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2024年9月份第三批市场煤竞价

项目编号MTJJ12G8202409129535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2 14:48:12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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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编号:MTJJ12G8202409129535 状态:正在报价 标段:Ⅸ标段 3000千卡中硫煤(硫2%) 开始报价时间:2024-09-12 13:38:34 报价截至时间:2024-09-14 09:00:00 采购数量 (吨):10000 发布人:王林茂 发布单位: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收货单位: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2024-09-30 23:59:59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煤种: 报价单位:元/卡 保证金(元): 运输方式:铁路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交货地点: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标段信息附件 市场煤合同模板 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2024年9月份第三批市场煤竞价备注文件(2个标段) 备注 火车、汽车运输均可。2.竞价备注文件中第二章第一条第5条款关于履约考核内容有变化,请认真阅读竞价备注文件。 合同编号:XXXXXXXXXX煤炭购销合同买受人(甲方):华电XXX发电有限公司出卖人(乙方):XXXXX签订地点:XXXXXXXXXXXXX签订时间:2024年XX月XX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煤炭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一条运输方式、发到站、发货时间、合同数量(一)运输方式:汽运/火车(二)托运单位1:发站:托运单位2:发站:托运单位3:发站:(三)收货单位:华电XXX发电有限公司到站:(四)发货时间:2024年XX月XX日至2024年XX月XX日(火车运输以铁路大票时间为准,汽车运输以到厂过磅时间为准)。(五)合同数量:XXXXX吨(六)煤种:(七)煤炭品种:第2条煤炭质量标准(一)本合同项下的供应货物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2)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或环境污染的物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对供应货物的特殊要求和说明如下:指标符号基准范围单位干燥基全硫St,d(%)St,d0.0(包含)-XX(包含)%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Qnet,arXXXX(包含)-XXXX(包含)kcal/kg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VdafXXXX(包含)-∞(包含)%收到基全水分Mt(%)Mt---%第三条合同价格(一)合同价格煤炭基准价格为煤炭基准质量含税到厂价XX.XX元/吨,其中:不含税到厂价XX.XX元/吨,增值税税额XX.XX元/吨。如遇税率调整,以不含税到厂价不变确定基准价格。上述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货物价款、运输费、装卸费、原煤破碎、包装费、保险费、检测费、不合格调换费用、售后服务费、管理费、利润、税费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而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市场价格下行波动低于合同基准价时,买受人有权调低基准价格,调整的具体额度和执行时间,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如双方就调低采购价格协商不成,买受人有权放弃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已采购的货物数量双方据实结算后本合同终止。(二)量质价格调整1.量质调价标准(1)数量奖罚标准当数量处于/(不包含)至/(不包含)区间时按照固定XX.XX元。(2)质量调价标准质量指标处理方式数值范围范围类型变化值变化价格(元/吨)阶梯价格是否分段干燥基全硫St,d(%)按合同价0.0(包含)-XXX(包含)是干燥基全硫St,d(%)调整价格XXX(不包含)-∞(包含)增加0.1是收到基全水分Mt(%)按合同价------是收到基全水分Mt(%)调整价格--增加1是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调整价格0.0(包含)-XXXX(不包含)减少100是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按合同价XXXX(包含)-XXXX(包含)是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调整价格XXXX(不包含)-∞(包含)增加100是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调整价格0.0(包含)-XXX(不包含)减少1是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按合同价XXX(包含)-∞(包含)是第四条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货权转移及风险承担(一)交货方式:铁运以到站交货,汽运以到厂交货。如采用汽车运输,运输过程中根据政府环保管控要求,重型柴油、燃气载货车辆应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乙方组织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煤炭运输甲方有权拒收,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车辆到达交货地点后,须遵守甲方的统一调度管理。(二)交货地点:铁运以火车到站为收货地点,汽运以买方煤场为收货地址(三)托运单位由乙方指定,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四)货权转移:货物所有权自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完毕时转移,标的物属于买受人所有(五)风险承担:货物自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完毕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买受人承担,风险转移至买受人承担前货物毁损、灭失、环保风险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等一切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五条数量和质量检验收标准及确认(一)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甲方按照现行国标进行质量验收。