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南安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350583]JW[CS]2024003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8 18:32:1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南安市残疾人联合会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标金额77.73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意外伤害保险
联系方式
  • 吴丹萍:14080140090
  • :22055352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350583]JW[CS]2024003 二、合同名称:2024年南安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350583]JW[CS]2024003 四、项目名称:2024年南安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南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南美社区南美路4号 联系方式:13655992696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8号保险大厦一层至八层 联系方式:1839623319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25,911(人) ¥30.00 ¥777,330.00 为全市所有持证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精心部署安排,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市区内持证残疾人应保尽保。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帮助残疾人家庭增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保障内容包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20000元)、意外伤残保险(按30000元乘以该处伤残等级所对应给付比例给付,单次或累计最高给付30000元)、其他身故保险(除意外身故外,承保机构一次性给付800元身故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单次或累计最高给付15000元)、意外住院津贴保险(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日60元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合同金额: 777,33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柒万柒仟叁佰叁拾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4月01日至2025年03月31日 履约地点:南安市辖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7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合同文件.pdf 南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07月08日 合同编号:[350583]JW[CS]202400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编制说明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南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南安市美林街道南美社区南美路4号联系人:吴丹萍联系电话:13655992696传真:电子邮箱:nanancl@163.com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8号保险大厦一层至八层联系人:陈文渊联系电话:18396233190传真:电子邮箱:chenwenyuan@fj.e-chinalife.com根据项目编号为[350583]JW[CS]2024003的2024年南安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合同组成部分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4其他文件或材料:乙方服务团队人员名单(待合同签订后由乙方承保机构提供给甲方)。二、合同标的总金额(元):¥777,330.00-第1页-品目编码C18049900品目名称其他保险服务采购标的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服务时间(单位)1年服务范围具有南安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具有南安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具有南安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服务要求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执行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执行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执行服务标准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执行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执行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执行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柒拾柒万柒仟叁佰叁拾元整(¥777,330.00)三、价格形式及合同价款3.1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固定总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柒拾柒万柒仟叁佰叁拾元)。☐其他方式。3.2合同价款包含范围完成本项目需承担的一切费用。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双方同意采用“无清单”(不记名)方式承保,即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所有持证残疾人均可享受意外伤害保障。甲方应在7月31日前向乙方承保机构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及时更新。四、合同标的及服务范围、地点和时间4.1项目名称:2024年南安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4.2服务范围:为具有南安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提供意外保险保障。4.3服务地点:南安市辖区4.4服务完成时间:2024年4月1日至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五、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5.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执行。5.2服务内容:为具有南安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提供意外保险保障。5.3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1)服务技术保障:5.3.1.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承保机构给付2000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5.3.1.2、意外伤残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承保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30000元乘以该处伤残等级所对应给付比例给付,累计最高给付30000元。-第2页-5.3.1.3、其他身故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的(除意外身故外),承保机构一次性给付800元身故保险金。5.3.1.4、意外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承保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的,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最高给付1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对剩余未获补偿部分按100%给付。5.3.1.5、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和承保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日60元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2)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人员名单在合同签订后由乙方承保机构提供给甲方。(3)服务设备及物资投入及质量标准: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执行。5.4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5.4.1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5.4.2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侵权或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执行。5.4.3其他要求: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执行。六、服务履约验收或考核甲方按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按次组织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进行验收,或定期进行服务考核,并根据验收或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如下: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执行。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1甲方委派吴丹萍为联系人,联系方式13655992696,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7.2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内对外沟通和配合协助。7.3甲方应于2024年07月31日之前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7.4甲方应对委托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开展服务过程中需采购人确认事项及时予以确认。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成果提出的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过错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7.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7.6其他-第3页-7.6.1甲方每月向乙方承保机构提供保险期间内每月死亡残疾人名单。