说明,付款时间可顺延。三、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付方式1、交货时间:2、交货地点:3、服务期限:年,年月日至年月日4.交付方式:免费送货上门四、履约保障(如有)五、质量标准1、蔬菜类蔬菜须根据季节变换实施跟进,成熟适度、新鲜脆嫩、外形色泽良好清洁、无影响使用的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腐坏,去根帮和老叶,去杂,洗净,并且农药残留限量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2、调味品、干货、其他物资等1)干货调料品包装上应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生产地等相关内容。干菜、大料、干货等散装的料品是否有发霉、变质的现象。随货附有定时抽检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2)供货时,干货调料、生粉豆制品、半成品、调味品(食盐、味精、酱油、醋、糖等)等生产商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产品检验报告、有QS标志。不得采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原料。随货附有定时抽检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3、水果类成熟适度、新鲜脆嫩、外形色泽良好清洁、无影响使用的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腐坏,农药残留限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随货附有定时抽检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4、其他类别按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随货附有定时抽检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六、验收方式-26-1、货物到达现场后,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在场情况下当面进行感官检验、外观检验或试用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质量不能达到收货标准,采购人拒收配送货品,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迅速补充合格产品,不得影响正常开餐。对符合要求的产品当场作出记录,三方签字确认。2、提供货物未达到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3、采购人组织不定期货品抽检和送检。对检验不合格产品无条件退、换货外,需按合同中的约定予以处理。4、因验收货物时不能直接判断质量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商品,应作退换货处理。5、凡按重量计量物资,均以物品净重方式计量结算。送货数量不能超过每日。七、售后要求(一)产品质量保证期1.所有商品因验收货物时不能直接判断质量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商品,采购人作退货处理。2.因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全部法律责任。(二)售后服务内容1.因市场特殊原因,个别食材品种不能及时提供,供应商应主动与采购人沟通协调,更换品种,满足采购人需要。2.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物资验收中不合格产品,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调换,以不影响正常工作。八、相关权利及义务甲方职责:1.安排指定人员向乙方提供所需产品的品种、数量及规格。2.按磋商文件中提供各类产品的质量要求,作为乙方组织货源、送货、交货的质量最低标准和甲方验收货物的标准。3.收货:(1)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收货,对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收货规则的货物,需退货给乙方的,乙方要及时按照质量标准补齐。-27-(2)按照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及时收货。(3)准确公平称量所收货物,与乙方当场签署收货手续作为结账依据。(4)验收存档乙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随货物提交的证件和资料。4.与乙方一起参照的价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及乙方报价确定每周供货价格。及时与乙方核对货账。每次扎帐后与乙方核对当月账目,根据甲方的审核流程,每月结算货款,不得无故拖延。5.及时收存、妥善处置已收货物。乙方职责:1.按照甲方的订货单及时组织、运输所供货物,按时、按质、按订单数量送交甲方订购的各种货物。2.对所提供的货物本身的质量、对供货过程的相关安全负全责,运输货物的车辆一定要确保安全行驶,并经常检修车况。3.自觉遵守相关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自觉接受甲方的检验和管理,自觉向甲方提供所供货物的相关证明材料,自觉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4.主动与甲方现场收货人员签署收货手续,主动与甲方核对账目,主动配合甲方验收货物人员的工作,主动给甲方提供真实市场信息和合理化建议。九、违约责任1.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发生时,乙方可以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合同并向甲方索回未结算货款及有此产生的资金利息:(1)无故逾期三个月不支付乙方货款;(2)无故刁难乙方,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供货。2.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发生时,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处罚金,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损失,违法法律的行为要追究乙方及生产厂家的法律责任。(1)不按合同供货,拒绝甲方验货。(2)不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证件资料。(3)供货质量查出有不合格现象,如以次充好、生霉、变色、变味、变质、腐烂等现象。(4)送货质量不合格又拒绝退货或退回质量不合格货物后未及时给甲方补送订单所订购合格货物,影响甲方正常生活秩序。(5)乙方在供货期间出现短斤少两,货物质量不达标、缺货、不按时供货等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8-3.甲乙双方违反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要求的,均构成违约,按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相应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本合同生效期间,甲、乙双方触犯法律的,各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十、不可抗力甲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乙方和见证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交货时间到期以前及时向甲方和见证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可以签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补充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十一、争议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十二、通知与送达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尾部载明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唯一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各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文件的,如是专人送达,则收件人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如是传真、短信、电子邮件送达的,则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如是挂号邮寄(包括EMS)的则自挂号信件(包括EMS)发出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因受送达人拒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不影响送达效力。他人代签的,代签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送达地址的,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对方;未按前述约定方式变更的,上述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十三、其它事项1.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1)在供货期间,乙方有违反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各种规定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若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约,需提前告知乙方终止合同,双方均不-29-承担违约责任。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两份。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4.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30-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二、服务部分(一)服务条款差异表(二)提供第四篇评分标准中服务部分要求的佐证材料或方案(格式自拟)(三)其他资料三、商务部分(一)商务条款差异表(二)其他商务资料(三)提供第四篇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要求的佐证材料(格式自拟)四、其他应提供的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五、资格条件及其他(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31-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竞争性磋商报价函(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单价折扣)为%。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文档份。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90天。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给予惩罚。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8、我方同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保证金(如有)。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9、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供应商(公章):地址:电话:传真:网址:邮编:联系人:年月日-32-二、服务部分(一)服务条款差异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磋商项目服务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公章),(签署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2.本表可扩展;3.可附相关技术(质量)支撑材料。(格式自定)4.响应情况栏中应当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且必须标注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在响应文件中的位置(页码)。(二)提供第四篇评分标准中服务部分要求的佐证材料或方案(格式自拟)(三)其他资料三、商务部分(一)商务条款差异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磋商项目商务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公章),(签署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2.本表可扩展。3.响应情况栏中应当注明具体内容,且必须标注具体内容在响应文件中的位置(页码)。(二)其他商务资料(三)提供第四篇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要求的佐证材料(格式自拟)四、其他应提供的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供应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供应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若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五、资格条件及其他(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磋商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供应商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磋商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被授权人:(签署或盖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章)(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公章)年月日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注: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2.若为联合体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出具。(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审)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年月日(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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