(二)质量和数量验收确认1.数量检验确认:以甲方(验收)衡器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不计算途耗。2.质量检验确认:以甲方(验收)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在甲方使用乙方所供货物过程中,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质量问题。如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的,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三)数量结果异议的处理如乙方对验收数量有异议,自煤炭到达甲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无异议。(四)质量检验结果异议的提出及处理1.乙方收到质量检验结果后,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自煤炭到达甲方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2.复检时,乙方与甲方两方同时对复检方案和结果进行签字确认。(五)拒收条款1.当乙方发运煤炭具备下述条件之一时,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30元/吨”的方式处理,或甲方有权决定拒收全部煤炭。指标符号基准范围单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0(包含)-XXXX(不包含)kcal/kg干燥基全硫St,dXXXX(不包含)-∞(包含)%指标符号基准范围单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0(包含)-XXXX(不包含)kcal/kg干燥基全硫St,dXXXX(不包含)-∞(包含)%(1)质量拒收条款:符合上表质量指标的批次(列),不参与加权平均结算,单独结算。(2)乙方供应的煤炭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3)乙方供应的煤炭恶意掺配煤泥,导致无法正常机采时;(4)乙方供应的煤炭掺杂、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5)超出合同履行期约定时间发运的批次;(6)造成收货单位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2、煤炭到达电厂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甲方将通过电话或信息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收到通知后10小时内对发运煤炭存在本条第一款第(1)-(6)项的情形进行书面确认;如乙方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则甲方将该批次煤炭单独存放,如无法单独存放,甲方有权混放,做好煤炭存放地点标识,乙方应自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电厂,因影响卸车或单独存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煤炭质量问题现场确认后签字。如乙方不到达现场办理确认则代表认可此项考核,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结算与付款(一)结算价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整数,硫分保留两位小数。(二)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用电汇支付,根据甲方资金情况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结果可用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一票结算。(三)发货时间届满后办理结算手续,由甲、乙双方按合同第三条确认的基准价格、量质调价标准以及其他各项扣款累计计算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煤款结算;同时符合单独结算条件的,应另行单独办理煤款结算。(四)货到验收合格且双方对数据核对无争议后,甲、乙双方按合同第五条确认的数量、质量进行煤款结算。(五)采取一票制结算(13%煤炭增值税发票),由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取得合规、约定抵扣税率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经审核批准后,将货款于30个工作日内汇往本合同指定的乙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甲方未收到与结算价款等额的、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前,有权拒付货款。乙方如因发票存在违规行为(如虚开发票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若甲方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甲方迟延支付货款,且不计息。(六)因纠纷造成无法结算,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协商解决,因纠纷造成延迟结算的,甲方不承担任何延迟结算滞纳金和利息。(七)当该合同所对应所有结算单金额之和小于零时,该合同结算金额按零计算。(八)单独结算条款:1.当所供应煤炭火车单列(汽车单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第七条履约保证金条款(一)乙方为保证与甲方切实履行煤炭购销合同,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二)乙方按照竞议约定数量,按照“陆运市场煤单份合同每万吨收取2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吨按1万吨计”,于收到竞议结果通知后3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交款时注明交款单位、款项用途,履约保证金与合同结算煤款无关,单独收款与退付。(三)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1.因乙方原因未能履约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2.双方相关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扣除,不足约定金额的,乙方应当及时补足保证金。(四)双方之间关于履约保证金考核之争议可单独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五)合同履约完成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账户,但如果此时存在尚未解决的合同争端,则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如果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待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退还。