7.6.2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组织乙方承保机构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影响项目实施效果或工作不力的突出问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乙方承保机构应予以配合。7.6.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保机构提供保险理赔月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报案受理时间、赔付时间、赔付金额、未赔付原因等信息)。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乙方委派魏淑芹为联系人,联系方式13625976128,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8.2乙方应国家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等要求开展南安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8.3乙方及其所委派服务人员应按标准或协议约定方式出具服务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8.4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8.5乙方对服务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服务过程使用和暂存甲方的文件、材料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8.6服务工作结束后,乙方将根据情况对甲方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8.7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8.8其他8.8.18.8.1乙方承保机构应配合并服从政府部门对该项目工作的统筹安排,并每月及定期向甲方报送相关报表及理赔人员名单等资料,相关报表及资料承保和理赔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无隐瞒。8.8.28.8.2乙方应就本项目设立绿色理赔通道,需做到立案一起,理赔一起,提供““”一站式”理赔服务并明确服务措施。8.8.38.8.3乙方在南安市的各个乡镇(街道)设立不少于22人的专项服务团队且有明确的联系经办人(人员可重复),并在南安市客户服中心设立““绿色理赔窗口””1,和专线报险电话并明确理赔1名专员,乙方应将所有人员基本情况报甲方备案,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8.8.48.8.4乙方应承诺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仍应全面、完整的履行合同,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或伤亡的追溯期为两年。8.8.5乙方应建立相关理赔立案、结案等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服务。8.8.58.8.68.8.6保险宣传告知。乙方应制作保险宣传告知单和开展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包含理赔保障内容、理赔程序、被保残疾人权利义务等,要求达到残疾人家庭知晓率不低于80%。80%8.8.7乙方应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根据甲方提出意见、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效果告知甲方。对甲方明确提8.8.7出限期整改的突出问题,需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并向甲方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8.8.8乙方对甲方提供投保名单应做好信息保密管理工作,严禁向任何未经许可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泄露被保险人8.8.8的个人信息。如因诉讼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向第三方披露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将披露情况予以记录备案。-第4页-8.8.9乙方应根据甲方每月提供的死亡残疾人名单落实相应身故保险理赔。8.8.9九、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777,330.002024-07-3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十、履约保证金10.1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5,546.6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10.2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银行转账10.3履约保证金退还情况说明:该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且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采购单位于30个日历天内无息退还。十一、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服务完成之日止。十二、保密条款12.1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12.2其他无。十三、违约责任13.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供合格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所拒收合同总价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违约金(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按磋商文件要求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其他违约情形按磋商文件要求。13.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按磋商文件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按磋商文件要求仍不能交付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2)乙方所履行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愿意整改但逾期履行的,按乙方逾期履行处理。乙方拒绝整改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乙方须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磋商文件要求。(4)其他违约情形13.2.4.1、乙方应严格按照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条款对甲方统一承保,提供诚信、优质服务。13.2.4.113.2.4.2、若乙方反合同条款,不能按承诺履行,甲方可对其进行违约警告、违约通报甚至退保等处罚,由此引13.2.4.2-第5页-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13.2.4.3、乙方如在服务期限内出现服务态度恶劣、不能及时理赔、无故拖延事故处理时限、残疾人投诉多等情13.2.4.3况,经告知后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依法追究乙方相应责任的权利。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15.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5.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合同其他条款16.1、采购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索赔申请后,对于资料齐全、责任明确、无需调查的,应于接到索赔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保险责任认定并通知受益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乙方应以短信或微信形式将理赔给付信息发送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特殊情况需调查取证的赔案,最长不超过25日;乙方应向甲方明确说明本协议的内容;乙方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甲方应如实告知。16.2、承保理赔服务16.2.1、乙方应配合并服从政府部门对该项目工作的统筹安排,并每月及定期向采购人报送相关报表及理赔人员名单等资料,相关报表及资料承保和理赔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无隐瞒。16.2.2、乙方应就本项目设立绿色理赔通道,需做到立案一起,理赔一起,提供“一站式”理赔服务并明确服务措施。16.2.3、乙方在南安市的各个乡镇(街道)设立不少于2人的专项服务团队且有明确的联系经办人(人员可重复),并在县级客户服务中心设立“绿色理赔窗口”和专线报险电话并明确理赔1名专员,乙方应将所有人员基本情况报甲方备案,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16.2.4、乙方应承诺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仍应全面、完整地履行合同,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或伤亡的追溯期为两年。16.2.5、乙方应建立相关理赔立案、结案等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服务。16.2.6、保险宣传告知。乙方应以短信、宣传告知单等形式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包含理赔保障内容、理赔程序、被保残疾人权利义务等,要求达到残疾人家庭知晓率不低于80%。16.3、乙方必须对残疾人资料进行永久保密,如果泄密,将依法追究责任。十七、其他约定17.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第6页-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7.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副本叁份,甲方使用17.5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甲方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本合同乙方账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17.6其他无。十八、合同附件无。甲方(采购人):南安市残疾人联合会(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吴丹萍纳税人识别号:13350583F30209859L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安市支行账号:1408014009022055352乙方(中标或成交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陈文渊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856106929F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408010209005002146签订地点:南安市签订日期:2024年07月02日-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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