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配电房改造项目工程设计

项目编号4405070070011532210201337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8 16:05:0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预算金额200万元
中标单位广东锦兴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中标金额6.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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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配电房改造项目工程设计 采购项目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配电房改造项目工程设计 采购项目编码: 4405070070011532210201337 项目业主: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服务机构: 广东锦兴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配电房改造项目工程设计 合同编号: 4405070070011532210201337 合同总金额: ¥66,794.04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3年10月31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2月05日 服务内容: 项目基本内容为根据业主需求,开展"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配电房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工作,并提供设计图纸等有关材料。工程项目地址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31号,项目资金投入约200万元。 合同附件 合同.pdf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8日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配电房改造工项目工程设计合同书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配电房改造项工程名称:目工程设计合同编号:工程地点:广东省汕头市证书等级:电力行业(送电、变电)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甲方: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乙方:广东锦兴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广东省汕头市签订时间:2年10月31日工程名称: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配电房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合同编号:工程地点:广东省汕头市证书等级:电力行业(送电、变电)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甲方: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乙方:广东锦兴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广东省汕头市签订时间:2年10月31日甲方: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乙方:广东锦兴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配电房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工作,包括工程图纸设计和预算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配电房改造项目工程设计。1.2项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1.3设计服务内容:拆除二院配电站1座,拆除现有630kVA变压器1台,拆除3单元环网柜1套,拆除低压配电屏6面。新建法院配电站、检察院配电站连体电房1座。法院配电站新建4单元开关柜1台,高压计量柜1台,500kVA配变1台,低压开关柜4台。检察院配电站新建2单元开关柜1台,高压计量柜1台,500kVA配变1台,低压开关柜4台。第二条设计依据2.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2使用国家标准,规范;行业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的标准规范。2.3有关于本工程的建设批准文件。2.4甲方提交的工程基础资料及其它文件。第三条取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取设计费,最终以财政局审核金额为准。第四条设计文件交付要求设计成果:施工图一式【陆】份;合同签订后且经供电局施工图方案审定后,【30】个日历天内交付经供电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第五条合同总金额与付款方式5.1合同总金额:预算审核建安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5.2付款方式:工程设计费按一次性支付。5.2.1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编制完成并经审定交付后,同时经甲方确认财政审定金额后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设计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特别注明】:1.支付方式及手续费:银行转账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2.付款时间以甲方付款凭证时间为准,因非甲方原因(如银行延误等)造成乙方延迟收到款项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开票信息:单位名称:【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纳税人识别号:【11440507007001153W】地址:【】-2第六条服务期限服务期:合同签订后至双方结清费用至。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7.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7.2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7.3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改变原已审批的设计原则方案,造成乙方需进行设计补充和修改的,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同时甲方应按乙方所耗额外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出一半工作量时,双方另行约定增付的设计费,原则按返工量比例及合同总金额计取。7.4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乙方过错,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但仍未签订供电方案协议时,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按总设计费的30%支付;已签订供电方案协议后,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按总设计费的50%支付;交付施工图成果阶段,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按总设计费的80%支付。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3-8.1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所交付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8.2乙方完成初步设计方案文件后需交甲方初步审查,初步设计方案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乙方上报供电部门审核,并协助发包方最终能够通过供电部门的审查。8.3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根据各阶段合同的规定,按期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并保证质量。8.4初步设计经甲方和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设计时,须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8.5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半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配合施工、处理有关设计的技术问题、参加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和竣工总体验收。在二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违约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乙方违约。9.1.1乙方交付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9.1.2乙方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9.1.3乙方未按合同交付计划完成可研、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不可抗力除外。9.1.4乙方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除外。9.1.5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不可抗力除外。9.1.6乙方发生违约情况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乙方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甲方损失等。9.1.7若发生9.1.3的情况,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日,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0.02】%。9.2甲方违约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甲方违约:9.2.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不可抗力除外.9.2.2甲方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不可抗力除外。9.2.3甲方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除外。9.2.4甲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不可抗力除外。9.2.5甲方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在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甲方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乙方损失等。9.2.6若发生9.2.1的情况,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应支付金额【0.02】%的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支付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59.2.7若发生9.2.2及9.2.3的情况,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但仍未签订供电方案协议时,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按总设计费的30%支付;已签订供电方案协议后,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按总设计费的50%支付;交付蓝图阶段,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按总设计费的80%支付。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2)】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生效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2.2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其它13.1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6-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3.2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13.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13.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以下无正文)7.(本页为合同签字盖章页,无正文)发包方: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承包方:广东锦兴电力设计有限公(盖章)司(盖章)发包方法定代表人:承包方法定代表人:3名新中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21号天兴大厦1201-1206房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广州银行东山支行帐号:帐号:800081452802228电话:电话:020-87381643传真:传真:020-87381643签订日期:22年10月3|日签订日期:年月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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