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年瑞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重)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11NB1770306D202312402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2 16:10:5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瑞安市农业农村局预算金额200万元
中标单位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中标金额200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养殖虾淡水养殖鱼海水养殖鱼养殖蟹
联系方式
  • :0577-66610971
  • :13587886007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B1770306D202312402 二、合同名称:2023-2024年瑞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重)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RYCG20230119- 四、项目名称:2023-2024年瑞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重)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瑞安市气象防汛大楼 联系方式:0577-66610971 供应商(乙方):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地 址:温州市学院中路315号 联系方式:1358788600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3-2024年瑞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重) 数量:1.00 单价(元):20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初级水产品(含抽样、检测)、种植业(含抽样、检测)、畜牧业(含抽样、检测)、农产品抽样(只负责抽样不做检测)。服务要求:抽样检测要求:蔬菜、水果采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执行,猪尿、猪肉、猪肝、羊肉、禽肉、禽蛋等畜禽产品采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执行。茶叶采样按《茶取样》(GB/T 8302-2013)执行。水产品采样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执行。具体按磋商文件要求。服务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截止日以实际抽样日期为准),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标准:供应商须在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具有相关执法效力,检测合格报告提交一式两份,检测不合格报告提交一式三份。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立即向采购人报告,并在24小时内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检验报告。供应商须每季度须向采购人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分析报告。 2.合同金额(元):20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04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04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3-2024年瑞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重)-项目合同.pdf2023-2024年瑞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重)-项目合同.pdf 2023-2024年瑞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重)合同采购单位:瑞安市农业农村局成交供应商: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2023年4月二日签订日期:瑞安市农骑缝专甲方(采购单位):瑞安市农业农村局乙方(成交供应商):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瑞安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甲方),经竞争性碳商采购,确定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为2023-2024年瑞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重)成交供应商。为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本合同的组成:1.1合同主要条款1.2成交通知书1.3碳商文件1.4碳商响应文件1.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如有)1.6承诺书(含询标记录)(如有)第二条定义及缩略语2.1除另有表述,本合同中的“项目”是特指2023-2024年瑞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重)项目。2.2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中所提及的条款与附件均指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合同内容及要求3.1项目名称:2023-2024年瑞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重)。3.2监测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主体为主,兼顾个体农户,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3.3检测品种及数量:序号序号价目名称/工作内容暂定数量成交单价(一)初级水产品(含抽样、检测)1养殖虾50批次1088元/批次(一)初级水产品(含抽样、检测)2淡水养殖鱼(含整、小龙虾、牛蛙、大口黑鲈,以牛蛙、大口黑鲈为重点)100批次1088元/批次4海水养殖鱼(以大黄鱼为重点)40批次3养殖蟹40批次5海捕鱼、蟹、虾110批次6养殖贝类10批次(二)种植业(含抽样、检测)1果蔬类(以芹菜、虹豆、韭菜、杨梅、瓯柑为重点)、茶叶、甘(瑞安特色水果)700批次722元/批次(三)畜牧业T畜、禽产品、猪肝、猪尿、生鲜乳(以鸡蛋、鸭蛋、肉牛、肉羊为重点)150批次540元/批次(含抽样、检测)2两化采样任务(猪肝、鸡蛋、牛尿饲料等)150批次540元/批次(四)农产品抽样(只负责抽样不做检测)200批次200元/批次注:以上数量均为暂定数量,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最终结算按照检测品种的监测项目实际批次*监测项目综合单价进行结算。3.4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详见碳商文件第三部分相关内容。3.5抽样与抽检周期:抽样与抽检周期以甲方具体安排为准,每个周期抽检前由甲方安排抽检任务。检测周期约为10个工作日,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项目期限:2023年4月1L日起至2025年3.64月60日止;本合4月41日起至2024年_同期限:2023年日止(截止日以月0实际抽样日期为准)。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如服务期未到,预算金额已支付完毕,合同生效至本次预算金额支付完毕止;如服务期已到,预算金额未使用完,则合同生效至服务期完毕止。如服务期内,乙方的服务达到甲方要求的,则可再续签下一年合同,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及不续签下一年合同。3.7抽样与抽检要求:3.7.1抽样要求:蔬菜、水果采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执行,猪尿、猪肉、猪肝、羊肉、禽肉、禽蛋等畜禽产品采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执行。茶叶采样按《茶取样》(GB/T8302-2013)执行。水产品采样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执行。3.7.2抽样地点:瑞安市(含所辖各乡镇、街道)范围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由甲方进行分配。3.7.3抽样时间:每次的抽样具体时间由甲方根据计划任务安排确定,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抽样通知后2天内,组织安排好相关人员及车辆完成抽样工作。3.7.4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快速送检,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送达甲方检测实验室,以确保采样样品的新鲜度,并按样品相关要求保存。3.7.5单独抽样服务(仅抽样送检不检测)送样要求: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快速送检,4小时内送达温州市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或瑞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完成送样工作,以确保采样样品的新鲜度。3.7.6样品费用支付:抽样人员应按规定向被抽检人支付样品购买费。3.8检验及结果报告3.8.1出具结果:乙方须在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具有相关执法效力,检测合格报告提交一式两份,检测不合格报告提交一式三份。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在24小时内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检验报告。乙方须每季度须向甲方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分析报告。3.8.2若需要复检的,由甲方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3.9检验质量要求3.9.1乙方要严格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抽样、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3.9.2农产品问题检获率不得低于1%,即抽检每100批次农产品样品,发现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农产品批数不少于1批次。问题检获率低于1%的,按合同实际结算价款的1%扣除履约担保。3.9.3本项目问题检获率要在服务期满前完成。