(六)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收款凭据。(七)发生履约保证金续转的,乙方要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八)如需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及业务期间增值税缴税凭证。如未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则履约保证金余额自动续转为后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第八条违约处理(一)合同违约:在发货时间期限内,不因甲方接卸和不可抗力原因等正当理由,乙方发运完成量低于合同约定数量80%或超出合同约定数量120%的均视为违约。(二)违约金:1.对于乙方发运完成量在合同约定数量50%(包含)-80%(不包含)的情形:违约金额=(合同约定数量×80%一到厂验收数量)×20元。2.对于乙方发运完成量在合同约定数量20%(包含)-50%(不包含)的情形:违约金额=(合同约定数量×80%一到厂验收数量)×30元。3.对于乙方发运完成量低于合同约定数量20%的情形,违约金额=该合同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4.对于乙方发运完成量超出合同约定数量120%的情形:违约金额=(到厂验收数量﹣合同约定数量×120%)×20元。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时,当乙方发运完成量超出合同约定数量120%,未超出整列煤数量时,免于考核履约保证金。(三)违约金可与煤款合并结算。(四)违约金可从甲方应支付的煤款以及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五)铁路运输方式合同,合同签订日起,在中国铁路95306系统中,5日(含)内无请车记录(不是铁路预约的阶段需求),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本次合同履约保证金;公路运输方式合同,合同签订日起,5日(含)内无到厂煤炭,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本次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应另行支付违约金,并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第九条免责和不可抗力条款(一)如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政策变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疫情等疾病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事件,造成无法上站、装车、卸车等,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上述事件范围内、非因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则可免除其违约责任。(二)免责条款1.乙方上煤道路因不可抗力中断,影响煤炭运输的(因乙方组织的运输车辆出现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等情况导致无法组织上煤的,不属于免责范围)。2.装车站台发生损毁的。3.发生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煤矿生产、运输上站、装车导致的大范围减车或停装的,按实际影响天数予以剔除的。(三)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书面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四)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应最大努力在30天内解决此项争议。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合同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二)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三)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乙方就采购合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同意该业务的书面回复,否则甲方不承担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项下的任何还款义务,并有权迫究违约方责任。第十一条通知1.甲乙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2.本合同签章处甲乙双方的办公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3.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加强信息沟通。乙方在发货前须告知甲方,乙方在请车后2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批车后2小时之内以短信或微信通知甲方,装车后2小时之内以短信或微信预报来煤信息。乙方信息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短信内容:出卖人单位全称、托运单位全称、发运站名称、发运时间、车数、矿发量及煤炭指标。甲方信息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第十二条保密义务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履行期为2024年XX月XX日至2024年XX月XX日。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一)合同的变更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的合作精神进行协商。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确认,视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二)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三)签订合同前甲乙双方必须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廉洁协议。(四)其他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安排发运,无计划或不服从调运计划安排发运的,每次扣罚50元/吨;采用火车运输,若造成集中到达,产生的延时、外卸或分流,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采用汽车运输,若造成堵塞甲方运煤通道及甲方厂外公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2.若因煤质差、矸石多、冻煤、掺配煤泥等因素造成卸车困难时,所产生的延时费及其他卸车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煤质异常或质量检验结果存在争议时,按照甲方相关制度处理。4.