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ZJXD-202501-230001-035910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06 12:13:2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中标金额2644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联系方式
  • :0451-87889882
  • :15845116747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20250123-230001-055581 二、合同名称: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ZJXD-202501-230001-035910 四、项目名称: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815号 联系方式:0451-87889882 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赣水路21号 联系方式:1584511674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保险 1(项) ¥2,644.49 ¥2,644.49 黑A6H3H5车辆保险 合同金额: 2,644.49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肆元肆角玖分 履约期限:2025年02月06日至2026年02月06日 履约地点:哈尔滨市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2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2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02月06日 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合同(试行)采购单位(甲方):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采购计划号:黑政采计划[2025]00372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招标编号:ZJXD-202501-230001-035910心支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01月23日签订地点:哈尔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项目(招标编号:ZJXD-202501-230001-035910)的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确定乙方为甲方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项目供应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文件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文件、澄清和答疑文件等;2、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等;3、乙方书面承诺等;4、中标(成交)通知书。二、合同标的标的名称采购需求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机动车保险服务机动车辆保险12644.49032644.49合计¥2644.49元(大写:贰仟陆佰肆拾肆元肆角玖分)¥2644.49元(大写:贰仟陆佰肆拾肆元肆角玖分)¥2644.49元(大写:贰仟陆佰肆拾肆元肆角玖分)¥2644.49元(大写:贰仟陆佰肆拾肆元肆角玖分)¥2644.49元(大写:贰仟陆佰肆拾肆元肆角玖分)三、服务项目及要求车辆保险服务四、合同期限(任选其一)本合同期限起止时间2025年01月25日至2026年01月24日,共365天。本项目服务期限采用1+1+1方式,采购结果,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是否续签,由甲方视财政预算安排及对乙方提供服务的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本合同期限起止时间,。五、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1、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0。)2、合同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服务价款金额:2644.49元(大写:贰仟陆佰肆拾肆元肆角玖分);3、付款方式:全额付款4、付款期数:一期5、结算方式:序号项目阶段具体内容及交付结果付款金额(元)付款期限(天)计划支付时间1项目签订完成甲方交付全额保费后,乙方提供保单发票2644.49102025-02-046、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1页-八、保密条款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信息,属甲方的保密信息和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乙方应对该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并保证在本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同终止而无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关信息已经被公开或事实上一方违反本条款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止,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乙方如有失密或泄密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甲方是否解除合同,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支付0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九、合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如提供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服务;2、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有异议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予以解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参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3、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一)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客户的人身及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任何形式的侵犯消费者上述权利都可能触犯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甲方向乙方特别确认,本协议签署前及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存在20名以上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群体性投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消费投诉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如触发上述情形,甲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消除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不良影响。(三)乙方有权对甲方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并依据结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问责检视、经济处罚、考核扣分、调整份额、终止合作等措施。(四)甲方应当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关于信息安全管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连续性、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和应急处置等相关规定的责任和义务。1.信息安全管控。甲方应确保提供数据来源合法、合规。同时,应当建立信息保密机制和消费者信息泄漏的弥补机制,采取相应信息保密措施,有效保障信息安全。2.服务价格管理。甲方应当依法依约明确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如需消费者支付费用的,在消费者使用相关产品和服务前,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收费标准和收费形式,并确保收费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3.服务连续性。甲方应当制定服务连续性管理目标及计划,保证其为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连续性,如服务停止需提前30日向消费者公示服务停止告知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4.信息披露。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营销宣传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在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披露产品和服务关键信息。5.纠纷解决机制。乙方客户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投诉的,甲方需在收到通知后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解决,并将处理过程及结果告知乙方,重大疑难投诉案件处理时效由甲乙双方共同沟通确定,但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时效。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消费者出具书面说明等,以消除给乙方造成的不良影响。6.应急处置。甲方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如我司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甲方应当在责任范围内配合我司做好应急处置工作。7.营销行为管理。甲方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应规范销售及服务行为,不得误导、欺骗、夸大、隐瞒、欺诈等行为;不得向客户索要、收受任何现金、购物卡、实物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不得向客户承诺给予或给予保险合同规定外的利益;不得伪造、篡改、泄露、倒卖消费者信息;严禁诱导消费者提供不真实信息;严禁夸大产品收益或服务权益;严禁诱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或服务。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销售产品和服务。(五)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合作且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甲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包括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非法集资、诈骗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发生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且甲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2.因甲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给乙方造成负面影响的。3.甲方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4.甲方相关经营行为由司法机关认定属于违法犯罪的。5.经乙方评估认定的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反商业贿赂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司(乙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乙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第一条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条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四)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第三条本公司(乙方)郑重声明: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第四条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第五条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十、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第2页-履约担保期限:履约保证金退还:十二、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5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十三、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五、合同文件组成1、政府采购采购文件;2、乙方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3、甲方提供工程清单;4、投标(响应)承诺书:5、评标记录;6、中标(成交)通知书。本甲乙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电子版)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上传至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纸质版合同根据甲乙双方需要自行签订留存)。甲方(章)乙方(章)签订时间:2025年01月23日签订时间:2025年01月23日签订地点:网签签订地点:网签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815号单位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赣水路21号法定(或授权)代表人:刘彩霞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王炜然委托代理人:刘彩霞委托代理人:辛鑫电话:0451-87889882电话:15845116747电子邮箱:76979345@qq.com电子邮箱:WANGWEIRAN333@pingan.com.cn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哈尔滨亿通支行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账号:231000642018010202150账号:19458448590081账号名称: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邮政编码:150000邮政编码:150000-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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