3.9.4如某一批次的检测结果因异议、复检导致改判的,甲方可视情况扣除履约担保的5%;改判或被复检判定为合格的批次数量不得超过3批次,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主张扣罚合同实际结算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3.10相关服务要求3.10.1保密责任: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乙方必须保密,不得向除委托方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3.10.2失误责任:乙方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隐满、修改检验结果,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扣罚合同实际结算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或是向乙方主张损失赔偿。3.11其他要求3.11.1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需提前通知甲方并获同意才能更换,更换后的人员专业素质、技术能力及经验等情况不能低于原先水准。如甲方对项目组人员服务能力或态度不满意的,乙方必须及时更换。3.11.2如某一批次或某一品种,乙方无法检测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扣罚合同实际结算价款的10%,取消其检测服务资格。第四条合同价格、履约担保、预付款和付款方式4.1本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本合同预算金额:100万元4.2检测抽样费用单价:①初级水产品检测抽样费用为10888元/批次;②种植业检测抽样费用为722元/批次;③畜牧业检测抽样费用为540元/批次;④农产品抽样(只负责抽样不做检测)费用为200元/批次。注:(1)农产品抽样(只负责抽样不做检测)费用:按定额方式结算,综合单价为200元/批次,该价格不参与竞争,不得变动,最终按实际结算。该费用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可能发生的各项指标检验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及人工、技术服务、抽样费、买样费、样品保存费、交通运输费、代理服务费等一切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2)本项目以固定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本项目服务费用按照检测品种的监测项目实际批次*监测项目综合单价进行结算,监测项目综合单价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可能发生的各项指标检测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及人工、技术服务、检验费、抽样费、买样费、样品保存费、交通运输费、代理服务费等一切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4.3履约担保: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年度预算金额1%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①采用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服务期满(工作内容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②采用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在乙方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乙方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2)保函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期满(工作内容须经甲方验收合格)为止。3)如果由于服务时间延长或保函出具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1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4.4预付款: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须支付年度预算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乙方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甲方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预付款。)4.5付款方式:服务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期内全部工作内容(须经甲方验收合格)100%结算价款,并扣回预付款。注:①乙方须开具正式税务发票。②对于满足合同支付约定条件的,甲方自收到乙方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③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进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文件精神执行。甲方未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或退还履约担保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第五条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5.1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5.2.1根据检测计划和任务确定具体的委托项目,并对乙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5.2.2对乙方农产品抽检计划完成情况予以审核确认,如期向乙方支付抽检费用。5.2.3有权就委托的事项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有权派专家和工作人员监督抽检工作(必须出具授权书并写明参加的具体人员姓名),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检测过程和结果。5.2.4对乙方因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项目实施未达到规定标准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修改;对乙方拒不修改或修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暂不解除本合同的,有权推迟、扣减或停止拨付相应的项目资金。5.2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5.2.1乙乙方应保证所受托检测项目能提供“CMA”、“CATL”标识,保证检测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5.2.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按时完成检测,认真做好样品信息登记、检验检测、数据汇总及分析报告等项工作,并及时将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及分析报告报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须提前通知甲方。5.2.3乙方在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信息要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本次抽检的相关信息。5.2.4乙方应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定,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应及时答复甲方的询问和质疑。5.2.5有义务保守检测工作的相关秘密。在采样过程中不得收取生产经营单位任何费用。5.2.6抽样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抽样人员应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甲方。5.2.7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农产品检测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检测工作,对检测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第六条违约责任6.1因乙方未履行义务而造成甲方无法完成检测任务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处罚,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完成检测业务的时限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6.2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或在不合格农产品后续调查中,有新的证据表明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在甲方提供相应的材料后,乙方也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6.3乙方发生违规操作或其他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终止该次检测活动,甲方将记录备案,并扣罚相应的违约赔偿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将乙方列入不诚信乙方名单,拒绝其参加今后采购单位相关检测项目的投标资格。如有需要将依法追究乙方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补充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第九条合同纠纷如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解决。第十条未尽事宜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合同份数及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中甲方:(盖章)方:(盖章火Z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演表(签章)地址:佛座市保防汛大楼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85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5000话:0577-66610971电电话:0577-88373556传真:传真:0577-8837510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温州分行信河支行帐号:帐号:333506000018000320253签订日期:202年4月1日签订日期: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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