如采用公路运输,运输过程中根据当地政府环保管控要求,各电厂可对此条款进行单独约定(个性条款)(五)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买受人(甲方):华电XX发电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电 话: XXXXXXXX开户行: XXXXXXXXXXXXXXX帐 号:XXXXXXXXXXXXX税 号:XXXXXXXXXXXXX结算银行:XXXXXXXXXXXX结算账号:XXXXXXXXXXX出卖人(乙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电 话:开户行:帐 号:税 号:以下无正文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竞价文件第1章竞价须知序号项目内容1项目名称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2024年9月份第三批陆路市场煤采购2方式平台竞价3报价单位资质要求见报价单位资格4文件编号5竞询价时限不低于24小时6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185382378081.定义1.1项目: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2024年9月份第三批陆路市场煤采购1.2报价单位:参加报价的法人或组织1.3入选单位:指经过竞价、询价、议价并最终被授予入选的单位1.4收货单位: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1.5供方:指负责提供煤炭产品的法人或组织1.6需方:指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其最终与入选单位签订采购合同1.7产品:指报价单位根据竞价文件和报价文件提供的煤炭煤炭需求表单位:万吨、千卡/千克、%、℃收货单位: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标段运输方式铁路到站需求 数量 最低报价数量煤炭质量指标 发运截止时间(汽车以到厂时间、火车以大票时间)收货单位: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标段运输方式铁路到站需求 数量 最低报价数量Qnet,arSt,dVdafSTMt 发运截止时间(汽车以到厂时间、火车以大票时间)收货单位: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Ⅲ标段2500千卡低质煤或煤泥铁路/公路漯河东20.32500112202024年9月30日收货单位: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Ⅸ标段3000千卡中硫煤铁路/公路漯河东10.33000220152024年9月30日2.运输方式:铁路运输,收货单位: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到站:漯河东站(武汉局);铁路专用线: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线;到厂时间:火车发运以火车大票制单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公路运输,收货单位: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到厂时间:汽车以到厂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16:00。3.单位资格已纳入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燃料采购系统合格的供应单位。4.报价4.1报价原则4.1.1报价单位应根据竞价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交货期限和付款方式等进行报价。价格是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且应为含税价格。4.1.2参与报价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上下级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价。4.1.3报价单位应按竞价采购平台所列要求及时进行报价,报价按照到厂热值计价。4.1.4根据本文件《煤炭需求表》规定的供货范围,报价的吨煤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4.1.5报价有效期为发运有效期。4.1.6报价单位的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报价时按照“元/千卡·吨”报价,以0.0001元/千卡·吨为最小单位。4.2报价风险4.2.1因市场发生变化,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市场采购价格进行统一调整时,供应商发运价格在入选价格的基础上同向同幅度调整。4.2.2供应商违反以下任意一条条款,列入永久黑名单(列入永久黑名单的煤炭供应商,禁止与之发生煤炭购销业务,不予重新办理准入手续。):a.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同一区域入选后未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累计2次。b.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同一区域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累计2次。c.关联供应商(相同法人、相同受益人、相同控制人、相同联系人等)参与同一竞价报价累计2次。d.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价累计2次。e.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f.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g.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h.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i.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电煤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j.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用煤单位造成较大损失。4.2.3供应商违反以下任意一条条款,列入阶段性黑名单(列入阶段性黑名单的煤炭供应商,禁止与之发生煤炭购销业务,6个月后方可继续参与煤炭购销业务):a.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同一区域接到书面采购通知后未签订煤炭购销合同1次。b.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同一区域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1次。c.关联供应商(相同法人、相同受益人、相同控制人、相同联系人等)参与同一竞价报价1次。d.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价1次。4.2.4供应商在报价时,如发生误报情况,请在本次报价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来函或微信形式告知华电河南燃料公司;超过报价截止时间,再发函或微信告知华电河南燃料公司的情况,华电河南燃料公司不予受理,供应商所报价格均视为有效报价。