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采购项目四标段

项目编号HB2024093230010004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6 15:08:5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赵县鹏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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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郑英华:87291577
  • :0311-84957675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RSZB-2024082804 二、合同名称: 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采购项目四标段 三、项目编号: HB2024093230010004 四、项目名称: 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 地 址: 赵县赵州镇自强路288号 联系方式:0311-87291577 供应商(乙方):赵县鹏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地 址:赵县赵州镇升华街南段 联系方式:0311-8495767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采购项目四标段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人员,组建专业团队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等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02 主要标的单价:45元/月/人 合同金额: 11.016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1-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1-26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四标段合同.pdf 四标段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甲方: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郑英华住所地:赵县赵州镇自强路288号联系电话:87291577合同编号;RSZ3-2024-082804乙方:赵县鹏惠草务派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昊小辉住所地:赵县赵领开平街南及联系电话:0311-84957675通过公开招标,甲方确定乙方为“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单位,乙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条款和条件提供服务。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合法、自愿、诚实信用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本项目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一)本协议及其附件;(二)投标函;(三)中标通知书;(四)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不明确或矛盾之处,以上面文件所列顺序在前或以文件生效时间在后的为准。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人员,组建专业团队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等服务。第二条协议期限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从2025年1月1日起派遣劳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单位工作,派遣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劳务人员的派遣与变更乙方应服从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派遣总人数以甲方备案人员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劳务派遣人员,一经发现乙方违反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停止乙方代理资格。第四条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协调具体用工单位与乙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第五条劳务派遣费用标准及支付(一)用工单位应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按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人数计算,标准为45元/月/人。在付款前,乙方应按用工单位要求提供合法等额发票。(二)甲方每季度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如下:1.是否能按时按规办理劳动关系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及待遇享受等工作。2.是否积极配合甲方日常工作,做好服务工作。3.是否能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工作,掌握劳务派遣人员日常出勤、工作表现、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能否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5.是否被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人员投诉,经核实后情况属实,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一)甲方有权就乙方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一经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二)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报乙方,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1.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刑事犯罪、违法违纪等行为的;2.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的;(三)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违法现象的,甲方有权依法责令乙方整改纠正,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并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所要求的人员条件、用工时间、人数等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务人员。(二)乙方应确保其派遣的劳务人员持有合法证件(如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身份真实、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三)乙方服从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劳务派遣人员,一经发现乙方违反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四)被派遣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甲方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造成甲方及用工单位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等情形而将其退回的,乙方负责与派遣劳务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切争议与甲方无关。(五)乙方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履行的义务:1.乙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于一个月内到甲方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保障劳务派遣人员3权益不力导致甲方卷入纠纷的,乙方负担所有损失。2.乙方应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及待遇享受等工作。3.乙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4.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5.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工亡事故的,乙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必要时提前垫付相关治疗费用,并按规定申报、理赔和善后。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二)一方因注销、吊销等其他方式导致签约主体发生变化的,另一方即可解除本协议,并可要求对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第九条违约责任因一方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劳务人员造成损失而使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已经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进行全额追偿。第十条其他事项(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二)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承担由此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4便源极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o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20计期月26日2024年11月26日协议书附件:乙方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中标通知书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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