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2023年度16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理磋商邀请公告

项目编号永宁财采计[2024]026006号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6 09:02:49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宁远县水利局预算金额2089.73万元
中标单位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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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宁远县2023年度16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理磋商邀请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6日 一、合同编号:/二、合同名称: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三、项目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永宁财采计[2024]026006号 采购编号:HNSH-CG-2024004四、项目名称:宁远县2023年度16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理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宁远县水利局地  址:宁远县文庙街道办九疑北路1号联系方式:13874646915供应商(乙方):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新安江路新城家园对面天阳时装六楼 联系方式:18274911238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宁远县2023年度16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理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主要标的数量:详见采购合同主要标的单价:详见采购合同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采购合同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 02  月06日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 12  月 03日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上传合同   附件下载: 合同.zip .宁远县2023年度16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合同1委托人(全称):宁远县水利局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监理人(全称):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及监理范围、工作内容1.1工程名称:宁远县2023年度16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2工程地点: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境内1.3工程建设规模、总投资:总投资约为:2089.73万元。1.4监理范围:本工程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监理,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1.5监理工作内容:本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组织协调、合同和信息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和竣工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给委托人提交一套完整的监理资料。1.6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1.7工期要求:120天(日历日)。C2.监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2.1监理服务费根据宁远县财评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监理费用,如因施工图变更等原因造成监理时间的延长或缩短,监理服务费按合同总价2089.73万元/监理时间的延长或缩短的服务时间相应扣减或增加。2.2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按进度拨付,同步施工单位拨付时间和比例,工程完工、监理任务完成并提交监理资料后支付100%监理费。3.监理人义务13.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A3.2监理人应编制并向委托人报送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3.3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3.4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3.5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4.委托人义务4.1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人监理服务费。4.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支付相应的报酬。4.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4.4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4.5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4.6委托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供一套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和《工程量预算清单》、《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4.7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4.8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25.监理人权利5.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5.1.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5.1.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Y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1.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1.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1.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20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睐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5.1.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5.1.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5.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5.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3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6.委托人权利6.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6.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6.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6.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6.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7.监理人责任7.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7.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6.5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7.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3.监理人义务中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7.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8.委托人责任8.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8.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Y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8.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9.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9.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9.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9.3本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9.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9.5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9.6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其他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10.其他10.1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10.2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5点10.3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10.4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11.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2.本合同签订于:2024年2月6日,自2024年2月日开始实施。1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路代理人:(签字)高林浩2024年2月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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