5.保证金5.1在确定入选单位前,报价单位不缴纳保证金。确定并通知入选后,入选单位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陆运市场煤单份合同每万吨收取2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吨按1万吨计。入选单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签订供煤合同。如报价供应商当月多次中标的,应按照中标时间分别缴纳履约保证金,已完成兑现率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可转为下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中标数量偏差应补缴差额后签订合同。入选单位按合同正常履约完成后,凭申请退还保证金,若入选单位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自动转为次月履约保证金。若不因买受方原因入选单位合同执行期内未发运(0兑现),扣除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发生一次列入阶段性黑名单,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华电集团河南分公司所属电厂煤炭采购业务,发生两次列永久性黑名单。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和不可抗力条款的,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或铁路部门出具的支撑材料,发生雨雪等恶劣天气的,要有相关区域的天气情况支撑材料。5.2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保证金请按如下账户汇款:收款单位名称: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河南省漯河铁东支行账号:1711020809200067866咨询电话:0395-29821416.竞价评比6.1在竞价截止后,竞价平台自动进行评比。一个标段的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个时,该标段竞价失败;6.2以竞价单位报价作为基本的标准,竞价平台将按照以下顺序自动评比选择:6.2.1报价低于采购限价;6.2.2在满足收货人需求的前提下报价低者优先;6.2.3报价相同时,煤炭供应商报价相同时,热值高者优先;报价、热值相同时,全硫分低者优先;报价、热值、全硫分相同时,灰熔点(ST)高者优先;6.2.4以上指标均相同时,按照供应商最新累计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选择;6.2.5所有情况相同下,以报价时间先后排序,先报价者优先。直至数量达到本标段要求。6.2.6对于热值为一定范围的标段,按报价与所报热值比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低者优先,除报价、热值外其他原则不变。6.2.7同一标段发生同IP地址报价情况时,该IP地址所有供应商报价无效。7.合同签署7.1竞价报价阶段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入选单位,将以公告、电话或函件的方式通知入选单位。如未开标,华电河南燃料公司(收货电厂)告知参与报价供应商相关情况,在此期间参与报价供应商放弃后续合同签订的,视为恶意违约,记录一次中标未签合同,超过3个工作日供应商未接到入选结果的,如放弃后续合同签订,需向华电河南燃料公司来函说明情况。7.2签署合同7.2.1入选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与我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签订的数量和质量为最终执行条款。8.其它要求8.1我单位拥有修改、澄清竞价文件的权利,并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的报价单位。当文件的修改、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8.2签合同时,竞价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章合同条款一、共同执行条款1.执行含税到厂价,一票结算。2.数量和质量检验收标准及确认2.1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收货单位按照现行国标进行质量验收。2.2质量和数量验收确认2.2.1数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衡器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2.2.2质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3.结算与付款3.1结算价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千卡/千克计价,硫分保留两位小数;3.2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一票结算;3.3供需双方按合同确认的数量、质量奖罚和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煤款结算;3.4双方对准备结算的煤炭量质检验无异议情况下,需方在收到供方齐全的结算书面手续后出具结算单据办理结算。3.5采取一票制结算,由供方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取得合规、约定抵扣税率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经审核批准后,将货款于30个工作日内汇往本合同指定的供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3.6因纠纷造成无法结算,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处理协商解决,因纠纷造成延迟结算的,需方不承担任何延迟结算滞纳金和利息。4.履约保证金参照第一章第五条执行。5.履约考核:5.1不因收货单位(电厂)接卸和不可抗力原因等正当理由,未经买受人同意,兑现率低于80%扣罚金额为:1.实际供煤量在合同约定数量50%(包含)-80%(不包含)的情形时,扣罚金额=(合同量*80%-实际供煤量)×20元;2.实际供煤量在合同约定数量20%(包含)-50%(不包含)的情形时:扣罚金额=(合同约定数量×80%一实际供煤量)×30元;3.实际供煤量低于合同约定数量20%的情形时,扣罚金额=该合同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兑现率高于120%扣罚金额为:(实际供煤量-合同量*120%)×20元。以上扣罚金额在结算煤款中扣除,若结算煤款不足以扣罚时,欠扣差额从该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罚上限不超过该份合同对应的履约保证金额度)。5.2铁路运输方式合同,合同签订日起,在中国铁路95306系统中,5日(含)内无请车记录(不是铁路预约的阶段需求),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本次合同履约保证金;公路运输方式合同,合同签订日起,5日(含)内无到厂煤炭,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本次合同履约保证金。