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区体育路改造工程(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445302MA7LM0CL7250725084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6 09:32:32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云浮市云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算金额21万元
中标单位广东恒泰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0.37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恒泰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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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区体育路改造工程(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云浮市区体育路改造工程(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5302MA7LM0CL72507250841 项目业主: 云浮市云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服务机构: 广东恒泰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云浮市区体育路改造工程(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445302MA7LM0CL72507250841 合同总金额: ¥203,7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7月29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7月29日至2026年07月28日 服务内容: 为云浮市区体育路改造工程提供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pdf 云浮市云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5-08-26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全称):云浮市云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广东恒泰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云浮市云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广东恒泰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浮市区体育路改造工程(工程监理)。2.工程地点:云浮市区。3服务内容:为云浮市区体育路改造工程提供监理服务。4.项目概算总投资:9199859.09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林新昱,身份证号码:******************,注册号:44012960。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2037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万零叁仟柒佰元整(备注:含税价,即由乙方开具合法的发票):(签约酬金=招标控制价210000.00(1-3%)=203700.00元)包括:1.监理酬金:203700.00元。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及施工阶段监理工期自签订监理合同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完毕,保修阶段按《工程2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1月1日始,至年月日止(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监理服务费用不作调整)。(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收款方式监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服务,监理人全权委托:广东恒泰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开具发票及收取本合同的监理服务费。九、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年月29日。2.订人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委托入R云浮市云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监理人:广东恒泰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际学晖(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牧羊开发区内的厂房惠州市河南岸大石湖海燕玉兰花园07至12号房(红鑫铝艺厂旁第一卡)邮编:516001电话:0752-2580126传真:0752-25801265收款单位名称:广东恒泰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盖章)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虫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城北支行收款账号:44050182735100000384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4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5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6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7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8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9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10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1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①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文件):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④专用条件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通用条件合同条款;⑥工程专用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监理规范;⑧技术规范;⑨构成本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1)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2)施工准备阶段配合委托人对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包括土建、水,电、空调、消防等文件图纸进行审查工作,并提出建议,为施工阶段做好准备工作。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建筑工程立项建设的批复文件。协助委托人办理建筑工程规划报建(包括申报规划局、环保局、消防局、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并取得规划报建批复文件。协助委托人办理经设计单位盖设计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盖章的工程设计图纸送工程所在地图纸审查中心审查并取得批复通过文件。协助委托人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签证手续。12协助委托人办理施工报建许可手续,协调业主与当地建设局、质监站等管理部门关系。(3)施工阶段。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组织建立监理机构,协调施工各方面关系。每周参加委托人主持的工程协调会议,提出监理意见。审核施工图,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寻找通过设计院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并检查督促实施。要求和督促承包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商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巡视工地各个部位,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承包商改进,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重要工序的施工(有可能危及周围或结构安全的施工等),必须进行旁站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测量,并进行抽查,保证施工及邻近建筑物安全。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用于工程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报告等进行核定并存档。协助委托人组织由委托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向承建商作移交检验的工作。审查施工图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严格按有关各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并提出监理意见报委托人。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承建商及时处理事故。督促承建商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和最终总结;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质量记录、竣工记录等,进行分类归档工作。根据承建商提出的各阶段、部位工程的检验、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组织初验,签署承建商的工程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根据档案有关文件规定,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整理,交委托人归档。审查承建商的竣工结算。(4)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2.1.2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一般工作内容:(1)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组织图纸预会审,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13(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7)设置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并报委托人。及时填写、编报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总结。(8)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并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2质量控制工作内容:(9)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地质条件和地下障碍物情况,配合委托人向施工承包人交底。(10)配合委托人办理、收集、整理工程开工准备资料,包括:①施工图设计文件:②地质勘察报告:③施工图审查文件:④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周边管线分布资料:⑦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⑧施工合同:⑨其他相关资料。(11)审查施工承包人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包括:①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职责与分工的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相符;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体系建立情况;③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情况。(12)审核施工分包人资格,审核内容包括: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②安全生产许可证:③类似工程项目业绩;④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财务状况、固定资产: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⑦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13)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包括:①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②测量设备的检定证书:③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检查相应控制点的保护措施。(14)核查检测机构,核查的内容有:①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检测范围:②法定计量部门对检测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③与检测内容相关的管理制度;④负责本工程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本工程的检测项目、检测计划和要求。(15)对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型号、规格、出厂年限应符合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②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证明:③定期维修保养记录:④整机或关键部件检验检测合格的有效期。(16)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4(17)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及时记录旁站情况。(18)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基本内容包括:①按图纸、规范、标准和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②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情况: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④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施工环境。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应及时做出处置。(19)对施工承包人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20)监理人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21)及时提交有关质量问题、事故的书面报告,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完毕后,将完整的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3造价控制工作内容:(24)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原则上每月计量一次。特殊项目或不可预见事件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协商确定。(2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款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委托人审批,根据委托人的审批意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26)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造价控制提供依据。监理人在签认工程联系单时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和影响的工程量。(27)根据合同约定,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并报委托人,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工程款支付证书。4进度控制工作内容:(28)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月度或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①与施工合同中工期约定的符合性:②主要工程项目的完整性:③分期施工、分批动用和配套动用的要求:④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的符合性:各专业进度计划的协调性;施工顺序满足施工工艺要求:⑦施工承包人员、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资源供应计划满足进度计划需要:⑧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29)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应签15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必要时召开有关责任方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采取的措施,由施工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委托人。(30)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实施情况、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取得的效果、相关建议以及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风险。当工期严重滞后时,应向委托人提交专题报告。5安全监理工作内容:(31)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经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人审查。(33)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及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等。(34)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交与分包人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检查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5)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施工承包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在安拆、加节作业过程中,应实施旁站,并填写旁站记录;安装、加节作业完成后,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参加施工承包人组织的验收,并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监督施工项目部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30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使用登记牌。(36)核查施工承包人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7)对钢管、扣件、安全网进行检查,当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立即指令施工项目部将不合格的材料撤出现场。(38)在施工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模板支撑体系、自升式模板体系、落地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和基坑支护等重要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验收。(39)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检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按专项方案实施。(40)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进一步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理报告。(41)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督促施工承包人迅速保护现场,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同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结束16后,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检查施工承包人落实情况,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42)核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及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支付申请,并签署意见。6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43)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变更,包括:①对委托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②组织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③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方法或价款;④当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不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一致时,提出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结算时以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将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及时在图纸虫进行登记和标识。(44)按委托人授权处理费用索赔,包括:①对可能导致索赔的原因有充分的预测和防范:②通过合同管理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③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影响及损失: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索赔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主持索赔的处理,审核索赔报告,提出监理意见。(45)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延期或工期延误,包括:①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并通报委托人:②延期事件结束后,签署最终延期报审表,并报委托人;③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期延误。(46)调解施工合同争议。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47)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48)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选择工程勘察设计人,并协助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9)检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勘察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50)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51)协调工程勘察设计人与施工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正常进行。(52)审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委托人。如变更勘察方案,应按以上程序重新审查。(53)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54)检查勘察人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17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及以后3年内,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委托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永久保密。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永久保密。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双方协调。22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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