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龙湖公园、新城公园养护管理项目(2026年)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310116000251124155585-16298786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24 13:42:0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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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上海市金山区园林管理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上海金山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12.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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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8347000542026201 二、合同名称:汇龙湖公园、新城公园养护管理项目(2026年)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6000251124155585-16298786 四、项目名称:汇龙湖公园、新城公园养护管理项目(2026年)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金山区园林管理所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卫一路165号 联系方式:021-57931116 供应商(乙方):上海金山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颖罡(男) 地址:石化卫一路165号 联系方式:021-5793185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汇龙湖公园、新城公园养护管理项目(2026年) 数量:1.00 单价(元):2127235.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汇龙湖公园东至海盛路,西至海芙路,南至龙山路,北至龙翔路;新城公园东至海芙路,西至杭州湾大道,南至老红旗港,北至龙航路。以上2座公园,总用地面积142241平方米。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要求做好公园日常管理工作,包含:园艺养护、园容卫生、设施维护、规范服务、游园安全等各项内容,保证公园正常有序运转。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2026年度。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标准:《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园文明游园守则》、《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城市公园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园管理工作导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 2127235.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2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2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汇龙湖公园、新城公园养护管理项目(2026年)的合同(11N8347000542026201).pdf 公园养护管理合同合同编号:11N8347000542026201甲方(发包方)上海市金山区园林管理所乙方(承包方)上海金山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园林绿化养护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汇龙湖公园、新城公园养护管理项目(2026年)第二条养护范围及养护内容1.养护范围:汇龙湖公园东至海盛路,西至海芙路,南至龙山路,北至龙翔路;新城公园东至海芙路,西至杭州湾大道,南至老红旗港,北至龙航路。2.养护面积:142241平方米。3.养护内容:要求做好公园日常管理工作,包含:园艺养护、园容卫生、设施维护、规范服务、游园安全等各项内容,保证公园正常有序运转。4.本项目招投标文件所附工作量清单可作为本合同约定的养护内容。双方对养护内容有详细约定的,可以另附工作量清单。5.养护工作量的确认:养护范围及养护工作量由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前确定。乙方进场后,如发现实际工作量与约定不符,应在进场后10天内,向甲方提交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10天内对实际养护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告知乙方,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6.乙方超出约定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养护工作,甲方不予计量。第三条养护期限养护期限:2026年度。第四条养护质量和考核1.养护质量乙方养护质量,应符合《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园文明游园守则》《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城市公园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园管理工作导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上述标准如修订,则以修订后的最新标准为准。2.养护考核甲方可按照养护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考核,乙方应为甲方的检查和考核提供便利条件。发现养护质量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提供养护管理区域内的树木、草坪、花卉、绿篱、水生植物、水体、园林设施、游乐设施及其它需要养护的设施范围或清单。(2)按照合同约定,检查、考核乙方的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养护费用;支付方式为财政直拨方式时,甲方应在期限内完成请款手续。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植物修剪、有害生物防控、花卉布置、排灌、施肥等各项养护工作,养护管理质量须达到绿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考核标准;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2)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岗位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值班值守、应急抢险等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档案,做好台账记录。(3)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落实措施。(4)养护管理期间乙方须做好绿地保护、游园安全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区域内的巡查,如发现占绿毁绿、危害游客安全等现象,应立即制止并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置,同时通报甲方。(5)使用政府资金投入养护的项目,乙方应当承诺履行本市绿化养护行业集体协商内容,按集体协商内容与养护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市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一线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实行行业最低工资制度、落实各类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措施以及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保一线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长水平。(6)根据市民热线、网格化等平台处置时限,及时处置各类案件,并反馈至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响应台汛、冰冻等各类突发事件。第六条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1.安全防护(1)养护管理期间,游乐设施安全性基本要求、设置、安装、验收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并根据项目特点,为每台设备制定游客须知、操作规程、并设置在醒目处。水面等安全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如公园内有水上游乐项目的,需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救生人员,并要求乘客穿好救生衣方可登船。加强对运营水域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游客的不安全行为,务必保障游客安全。(2)乙方负责养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应对其一线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及安全教育,在进行风险作业时必须落实相应措施,并由安全员监督指导。(3)养护管理期间,乙方应保证养护管理区域内无赌博、无流动设摊、无宣传传播封建迷信行为;无游客安全事故及影响他人正常游园行为;驳岸、桥梁等基础设施定期检巡,无安全隐患;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4)乙方应保证养护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能够安全使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物品,应及时予以修理或更换。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林、水体或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乙方应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禁止游泳等安全警告铭牌,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承担植物保护工作的,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优先考虑生物防治等低公害防治方法。出现突发性检疫性病虫害的情况,甲方有义务协调专业防治机构与乙方共同制定防治方案并实施防治。养护过程中,乙方应关注绿化有害生物预警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防治工作。(6)根据上级部门相关工作精神和要求,乙方应切实承担起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7)养护管理期间,乙方须购买公园公众责任险。2.环境保护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养护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处置,植物养护产生的绿化废弃物由乙方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污水、废水未处理达标前,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沟渠、雨水井等其它公共设施,以免造成污染。进行施肥、沤肥时,不得造成绿化景观和周边环境污染。3.事故处理养护期间,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须立即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责任认定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在从事喷洒药剂、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维修设施、清理道路或水体、防台防汛等工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因乙方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第七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养护项目,合同价款为2127235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贰万柒仟贰佰叁拾伍元整)。双方约定,因养护质量、养护工作等因素需调整合同价款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养护变更或者养护补救措施,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提供一整年度服务的总价款,最终结算价款为已实际提供服务的期限在该年度内所占的比例乘以一整年度合同总价款。2.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原则上按季度支付;若遇调整,以资金请款进度为准。养护款的支付与养护管理质量挂钩。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养护管理质量标准时,参照《金山区直管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进行核减。第八条违约责任1.养护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2.乙方擅自将承包的养护项目进行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3.对甲方发出的整改要求,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拒绝整改的,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养护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条附则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甲方:(公章)上海市金山区园林管理所乙方:(公章)上海金山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卫一路165号地址:石化卫一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吴益锋法定代表人:张颖罡委托代理人:许伊望委托代理人:徐璇联系电话:021-57931116联系电话:021-57931859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卫一路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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