5.3入选单位必须按调运计划进行均衡发运,因未按调运计划发运造成的外卸、延时等一切费用由供煤单位承担。6.其他:具体条款以合同签订条款为准。二、收货单位追加煤炭质量条款(考核条款仅供报价时参考,具体考核及扣款均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一)标段Ⅲ(2500千卡低质煤或煤泥):1、供煤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基准Qnet,ar2500千卡/千克,全额以质计价,执行招标报价***元/千卡·吨。2、发热量(Qnet,ar):当2400千卡/千克≤Qnet,ar<2500千卡/千克,执行中标价格-0.001元/千卡·吨;当2300千卡/千克≤Qnet,ar<2400千卡/千克,执行中标价格-0.002元/千卡·吨;当2200千卡/千克≤Qnet,ar<2300千卡/千克,执行中标价格-0.003元/千卡·吨;当2100千卡/千克≤Qnet,ar<2200千卡/千克,执行中标价格-0.004元/千卡·吨;当2000千卡/千克≤Qnet,ar<2100千卡/千克,执行中标价格-0.005元/千卡·吨;当1900千卡/千克≤Qnet,ar<2000千卡/千克,执行中标价格-0.007元/千卡·吨;当1800千卡/千克≤Qnet,ar<1900千卡/千克,执行中标价格-0.009元/千卡·吨;当1700千卡/千克≤Qnet,ar<1800千卡/千克,执行中标价格-0.011元/千卡·吨;当1600千卡/千克≤Qnet,ar<1700千卡/千克,执行中标价格-0.013元/千卡·吨;当1500千卡/千克≤Qnet,ar<1600千卡/千克,执行中标价格-0.015元/千卡·吨;当所供应煤炭单批次(火车单列)Qnet,ar<1500千卡/千克时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批次(火车单列),单批次(火车单列)结算,以1500千卡/千克对应价格为基准价格,每降低100千卡/千克,煤价下浮(中标价格*100*2);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加重扣罚30元/吨”的方式处理。3、挥发分(Vdaf):当Vdaf<12%时,每降低1%扣5元/吨。4、硫份(St,d):当St,d>1%时,每升高0.1%扣3元/吨,当所供应煤炭单批次(火车单列)St,d>1.5%时,以煤价降低15元/吨为基础,每升高0.1%扣5元/吨,St,d>1.5%的批次(火车单列)单独结算;St,d>1.8%时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加重扣罚30元/吨”的方式处理。5、水分(Mt):当Mt>20%时,每升高1.0%扣5元/吨。6、来煤验收管理要求:入厂汽车煤最大标称颗粒度为小于50mm;同批次同一车来煤不得有夹心、分层、分区(前后、左右装车不一致)等情况;同批次不同车不得有明显热值、硫份差别等恶意舞弊行为。具体参照执行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异常煤处理办法》。7、拒收条件:(1)乙方供应的煤炭Qnet.ar8、环保要求:组织汽车进行煤炭运输时,根据政府环保管控要求,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载货车辆进行煤炭运输,载货车辆应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供应商组织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煤炭运输电厂拒收,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发运火车煤时,因掺配煤泥造成卸车困难时,所产生的延时费均由供煤单位承担;中标单位必须按调运计划发运,因未按调运计划发运造成的外卸、延时等一切费用由供煤单位承担。9、结算批次处理方式:同一合同、同一结算单位、同一价格区间合同期内加权平均结算。(二)标段Ⅸ(3000千卡中硫煤):1、供煤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基准Qnet,ar3000千卡/千克,全额以质计价,执行招标报价***元/千卡·吨。2、发热量(Qnet,ar):当2700千卡/千克≤Qnet,ar<3000千卡/千克时,以3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00千卡/千克,合同基准价格下浮(中标价格*100*1.2);当2500千卡/千克≤Qnet,ar<2700千卡/千克时,以27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00千卡/千克,以(合同基准价格-中标价格*100*1.2*3)为基准价格,煤价下浮(中标价格*100*1.5);当所供应煤炭单批次(火车单列)Qnet,ar<2500千卡/千克时,单批次(火车单列)结算,以25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00千卡/千克,以(合同基准价格-中标价格*100*1.2*3-中标价格*100*1.5*2)为基准价格,煤价下浮(中标价格*100*2);当所供应煤炭单批次(火车单列)Qnet,ar<2300千卡/千克时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加重扣罚30元/吨”的方式处理。3、挥发分(Vdaf):当Vdaf<20%时,每降低1%扣5元/吨。4、硫份(St,d):当St,d>2%时,每升高0.1%扣3元/吨,当所供应煤炭单批次(火车单列)St,d>2.5%时,以煤价降低15元/吨为基础,每升高0.1%扣5元/吨,St,d>2.5%的批次(火车单列)单独结算;St,d>3%时拒收,对于拒收不成的,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加重扣罚30元/吨”的方式处理。5、水分(Mt):当Mt>15%时,每升高1.0%扣5元/吨。6、来煤验收管理要求:入厂汽车煤最大标称颗粒度为小于50mm;同批次同一车来煤不得有夹心、分层、分区(前后、左右装车不一致)等情况;同批次不同车不得有明显热值、硫份差别等恶意舞弊行为。具体参照执行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异常煤处理办法》。7、拒收条件:(1)乙方供应的煤炭Qnet.ar8、环保要求:组织汽车进行煤炭运输时,根据政府环保管控要求,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载货车辆进行煤炭运输,载货车辆应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供应商组织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煤炭运输电厂拒收,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发运火车煤时,因掺配煤泥造成卸车困难时,所产生的延时费均由供煤单位承担;中标单位必须按调运计划发运,因未按调运计划发运造成的外卸、延时等一切费用由供煤单位承担。9、结算批次处理方式:同一合同、同一结算单位、同一价格区间合同期内加权平均结算。第三章廉洁要求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防范和杜绝煤炭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实现阳光采购,供应商在签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和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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