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河县食品抽检服务项目(第三标段)合同

项目编号HBJX-2025CK-052/3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4 17:51:4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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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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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2025年清河县食品抽检服务项目(第三标段)合同   发布时间: 2025-08-14 一、合同编号:HBJX-2025CK-052/3 二、合同名称:2025年清河县食品抽检服务项目(第三标段)合同 三、项目编码:HB2025064240010002 四、项目名称:2025年清河县食品抽检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地址:清河县县城 联系方式:孙书帅 供应商: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 86 号 9 号楼 联系方式:王建心0319-6779578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清河县食品抽检服务项目(第三标段) 规格型号:满足招标文件需求并达到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72040.00 合同金额:17204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实施地点:清河县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2025-08-14 八、合同公告2025-08-14 九、其他补充事宜:   2025年清河县食品抽检服务项目(第三标段)政府采购服务合同_20250814114012     发布时间: 2025-08-14     采购人: 2025年清河县食品抽检服务项目(第三标段)政府采购服务合同采购编号:HBJX-2025CK-052/3甲方: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8月14日合同正文一、总则(一)合同当事人甲方: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2025年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服务项目事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二)合同事项1、甲方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赋予的职能,公开招标确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乙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事项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2、甲方将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检测项目的374批次检测项目委托乙方提供抽样检验服务。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中载明的抽样检验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完成时限为2026年6月30日前,按国家、省市县进度要求按时完成。二、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组织食品抽样检验工作。2、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标准和时限完成并向甲方提供完备的检验报告。3、被抽检人或标称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时,组织备样交接工作。当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时,负责协调工作,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4、协调处理抽样检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5、当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如实提供本单位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具备完成本次检测任务的相应资质和能力;不得把甲方发包的食品抽检监测工作转包给第三方或分解到不同的实验室检验。2、乙方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等规定和甲方要求进行抽样和检验:(1)抽样要求:乙方负责抽样经费保障,即购买样品以及抽样所需人员、车辆、抽样工具等保障。抽样时乙方应认真核实被抽检人名称、地址、进货数量、票据、销售量和商品的批次﹑规格﹑商标及生产单位等信息,符合甲方规定的抽样要求。乙方应采用移动终端抽样,并完成上传、打印抽样单工作。(2)样品的贮存和运输: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要求执行。(3)信息留存:乙方应采取照片、文字等手段记录采样、封样、储存、运输、检验等过程并保存相关资料。(4)检验要求:乙方应查验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等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记录的是否相符。监督抽检项目的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执行。乙方检验完成后,抽样检验合格备份样品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合格备份样品处置指导意见(试行)》进行处置。(5)数据录入和报送:乙方能够在合同签订后按照抽检计划及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检验任务,乙方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单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网址:http://spcj.gsxt.gov.cn/),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信息录入并出具真实完整的电子检验报告。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存在较高风险危害因素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报甲方。(6)检验报告:乙方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要规范,结论要明确,对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应承担法律责任。检验结论合格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甲方,出具纸质报告一份;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出具纸质报告四份。(7)任务调剂:依据抽样检验实际,经双方认可后,可适当调剂。(8)完成时限:乙方应在甲方交付任务之日起,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抽检任务并录入抽检信息系统。3、乙方应对检验数据、检验样品保密。不得对外泄露任何抽样检验情况和结果;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开展未经甲方同意的其它活动。4、乙方在承担甲方监督抽检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同一批号的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不得接受被抽样人和相关企业的宴请和礼品;不得接受企业邀请参加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考察交流、捐赠等相关活动。5、乙方应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努力提高抽样人员素质,尽量避免和减少抽样异议。6、被抽检人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过程等有异议时,乙方负责答疑工作;被抽检人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时,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备样交接工作。7、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不合格(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对甲方出具证明手续的样品,乙方要按甲方要求作出调整和修改。8、乙方应按甲方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以问题为导向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题发现率,并达到上级要求的任务指标。9、对乙方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三、检验费用、验收方式及结算方式本合同金额:人民币17204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零肆拾元整),乙方承担抽检任务374批次。验收方式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规定要求完成录入和提交。合同签订后付至总合同款的50%,202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合同款。四、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2、乙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的总额的5%,如有预先拨付费用的须退还甲方。3、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服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五、权利义务的终止和合同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1)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2)由于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差错,对甲方造成不利后果的。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产生的诉讼,由清河县人民法院管辖。七、合同效力本合同、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九、其他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县财政局备案一份。甲方: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交公司授权代表(签章):签约代表(签章)签订日期:2025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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