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小滦河干流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郭家屯镇半壁山至汇合口段)(第四、五、六段)

项目编号HBSM2024-04-30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5 16:39:4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承德睦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581.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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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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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隆化县小滦河干流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郭家屯镇半壁山至汇合口段)(第四、五、六段)   发布时间: 2024-06-05 一、合同编号:HBSM2024-04-30 二、合同名称:隆化县小滦河干流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郭家屯镇半壁山至汇合口段)(第四、五、六段) 三、项目编码:HB2024049230010001 四、项目名称:隆化县小滦河干流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郭家屯镇半壁山至汇合口段)(第四、五、六段)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东屯村 联系方式:段玉飞 供应商:承德睦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安洲街道廉融家园三单元401室 联系方式:张英瑞0156-126660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隆化县小滦河干流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郭家屯镇半壁山至汇合口段)(第四、五、六段)合同公告 规格型号:合格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5814197.6 合同金额:25814197.6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本合同于2024年6月5日签订于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履行期限为2024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6日。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2024-06-05 八、合同公告2024-06-05 九、其他补充事宜:   隆化县小滦河干流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郭家屯镇半壁山至汇合口段)四、五、六段     发布时间: 2024-06-05      采购人: 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 隆化县小滦河干流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郭家屯镇半壁山至汇合口段)四、五、六段施工合同发包人: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承包人:承德睦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六月合同协议书发包人: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承包人:承德睦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实施隆化县小滦河干流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郭家屯镇半壁山至汇合口段)四、五、六段,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招投标文件,就该项目建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图纸;(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上述文件全部内容除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之外,若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3、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出现漏项或偏差,按承包人完工量据实结算,但最终的结算结果不得超过合同总价。4、施工地点的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实施地点不具备实施条件,发包人有权变更实施地点,并不变更合同金额。5、因地质、建设环境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延期,经施工监理确认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工期顺延,但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主张。6、工程施工所产生的泥砂,由承包方按照设计要求就地护岸、平摊于河道两岸堤外低洼处或运至指定弃料场,承包方不得私自外运、外售。7、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捌拾壹万肆仟壹佰玖拾柒元陆角(¥2581.41976万元)。8、承包人项目经理:张英瑞。9、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10、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11、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2、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工期为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完成主体工程(除绿化工程外)2025年6月6日前全部完工。13、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各执四份。1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公承包人:承德睦隆市政工程有章),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码:11130825000952745w,91130825MACDLJNJ9E地址:隆化县郭家屯镇东屯村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安洲街道邮政编码:068164,廉融家园三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刘杰,邮政编码:068150电话:13731439001,法定代表人:白志新开户银行: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15612666088郭家屯信用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账号:530392011003751,公司隆化县支行账号:50910001040038686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1.1.2.3承包人:承德睦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其中植物种植后期养护1年,养护期截止日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本项不作另行约定,同通用条款。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的期限,送达至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施工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发放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使用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4.1.10其它义务(1)项目经理在本合同主体工程施工期间每月驻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0天,否则按每少一天一万元扣除工程款。若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的素质不满足本工程的施工需要,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的施工。(2)承包人应承担协调地方关系施工环境,工程征占等工作,应及时和发包方联系沟通,发包人予以协助;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确定征占地范围,涉及永久征地、坟头、电线杆改移、树木移栽等地上附着物的迁移补偿,费用由承包人暂付。(3)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4)单位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并在单位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单位工程竣工资料。(5)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承包人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种纠纷,需要发包方协助解决的,应及时向发包方申请协助。因纠纷引起的任何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质检人员等巡视、管理工程现场无偿提供便利条件。(8)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4.3分包4.3.2不允许承包人违法分包。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5本条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在正式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县财政专项账户,其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2)发包人不提供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及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本条补充:施工安全、治安保卫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施工期间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机械设备和生产、生活垃圾的管理,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如造成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支付。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施工安全所需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本条补充:承包人负责为本工地的施工安全和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达到文明工地。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150mm的雨日连续3天以上;(2)风速大于24.5m/s的10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30天;(4)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30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无。(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承包人未能按要求的完工日期完工时,逾期完工违约金按6000元/天计。(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无。11.7本工程除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天数和不可抗力外必须完工。11.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原因而停工。12.暂停施工本款补充:工程因汛期、下游国考断面水质超标等出现的暂停施工,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因此而增加的费用。汛期施工要服从镇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本款修改为: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合格及标准为: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整个工程的备案资料,其中包括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验收。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执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15.变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本目修改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投标报价中的单价进行计算。实际施工中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上没有的工程量,按实际发生为准,四方签字确认。发生的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执行;投标单价中没有的按现行河北省定额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人工费执行2022年下半年建筑工程综合用工指导价文件;规费执行冀建市(2016)11号文;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冀建工(2017)78号文;增值税调整执行冀建建市[2019]3号文;材料价格执行同期造价信息,造价信息里没有的,由四方共同签证确认);最终以财政结算评审确定的价格为准。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15.8暂估价15.5.1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以招标文件规定项目为准。15.9工程量清单中临时工程部分,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和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共同确认,据实进行调整和变更。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30%预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支付。17.3工程进度付款按工程进度付款,主体工程完成后拨付至合同价款的80%,全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价款的90%,待财政审定结果出具后拨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部分为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扣除质保期内未尽到的质量保修责任相应金额后无息一次性支付。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的0.1‰计。执行财政支付的项目不受本条款的约束。17.4质量保证金17.4.1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结算评审价款总额的3%。17.4.2结算付款时扣足工程价款(财政结算评审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扣除质保期内未尽到的质量保修责任相应金额后无息一次性支付。17.5竣工(完工)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报隆化县财政局进行评审,最终结算价格以财政结算评审结果为准,支付评审价款97%。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4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合同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自查;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符合现行规程要求,验收程序为:按规程要求。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同通用条款。20.保险本条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负责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投保各类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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