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小型消防站装备项目(第四包)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HHGZ-HW-2024-047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4 20:42:1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预算金额126.72万元
中标单位安徽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22.89万元
代理单位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小型消防站装备消防设备
联系方式
  • 谷振彬:010-58076608

正文内容

2024年小型消防站装备项目(第四包)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HHGZ-HW-2024-047(招标文件编号:HHGZ-HW-2024-047) 二、项目名称:2024年小型消防站装备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徽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志高新城凯旋首府A6栋101 中标(成交)金额:122.89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安徽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机动链锯;无齿锯;电动液压剪扩钳;毁锁器(新款)等。 天津中盛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中盛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枭云实业有限公司;日照浩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 PJRL/600-M(395xp);PJRW/150-JHM(AC1270);GYJK-50/35(20)-D;CSQ-30等。 31根;19个;29套;21个等。 3450;13500;18180;15950等。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陶毅、李燕、王建文、王雷、张彤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7939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 2.安徽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评审得分:85.01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嘉园路119号         联系方式:改远泽 010-87578119-65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日月天地A-902             联系方式:谷振彬、韩雪、白燕 010-58076608-8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谷振彬、韩雪、白燕 电 话:  010-58076608-831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4年小型消防站装备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政法、消防、检测设备/消防设备 采购单位 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4年12月04日 17:14 评审专家名单 陶毅、李燕、王建文、王雷、张彤 总中标金额 ¥122.89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谷振彬、韩雪、白燕 项目联系电话 010-58076608-831 采购单位 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嘉园路11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改远泽 010-87578119-6506 代理机构名称 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日月天地A-90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谷振彬、韩雪、白燕 010-58076608-831 附件: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四包).pdf 附件2 招标文件(第四包).pdf 1.9供应商单位类型声明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的(2024年小型消防站装备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机动链锯、无齿锯),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天津中盛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1393.48万元,资产总额为672.82万万元1,属于(微型企业);2.(电动液压剪扩钳),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上海枭云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2人,营业收入为4617.395207万元,资产总额为3014.77212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3.(毁锁器、绝缘剪断钳),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日照浩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2人,营业收入为275万元,资产总额为135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安徽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2月02日32项目名称:2024年小型消防站装备项目项目编号:HHGZ-HW-2024-047包号:第四包招标文件采购人: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招标代理机构: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1月目录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五章货物需求与技术要求第六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投标邀请(招标公告)项目概况2024年小型消防站装备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丰台区日月天地A-902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0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HGZ-HW-2024-047项目名称:2024年小型消防站装备项目预算金额:126.716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126.716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本项目为2024年小型消防站装备项目,具体详见《货物需求与技术要求》。包号采购内容预算金额(万元)第四包破拆类126.716备注:名称、数量等如与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与技术要求》有误差以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货物需求与技术要求》为准。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2)为本项目某包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包的投标;(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8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日月天地A-90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携带如下材料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本人购买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内容须注明所购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购买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书内容须注明所购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须有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非现场购买,邮购招标文件的,须将上述材料彩色扫描件、公对公汇款凭证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guzhenbin@hhgzbj.com),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无误后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购买招标文件请按如下地址办款:开户单位: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方庄支行账号:110937387410802售价:¥500.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4年12月0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丰台区日月天地A-902)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等。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嘉园路119号联系方式:改远泽010-87578119-650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日月天地A-902联系方式:谷振彬、韩雪、白燕010-58076608-83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谷振彬、韩雪、白燕电话:010-58076608-83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内容说明说明1.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项目名称:2024年小型消防站装备项目项目编号:HHGZ-HW-2024-047包号及内容:第四包\破拆类2.1采购人: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嘉园路119号联系方式:改远泽010-87578119-6506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日月天地A-902电话:010-58076608-831联系人:谷振彬、韩雪、白燕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报价和货币投标报价和货币12.1投标报价:最终报价(包含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并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费用)13.1投标货币:人民币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14.1投标人资格标准: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所属行业:工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条款号内容14.1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2)为本项目某包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包的投标;(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信用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http://www.ccgp.gov.cn/search/cr/);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前;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网站查询截图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投标;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按处罚结果执行,但不受区域限制(根据财库〔2015〕150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16.1投标保证金金额:第四包: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投标保证金收款银行及账号:开户单位: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方庄支行账号:110937387410802条款号内容16.2投标保证金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电汇)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建议各投标单位优先采用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16:00时前汇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7.1投标有效期:90日历日18.1投标文件份数和递交要求: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1份,投标保证金凭证1份,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正本1份,副本5份),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U盘电子版1份(不退)密封提交。投标人递交的电子版文件应包含所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和投标文件全部内容,word版和pdf签字盖章扫描件各一套。电子版文件的存储载体为U盘(为了便于区分,在U盘表面粘贴单位标识,如:投标单位简称+项目编号后三位+包号)。18.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20.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2月0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20.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日月天地A-902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3.1开标时间:2024年12月0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日月天地A-902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标评标24.1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三名),由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24.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其它其它25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等,均为企业法人提供,投标人如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对应的证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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